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事务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34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MP

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7年9月30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陈鉴林议员(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启明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梁刘柔芬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耀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V及V

署理教育统筹局局长
张建宗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4)
梁悦贤女士

议程项目IV

劳工处处长
韦玉仪小姐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雇员权益)
陈麦洁玲女士

署理首席劳工事务主任
黃国伦先生

议程项目V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7)
曹振华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高级主任(1)4
袁家宁女士


I.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1)97及219号文件)

1997年7月22日及8月19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
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他们如有任何讨论项目的建议,会在
会后通知主席或秘书。主席亦告知议员,事务委员
会在1998年1月至3月期间的定期会议会按照现行安
排,订于每月第4个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

III.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料文件

3.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共有3份资料文
件发出,供议员参阅。

IV.政府当局就5项与劳工事务有关的条例提出的日
后工作路向

(在会议席上提交并随临立会CB(1)293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的文件)

4.鉴于当局已对前立法局于1997年6月26日通过的5
项与劳工事务有关的条例作出检讨,署理教育统筹
局局长特别阐述政府当局在完成是次检讨后所提出
的立法建议。有关建议如下--

  1. 当局会提交《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以处理根据
    《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暂
    予终止实施的3项条例。该法案旨在
    修订《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
    例》,并废除《1997年雇佣(修订)(第
    4号)条例》及《雇员代表权、咨询权
    及集体谈判权条例》;

  2. 《1997年雇佣(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
    旨在修订《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
    条例》,以及《雇佣条例》中有关
    法定假日的条文;及

  3.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1997年职业性失
    聪(补偿)(修订)条例》。

他补充谓,《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
草案》(即文件內所提及的附件A)将于随后的星期向
议员发出。

(会后补注:有关法案其后随临立会CB(1)304号文件
送交议员参阅。《1997年雇佣(修订)(第6号)条例草
案》在刊登宪报时,已更名为《1997年雇佣(修订)
(第5号)条例草案》。)

5.莫应帆议员表示,香港民主民生协进会强烈反对
试图废除及修订前立法局所通过的条例的行为。接
著,事务委员会商讨政府当局就该5项条例逐项提出
的拟议行动。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

6.部分议员不赞同如政府当局所建议,废除此项修
订条例所带来的法例修订。他们认为,有关赋权法
院对有充分理由的个案颁发复职命令的条文是合理
的,但该等命令必须经劳资双方同意才可颁发的规
定并不可行。

7.署理教育统筹局局长回应时强调,现时的建议获
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 " 劳顾会 " )代表雇主及雇员的
所有成员一致赞同。此外,劳顾会辖下的劳资关系
委员会会按照劳顾会的意见,在《1997年雇佣(修订)
(第3号)条例》实施一年后,检讨该条例中涉及复职
的条文。

《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下称 " 3
权条例 " )

8.部分议员对政府当局提出废除3权条例的建议深感
不满,尤以陈婉娴议员为然。鉴于普罗市民现已普
遍对进行集体谈判作为改善劳资关系的方法有更深
的认识,并有更广泛的讨论,她认为该项建议有负
面影响,而且不合时宜。她虽然对3权条例中若干
条文有所保留,但强调集体谈判机制其实有助劳资
双方建立融洽的关系,因为这机制能提供积极及正
式的渠道,让雇主及雇员可就双方关注的事宜交換
意见及进行协商。她认为,政府当局应修改有关集
体谈判的立法建议,而非废除整项条例。

9.陈议员询问有关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废除3权条
例的建议的事宜。助理法律顾问5回应时表示,根据
现行程序,內务委员会可成立法案委员会,以研究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该
法案其中一个目标是废除3权条例)。然而,助理法
律顾问5提醒,鉴于该法案有关条款旨在废除3权条
例,议员如拟提出任何修正建议,或会有相当限制
,因为所有拟议修正均须限于法案所涵盖的范围及
目标。

10.李启明议员质疑,劳工处成立特别小组,负责促
进劳资双方直接对话及自愿协商,以取代强制集体
谈判,是否有效的做法。陈荣灿议员赞同李议员的
意见。他并就政府当局声称现时雇主及雇员在公司
层面上进行自愿和直接谈判的做法行之有效的言论
,提出反驳。该两位议员认为,如雇员在劳工事务
上无法定谈判权,虽然因劳资纠纷而丧失的工作日
数偏低,香港亦称不上享有融洽的劳资关系。

