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会议
落实施行《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
引言
当局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了《1997年吸烟
( 公众卫生)(修订)条例》(修订条例)。本文报告当局筹
备落实施行修订条例的最新进展,并阐述有关的执法
安排。
背景
2.政府一向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其反吸烟政策;有关
的法例为《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当局并因
应世界趋势和本港市民的意见,不时检讨有关法例以作
出适当修订,最近一次为一九九七年六月的修订。
3.修订条例各项条文的生效日期各异,好让烟草业及有
关人士有足够时间作好准备遵行新规定。
修订条例
4.修订条例所载的新措施包括:
- 由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除在指定情况下
,不准展示烟草广告;
- 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禁制印刷刊物
刊登烟草广告;
- 禁止把烟草广告置于电脑互联网上;
- 禁止售卖香烟除非该等香烟是装载于载有20支香
烟的香烟封包內;
- 禁止使用销售机售卖烟草产品;
- 禁止为推广目的而给予任何人烟草产品;
- 禁止售卖烟草产品时附有礼物、礼物換取证等,
并禁止把烟草产品作为售卖非烟草产品时的附属
礼物;
- 把香烟的最高焦油含量从20毫克降低至17毫克;
- 取消现时香烟封包上的焦油含量类别分级制,改
为标明焦油和尼古丁的含量;
- 禁止使用意味某个香烟牌子含有低焦油量的字眼
,除非该产品的焦油含量在9毫克或以下;
- 设定更多指定禁止吸烟区;以及
- 授权卫生福利局局长移走违例的烟草广告或广告
构筑物。
在(a)、(b)和(c)三项均被落实施行后(尚未受修订条例管
制的少数情况除外),香港便能达到世界卫生组织定下
的目标,在二零零零年以前建立无烟草广告的社会。
附属法例
5.有关法例于一九九七年六月被修订后,其附属法例亦
需相应被修订,使修订条例得以落实施行。当局将会把
《1998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规例》及《1998年吸烟(公
众卫生)(公告)(修订)令》于一九九八年年初提交临时立法
会,以期在议员不表反对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新措施的生效日期
6.除在第4段提及过的(a)、(b)两项新措施外,政府会为
余下的措施订明生效日期。我们将为某些新措施订定
宽限期;宽限期由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视乎措施
实行后所带来的转变程度。一俟附属法例之修订工作
完成,我们便会落实决定。
新措施的执行
7.我们正与政府各部门商讨,订定有关执行修订条例
中各项新措施的安排。
- 香港海关
香港海关会沿用现有的巡查方法,负责禁止香烟
以少于20支的包装出售,并监察香烟包有沒有标
示焦油和尼古丁含量。
- 政府化验师
目前,政府化验师因应主体条例,不时分析香烟
的焦油含量以及公布鉴定结果。日后政府化验师
仍会以相同方式公布香烟尼古丁含量。
- 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
拥有200个以上座位的食肆须按新规定指定禁止吸
烟区。我们现正就此新规定之按排,征询两个市
政总署的意见。在落实施行此规定时,两个市政
总署的人员会监察这些食肆是否已划定禁止吸烟
区。
- 香港警务处
虽然在法定禁止吸烟区执法的责任基本上由禁烟
区的管理人承担,但遇有违例者拒绝合作,管理
人报警求助时,警方也会提供协助。警方一直都
有处理转交他们进行检控的案件。
- 民政事务处的人员
我们的执法工作还扩展至地区层面。经与民政事
务总署商讨后,该署同意由各区民政事务专员协
助,就发现有展示式的烟草广告有违例之嫌的投
诉,告知我们。
- 指定禁止吸烟区管理人
我们会告知指定禁止吸烟区管理人关于法例赋予
他们的执法权力。一直以来,我们就这方面与香
港饮食业东主协会保持沟通。如违例者拒绝合作
,管理人可向警方求助。
-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
在一九八七年成立的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是
一个法定组织。委员会的其中一项任务,是向市
民传递反吸烟的信息,包括让公众认识吸烟对健
康的祸害以及相关法例的內容。委员会在培养和
推广无烟文化方面肩负重任。如能教育吸烟者遵
守法例,以及让非吸烟者知道他们有权避免吸入
二手烟,条例中大部分反吸烟措施就能顺利执行。
此外,我们正考虑让委员会通过电话热线等途径
接受投诉,然后把投诉转介给适当机关跟进。
- 香港烟草业协会
新的措施中,有许多都需要烟草业人士遵行,包
括对展示式烟草广告和印刷刊物內烟草广告的新
规定、禁止把烟草广告置于电脑互联网上、禁止
赠送用以推广烟草产品的物品等。我们大力鼓励
烟草业人士自律,这会较由政府人员在前线执法
更具成本效益。因此,我们一直与香港烟草业协
会保持定期联络以讨论新的规定。
结论
8.若要成功地落实施行各项新的反吸烟措施,除有赖烟
草业人士的自律及吸烟人士对禁止吸烟区的注意外;公
众人士的积极参与,以形成一股合作性的监察力尤为重
要。我们非常鼓励市民在发现有违例的情况时作出投诉
。当局是会处理投诉个案及在有需要时作出检控。
卫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