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67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IP

临时立法会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0月20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蔡素玉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曾钰成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杨 钊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吴亮星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第II项议程

署理经济局局长
关永华先生

电讯特殊顾问
艾维朗先生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胡瀚德先生

电讯管理局总监
王锡基先生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詹永明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田卓贤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蔡晓芬女士

文康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广播)
李美美女士

署理资讯科技署助理署长
彭志达先生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溫颂安先生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
杨耀声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刘骐嘉小姐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 续议事项

衡量新闻自由
(临立会CB(2)338(02)号文件)

主席重提于1997年9月26日的会议席上,议员曾要求资
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提供资料,阐释海外政府
曾否进行衡量新闻自由的研究。应主席邀请,资料研
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汇报谓,她已致函亚洲 5 个国
家(即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及菲律宾 ) 的政
府,索取所需的资料,现正等候答覆。根据她的经验
,这些政府需要约 6 至12个星期才会回覆。此外,她
亦会尝试以其他方法取得该等资料。

2. 关于议员建议在主权移交后进行有关新闻自由的研
究,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表示,据一些受访
问的学术研究员称,在回归后短短数月內进行这方面
的研究未必有用。有关此事,一位议员认为不适宜由
政府或临时立法会(下称“临立会”)进行有关新闻自
由的研究。他建议委托独立的研究人员继续进行这方
面的研究,而所需的费用或可由临立会提供。然而,
另一位议员质疑由临立会拨款进行有关新闻自由的研
究是否恰当,因为此事与临立会的工作并无直接关系
。经讨论后,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可等待资料研究
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取得有关海外研究的进一步资料
后,才于日后的会议上考虑跟进此事的最佳做法。

II. 资讯科技发展
(临立会CB(2)451(01)号文件)

3.应主席邀请,经济局局长及电讯特殊顾问阐述一份
文件,该文件的內容是关于行政长官1997年施政报告
所述资讯科技未来发展的概念架构。以下各段扼述议
员与政府当局就此项目进行的讨论。

统筹资讯科技事宜

4. 关于当局会否设立新的决策局处理与资讯科技有关
的职务,经济局局长表示,政务司司长办公室现正统
筹一项政府內部的体制检讨,以期重新调配现时各决
策局的职责,以便负责与资讯科技有关的职务。当局
另设决策局以负责此方面职务的机会微乎其微。

5.议员质疑将6个有关决策局局长的职务重新调配的建
议是否足以解决问题。议员认为,由于获委派资讯科
技职务的局长仍需负责其他职务,故未必有足够时间
及资源处理此重要的工作。经济局局长回应谓,他预
期在架构重整后,获委派负责此方面职务的局长,其
主要职责,将会是资讯科技方面的工作。由于政务司
司长办公室仍在考虑此事,现时尚未就哪位局长应负
责资讯科技职务作出决定。经济局局长答允将议员的
意见,转达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考虑。

成立由高层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以策导资讯科技发展

6. 主席及一些议员询问政府会否仿效海外国家的做法,
成立由高层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策导及统筹本港资
讯科技的整体发展。他们建议,该委员会应由政务司司
长或财政司司长出任主席,并有资讯科技业、学术界及
私营机构的代表参与。虽然当局已设立资讯基建咨询委
员会及一些工作小组,就宽频带网络及服务的规管架构
等技术范畴提供意见,但议员认为,只有由高层人员组
成的委员会,才能就资讯科技的整体发展策略,包括在
社会上软件的应用方面提供意见。经济局局长回应谓,
获委派资讯科技职务的局长,将会研究资讯科技发展的
策略及咨询架构。

资讯科技发展方面的投资

7.关于政府在发展资讯科技方面的投资,电讯特殊顾问
表示,当局每年会预留约15亿元,以便加快政府部门及
学校的资讯科技发展。他补充谓,一如部分海外国家,
政府的政策是鼓励私营机构参与资讯基建及软件的发展
。在这方面,私营机构已在建立通讯网络及有关的发展
工作上,作出庞大的投资。

8. 主席引述行政长官施政报告第44段,询问当局为达致
令香港在资讯科技新纪元著著领先的4项目标,估计需
要动用多少资源。电讯特殊顾问回答谓,政府需待制订
有关的资讯科技发展策略后,才可计算出所需的拨款。

利用资讯科技提供政府服务

9. 主席关注,在提倡使用新科技以提供政府服务方面,
政府部门和社会应作出有效的协调。经济局局长同意主
席的意见,并表示在利用新科技提供服务前,政府各部
门及决策局均会确保服务对象会善于使用有关的新设施。

