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事务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21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MP

人力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7年8月19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陈鉴林议员(主席)
梁刘柔芬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宜弘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冯检基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袁 武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处长
韦玉仪小姐

劳工处署理副处长
左陈翠玉女士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雇员权益)
陈麦洁玲女士

教育统筹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长
张岱桢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高级主任(1)7
许兆广先生


I.与政府当局商讨劳工顾问委员会就《1997年法律条
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提出的意见

(临立会CB(1)151及157号文件)

主席表示,是次会议的目的,是听取当局汇报劳工顾问
委员会(下称“劳顾会”)在1997年8月15日的会议上,就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涵盖的5项关乎
劳工权益的条例所商定的意见。议员察悉,劳顾会曾举
行 4 次会议讨论此事,而其辖下的雇员补偿委员会及劳
资关系委员会亦曾就此分别举行了一次和两次会议。

《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

2.劳工处处长表示,经考虑劳资关系委员会(下称“劳关
会”)的意见及香港目前的情况后,劳顾会大部分成员认
为,现时不宜实施《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
条例》,劳顾会亦应继续研究最适合在香港采用的协商
及集体谈判模式。他们亦同意,劳工处应加强推动企业
层面的自愿协商。劳工处助理处长 (劳资关系) 补充说,
该处将设立一个专责小组,并为此拨出额外资源。

3. 部分议员要求当局澄清劳顾会內劳方代表对《雇员代
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的立场,并对当局建
议在本港实施自愿集体谈判的可行性存疑。劳工处处长
在回应时证实,劳顾会內大多数劳方成员同意不宜实施
该条例,但6位劳方代表中,有5位表示赞成透过立法确
立集体谈判制度。她指出,另一位劳方代表则愿意考虑
不同的方案,包括立法及非立法的方案。一位议员指出
,当局可能误解劳方代表对强制性集体谈判的立场,劳
工处处长在回应时重申以下各点:

  1. 劳顾会內大多数成员均认为不宜实施《雇员代表
    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及

  2. 有关的新闻稿及劳工处其后就劳顾会的意见和结
    论发出的简报,其內容均曾获得劳顾会全体成员
    同意。
4.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在答覆议员时表示,本港
自1975年起便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第 98 号《组织权利和
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并依照公约采取适合本港情况
的措施,以鼓励和推动雇主和雇员组织之间进行自愿
协商。他强调,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并无规定,各签
署政府必须立法实施集体谈判制度。他就此指出,劳
工处即将设立的小组的其中一项职能,便是透过咨询
职工会和雇主团体,制订有关有效沟通及自愿协商的
指引/守则,供劳资双方参考。

5. 至于政府当局对此项条例的立场,劳工处处长重申
,当局反对现时在本港实施强制性集体谈判制度。她
并以英国为例,指出该国虽然并无有关集体谈判的法
例,但劳资双方仍会进行集体协商。政府当局并告知
议员,本港亦有部分行业施行自愿集体协商,特别是
印刷、饮食和建造业等行业。

6. 罗祥国议员指出,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支持就集体
谈判进行立法。他建议当局应考虑在《雇员代表权、
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的基础上作出改善,并委
托顾问进行研究,以便拟定合适的建议。劳工处处长
回应说,该处会考虑派员到海外考察,以评估外国推
行集体谈判的经验。田北俊议员认为,当局在检讨外
国推行集体谈判的经验时,亦应研究推行集体谈判对
经济造成的影响。

7.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重申,根据国际标准,本港的劳
资关系已属和谐,过去 3 年因劳资纠纷而损失的工作
日数,以平均每1 000名受薪雇员计仅为 0.5 天。他并
证实,对于劳工处建议设立一个新的小组,专责推动
有效沟通及自愿协商,教育统筹局将给予全力支持。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

8.劳工处处长表示,劳关会大部分成员认为,由于1997年
6月27日制定的《1997 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已订有
条文,保障雇员不会因其职工会会员身分及参与职工会
活动而遭解雇,因此并无需要实施《1997年雇佣(修订)(
第4号)条例》,为雇员提供类似的保障,劳顾会全体成
员均认同此看法。劳顾会亦同意,劳关会应在《1997年
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实施一年后,对该条例作出检
讨,尤其是涉及复职的条文。

9.议员察悉,《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和《1997
年雇佣(修订) (第3号)条例》在复职方面的主要分别是,
前者并无规定复职命令必须经雇员和雇主双方同意方可
颁发,而后者则规定该项命令须获得双方同意。倘若复
职命令亦须获得雇主同意才可颁发,部分议员怀疑有关
复职条文的效用。劳工处处长就此提醒议员,不应假设
所有雇主均反对重新聘用因参与职工会活动而遭解雇的
雇员。她并报告,劳关会大部分成员认为,未得有关双
方同意而强制颁发复职命令的做法并不可行。

10.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
澄清,根据《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劳资审裁处除
了判给遭雇主不当地解雇的雇员应得的终止雇佣金外,
亦有可能颁发复职命令。

11.鉴于《残疾歧视条例》也订明可颁发强制性复职命令
,因此部分议员质疑当局反对在《雇佣条例》內订明可
颁发强制性复职命令所持的理据。劳工处助理处长 ( 劳
资关系 ) 解释说,该两项条例各有不同目的,《残疾歧
视条例》专门针对歧视行为,《雇佣条例》的主要目的
则是提供雇佣保障。

《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

12.劳工处处长告知事务委员会,劳关会较早时曾研究劳
工处对《职工会条例》所进行的全面检讨,并建议采纳
该项检讨提出的修订建议。有关该项检讨所提建议的摘
要载于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的资料文件附录。