11.署理教育统筹局局长回应时重申,政府当局的政
策立场是反对在现阶段制定有关集体谈判的法例,
并强调政府当局一直致力提倡雇主及雇员在公司层
面上自愿协商及直接沟通。就此,劳工处处长补充
谓,劳工处的宣传推广工作已取得成效,并引述启
德机场迁往赤𫚭角新机场的例子,指出受影响的航
空公司及其他机构早已就搬迁安排,与其员工进行
自愿协商。

12.政府当局声称,世界上不少其他国家正趋向放弃
强制集体谈判,使劳工市场更有弹性,并减少劳工
市场的障碍。就此,署理教育统筹局局长应部分议
员所请,同意提供具体资料,证实当局的论调。

《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

13.李启明议员就拟议的上诉权利提出询问,署理教
育统筹局局长答覆时证实,如要上诉反对职工会登
记局局长拒绝为修订、更改或新订规则作出登记,
应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本地职工会与海外组织联
结的事宜,他澄清,有关本地职工会在成为外国组
织的成员后一个月內,须通知职工会登记局局长的
规定,纯粹是作为存档之用。然而,他强调,放宽
规定的建议只会适用于本地职工会与海外有关组织
(例如工人组织、雇主及有关专业组织)联结的情况,
而此等组织必须是非政治性的组织。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

14.政府当局建议将5月1日订为额外法定假期的生效
日期改为1999年,而不是《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
条例》所订的1998年。数名议员反对此项建议。他
们认为,政府当局在其文件中列出支持建议的理由
欠缺说服力,而陈荣灿议员更进一步质疑政府当局
是否因雇主施压而延迟将5月1日指定为法定假期。

15.署理教育统筹局局长回应时重申,现时提出的建
议已获劳顾会大多数成员通过,政府当局并无受到
雇主施压。他强调,由于已获通过及公布的1998年
公众假期表沒有将5月1日包括在內,因此有需要延
至1999年才将该天订为法定假期。如现时宣布将5月
1日订为1998年的法定假期,可能会造成极大混乱。
他补充谓,政府当局如采用现时提出的建议,则会
有充分时间就下列事宜作出考虑及广泛咨询:应否
由1999年开始,将公众假期的总数限于现时的17天
;是否只需在公众假期表加上另一天假期,以及政
府当局应否接纳要求,将佛祖的诞辰订为公众假期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16.鉴于当局全面检讨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下称 " 补
偿计划 " )后提出了连串改善措施,陈婉娴议员促请
政府当局将这些措施纳入前立法局通过的《1997年
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內。此外,她坚称,
既然议员亦支持赔偿金额的加幅,政府当局便不应
调低用以计算补偿并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失转化而
成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田北俊议员认为,为
确保能够善用雇主按照雇员补偿保险保费的征款率
缴付的供款,或许一个有用的方法是咨询受影响的
雇员,了解他们的取向,是倾向接纳政府当局所建
议的一套更全面的改善措施,还是认为纯粹增加补
偿金额更为可取。

17.署理教育统筹局局长及劳工处助理处长(雇员权益)
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的建议是经过深思熟虑才提
出的,而且获得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下称 " 管理
局 " )及劳顾会全力支持。他们强调,虽然该法案只
保留条例部分条文,而且会取代条例內的附表4,
但法案并无违背条例为受伤雇员提供更佳保障的精
神。他们告知议员,该法案其实建议将政府完成检
讨后所提出的13项改善措施全部纳入有关条例。举
例而言,当局会在现时可获得补偿的指定高噪音行
业列表內,再加添8种高噪音行业,并撤销申索人须
缴付听力测验及医疗检验费用的规定。此外,他们
亦特别指出,当局务须作出拟议的过渡性安排,让
那些在1989年7月1日或之后,以连续性合约方式受
雇于高噪音行业,但因离职超过12个月而原已丧失
申领补偿资格的雇员,在一段特定的期限內申请补
偿。署理教育统筹局局长承认,由于须考虑资源,
当局有需要平衡以下两方面的需要:其一是扩大条
例所涵盖的范围,从而使更多受影响的雇员受惠;
另一方面是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增加补偿金额。

18.部分议员认为,政府除了将雇主须缴付的雇员补
偿保险保费的征款率调升0.8%外,还应提供所需款
项,以推行连串的改善措施及增加补偿金额。署理
教育统筹局局长回应时指出,鉴于该征款率调升0.8
%,作为主要雇主的政府已须向补偿计划作出更多
供款。他进一步指出,由于根据补偿计划支付补偿
金乃雇主的共同责任,政府实不宜向补偿计划注资
。劳顾会亦不建议再调高征费率,因为职业安全健
康局的征费率亦会增加1%。何世柱议员赞同其意见
,并指出雇主的财政负担已相当沉重。