10.在鼓励利用资讯科技改善向公众提供的服务方面,库
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库务局会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
符合经济效益的方式,切合各部门对资讯科技的需要。
在这方面,政府已完成政府办公操作自动化计划的第一
期工程,并会在2000年底前把这项计划扩展至政府所有
部门,此外,一个由库务局局长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组正
研究加强使用互联网科技,以改善政府的內部沟通,以
及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效率。

11.有关加强利用互联网公开政府资料,以方便市民查阅
方面,经济局局长表示,所有部门均会于本年底前建立
本身的网页。

为达致施政报告第44段订立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

12.主席关注当局有何方法,以达致施政报告的政策目标
之一,即建立一个有利激发创意和资讯科技发展的文化
环境。电讯特殊顾问回应谓,政府仍未制订这方面的具
体计划。他表示根据海外的经验,资讯科技的用途十分
广泛,例如用以提高教与学的成效;在医院以外的地方
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处理牌照、许可证和投标的申请
;以及传布政府资料。这些方面的应用均可作为基础,
以便激发更多富创意的资讯科技应用。

资讯科技在教育方面的应用

13.关于施政报告承诺加强在教育方面使用资讯科技的实
施时间表,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将于19
98年初,就资讯科技教育的5年策略进行公众咨询,并会
订定实施有关策略的目标。

资讯科技在广播事务方面的应用

14. 文康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广播)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
示,数码电台广播可改善传统调幅及调频广播的质素及
扩充频度容量。香港电台将于1998年就数码电台广播展
开技术试验,而政府将会考虑关乎数码电台广播的事项
。在1998年电视业营运环境检讨中,除其他事项外,亦
会研究电视、电脑及电讯衔接的影响,并研究电视广播
的最新发展,例如以推出商营的自选影像节目服务,以
及电视广播业的科技发展。

国际电讯

15.电讯特殊顾问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政府拟于1997
年底前,完成与香港电讯的讨论,以改善国际电讯市场
目前的专利经营安排。

16.电讯特殊顾问应一位议员要求,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提
供有关澳洲及加拿大互联网发展的研究报告。

III.报章对黑社会活动的报道
(临立会CB(2)415(02)号文件)

17.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应主席要求,向议员
简述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下称“影视处”)提供的文
件。

18.一位议员关注报章在报道1997年7月至8月期间在澳门
发生的黑帮冲突时,过度描写暴力行为,会对年青人产
生不良影响。他询问政府有否规管报道黑社会活动的刊
物。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政府支持
言论及出版自由,并无规定报章和刊物须预先送检。然
而,政府会密切监察载有暴力或淫亵內容,并受《淫亵
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下称“该条例”)规管的刊物;
而该条例是由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影视处负责执行。影
视处助理处长在回应该位议员时,就该条例下“淫亵”
及“不雅”的定义作出解释。他表示,根据该条例,“
淫亵”及“不雅”两词意指带有暴力、腐败或可厌素材
的物品。淫亵物品审裁处(下称“审裁处”)在裁定物品
是否带有不雅或淫亵素材时,须根据该条例所订的指引
。在这方面,审裁处须考虑合理的社会人士所接受的道
德礼教标准,以及报道中的物品或事物整体上产生的显
著效果。有关黑社会活动的报道若有违反该条例的条文
,当局会加以规管。如有需要,当局会为此征询警方的
意见。

19.一位议员询问影视处在规管淫亵及不雅刊物方面,是
否只在接获投诉后才会采取行动,而不会主动鉴定违例
的刊物。影视处助理处长指出,该处经常根据审裁处现
行的分类标准,对市面销售的刊物进行监察。影视处会
将涉嫌违反该条例的物品转介审裁处评定类别,若有证
据证明有关物品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影视处便会采取执
法行动。影视处助理处长在回应该位议员时确实表示,
在1997年7月至8月期间,影视处并无向审裁处转介有关
黑社会活动的报章报道,亦无接获任何有关该类报道的
投诉。影视处亦设有电话热线,接听公众人士提出的投
诉,并会就所接获的投诉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20.影视处助理处长在回应另一位议员时澄清,《本地报
刊注册条例》目的只是注册纪录报章及刊物的拥有人、
出版人及编辑的基本资料。该等注册纪录旨在当进行民
事或刑事诉讼时,包括在根据该条例提出的起诉中,作
为证据。

IV. 下次会议日期

21.议员同意于1997年11月28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就行
政长官1997年施政报告有关资讯科技未来发展的政策,
邀请团体发表意见。

(会后补注:获邀请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的团体共有
36个,其中22个已提交意见书。鉴于业內人士及有关方
面反应热烈,议员同意于1997年12月2日举行另一次会议
,以便与有关的团体会晤。)

22.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