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事 务 委 员 会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供讨论用
临时立法会
资讯政策委员会
报章及印刷品描绘暴力的情况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而
执行监管报章及其他印刷品例如杂志及漫画等描绘
暴力情况的工作,向委员简报。
背景
2.《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对淫亵及不雅物品
的出版及展示事宜,订有管制。根据条例,「淫亵
」及「不雅」二词意指带有暴力、腐败或可厌素材
的物品。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
处(影视处)是条例指定的三个执法机关。
3.香港拥有一个自由报业,并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
自由,无论是报章、杂志或其他印刷品,都毋须预
先送检。不过,出版商必须遵守《淫亵及不雅物品
管制条例》中有关出版素材的规定。有关內容,现
阐述如下。
4.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印刷物品分为
以下三类:
- 第I类:既非淫亵亦非不雅物品。此类物
品毋须受到限制,可随便出售或分发。
- 第II类:不雅物品。第II类物品只可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出售或分发予18岁或以
上人士。该等法定条件是:有关物品必
须用封套密封(封面及封底若属不雅,
必须用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封面及
封底并须印上法定警告字句,字句须占
封面、封底面积的20%;出版人的详细
资料必须印在封面上。
- 第III类:淫亵物品。此类物品不得发布
。
5.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虽然订定分类制度
及成立淫亵物品审裁处处理物品分类的工作。所有
提交物品分类的决定都是自愿的,法例沒有规定所
有物品必须送交审裁处分类。审裁处评定物品类别
时,会依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所订的指
引。(见附件)
对描绘暴力的出版物品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
管制条例》
6.影视处负责对市面销售的出版物品进行监察,并向
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出版商执行检
控行动。影视处会把涉嫌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
制条例》某些条款的物品转介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
类别,并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如发出传票。此外
,影视处会将需要深入调查的个案转介警方跟进。
7.1996年內,影视处共转介了82份报章物品、21份杂
志物品,以及118本漫画书予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
别。该等物品中,约有1/3带有暴力或令人反感的內
容。同年,我们共发出了46张传票,检控违反《淫
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报章/杂志/漫画书出版商
。成功检控个案有44宗,而涉及的法庭判罚由1,000
元至50,000元不等。
8.除经常监察市面销售出版物品的情况外,影视处亦
特设了一条24小时电话投诉热线(2676 7676)。我们会
跟进所有接到的电话投诉,并在有需要时,把物品
转介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然后再采取适当行动
。
总结
9.为了捍卫社会道德,尤其是保护青少年,免使他们
受到不良物品毒害,影视处会严密监察市面出版物
品的销售情况;凡有需要,我们会把怀疑有问题的
物品转交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并采取适当的
执法行动。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