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31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IP
临时立法会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8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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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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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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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蔡素玉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曾钰成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杨 钊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第II项议程
- 政府当局
- 署理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 吴汉华先生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田卓贤先生
-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刘嘉敏先生
- 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麦敬时先生
- 法律顾问
- 潘光沛先生
- 政府当局
- 署理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 吴汉华先生
列席秘书:
- 署理总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总主任(2)2(候任)
- 李蔡若莲女士
- 高级主任(2)7
- 马健雄先生
主席欢迎何锺泰议员加入事务委员会成为新委员。事
务委员会现时有 8 名委员,但会议的法定人数连主席
在內仍然是3人。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120号文件)
2.1997年7月22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政府当局关于资讯政策问题的简报
(临立会CB(2)145(01)号文件,该文件由民政事务局提供)
3.民政事务局的代表应主席邀请,阐述有关政府资讯政
策的文件。这方面的政策旨在:
- 公开政府资料方便市民查阅;
- 使政府成为一个公开和问责性的政府;
- 保障和促进新闻自由;及
- 保障个人资料私隐。
4.以下各段扼述议员与民政事务局的代表的讨论內容。
传布政府资讯
5. 一位议员认为,除了藉着其他传媒进行公众咨询外
,政府应透过互联网收集市民对立法会条例草案的意
见。民政事务局的代表表示,政制事务局(即负责该
法案有关工作的决策局)的网页仍在筹备中。该位议
员的建议将会转交政制事务局考虑。
6. 一位议员提出有关香港电台参与传布政府资讯的问
题。民政事务局表示,香港电台享有编辑自主权,愿
意协助各决策局/部门传布政府资讯。
7. 一位议员询问政府会否如现时规定商业电视持牌人
需播放政府宣传短片及文告一样,规定收费电视持牌
人亦需播放有关短片及文告,以协助向市民传布政府
资讯。民政事务局指出,此事并非该局的工作范围。
公开资料
8. 一位议员希望当局澄清其在公开资料方面的指引,
他表示曾致电某部门,询问负责某事的人员的姓名,
但被接听电话的部门人员拒绝,理由是该项要求违反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私隐条例”)。该位议
员质疑该名人员此举是否符合私隐条例或《公开资料
守则》(下称“该守则”) 的规定。民政事务局指出,
无论该守则如何规定,决策局/部门均有责任就与其
工作有关的来电作出回应。有关人员如未能确定查询
者所提及的事项应转交何人处理,则应记下查询者的
口信,并在确定有关事项应由何人处理后,回覆查询
者。有关此事,该位议员建议当局应为负责接听来电
的人员提供更多有关电话应对的训练。
9. 民政事务局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已向各决策局
/部门的人员解释有关该守则的规定。任何人如认为
某决策局/部门违反该守则的规定,可要求该局/部
门检讨有关情况。此外,他们亦可向申诉专员提出申
诉。民政事务局要求参与实施该守则的机构提供有关
索取资料的统计数字,这些数字有助监察该守则的实
施情况。该局亦会考虑定期向参与的机构发出通函,
提醒他们注意该守则的各项原则。
10.有关可供市民查阅的政府资料所占的比例,民政事
务局指出,政府并无这方面的统计资料,因为很难决
定采用何种数量单位 (例如页数或文件数目)来计算该
比例。然而,民政事务局收集了有关要求查阅资料及
对这些要求作出回应的统计数字。截至1997年8月16日
,在大约3 000项查阅资料的要求中,当局曾拒绝其中
75项。参与机构可拒绝披露资料的理由载于该守则的
第 2 部。在该75宗拒绝要求的个案中,主要的理由包
括所要求查阅的资料属于个人私隐、第三者资料、政
府及资助机构的管理及运作等。迄今, 5 宗有关的申
诉已转交申诉专员处理。关于主席要求当局就部分被
拒的个案提供更具体的资料一事,民政事务局答允就
该 5 宗已转介申诉专员处理的个案提供资料。至于查
阅政府辖下各委员会会议纪要的事宜,民政事务局指
出,规管查阅这些纪要的原则与规管查阅政府其他资
料的原则相同,均载于该守则內。
(会后补注:民政事务局就已转交申诉专员处理的5宗
个案提供的进一步资料,已随临立会CB(2)200号文件
