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3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IP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9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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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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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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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蔡素玉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曾钰成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杨 钊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第II项议程
- 署理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李若愚先生
- 电讯管理局局长及总监
- 王锡基先生
- 资讯科技署助理处长(基本建设)
- 狄启善先生
- 电讯特殊顾问
- 艾维朗先生
- 文康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广播)
- 李美美女士
- 教育署助理署长(资讯系统)
- 刘文硕先生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詹永明先生
- 参与讨论第III及第IV项议程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吴汉华先生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 署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麦敬时先生
- 助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林永康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 刘骐嘉小姐
- 研究主任1
- 胡志华先生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315号文件)
通过会议纪要
1997年8月22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续议事项
2.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就议员在上次会议席上提出的事项
提供进一步资料
- 根据《公开资料守则》索取资料被拒的个案资料
(临立会CB(2)200号文件);
- 使用流动电话及传呼机通讯所遇到的问题(临立会
CB(2)334号文件);及
- 把新闻自由加入政府的意见调查內
(临立会CB(2)338(02)号文件)。
衡量新闻自由
(临立会CB(2)338(01)号文件)
3. 在上次会议席上,议员要求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
拟备关于衡量新闻自由的研究文件。应主席要求,资料
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向议员简介该份文件 (临立会
CB(2)338(01)号文件)。就该文件的讨论要点载述如下。
4. 一位议员表示,根据该份研究文件,过往以 3 种不同
方法衡量新闻自由的研究,均得出一致的结果,就是回
归后新闻自由的程度可能会有所下降。他认为研究人员
应进行跟进研究,以便确定或反驳该等研究结果。资料
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表示,一如该份研究文件所述
,除非社会经历剧烈的政治转变,新闻界立即遭受压制
,否则,新闻自由转变的趋势需要长时间观察,才能确
定。鉴于现时主权回归后只不过 3 个月左右,要分析香
港的新闻自由程度在1997年7月1日主权移交后有否受到
影响,为时尚早。学术研究人员和香港记者协会 (下称
“记协”) 在接受访问时亦认同此想法。若要作出比较
的研究,必须继续由专业人员及有持续的资助,定期作
出研究,以确定新闻自由的趋势。记协表示,持续的资
助是主要的限制因素。关于展开研究的时间,研究主任
1表示,学术研究人员认为可在回归后6个月开始进行研
究。
