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96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临时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1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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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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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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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邓兆棠议员(主 席)
王绍尔议员
胡经昌议员
杨孝华议员
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张汉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婉娴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荣灿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保安局副局长
- 方志伟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 郭谭佩仪女士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 黃慕玲小姐
- 消防处副处长
- 曾广豫先生
- 消防处防火总区消防总长
- 许竞平先生
- 环境保护署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黃伟康先生
- 政府化验所
- 高级化验师
徐树棋先生
- 渔农处
- 高级郊野公园主任
黎清惠先生
- 卫生署
- 首席医生
梁礼文先生
- 水务署
- 总水务化验师
张梓梁先生
- 运输署
- 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
陆汝均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7
- 马健雄先生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本会议原先由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卫生事务委
员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及环境事务委员会召开,共同讨
论 1997年12月4日下午 1时26分,在大埔道近金山郊野公
园处发生的山埃倾泻事件,以及运载危险品及有毒化学
品的补救管制措施。根据《內务守则》第22(n)条,最少
需要13名议员出席才达致会议法定人数。由于在上午 8
时45分出席联席会议的人数尚未达致法定人数,出席议
员遂同意以卫生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
会议由卫生事务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主持。
I.政府当局简述最近发生的倾泻山埃事故及对运载危
险物品和有毒化学物品的管制
2.保安局副局长应主席要求,向议员简述最近发生的倾
泻山埃事故及对运载危险物品和有毒化学物品的管制。
他特别指出,紧急应变部门在 1997 年12月4日接获倾泻
山埃的消息后,已迅速作出回应,并于同日采取有效行
动,清除及防止倾泻物品扩散。他证实,负责部门在事
发地点邻近地方搜集的空气、土壤及水质样本的化验结
果显示,山埃含量符合安全标准,而事发地点邻近四周
均未受污染。就议员主要关注三项问题,即事件对环境
及公众健康的影响、当局对事件的紧急应变管理是否足
够,以及预防日后再度发生同类事件的跟进措施,保安
局副局长要求有关部门的代表阐述所采取的行动。
事件对环境及公众健康的影响
3.水务署总水务化验师特别指出,该署在1997年12月4日
至12日期间,从九龙水塘多个不同地点抽取52个水质样
本进行化验,结果显示每公升的山埃含量不足 0.01毫克
,亦即与事发前例行检查录得的纪录大致相若,显示水
塘水质未受污染。他补充,据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对一
般人而言,在有生的70年內,每日饮用两公升山埃含量
为每公升0.07毫克的食水,并不会对其健康构成严重影
响。他估计,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而事实上未有发生)
是,4个铁桶內共200千克的山埃全部溶入九龙水塘的存
