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3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IP

临时立法会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0月14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3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蔡素玉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杨 钊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曾钰成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孔郭惠清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作出简报

民政事务局局长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报民政事务局在
资讯政策方面,关于保障和促进新闻自由,以及加强公
开政府资料的工作的政策纲领(临立会CB(2)412号文件)。
以下各段载述有关讨论的要点。

公开政府资料

2. 一位议员表示,他最近曾致电某部门,询问负责某事
的人员的姓名及电话号码,但被接听电话的部门人员拒
绝,理由是该项要求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由于最新一版
,即1996年版的香港政府电话簿已经过时,因此所需的
资料亦未能在该电话簿內找到。由于《公开资料守则》
旨在加强公开政府资料供市民查阅,该位议员不明白为
何有关人员不肯答应他的要求。民政事务局局长确实表
示,政府所有部门已由1996年起实施该守则,因此不应
有市民要求查阅政府资料而被拒。

3. 有关实施该守则的宣传工作方面,民政事务局局长表
示已就此事制作政府宣传短片及文告,并会考虑加强这
方面的宣传。有关利用新科技方便市民查阅政府资料的
事宜,民政事务局局长察悉议员提出在地铁站等公众地
方,设置操作简易的资讯站的建议。

4. 至于不应向市民披露的政府资料的类别,民政事务局
局长表示,《公开资料守则》就当局可拒绝披露何种资
料提供了指引。

新闻自由

5. 有关保障及促进新闻自由,民政事务局局长表示,一
如《基本法》所规定,政府是全力维持新闻界可享有言
论和出版自由的环境。在回归后,这些自由不但应维持
不变,还应该被视为并沒有改变,这点至为重要。

6. 有关新闻界在回归前后进行自我审查的问题,民政事
务局局长指出,政府并沒有在这方面进行任何研究。政
府支持编辑独立的原则,沒有对新闻界的工作加以影响
。政府希望新闻界不会采取任何行动,自我限制《基本
法》赋予他们的自由。

年青人得到色情或过度描写暴力的资讯

7. 一位议员关注年青人可得到色情或过度描写暴力的资
讯的情况。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回应谓,政府一方面须维
护公众道德及保障年青人,另一方面亦须维持资讯的自
由传布,以及保障言论自由和获得资讯的自由。政府须
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虽然政府的政策是不会对刊物作
预先审查,但亦已制定《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以规管这些资讯。当局鼓励市民就这些资讯向色情物品
审裁处作出投诉,以协助维护公众道德及保障年青人。
该位议员建议加强宣传有关的投诉途径,民政事务局副
局长答应予以考虑。

电子投票

8. 一些议员询问利用电子设施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
立法会选举的事宜。民政事务局局长回应谓,鉴于以这
种形式进行选举所涉及的投资成本庞大,而选举亦非经
常举行,政府须考虑有关电子投票的技术及成本效益问
题。有关此事,主席指出台湾、韩国及巴西各地区均已
采用电子投票。根据海外国家的经验,进行电子投票所
需的投资成本低于1,000万美元。民政事务局局长表示会
通知有关决策局/部门,在评估采用电子投票系统的可
行性时,亦考虑此资料。

资讯科技的发展
统筹资讯科技事宜


9. 主席提及行政长官施政报告第45段,并询问目前由政
府不同机构处理的资讯科技和电讯事务,将交由哪位局
长统一管理,而该位局长会否全职负责有关的职务。民
政事务局局长指出,从施政报告第45段看来,似乎目前
负责资讯科技、广播及电讯方面的政策范畴的 4 个决策
局,在职务上将会重新分配。这些决策局包括库务局、
经济局、工商局及文康广播局。该 4 个决策局的其中一
位局长,将获委派负责上述统一管理资讯科技事务的职
责。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将会统筹一项政府內部体制架构
的检讨,以便重新安排现时各决策局的职责,而不是在
政府架构內增设负责资讯科技事务的决策局。议员关注
获委派负责统筹资讯科技发展职责的局长,未必有足够
权力和时间处理这重要范围的工作,民政事务局局长表
示,政务司司长办公室一定会先行检讨有关局长的现有
职务范围,然后才就架构重组事宜作出决定。政府希望
在短期內就此事提供详细资料。

为达致施政报告第44段订立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

10.主席关注为达致施政报告第44段所述的目标而需采取
的措施,特别是第四项目标,即建立一个有利激发创意
和资讯科技发展的文化环境。她认为建立一个自由而多
元化的文化环境,从而激发对使用资讯科技的需求是很
重要的。因此,政府应带头使用资讯科技,这样可激发
社会其他行业对资讯科技的需求。民政事务局局长在回
应时表示,这问题不属于民政事务局的职责范围。在资
讯科技政策方面,民政事务局负责协助各决策局及政府
部门于1997年底前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并提高这些网
页的质素及容易使用程度,从而加强公开政府资料,方
便市民查阅。获委托负责统筹资讯科技整体发展的局长
,须就如何达致施政报告所订定的目标,提出具体建议。

社会人士发展及应用软件

11.主席及一些议员认为,政府应鼓励社会人士发展软件
及应用资讯科技。议员希望尽快接获政府当局提供有关
此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II. 其他事项
下次会议日期


12.议员关注行政长官施政报告第44至48段所述,政府在
资讯科技的未来发展方面将会采取的策略及措施,议员
认为有关的局长必须就此事项作出另一次简报,內容包
括为达致有关政策目标而订立的目标及时间表。由于议
员或拟于1997年 10月22日及23日的致谢议案辩论上提出
此事项,议员同意将原定于1997年10月24日举行的定期
会议提前于10月20日举行,以便政府当局可于该议案辩
论前,就有关“资讯科技的发展”的事项向事务委员会
提供更多资料。

13.会议于下午4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