5.关于外国政府或公共机构曾否进行研究以衡量新闻自
由的程度,研究主任1指出,受访问的学术研究人员认
为此类研究应由独立的研究人员进行。由于政府被认
为在这问题上存在既定利益,若由政府进行研究,可
能公众人士会认为有偏差的情况。应该名议员要求,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答应就外国政府会否为
进行此类性质的研究提供财政协助事宜,提供进一步
资料。
6.另一位议员表示,有关研究似乎侧重传媒的社会责
任,而非新闻自由。他认为新闻自由可能受到政府及
大规模机构等其他方面干预,引致不同程度的传媒自
我审查。他赞成研究回归后的新闻自由程度。资料研
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回应谓,鉴于新闻自由并无公
认的定义,此类研究是根据不同的新闻自由定义而进
行。由记协向新闻工作者进行的调查中,已包括传媒
的自我审查和社会责任,而各项民意调查则反映了公
众人士对新闻自由的看法。临立会秘书处的图书馆存
有记协的调查结果,供议员参阅。
7.一位议员询问自由社的自由评级能否准确衡量新闻
自由的程度,研究主任 1回应谓,自由评级包括对新
闻自由程度的评级,而自由社是这方面的权威机构。
8.与会者同意在下次会议上讨论是否有需要对回归后
的新闻自由程度进行独立的研究。
II. 资讯超级公路及互联网在香港的发展
(临立会CB(2)338(03)号文件)
9. 政府当局的代表应主席邀请,向议员汇报此方面工
作的进展。电讯特殊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完全认同资
讯科技发展,对维持本港作为世界服务和金融中心的
领导地位,是很重要的。行政长官在就职演辞中强调
,香港日后须优先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并表示他致力
成立资讯基建统筹办事处。政府当局目前正研究有何
最佳方法,以最具效率和最有效的方式发展资讯基建
。政府当局希望尽早(必在 1997 年年底前)向临立会提
交较具体的建议。关于成立资讯基建统筹办事处的时
间表及其职能,电讯特殊顾问表示,政府当局仍未审
定有关细节,一俟审定便会知会事务委员会。
10. 对于一些议员认为香港在资讯基建发展方面落后
于其他国家,电讯管理局局长及总监回应时指出,香
港供资讯科技发展的有形基建,是全球最佳之一。资
讯基建咨询委员会辖下的专责小组,就规管及推广资
讯科技基建的发展及在社会上的应用方面,研究有关
安排。有别于新加坡等其他海外国家,香港并沒有广
泛宣传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在制订香港资讯科技发
展的蓝图方面,政府会参考海外国家的经验,而资讯
基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会到美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
访问,比较香港与该等国家在资讯科技发展方面的情
况。
11.关于政府对香港国际电讯余下的专营权年期的立场
,电讯特殊顾问表示,政府的宗旨是促进竞爭和加强
顾客的权益。政府正与香港电讯洽谈,寻求改善目前
的专利经营安排。鉴于这是复杂的商业洽谈,他在现
阶段不能向议员提供进一步资料。
12.议员提到前立法局內务委员会主席于1997年6月20
日致当时的候任行政长官的函件,表示同意该函件所
述的意见,并促请政府成立高层委员会,由政务司司
长或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策导并统筹本港资讯科
技发展。关于政府当局对函件提出的 4 项建议的立场
,电讯特殊顾问表示,政府在订定资讯科技日后发展
的策略时,定当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并会向事务委
员会汇报有关进展。
III.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关于《个人身分标识符实务守
则》草拟本的简报
(临立会CB(2)338(04)号文件)
13.署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下称“署理私隐专员”)利
用有关的辅助材料(临立会CB(2)388(01)号文件)向议员
简述讨论文件和《个人身分标识符实务守则》草拟本
(临立会CB(2)338(04)号文件)。议员与私隐专员就此项
目的讨论要点撮述如下。
实务守则的法律效力
14.关于实务守则的法律效力,署理私隐专员表示,一
如其他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私隐条例”
)所发出的实务守则,此实务守则并非法律的一部分,
因此沒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在根据私隐条例提出的
法律诉讼中,对于某项实务守则的违反,可用作指控
有关违例者的证据。
个人身分标识符的定义
15.署理私隐专员回应主席时指出,在私隐条例內,个
人身分标识符指
“(a)由资料使用者为其作业而编配予一名个人;及
