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临时立法会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文件

侵扰私隐的报导

引言

本文件提供资料,指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下称条例)如何适用于侵扰私隐的报导。

背景

2.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改革委员会)在一九九四
年八月发表了一份报告(下称报告),建议改革保
障个人资料方面的法律。条例乃根据改革委员
会的建议而草拟。发表该报告后,改革委员会
须继续对各项私隐问题加以研究,包括私隐被
侵扰及通讯被截取等问题,而改革委员会亦一
直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故此,条例并无打算详
细涵盖该等问题,因这会比改革委员会先一步
处理这方面的工作。虽则如此,条例符合有关
的国际认可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原则,当中所载
的一般条文确实设法对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
以及对个人资料使用于侵扰私隐的报导方面,
作出管限。特别要提的是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
第1原则;该原则的其中一项规定,是个人资料
必须以「合法及在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下属公
平」的方法收集。在个人资料的使用方面,保
障资料第3原则订明除非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否
则个人资料只可使用于(使用一词包括披露及移
转)资料的收集目的,或与该目的直接有关的目
的。

保障资料第1原则

3.条例载有个人资料的广泛释义。根据有关释
义,传媒的报导、录像带的影像及个人的相片
,如从中能切实可行地识辨有关个人的身分,
全属个人资料。故此,新闻工作者收集这些资
料的方法,必须符合保障资料第1原则的规定。

(a) 合法的收集方法

4.保障资料第1原则订明须用合法的方法收集个
人资料。合法的方法是指在刑事及民事两方面
均是合法的方法。在刑事上不合法的收集方法
的其中一个例子是偷取当中载有个人资料的文
件,而在民事上属不合法的收集方法的一个例
子,便是在未得私人处所占用人或其他合法人
士的同意而进入私人处所,以拍摄个人的照片

(b) 公平的收集方法

5.保障资料第1原则订明须以公平的方法收集个
人资料。显而易见,这点在某程度上是会引起
各种解释的。公署的意见是一般来说,收集资
料人士如就本身的身分给与误导性资料,或是
采取隐蔽的收集方法,例如利用长距离镜头或
隐蔽的摄影机,都不是公平的收集方法。至于
其他一般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收集方法,则包括
未获有关个人同意而在私人处所外,拍摄该名
个人在私人处所內的照片,或是在有关个人明
确表示不同意拍摄的情况下,在公众地方拍摄
他们的照片。不过,如有其他公众利益凌驾有
关收集个人资料的方法,例如防止或侦测罪行
等,则有关收集方法或许「在有关个案的情况
下」是公平的。我们注意到此做法符合香港记
者协会的专业守则(有关副本载于附录)。守则
订明新闻工作者须以「正直的手段」取得消息
,除非「在公众利益凌驾一切情况下,才可使
用其他手段」(请参阅专业守则第5条)。

保障资料第3原则

6.根据保障资料第3原则,资料使用者为发表或
播放以外的目的而收集与个人有关的资料,在
未获该个人同意前,事后不得将有关资料向传
媒披露,以作发表或播放用途。不过,根据条
例第61条所载的豁免事项,如有关个人资料是
向其业务或部分业务包括新闻活动的资料使用
者披露,而披露资料的人士合理地相信发表及
播放该等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则可免受此
项限制。

7.条例第61条规定向新闻工作者披露个人资料
一方,必须合理地相信发表或播放有关资料是
符合公众利益的。此点在某程度上,亦可以有
各种解释。一般来说,在报章的新闻版或社论
版刊登,或是在电视的公共事务节目播放的资
料,在符合公众利益一点上,似乎比其他资料
较有理据。即是说,豁免事项是否适用于某一
特别情况,必须视乎有关情况的真正事实。

违反保障资料第1原则或第三原则的后果

8.各项保障资料原则(包括保障资料第1及第3原
则)是用一般用词写成,故在很大程度上可有各
种解释。有鉴于此,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即直接
须接受刑事制裁的做法并不适当。故此,条例
并无订明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即属犯罪,
但条例却赋予专员发出执行通知的权力,以确
保有关方面遵守保障资料原则的规定。如专员
对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展开调查后,认为
有关资料使用者正违反条例的规定,包括保障
资料原则的规定,或是违例情况令有关违例事
项持续或重复发生,则专员可向有关资料使用
者发出执行通知,指示该资料使用者采取指定
的措施,以纠正有关违例事项或由之引致的违
例事项。不遵守执行通知的规定即属犯罪,有
关资料使用者可被判罚款或监禁。

9.不论专员采取任何行动,个人如因资料使用
者违反条例的规定(包括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
规定)而蒙受损害(包括对感情的伤害),则有权
要求有关资料使用者作出补偿。不过,有关个
人须透过民事法庭提出索偿。

结论

10.概括地说,只有在专员作出调查后,才可根
据保障资料第1原则及第3原则的一般条文,对
持续或可能重复发生的违例事项采取刑事制裁
,但在引用第3保障资料原则方面却须受条例第
61条的豁免规定所管限。有鉴于此,条例在保
障免受侵扰私隐的报导方面所发挥的效用,须
视上述情况而定。另一方面,条例所订明的民
事补救,是因违反保障资料第1原则或保障资料
第3原则所造成的损害而直接产生的。

11.虽然保障资料第1原则的一般条文提供若干
保障,以免可藉侵扰私隐的方法收集个人资料
,但有关方面可制订较详尽的法定条文,在适
当情况下采取直接的刑事制裁,藉以在此方面
提供较多的保障。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私隐
问题小组委员会曾在去年就规管监察问题发表
咨询文件时,提出这项建议。我们期望法律改
革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就这项问题发表最后建议
。据了解有关报告会在本年底发表。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一九九七年九月
网址:http://www.pco.org.hk


Last Updated on 29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