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会议

临立会CB(1)118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 & CB2/PL/IP

临时立法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及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2月9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

经济事务委员会委员

田北俊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李鹏飞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委员

蔡素玉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曾钰成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夏佳理议员
程介南议员
叶国谦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缺席议员:

经济事务委员会委员

李国宝议员
郑明训议员
谭耀宗议员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委员

朱幼麟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

经济局副局长
关永华先生

资讯基建特殊顾问
艾维朗先生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胡瀚德先生

电讯管理局总监
王锡基先生

电讯管理局高级助理总监
区文浩先生

应邀出席者:

香港电讯副行政总裁
阮纪堂先生

香港电讯副行政总裁
葛立孚先生

香港服务业联盟秘书长
陈伟群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 选举主席

议员同意应由田北俊议员主持选举主席。田议员请议
员提名主席人选。陈鉴林议员提名田议员,并获蔡素
玉议员附议。田议员接受提名。

2.由于并无其他提名,席上宣布田北俊议员为是次联
席会议的主席。

II 有关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牌照的议案

(1)就有关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牌照的议案于1998
年1月20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ESB CR 9/1056/93 (98));

(2)有关"交还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牌照 -- 财务模型
的建立及公平的补偿"的临时立法会补充参考资料
摘要;

(3)就《电话条例》(第269章) -- 《1998年电话(废除)
规例》于1998年2月6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
料摘要(档号:ESB CR 9/1056/93 (98) pt.16);及

(4)有关"交还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牌照 -- 本地网络
竞爭"的临时立法会补充参考资料摘要。

3.经济局局长向议员简介时表示,政府与香港电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电讯")已于1998年1月20日达成
协议,香港电讯将于1998年 3 月31日交还香港国际电
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际电讯")经营若干对外线
路及电话服务专营权的牌照,即较原订于2006年10月
1日的届满日期提早8年半交还该牌照。由香港国际电
讯享有专营权,并不符合最佳的现行国际惯例,而且
对本港电讯业在地区內的竞爭力有不良影响。由于电
讯业是本港主要服务业的基础,因此电讯专营权对香
港整体的竞爭力亦有负面影响。政府与香港电讯协议
提早交还香港国际电讯牌照,就是要纠正上述情况。
他强调,此项协议对香港有利,而政府作出的补偿既
合理又适中,金额亦并非过高。

4.香港电讯副行政总监向议员简介时表示,香港国际
电讯牌照是贵重的资产,香港电讯就是基于此点投资
数以10亿元计的资金,使香港的电讯基础建设达到全
球最先进水平。因此,对香港电讯来说,交还香港国
际电讯牌照并非一项容易作出的决定。虽然现金补偿
是该项协议的主要內容,但香港电讯相信,整项协议
不单对该公司有利,其他业內人士以至整个香港也会
因而受惠。随著市场开放,由对外电讯服务补贴本地
服务的情况不能维持下去。然而,香港电讯完全了解
消费者关注的问题,因此同意将住宅电话线月费的收
费上限维持在成本以下,为期3年,以及放弃在本年8
月调整收费,直至1999年才再作考虑。

5.经济局局长及香港电讯副总裁的声明,已在会议席
上提交议员参阅。

6.资讯基建特殊顾问向议员简介时表示,有人认为香
港国际电讯牌照并无价值,因此不应就提早交还牌照
作出补偿,但他指出这是错误的见解,原因如下:

  1. 引入回拨服务对该公司并无构成任何威胁;

  2. 回拨通讯量增加对该公司有利,因为回拨通讯
    并无绕过香港国际电讯的专营服务范围,通讯
    量增加令该公司的收入亦随之增加;