(b)就该资料使用者而言,能识辨该名个人的身分而不
虞混淆的标识符,但并不包括用以识别个别人士的个
人姓名。”
个人在照片中的图像、其署名或指模由于并非由资料使
用者编配,故不属于私隐条例內个人身分标识符的定义
所涵盖的范围內。
16.一位议员表示,实务守则草拟本所载的规定,例如禁
止索取身分证副本,可能在事务处理上引致不便。署理
私隐专员表示,实务守则草拟本旨在防止过度索取个人
身分标识符及身分证明文件副本,以致有可能构成个人
私隐被侵犯及较易发生诈骗行为。无充分理由而随意索
取身分证号码的做法应该停止。
从公共注册处获得他人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
17.一位议员询问,实务守则实施后,是否不能再从土地
注册处等公共注册处获得他人的身分证号码。署理私隐
专员表示,根据实务守则草拟本,除非是法例规定或得
到法例授权,否则不应公开展示身分证号码及持证人的
姓名。虽然有关人士 (例如物业现时及过往的业主)的姓
名及身分证号码,须要向有充分及合法理由需要知道其
个人资料的其他人士(例如准买家)披露,但无须向公众
人士披露此等资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下称“私
隐专员公署”)正研究目前各注册处容许公众人士获得
此等个人资料的做法。
索取请愿人士的姓名及身分证号码
18.至于因请愿理由而索取有关人士的姓名及身分证号
码,是否违反实务守则草拟本的问题,署理私隐专员
表示,在这情况下无必要索取身分证号码,因此属于
违反实务守则。倘其他人士可得到或获得请愿人士的
姓名及身分证号码,可能会有出现诈骗事件的危险,
而此等个人资料可能被他人滥用,冒充有关身分证真
正持有人的身分,以获得服务或利益。然而,一位议
员认为,在请愿书上注明身分证号码,可增加请愿书
的可信程度,以便接获请愿书的人士,可以透过例如
入境事务处,核实请愿人士的姓名。署理私隐专员回
应谓,他怀疑入境事务处是否有法定权力协助进行此
等核实工作。据他所知,在其他国家,只会由请愿人
士索取支持者的姓名。他表示,可藉著索取地址等其
他资料,而不是请愿人士的个人身分标识符,亦可增
加请愿书的可信性。
过渡性条文
19.关于在实务守则实施前已索取的身分证副本是否需
要销毀的问题,署理私隐专员表示,为符合实务守则
草拟本的规定,在记录了有关的身份证号码后,应该
销毀所索取的身分证副本。实务守则草拟本为有关的
资料使用者提供 1 年的宽限期,以便他们对其现行的
做法(例如索取身分证副本) 和制度作出检讨,或作出
长远的改变,以遵守实务守则草拟本的条文。私隐专
员公署欢迎各界就实务守则草拟本內所载建议,以及
实施的时间表发表意见。
因应《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发出通知及同意文件
20.关于在会议席上提交的美国运通卡有关私隐条例的
通知及同意文件(临立会CB(2)388(02)号文件),一位议
员询问,此等文件是否足以符合私隐条例的规定。署
理私隐专员回应谓,私隐条例附表 1 所载的保障资料
第1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须
- 在该等资料被收集之时或之前,明确告知该个人
该等资料将会用于甚么目的;及该等资料可能移
转予甚么类别的人士;及
- 在该等资料首次用于它们被收集的目的之时或之
前,明确告知该个人他要求查阅该等资料及要求
改正该等资料的权利;及该等要求可向其提出的
个人的姓名及地址。
21.关于向第三方转移个人资料的问题,署理私隐专员重
申第20(a)段所述的通知规定。他补充谓,除非有关的个
人事先同意,否则其个人资料只应用作索取该等资料时
的原定用途或直接有关的用途。会上所讨论由美国运通
卡发出的通知书,若不论其授权书的內容,则似乎符合
保障资料第1原则的规定。
22.至于通知书所述的授权,是否等同有关个人已表示同
意的问题,署理私隐专员指出,私隐条例规定,任何人
士,若允许可将其资料用于原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必须明确及自愿作出该允许。任何人士亦可反对过度索
取其个人资料的做法。若因有关人士作出反对,而资料
使用者拒绝向该人士提供服务,该人士可向私隐专员公
署提出投诉。署理私隐专员表示,私隐条例禁止过度索
取个人资料,而会上所讨论的授权的內容是否违反私隐
条例的条文,需要加以详细研究。
IV.有关传媒狗仔队追踪采访手法与公众人物私隐权
的问题
(临立会CB(2)338(05)号文件)
23.主席告知与会者,事务委员会同意讨论此项由马逢国
议员提出的项目。会上讨论将集中于《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对侵扰私隐的报道的规管及保障私隐的问题。
24. 署理私隐专员应主席邀请,阐述关于私隐条例适用于
侵扰私隐的报道的讨论文件。有关的讨论要点如下。
25. 关于立法禁止用侵扰私隐的手法收集个人资料的问
题,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的
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正研究此事,法律改革委员会将于