水,令每公升存水的山埃浓度达0.07毫克,相等于世界
卫生组织规定人体一生可吸收的水平。他亦指出,香港
现时用以处理食水的设备,可在输水往住宅用戶前,在
处理过程中除去该含量的山埃。
4. 至于空气质素方面,政府化验所高级化验师表示,政
府化验所派驻负责职员留守事发现场至 1997 年12月5日
上午4时,以实地监察邻近地区的空气质素。其间在邻
近地区抽取共50个空气样本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所有样
本的山埃气含量均低于百万分之一,远低于美国政府工
业卫生专家协会所同意的标准,即就每日连续工作 8 小
时、每星期工作 5 日的人士而言,其工作环境的山埃含
量不得超出百万分之十。他补充,另外26个空气质素样
本,是在1997年12月5日至9日期间抽取,测试结果所得
的结论,是邻近地区山埃气的比例维持稳定及符合安全
标准。
5. 渔农处高级郊野公园主任表示,渔农处一直密切监察
事发现场邻近环境的改变。他证实迄今该处仍未录得野
生动物的生态及植物的生长有明显的改变。事发现场邻
近的环境在未来数年相信仍会保持完好不变。
6. 卫生署首席医生指出,山埃可透过口服和呼吸途径被
人体吸收。就口服来说,服食200 至250毫克便足以致命
。而吸入含百万分之150至200山埃气的空气,便足以致
命。
7.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表示,该署曾协助安排
处理化学废物的车辆,收集四散的山埃。消防处亦协助
清除及处理泻出的山埃粒,并用漂白剂把留在现场的微
粒中和,再用大量清水沖走,亦掘去怀疑受污染的植物
和土壤。他强调经过净化工作后,已回复事发现场四周
环境的原先情况。
紧急应变管理
8.消防处副处长表示,该处在1997年12月4日接获有关倾
泻危险物品的资料后,已即时采取行动,封锁受影响范
围,并统筹各有关部门清除泻出的物质及防止物质扩散
。他感谢渠务署提出意见,指示该处利用邻近适当的排
水系统沖走已中和的山埃剩余物。他亦强调,消防处完
成测试所有在现场邻近地方收集得的空气、水质及土壤
样本,并证实均符合安全标准后,才在1997年12月7日终
止净化行动。
危险物品的法律管制
9.保安局副局长向议员简述,当局目前透过两条条例,
对危险物品实施法律管制。《危险品条例》(第295章)
(下称“该条例”)的附属法例,即《危险品(适用及豁
免)规例》及《危险品(一般)规例》所载条文,已就制
造、运送、贮存、包装及使用指定类别的危险品作出
规定。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G)亦载
有规管车辆安全运载货物的一般条文。政府当局不断
检讨该等规例,以期确保本港对危险品的法律管制,
能符合国际认可的标准。当局已就此作出35项修订,
以更新该等规例在新增贮存规定及爆炸品方面的条文
。他补充,该项检讨于1988年展开,并证实联合国制
度(United Nations System)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则这
两项国际标准之间存有差别。1995年,危险物品常务
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对该条例展开全面检讨
,并计划在1998年中完成检讨。在回应主席的跟进询
问时,消防处副处长补充,常务委员会现正更新及改
进该条例的条文,以涵盖已被外国列作危险品而本港
未有规管的物品。关于各类危险品的标签、包装、运
送、贮存、豁免量等事宜,当局会视乎本港的环境,
考虑上述两项国际标准所采用的惯例及程序。
防止发生同类事件的跟进措施
10.保安局副局长承认,在发生山埃倾泻事件后,市民
十分关注处理及在道路上运送危险品的安全问题。他
指出,《危险品条例》及《危险品 (一般) 规例》规管
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及第5类(发出易着火
蒸气的物质)危险品的运送及运输事宜。根据现行的条
例,运送及运输第4类危险品(有毒物质,包括山埃)的
车辆无需领有牌照。然而,《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规
例》(第 374 章G)设有条文,规管车辆负载及装运货物
的一般安全规定。保安局副局长阐释多项可以考虑采
用的方案,以加强在道路上安全处理及运送有毒物质
的措施,他强调政府当局现正研究是否需要收紧对运
送危险品(包括有毒物质) 的管制,并会顾及国际间现
行的惯例。为了及时完成检讨工作,消防处正考虑是
否需要聘用一名独立的业內专家顾问,进行全面检讨
。基于优先次序的问题,获委任的顾问须于1998年中
提交中期报告,提出有关管制运送第4类危险品的建
议。
II. 议员就跟进措施提出的询问及建议
11.叶国谦议员对于是否需要委任一名顾问负责全面检
讨工作,持保留意见,并质疑现行规例对运送及运输
第4类危险品的规管是否足够。提到一名大学教授于
1997年12月5日在现场发现残余山埃一事,以及肇事司
机无视事件的严重性,叶议员询问当局正考虑采取何
等跟进措施,以便在日后发生同类事件时,可保障在
现场邻近的无辜第三者。保安局副局长同意,除了一
套全面的法定规例外,有关司机对安全负载及装运危
险品的态度,对预防日后再度发生同类事件亦十分重