  3. 向香港电讯作出的补偿方案总值,只占香港电
    讯近2,000亿元的资本市值不足6%;及

  4. 由现时至2006年,香港电讯除稅后的净现值盈
    利约为300亿元。

他亦表示,虽然近年的政策改革已提供若干形式的竞
爭,使消费者受惠,例如国际电话收费已透过回拨服
务的运作而得以减低,但该等优惠并非遍及所有市场
,例如占香港国际长途电话目的地超过 50% 的中国內
地并无回拨服务。进一步开放市场可为电讯服务经营
者提供机会,使他们能以较低价格提供其他产品及全
面的服务。为尊重法律规定,政府不应以公众利益为
理由单方面终止香港国际电讯牌照,因此难免需向该
公司作出补偿。政府经考虑社会整体的有形和无形的
代价及利益,认为按照当局与香港国际电讯达成的协
议支付的补偿,属公平及合理。

7.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资讯基建特殊顾问的介绍资料
,供议员参阅。

8.议员普遍支持开放对外电讯市场的建议,以便引入
更多竞爭,使消费者受惠。然而,他们对作出补偿的
理据及废除价格管制安排的建议表示关注,因为该项
建议或会导致家庭用戶需缴付较高的费用。他们亦担
心不能达到促进真正及有效竞爭的目的。

9.资讯基建特殊顾问回应时表示,由1995年7月1日起
,本地固定网络电讯服务( 以下简称"固网" )的营运已
引入竞爭。已有 3 间新的营办商获发牌照经营固定网
络,与现有营办商,即香港电话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电话公司")进行竞爭。尽管如此,电话公司在供应电
话线的市场占有率仍达98%。根据协议,有关方面会
作出安排,使电话公司在1999年1月1日或该日前实际
开放最少 50% 的住宅电话线予其他固网营办商进行竞
爭。本地电话收费增幅首次不受现行价格上限规管的
规定,亦订于该日起实施。电话公司的本地电话线将
会在稍后阶段全面开放。该项协议使其他同业亦有机
会加入电讯业,各自进行投资,以及完全绕过香港国
际电讯的接口局及其他设施。当局认为,在电话线供
应出现真正的竞爭时,电话线收费便会受竞爭压力所
限制,因此无需透过立法规管价格。

10.关于废除价格管制安排后如何保障消费者方面,资
讯基建特殊顾问表示,电话公司的住宅电话线服务,
初期会受价格上限的规限。根据过往的经验,香港的
电讯业引入竞爭,证实可令消费者获益良多:价格下
降、质素提高、意念创新及服务范围更加广泛。该项
协议及有关的规管协定,在本地电话线收费方面给予
消费者很大的保障。例如,现时的本地电话划一收费
的制度将会维持不变。电话公司亦已同意放弃根据现
行安排在本年 8 月进行的收费调整。因此,本地电话
的收费在1998年全年实际上会冻结在1997年的水平。

11.经济局局长补充,在4个固网营办商中,目前只有
电话公司的收费须经电讯管理局批准。虽然其他 3 个
固网营办商不受价格管制安排所规限,他们普遍将其
线路的价格定在电话公司的收费水平之下。因此政府
当局预期,竞爭压力可能令电话公司不会将收费增至
获准的最高水平。此外,当局亦已订定条文,限制任
何形式的反竞爭行为。

12.经济局局长进一步表示,政府与香港电讯达成的协
议,有更为广泛及策略性的影响。交还香港国际电讯
牌照可能带来的利益,单是有形利益,即从国际长途
电话及租赁线路减价带来的利益,毫无疑问将会远远
超逾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包括现金补偿、豁免专营稅
后少收的稅款,以及因本地电话收费可能调高而要多
付的费用。接达所有地区的国际长途电话费,甚至是
接达中国內地的电话费,均会减价,令现时的情况得
以大幅改善。目前,回拨服务的运作只能令已开放的
地区出现收费竞爭,在多个禁止回拨服务的地区 ( 包
括中国內地 ) ,并无任何优惠。关于其他众多的无形
利益,例如提供更多消费选择、加强本港经济的竞爭
力、创造新的投资及就业机会等,已详列于资料文件。