送交议员。)
11.一位议员询问有关查阅由政府或其他机构保存的个
人资料的事宜。民政事务局表示,有关部门或机构在
接获此方面的要求后,需答覆申请人其部门或机构有
否保存有关申请人的资料。有关部门或机构若有保存
该等资料,则除非在私隐条例下获得豁免,否则应向
申请人提供一份其所保存的该等资料。倘申请人的要
求被拒,亦应获得通知被拒的理由。申请人若认为有
关部门或机构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可向私隐专员提
出申诉。
12.有关查阅涉及截取通讯的资料,民政事务局表示,
该守则亦适用于披露该等资料的情况。各决策局/部
门可根据该守则所订明的理由,拒绝披露该等资料。
新闻自由
13.一位议员提出有关香港新闻自由的事宜,并建议日
后邀请新闻界各团体的代表出席会议,参与讨论此事
项。他亦要求民政事务局在定期进行的民意调查中,
亦提问关于新闻自由的问题,例如回归后新闻自由有
否受到限制。另一位议员认为由新闻界来回答此等问
题会较为恰当。民政事务局在回应时表示,政府致力
在香港维持一个环境,以便新闻界可在最少的规管,
并且享有表达自由及编辑自主的环境下自由而活跃地
运作。由于有关新闻自由及执法人员的法例在回归后
维持不变,新闻自由不应受影响。民政事务局认为,
新闻界对新闻自由的意见固然重要,但市民对此事的
看法亦同样重要,该局会考虑在其民意调查中包括有
关新闻自由的问题。该局指出若市民误会新闻自由受
到妨碍,政府会采取行动加以澄清。
14.一位议员认为,市民对新闻自由的看法,可视作监
测新闻自由的“指数”或“指标”。因此,他建议进
行研究,以确定这方面是否存在既定/公认的“指数”
或“指标”。议员同意进行该项调查,以便他们考虑
如何可以最适当地跟进此事。
(会后补注:临立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会
于下次会议举行前,将一份有关新闻自由指数/指标
的资料文件送交议员。如有任何有关的文献/摘录,
亦会送交议员。)
III.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关于其公署工作的简报
(临立会CB(2)145(02)号文件)
15.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私隐专员”)简报个人资
料私隐专员公署(下称“私隐专员公署”)的工作。以
下各段载述议员与私隐专员的讨论內容。
处理查询/申诉方面的工作量
16.有关私隐专员公署处理查询/申诉方面的工作量繁
重的事宜,私隐专员表示已重新调派人员协助清理部
分积压的工作。私隐专员公署将于1998至99年度申请
增加人力资源,以应付现有及预期会增加的工作量。
向第三者提供资料
17.私隐专员在回应一位议员时指出,收集个人资料的
人员在收集有关资料时或之前,应知会对方其个人资
料会用于何种用途,以及资料可能转交给何类人士。
除非获得该人同意将资料作其他用途,否则其个人资
料只应作收集资料时所述的用途或直接有关的用途。
例如信贷提供者向收账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只应作收
账或內部参考用途。
私隐条例下的豁免情况
18.该位议员询问新闻界披露公众人物的个人资料的行
为,是否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私隐专员回应谓,若
有关披露是为新闻活动的目的,则该项披露或可在有
关使用个人资料作这种目的的豁免条文下获准进行。
倘有关公众人物认为是项披露滥用了该项豁免权,他
们可向私隐专员提出申诉。资料使用者若受到质疑,
便需提出充分理据,说明其享有所声称的豁免权。在
处理该等申诉个案时,私隐专员会考虑该个案的特别
情况及应用私隐条例的规定来作出他的决定。
19.该位议员亦询问廉政公署进行的调查是否免受私隐
条例所规管。私隐专员指出,倘廉政公署在进行调查
工作时,遵守私隐条例內关于用途限制及查阅当事人
资料两方面的规定,结果会导致相当可能损害到进行
防止及侦查罪案的工作,则在此情况下,廉政公署可
一如任何其他执法机关,豁免受私隐条例有关条文的
规管。
私隐专员的调查权力
20.有关私隐专员的调查权力,民政事务局指出,私隐
专员有广泛的法定调查权力。然而,私隐条例第57 条
规定,凡个人资料是为保障关于香港的保安、防御或
国际关系的目的而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所持有,则行政
长官或政务司司长可指示私隐专员不得进行检查或调
查。
就私隐专员的决定提出上诉
21.私隐专员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投诉人可向行政
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反对以下由私隐专员作出的决
定 (a)不就某项投诉进行调查;或(b)不就有关事项送
达执行通知书。
IV.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2.议员同意于1997年9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立法会大
楼会议室B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在香港的发展。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关于《个人身分标识符实务
守则》草拟本的简报。
23.一位议员关注到有时在狮子山隧道等若干地点使用
流动通讯设备会遇到困难。有些地点是无法使用流动
通讯设备的。主席要求秘书就此事搜集一些初步资料
,然后才决定跟进此事的最佳做法。
(会后补注:秘书已要求电讯管理局就此事提供资料,
正等待该局答覆。)
24.关于一位议员建议讨论“在香港播放中央电视台的
节目”的事宜,事务委员会认为该项目并不属于其职
权范围。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马逢国议员表示
,会考虑将此项目转介该事务委员会考虑。
25.会议于上午11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