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会议
参考便览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介绍当局最近为《1997年吸烟(公众
卫生)(修订)条例》某些条文所指定的生效日期。
背景
2.《吸烟(公众卫生)条例》在一九八二年制定。条例藉
着限制烟草产品的售卖和宣传保障公众健康。当局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
(修订)条例》,进一步限制烟草产品的售卖和宣传。卫
生福利局局长须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修订条例中各
项条文的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3.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制定的《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
(修订)条例(1997年第93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于本年二月二十日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一九九八年
四月一日和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为修订条例中某些条
文的生效日期。在考虑多项条文的生效日期时,我们
已为有关行业及人士安排足够时间以适应新的规定。
附件载列了生效日期的撮要,而下文则为当中的重要
条文:
- 附表4订明的禁止吸烟区(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修订条例把新的附表4加入主体条例。由一九九
八年四月一日起,附表4內的场所的管理人可指
定有关场所的全部或部分范围为禁止吸烟区。
列入附表4的场所包括食肆、学校、学院、大学
和香港演艺学院。
- 禁止使用销售机售卖烟草产品(一九九八年四月
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销售机售卖烟
草产品属违法行为。
- 禁止把烟草广告置于电脑互联网上(一九九八年
四月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把烟草广告置于电
脑互联网上属违法行为。
- 阐明烟草广告的涵义(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烟草广告的新定义订明,任何烟草产品或其商
业名称、标识等如意外或附带出现,而沒有人
为此付出有值代价,则不属烟草广告。除在指
定的例外情况下,任何广告或向公众展示的物
体(烟草产品除外)如包含任何烟草产品的商
标或牌子亦须当作为烟草广告。
- 附表2订明的禁止吸烟区(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超级市场、银行、
百货公司或购物商场內任何对公众开放的室內
地方,都会被列为指定的禁止吸烟区,但百货
公司或购物商场內的食肆则不在此列。
- 禁止为推广目的而给予任何人烟草产品(一九九
八年七月一日)
现行法例已禁止为推广目的,将烟草产品给予
任何18岁以下人士。修订条例收紧这方面的限
制,不论收受者的年龄为何,一律禁止任何人
为推广目的,将烟草产品给予其他人。
跟进行动
4.我们已通知各有关组织及执法机关,说明与他们有关
的条文的生效日期。
5.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委员会)答应举办一些宣传活
动,以配合各项条文的生效日期。委员会亦会透过刚设
立的电话热线,把投诉人转介给有关渠道,以便采取所
需的执法行动。
6.由于修订条例的其他条文需要附属法例的进一步修订
始能生效,它们的生效日期将于今年稍后时间公布。这
些条文订明有关香烟的最高焦油含量的转变、香烟封包
上须标明焦油及尼古丁含量的新规定和健康忠告的新格
式及內容。
卫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1997 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之生效日期
重要条文
(截至 9.3.98)
条文 | 日期
|
---|
于《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附表4所列之
场所的管理人可指明有关的场所之任何
部份为禁止吸烟区
| 1.4.98
|
任何人士不得藉销售机售卖烟草产品
| 1.4.98
|
任何人士不得于互联网上放置烟草广告
| 1.4.98
|
卫生福利局局长及裁判官可移走并处置
违法的烟草广告
| 1.4.98
|
阐明烟草广告的涵义
| 1.7.98
|
于商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及银行內
开放给公众的室內地方将被指定为禁止
吸烟区
| 1.7.98
|
禁止把烟草产品给予任何年龄的人士以
作宣传目的
| 1.7.98
|
注:
详情请见:
-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
-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于一九九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
-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 (1997年第93
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
十日刊登于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