13.议员关注该协议对业內其他营办商的影响。关于此
方面,资讯基建特殊顾问表示,所有现有的互联网网
络服务供应商、增值服务供应商及对外电讯服务营办
商,将获准按现行安排的方式继续经营。

14.议员询问为何只将市场开放予现有的固网持牌公司
,而不开放予其他营办商。议员指出,此种做法将会
对真正及有效的竞爭造成不良影响。他们要求当局提
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日后发出对外电讯服务牌照的资
格及评定准则。资讯基建特殊顾问表示,政府的既定
政策是不会限制纯粹提供服务的营办商的数目,当局
将根据该项政策草拟新的非专营对外电讯服务牌照。
政府在1998年年中完成对固网服务的检讨后,才会邀
请有关公司申请新的牌照。至于哪些公司可以申请、
牌照的数目、牌照的涵盖范围,以及有关的条件及条
款,当局仍未作出最后决定。然而,为尽早开放市场
,以及考虑到根据国际惯例,本地电话线营办商亦可
经营对外电讯服务,政府当局考虑容许其他 3 间现有
的固网持牌公司由1999年1月1日起提供非专营对外电
讯服务,以及由2000年1月1日起提供对外电讯设施。
他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在进行1998年固网服务检讨时
考虑有关增加对外电讯设施竞爭者的问题。

15.经济局局长补充,本地流动通讯业的竞爭所带来的
好处已十分明显。在市场开放后,该等好处将会伸延
至对外电讯市场。与其他国家比较,香港已是全球电
讯业最开放及最具竞爭性的市场之一。鉴于香港面积
细小,即使初期只有 4 间固网营办商,市场上仍会有
足够的竞爭。

16.由于电讯设施的竞爭在2000年1月1日才展开,在此
之前,香港电讯仍是对外租赁线路服务的独家供应商
,因此议员担心或许不能达到促进真正及有效竞爭的
目的。电讯管理局总监表示,当局不会批准香港电讯
在2000年1月1日前调高对外租赁线路服务的收费。该
等服务对国际专用线路分销竞爭者经营业务非常重要
。所有服务供应商均有权按照香港电讯已公布的条款
及规定,从该公司获得对外租赁线路服务。在电讯设
施的竞爭展开时,他们将可以利用本身的基础设施(例
如卫星站及电缆的能力)向公众提供服务,完全绕过香
港国际电讯的对外接口局及其他设施。

17.香港电讯副总裁补充,该公司交还国际电讯专营权
牌照后,收入将会受到影响。该公司预期,从租赁线
路服务所得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因开放市场而招致的
损失。然而,该公司会引入增值服务及改善措施,以
保持市场占有率及减低成本。资讯基建特殊顾问表示
,传送压缩技术的改进,将会进一步减低从租赁线路
服务所得的收益。

18.部分议员询问,固网营办商本身是否愿意作出大量
投资,以便营造对消费者有利的竞爭环境。资讯基建
特殊顾问表示,政府会藉此机会改革传输费安排,以
配合正在形成的全球实际情况。传输费安排列明有关
国际专营机构及本地营办商收益摊分机制。该项政策
的目标,旨在为营办商提供一个有利可图的环境,吸
引他们在本地市场进行投资。政府当局会就修改传输
费安排的建议咨询业內人士。经济局局长补充,因应
该项协议,最近有一间固网营办商宣布将会投资约80
亿元及提供1 000个职位。

19.一名议员察悉,该笔补偿额拟为香港电讯得到的免
稅净额。该名议员询问当局是否将香港国际电讯的电
讯专营权牌照视作该公司的资本资产。倘牌照属于公
司的资本资产,该笔款额则无须缴付利得稅。资讯基
建特殊顾问表示,政府当局拟要求临时立法会的财务
委员会拨出一笔已计算香港电讯须予缴付的稅款在內
的80亿元累积款项,但政府会将稅款部分暂时扣起,
直至稅务局完成评稅的工作。

