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会议
参考便览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介绍当局最近为《1997年吸烟(公众
卫生)(修订)条例》某些条文所指定的生效日期。

背景

2.《吸烟(公众卫生)条例》在一九八二年制定。条例藉
着限制烟草产品的售卖和宣传保障公众健康。当局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
(修订)条例》,进一步限制烟草产品的售卖和宣传。卫
生福利局局长须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修订条例中各
项条文的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3.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制定的《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
(修订)条例(1997年第93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于本年二月二十日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一九九八年
四月一日和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为修订条例中某些条
文的生效日期。在考虑多项条文的生效日期时,我们
已为有关行业及人士安排足够时间以适应新的规定。
附件载列了生效日期的撮要,而下文则为当中的重要
条文:

  1. 附表4订明的禁止吸烟区(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修订条例把新的附表4加入主体条例。由一九九
    八年四月一日起,附表4內的场所的管理人可指
    定有关场所的全部或部分范围为禁止吸烟区。
    列入附表4的场所包括食肆、学校、学院、大学
    和香港演艺学院。

  2. 禁止使用销售机售卖烟草产品(一九九八年四月
    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销售机售卖烟
    草产品属违法行为。

  3. 禁止把烟草广告置于电脑互联网上(一九九八年
    四月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把烟草广告置于电
    脑互联网上属违法行为。

  4. 阐明烟草广告的涵义(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烟草广告的新定义订明,任何烟草产品或其商
    业名称、标识等如意外或附带出现,而沒有人
    为此付出有值代价,则不属烟草广告。除在指
    定的例外情况下,任何广告或向公众展示的物
    体(烟草产品除外)如包含任何烟草产品的商
    标或牌子亦须当作为烟草广告。

  5. 附表2订明的禁止吸烟区(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由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超级市场、银行、
    百货公司或购物商场內任何对公众开放的室內
    地方,都会被列为指定的禁止吸烟区,但百货
    公司或购物商场內的食肆则不在此列。

  6. 禁止为推广目的而给予任何人烟草产品(一九九
    八年七月一日)

    现行法例已禁止为推广目的,将烟草产品给予
    任何18岁以下人士。修订条例收紧这方面的限
    制,不论收受者的年龄为何,一律禁止任何人
    为推广目的,将烟草产品给予其他人。

跟进行动

4.我们已通知各有关组织及执法机关,说明与他们有关
的条文的生效日期。

5.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委员会)答应举办一些宣传活
动,以配合各项条文的生效日期。委员会亦会透过刚设
立的电话热线,把投诉人转介给有关渠道,以便采取所
需的执法行动。

6.由于修订条例的其他条文需要附属法例的进一步修订
始能生效,它们的生效日期将于今年稍后时间公布。这
些条文订明有关香烟的最高焦油含量的转变、香烟封包
上须标明焦油及尼古丁含量的新规定和健康忠告的新格
式及內容。



卫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1997 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之生效日期
重要条文

(截至 9.3.98)

条文日期
于《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附表4所列之
场所的管理人可指明有关的场所之任何
部份为禁止吸烟区
1.4.98
任何人士不得藉销售机售卖烟草产品 1.4.98
任何人士不得于互联网上放置烟草广告 1.4.98
卫生福利局局长及裁判官可移走并处置
违法的烟草广告
1.4.98
阐明烟草广告的涵义 1.7.98
于商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及银行內
开放给公众的室內地方将被指定为禁止
吸烟区
1.7.98
禁止把烟草产品给予任何年龄的人士以
作宣传目的
1.7.98

注:

详情请见:

  •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

  •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于一九九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

  •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 (1997年第93
    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
    十日刊登于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