1998年年初发表报告,就规管监察的事宜提出建议。
26.署理私隐专员回应主席时表示,私隐条例保障任何人
的个人资料私隐,无论他们是否公众人物。至于保障公
众人物的私隐,是否与该等人物需对公众负责这方面有
所冲突的问题,署理私隐专员表示,公众人物须接受其
部分个人资料会被披露,以切合向公众负责的需要。然
而,公众人物可能亦会认为其某方面的私人生活属于敏
感,因而选择不予公开。
公平的资料收集方法
27.署理私隐专员回应一位议员时谓,利用有关人士不知
情的方法(例如在公众地方利用长距离镜头或隐蔽摄影机
拍摄照片),均属于以偷拍方法收集资料,一般不被视为
公平的收集资料方法。其他一般被视为不公平的收集方
法的例子,包括未经有关个人同意而在私人处所外,拍
摄该名个人在私人处所內的照片,或在有关人士明确表
示不同意拍摄的情况下,在公众地方拍摄他们的照片。
不过,视乎个别情况,如因公众利益凌驾其收集个人资
料的方法,则有关的收集资料方法可能被视为是合理的
。该位议员关注到,在公众地方收集个人资料的情况,
可能很难证明资料使用者违反保障资料第1原则的规定。
署理私隐专员表示,私隐专员公署在决定有关行为是否
违反私隐条例之前,会向投诉者、资料使用者,以及在
有需要时向第三方收集证据。预期法律改革委员会所提
出的建议,将定出详细条文,规管侵扰私隐的报道行为。
其他公众利益凌驾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方法
28. 一位议员要求澄清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提交的文件第5
段,提及的“公众利益凌驾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方法”
的意思。署理私隐专员回应谓,公众利益不单是公众感
兴趣的事,而是指因披露有关的个人资料,而令公众得
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在判断某宗个案是否属于公众利
益凌驾侵扰私隐的报道时,会参考有关的司法判决,考
虑该宗个案的个别情况。
保障资料第3原则
29.主席询问,若有关人士只同意拍摄非供发表的照片,
私隐条例是否禁止将该辑照片予以发表。署理私隐专员
表示,根据保障资料第 3 原则,倘资料使用者为发表或
广播以外的目的而收集与个人有关的资料,在未获该人
士同意前,不得在其后将有关资料向传媒披露,以作发
表或广播用途。不过,倘有关的个人资料,只披露予其
业务只是或部分涉及新闻活动的资料使用者,而作出有
关披露的人士,合理地相信发表或广播有关资料是为了
公众利益,则私隐条例第61条豁免有关限制。然而,署
理私隐专员补充谓,私隐条例第61条所述的豁免是可以
有不同诠释的。一般而言,用于新闻或时事的资料,有
较大可能具充分理由证明合乎“公众利益”,惟仍需视
乎每宗个案的情况和证据而定。
30.主席询问私隐条例是否容许发表个人被记者拍得的照
片。署理私隐专员表示,倘有关的人士不反对被记者拍
照,即暗示同意由记者拍得的其照片可供发表。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处理侵扰私隐的报导
31.一位议员询问,私隐专员公署有否积极主动地鉴别侵
扰私隐的报道,并主动进行调查。署理私隐专员回应谓
,关于此方面事宜的投诉或查询个案并不多,私隐专员
公署主要是在接获投诉后采取行动,而非采用积极主动
的做法。私隐专员公署在处理有关侵扰私隐报道的投诉
时,需在保障私隐及维护资讯自由传布两者间取得平衡
。虽然保障资料第 1 原则的一般条文有提供保障,禁止
使用侵扰私隐的方法收集个人资料,但私隐专员公署正
等待法律改革委员会就这方面,可能提供的更具体和详
细的指引。
V.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32. 议员同意在1997年10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立法会大
楼会议室B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报章对关乎黑社会
活动的报道。
33. 事务委员会亦同意在下次会议上,讨论如何以最佳方
法,跟进有关衡量主权回归后新闻自由程度的事宜。
VI. 其他事项
34. 主席提醒议员,民政事务局局长将于1997年10月14日
下午3时30分在立法会会议厅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中关乎
资讯政策的內容作出简报。
35.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1998年的会议安排如下:
日期 | 时间 | 地点
|
---|
1998年1月23日 | 上午8时30分 | }
|
1998年2月27日 | 上午8时30分 | }
|
1998年3月20日 |
紧随财务委员
会在同日下午
2时30分举行的
会议后 | }立法会大楼
}会议室B
|
36.会议于上午11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