20.议员关注到,该笔补偿的费用需由纳稅人负担,而
并非由因开放市场直接得益的其他固网营办商或国际
长途电话用戶负担。关于此方面,资讯基建特殊顾问
表示,目前本地电话服务每年由对外电讯服务补贴约
10亿元。由于对外电讯服务的竞爭日趋激烈,此种补
贴不可能继续下去。此外,互相补贴的做法实难以维
持,因为国际分帐率结算制度现正进行重大改革,不
会再有超逾正常的盈利项目可供支付本地的互相补贴
。随著本地电讯市场由专营方式转为市场竞爭,过往
由对外电讯服务给予本地电讯服务巨额相互补贴的情
况不大可能维持下去,因为无法吸引固网营办商对亏
本的服务进行投资。然而,他答应检讨向国际长途电
话用戶收取特别征费以收回支付予香港电讯的补偿的
做法是否可行。

21.关于订定补偿金额的基础,资讯基建特殊顾问表示
,为了就提早交还香港国际电讯牌照对香港电讯造成
的财政影响进行公平的评估,以及估计相应取得的有
形利益,政府当局在顾问公司的协助下,建立了一个
香港固定对外及对內电讯市场的财务模型。社会因该
项协议而需承担的费用总额最高为 132 亿元,远低于
因协议而惠及消费者的171亿元(净现值)有形利益。香
港电讯将不能赚取该数额的全数,因为部分会由其竞
爭对手分享。政府当局对该牌照的估值介乎 120 亿元
与200亿元(净现值)之间,估计香港电讯在补偿中所得
的款额不会超过估值范围的下限。政府当局确信与香
港电讯达成的协议既合理,又对香港有利。经济局局
长补充,就交还香港国际电讯牌照而支付予香港电讯
的67亿元现金补偿,只占政府当局已从香港国际电讯
牌照所获的181亿元(净现值)收益的三分之一。因此,
把交还香港国际电讯牌照将会带来的利益变现,应属
合理的投资。

22.一名议员表示,他觉得该协议似乎对所有各方均有
利,包括政府、香港电讯、消费者及业內人士,因此
他询问哪些人会因为该协议而有所损失。经济局局长
回覆,由于电讯对工业、金融业及商业的发展举足轻
重,更是日益重要的资讯行业的基础,因此电讯发展
的障碍亦将妨碍香港在该等范畴的竞爭力。为了在发
展中的资讯时代赶上其他发达国家,香港需要尽早解
决香港国际电讯牌照的专营权问题。该协议一旦实施
,蒙受损失的将会是香港在区內的竞爭对手。资讯基
建特殊顾问补充,电讯市场正以每年约 10% 的增长率
迅速扩展。即使市场开放后将会引入竞爭,由于服务
质素及价格有所改善,电讯市场将会继续扩展。因此
,电讯市场的每一参与者,包括消费者以至整个社会
,将会因电讯市场开放而受惠。

23.关于目前是否就香港电讯交还香港国际电讯牌照花
费67亿元作为补偿的适当时候,经济局局长表示,除
了上文提及的有形及无形利益外,全球性的发展已急
剧改变电讯业的面貌。开放市场及引入竞爭的做法遍
及全球,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基本电讯的协议便是例证
。该协议将于1998年年初生效。亚太区內若干国家,
例如澳洲及新西兰,经已完全开放电讯市场,日本正
在根据于1998年2月5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开放
其市场,香港在区內的其他竞爭对手(例如新加坡)亦
已宣布开放其市场的计划。因此,香港需要开放市场
,以赶上其他发达国家。

24.鉴于时间所限及议员对此事项的关注,政府当局表
示非常乐意继续与议员分别进行讨论,解释为何支付
予香港电讯的补偿远远低于有关协议为整个社会带来
的利益。

III 其他事项

25.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4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6日



*..亦为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