要。就此而言,他重申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全面检讨
,检讨范围遍及所有影响公众安全的问题。运输署助
理署长/管理及牌照补充,从事运输业的公司及司机
,必须遵照《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G)的
规定为车辆装卸货物。运输署根据该等规例,印制一
份工作守则,载述为车辆装卸货物的详细指引及指示
,另备有一份摘要单张,方便司机参阅。此外,运输
署亦安排每季与运货司机举行会议,讨论有关安全处
理及运送危险品的一般事宜。叶国谦议员进而提问,
当局会否考虑规定驾驶运载第4类危险品车辆的司机
,须持有合资格的牌照,消防处副处长回答时指出,
负责驾驶运载第2类及第5类危险品的持牌危险品车辆
的司机,必须参加由消防处安排的技能及知识训练。
他认为,当局或可考虑为运送第4类危险品的司机,
安排该等训练。关于叶议员质疑在净化行动后,现场
何以会发现残余山埃,保安局副局长阐述当局在解封
现场前所采取的连串行动,并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
在检讨是次事件时,会重新审议备受关注事宜的有关
程序。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议员会于稍后跟进政府当
局的检讨结果及建议。
12.周议员反对聘请外间顾问进行全面检讨的建议。她
认为政府当局应有足够的合资格人员进行该项工作。
她问及肇事车辆的车主及司机,有否违反“与有毒物
质的包装、运送及贮存有关的一般条文(《危险品 (一
般)规例 》第92条)”的任何规定,以及当局如何执行
该等法定规定。消防处副处长澄清,消防处负责执行
《危险品(一般)规例》中有关第2类至第10类危险品的
条文。他表示,肇事的4桶山埃并未根据法定规定加上
标签,因此该名司机会被检控。消防处副处长在回应
主席的跟进询问时表示,对于第2类及第5类危险品,
消防处偶尔会对道路上领有牌照的危险品车辆进行突
击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牌照规定的情况,便会对车辆
持牌人采取法律行动。对于第3类、第4类及第6至10类
危险品,规例并无授权消防处对在道路上运送该等物
品的车辆进行突击检查。在回应周梁淑怡议员进一步
的询问时,消防处副处长解释,当局强制规定第 2 类
及第 5 类危险品须由领有牌照的车辆运送,原因是上
述危险品会发出易燃度极高的气体,电池产生的火花
或靜电,甚或是普通车辆排气管排出的热气,均可令
气体着火。鉴于公众广泛关注同类事件会对环境及公
众健康产生的潜在损害,他赞同当局应检讨是否需要
立法规管第4类危险品的运送,例如对运送该等危险品
的车辆订下牌照条件。因应周梁淑怡议员的要求,消
防处答应提供有关管理及执行该条例条文的统计数字。
13.曹王敏贤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在1997年12月5日解封现
场前,未在事发现场邻近张贴警告。她因而认为,此
举反映政府当局在危机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尽管当局
现正对该条例进行整体检讨,她促请当局制订临时措
施,防止同类事件再度发生。保安局副局长答称,消
防处已于事发后与常务委员会商讨此事,并联同运输
署向有关公司及运输协会的代表提出建议,请代表跟
进一些为司机而设的临时措施。他补充,由于临时措
施属建议性质,并无法律效力,长远的解决办法或许
是对现行法例作出适当的修订,对危险品车辆公司及
驾驶运送危险品车辆的司机施加额外规定。消防处副
处长补充,该处会与有关公司及司机协会定期举行会
议,藉此请他们协助向其雇员及成员传达信息,指出
遵照安全指引及措施以处理及运送危险品的重要性。
此外,消防处会考虑制备一份指引核对表,方便司机
参照。
14.何锺泰议员质疑,既然知道在道路运送有毒物质时
,若发生交通意外,会严重损害环境及公众健康,政
府当局何以未有尝试在该条例加入条文,以确保在道
路运送有毒物质的安全。他认为,经过多年的检讨,
当局应已深入考虑有关管制措施,如规定有毒物质须
由领有牌照的车辆运送,驾驶该等车辆的司机须持有
特定牌照,并定期参加教授处理危险品付基本知识及
驾驶技术的进修课程。消防处副处长回应时表示,规
定所有司机均须持有运载有毒物质的牌照,是一项复
杂的问题,必须审慎研究。他补充,现行法例对豁免
数量、包装、标签及运送有毒物质的管制,均符合国
际标准。保安局副局长补充,由于当前的主要目的是
预防同类事件再度发生,政府当局会考虑所有可行的
方案,包括规定由领有牌照并设有特别装置的车辆运
送有毒物质,以策安全。由于本港多个工业采用的有
毒物质种类繁多,各项建议方案的经济影响,以及受
影响行业的回应均应予以考虑。何议员并不信服政府
当局的回应,并促请政府当局从速跟进有关的预防措
施。
15.朱幼麟议员表示,他认为有关部门的危机应变管理
令人满意,惟政府当局似乎低估同类事件可能造成的
惨剧。他指出,倘事发于另一地点,或事发时刮大风
及下雨,又或邻近地点挤满人群,则后果堪虞。他补
充,尽管当局正在采取法律行动,但肇事司机仍可继
续在路上驾驶运载有毒物质的车辆。他建议政府当局
发出紧急行政指引,实施一些补救措施,预防同类事