(会后补注:该份资料文件已于1997年8月20日随临立会
CB(1)157号文件送交议员。)

13.劳工处处长在答覆议员时澄清,劳顾会已同意修订《
职工会条例》第45条,以容许职工会与海外相关组织(即
工人、雇主及相关专业组织)联结,惟须于联结后一个月
內向职工会登记局局长呈报。为提供保障,当局会规定
职工会须经出席全体会议的大部分成员通过,才可与上
述海外相关组织联结。不过,职工会须事先征求行政长
官批准,才可与除工人、雇主及相关专业组织以外的组
织联结的规定,则将会还原实施。政府当局认为,此项
修订建议符合《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14.议员询问在《职工会条例》中,有关投票更改职工会
名称的第23条是否容许委托代表投票。劳工处助理处长
(劳资关系) 回应说,任何投票程序均须遵守有关职工会
的表决规则。不过,有表决权的会员若决定委托代表代
其投票,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姓名。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

15. 劳工处处长报告说,劳顾会已同意把7月1日和10月1
日订为法定假期,以取代现有的两天浮动假期。劳顾会
大部分成员亦建议,应由1999年开始把5月1日订为额外
法定假期。此等建议将会交由教育统筹局考虑。

16.一位议员询问,若由1999年起把5月1日订为法定假期
,公众假期的数目会否亦由17日增至18日。劳工处处长
就此表示,有关公众假期的问题并非劳顾会的职权范围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补充说,该局现正研究劳顾会就法
定假期提出的建议,并将会检讨公众假期的数目。当局
将在完成有关的检讨工作后公布结果。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17.劳工处处长汇报,劳顾会赞同检讨职业性失聪补偿计
划(下称“补偿计划”) 工作小组建议的一套改善方案。
其中一项主要改善建议是把补偿计划目前所涵盖的指定
高噪音行业,由现时的17种增至25种。劳顾会并建议,
应以工作小组建议的渐进式改善措施,取代修订条例所
更改的附表 4 (该附表把不同程度的听力损失转化为永久
丧失工作能力百分比)。为使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下称
“管理局”)可履行其法定职责以及对补偿计划作出改善
,劳顾会的成员亦同意把雇员补偿保险保费的征收率提
高0.8%,即是由目前的1.5%增至2.3%。

18.部分议员认为,由于修订条例经已实施,当局的改善
建议应以该条例为基础,而非取而代之。劳工处处长在
回应时表示,劳顾会已考虑此方案。她亦忆及,鉴于修
订条例对管理局造成的财政影响,以及工作小组的检讨
会建议逐步采取更全面的改善措施,所以当局由始至终
一直反对该项修订条例。

19.至于为贯彻劳顾会所达成的共识而必须 作出的法例
修订,教育统筹局副局长表示,当局将会研究拟议法
例是否属于应该提交临时立法会的“必不可少”法例。
廖成利议员表明其立场,认为拟议的各项修订并不属
于“必不可少”。王绍尔议员则认为,某项拟议法例
是否属于“必不可少”而应予提交,基本上应由政府
当局衡量,而立法机关则有权审议该项拟议法例及就
此进行表决。主席就此指出,事务委员会可能并不适
宜在是次会议席上继续讨论此事。

20.部分议员询问当局会否考虑向管理局额外注资,而
非提高雇员补偿保险保费的征收率。劳工处处长在回
应时指出,由于当局认为,根据补偿计划支付补偿金
应属雇主的共同责任,因此不大可能采取此种注资行
动。

II. 其他事项

补充劳工计划的进度报告
(临立会CB(1)152号文件)

21.教育统筹局副局长在提到资料文件第十一段时指出,
当局现正全面检讨补充劳工计划,并会考虑议员对此项
计划的意见。检讨工作预料可在未来数星期內完成。

22.部分议员认为,补充劳工计划现行的申请程序过于繁
复,申请个案获批准的百分比又偏低,所以雇主不愿根
据该项计划申请输入劳工。他们促请当局尽速检讨和改
善该项计划,令本港经济可藉输入劳工得益。然而,亦
有部分议员敦促当局关注补充劳工计划对低收入工人所
造成的影响,因为该等工人的收入在过去两年已呈现负
增长。教育统筹局副局长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充分考虑
他们的意见。教育统筹局副局长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证实
,该项检讨工作正由一个跨部门委员会进行,其成员来
自各有关决策局的代表,并包括政府经济顾问。

23.关于输入劳工所来自的国家,教育统筹局副局长表示
,他们大部分来自国內。他补充说,每宗申请均经由劳
顾会严格审核,其中一项必须达到的准则是,有关职位
所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劳工市场上同类职位的工资中位
数。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4.由于事务委员会业已完成对5项关乎劳工权益的法例
的商议工作,且政府高级官员亦无法出席原订于1997年
8月25日举行的会议,议员商定,事务委员会下次定期
会议将于1997年9月22日(星期一)举行,以讨论以下事
项:

  1. 政府当局就5项关乎劳工权益的条例提出日后的
    工作路向;及

  2. 建造业的人力需求(b)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就上述第(b)项告知议员,由他
    本人担任主席,成员来自培训机构、行业团体、
    职工会、雇主团体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一个工作小
    组将会研究此事,以便提出建议,满足建造业在
    未来数年的人力需求,从而实现行政长官承诺每
    年兴建 85 000个住宅单位的目标。该工作小组将
    于1997 年 8月21日举行首次会议,并会就商议工
    作情况提交进度报告,供议员参考。
25. 会议于下午12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