19.议员询问该条例自1997年6月30日生效后的实施
情况,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答覆时汇报,截
至1997年9月25日,管理局共接获107宗申请,并根
据该条例批准其中72宗。

日后工作路向

20.署理教育统筹局局长回应主席时证实,有关的3
项法案将于1997年10月9日在宪报刊登,并于1997年
10月15日提交临立会。他促请议员加快审议该等法
案,特别是《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
例草案》,该法案乃处理现时暂予终止实施至1997
年10月31日的3项条例。

21.就此,议员察悉,一个可行的方案是由內务委员
会成立小组委员会,在10月中有关法案正式提交临
立会前先行开始审议工作。经考虑该等法案的急切
性,以及临立会可议决通过延长3项法例的终止实
施期,陈婉娴议员建议,临立会应按照正常程序处
理法案,而非采取 " 捷径 " 。议员赞同这点。鉴于立
法时间表紧迫,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应认真考虑根
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动议决议
案,以适当地延长该3项条例的终止实施期。

(会后补注:应政府当局所请,內务委员会于1997年
10月3日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1997年雇
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议员亦决定邀
请政府当局动议决议案,将有关的终止实施期延长
。其余两项法案会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V.建造业的人力需求
(临立会CB(1)257(01)号文件)

22.教育统筹局局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该份文件详列政府当局为应付建筑业的人力需求
而采取的措施。

23.议员普遍欢迎该等措施,特别是成立建造业训练
及再培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以及建议设立
的就业辅导、训练、再培训及安排就业服务综合中
心,以配合建造业方面的人手需求。然而,议员提
出下列关注事项:

  1. 文件第3段所载数字不能准确反映建造
    业工人所得的工资。由于该行业的承
    判制度,发展商所支付的工资只有部
    分落入工人手中。

  2. 有关方面不应草率输入外地劳工,因为
    此举只会影响本地工人的工资及就业机
    会。输入外劳应作为一种在最后关头才
    使用的方法,在所有用以应付经证实的
    需求的方法均不能奏效时才采用。目前
    有关的建屋工程计划大多在地盘平整阶
    段,无需太多技术工人。而日后对技术
    工人的需求,则可透过本地培训及再培
    训计划解决。

  3. 该行业学员的流失量偏高,达30-40%。
    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可能是改善
    工作环境及晋升机会,以挽留已受训练
    的建造业工人,并以合约条款聘用工人
    。为确保有关培训课程的成本效益,政
    府当局应防止有人滥用培训课程及培训
    津贴。

  4. 政府当局应以宏观及长远的眼光来解决
    人力需求问题,如考虑以刚从內地来港
    定居的人士补充人手,并考虑到建造业
    各种技术发展对建造业人力需求的影响
    ,例如建屋时采用预制构件等。

24.教育统筹局局长回应时向议员保证,工作小组会
就此事作出检讨及制订确实的建议。该工作小组的
成员包括来自政府当局、培训机构、承判商、职工
会及较早前成立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在有关检讨工
作完成及建议有定案之前,政府当局不会进行输入
劳工计划。他补充,在工作小组举行首两次会议后
,主要的培训机构已在即时扩充其现有的培训及再
培训计划方面有良好的进度。

25.有关流失率偏高的问题,教育统筹局局长表示,
部分原因是建造业的工作性质并不吸引,又涉及具
有危险的戶外体力劳动。他察悉议员的关注事项,
然而,他提醒议员,有关方面需要在尊重个人就业
选择权及确保培训/再培训资源得以有效运用这两
者之间取得平衡。工作小组会于下次会议讨论此事
项。

26.教育统筹局局长进一步澄清,政府文件第3段所
载的建造业工人的工资,是由政府统计处提供的。
应议员要求,他承诺于会后提供有关建造业工人工
资的更详尽资料。

27.议员关注是否有足够资源,应付现有训练名额增
加而不会损害培训课程的质素。教育统筹局局长向
议员保证,各大培训机构会有所需的财政及人力资
源,以开办更多的培训课程。保证培训课程质素的
方法是要求学员在完成课程后接受测验。他相信,
在学员每月可得的培训津贴增至4,000元而雇主及承
判商对就业安排又作出支持的情况下,建造业将能
吸纳更多新血。

28.会议于下午4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