件再度发生。保安局副局长重申,鉴于是次事件,政
府当局会检讨是否需要加强对运载有毒物品的法律管
制,以期提出既符合成本效益,又为有关行业接纳的
长远补救措施。短期措施方面,政府当局会继续提醒
有关行业遵守法例规定及工作守则,并强调会对未有
遵守法例规定者采取法律行动。在回应主席的跟进询
问时,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道路交通(交通管
制)规例》(第374章G)第VIII部订明有关车辆负载的条
文。警方有权检控违反规例的车辆的司机。警方亦会
特别注意货车行走的主要道路,被怀疑负载货物不稳
固的车辆,会被带往警方的检查站检查,并向任何违
反法例的人士发出定额罚款告票或传票。如属首次被
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如属第二
次被定罪或随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
6个月。朱幼麟议员认为,上述条文属规管负载物稳
固程度的一般条文,并非为有效管制及监察道路上
运载有毒物质的车辆而特别制定的条文。他建议政
府当局考虑规定该等车辆张贴当眼的适当标志,以
方便警方进行检查,并提醒靠近该等车辆的人士及
司机提高警觉。
16.刘江华议员认为,政府当局似乎低估市民对道路上
运载山埃及类似物质的潜在威胁的关注。他亦促请政
府当局对有关的法例规例提出适当修订,以尽早实施
补救措施。保安局副局长重申,政府当局正优先考虑
此事,并会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建议补救措施。
他强调,有关运载有毒物质的拟议补救措施,必须全
面、具成本效益,亦为受影响人士易于遵守。
17. 据水务署总水务化验师的假设,即使200千克山埃
溶入九龙水塘的存水,未经处理的存水仍可供安全饮
用。胡经昌议员指出,200千克山埃完全溶入7亿公升
存水的过程历时甚长,在此期间已对邻近的生态环境
造成严重影响。他补充,倘事发时间或地点不同,而
当时的天气有利倾泻的山埃扩散,便会对环境及公众
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在提到一些报章报道时,
他问及各部门在运送漂白剂往现场方面的统筹工作,
并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进一步详情,载述净化行动的程
序表。水务署总水务化验师重申,截至目前,在事发
后抽取的所有水质样本均显示每公升所含的山埃不足
1毫克,即水塘存水未受污染。此外,他补充,由于九
龙水塘已于 1997 年10月初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当局
均可将该水塘的存水隔绝。而整件事件亦从未对食水
供应构成影响。消防处副处长补充,有关运送用作中
和山埃倾泻现场遗下的微粒的漂白剂,该处可提供一
份是次事件的电脑纪录,列述有关各部门统筹运送漂
白剂的工作时序。
18.刘健仪议员虽然赞同应给予政府当局充裕的时间修
订有关法例,但建议运输署应先行就运载危险品的指
引及指示修订司机的工作守则,并与有关行业合作,
确保司机可在每次获派往运载危险品前,收到最新的
资料单张或核对表。她亦问及各类危险品标签应有的
用字及符号。消防处副处长在回应时讲述及展示张贴
在有毒物质包装上的标签用字及符号。他补充,该处
正在修改各类危险品条文及列表的格式,以令索引工
作更加快捷简便。
19.在回应刘江华议员的跟进询问时,保安局副局长重
申,该项检讨如委聘外间顾问负责,便可望于 1998年
中完成,否则便需较长的时间。他向议员保证,当局
会在实施长期措施以前,先行采取不涉及法例修订的
短期措施,如修订司机的工作守则等。
20.刘汉铨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有一套全面的应急
程序,以应付道路上运载危险品意外所导致的各种情
况。保安局副局长确实表示,当局订有规模不一的应
急程序,以应付各种紧急情况。消防处副处长补充,
除保安局提供的指引外,该处亦备有应付多种紧急情
况的程序。该等程序贮存于电脑系统,遇有紧急情况
,消防处通讯中心的当值职员可随时在电脑系统检索
有关程序,再按照程序与有关部门的在场负责职员协
调,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保安局副局长补充,除不
断检讨及更新应急程序外,政府当局亦定期进行模拟
演习,让有关部门共同实习在各种情况下须采取的应
急回应及行动。
21.消防处副处长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消防处已
对事件作出回应,并动用足够人手,进行净化行动所
需的程序。他解释,在决定解封现场前,消防处已彻
底检查现场,并经有关部门确定事发邻近地点的所有
水质、空气及土壤样本的测试结果均合符安全规限。
22.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改善其危机应变管理。保安局
副局长多谢议员的宝贵意见,并答应检讨紧急应变管
理,研究改善方法。
23.会议在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