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临时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的资料文件
(会议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举行)
《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
《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
本文件就根据《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订立
的《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第26条实施的情况
,及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第359章)订
立的《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对放
射技师的规管提供资料。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第359章)
2.《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第359章)旨在对从
事辅助医疗专业的人士的注册、纪律和管理订定条
文,其中包括放射技师专业。
3.放射技师管理委员会按《辅助医疗业条例》第5条
成立,以促进放射技师在专业实务和操守方面达到
足够水准。《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
于一九九五年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订立,订明
了有关放射技师注册和纪律处分程序的细则。放射
技师的法定注册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开始实行。
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除了按《放射技师(注
册和纪律处分程序)规例》获特别辖免的人士外,任
何人不可未经注册而从事放射技师专业。
4.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获放射技师管
理委员会注册的放射技师共有1,350人,其中大部分
在公营医院或诊疗所执业。
《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
5.《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管制放射性物质
和辐照仪器的进口、出口、管有和使用,放射性矿
物的勘探与开采,及与此相关的事宜。辐射管理局
按《辐射条例》第3条成立,负责执行该条例。
6.《辐射条例》第7条订明任何人士必须持有辐射管
理局发出的牌照方可使用辐照仪器。至于影响人体
的辐照仪器,《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第26(1)
条则订明「除医生或医生亲自督导行事的人外,任
何人不得为影响人体的目的而操作辐照仪器」。換
言之,如有人在医生的亲自督导下操作辐照仪器,
而该名医生持有使用辐照仪器的牌照,则该人并沒
有触犯第26(1) 条。
处理方法
7.香港放射技师协会认为第26(1)条容许未经注册的
人士只要在医生的亲自督导下,便可从事放射专业
,令放射技师的法定注册失却意义。放射技师管理
委员会也于较早前向辐射管理局反映同样的意见。
政府的法律顾问指出,非注册放射技师的人士虽可
根据第26(1)条在医生的亲自督导下操作辐照仪器,
但该人士是否被视作从事放射技师专业,须视其实
际工作范围而定。而且,第26(1)条并沒有授权任何
未经注册的人士从事放射技师专业,不论该人士是
否受到医生的亲自督导。故此,两项条款并沒有抵
触之处。
8.辐射管理局考虑了法律意见,认为第26(1)条容许
医生亲自督导其他人操作辐照仪器的弹性应予以保
留,以照顾一些实际的临床医疗情况,而在这些情
形下,医生须承担医疗责任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因
应香港放射技师协会的关注,辐射管理局建议加强
操作辐照仪器的管制,清楚订明该如何履行「亲自
督导」。就此管理局提议将第26(1)条修改,表明「
除注册医生或注册医生亲自督导行事的人外,任何
人不得为影响人体的目的而操作辐照仪器。注册医
生亲自督导行事的人在操作该等辐照仪器时,注册
医生须在操作仪器的处所內。」。
9.我们正在就辐射管理局的提议,向放射技师管理
委员会征询意见。我们知道放射技师管理委员会将
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中旬安排会议讨论此事。
卫生福利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