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02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
临时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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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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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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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简福饴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袁 武议员
杨 钊议员
叶国谦议员
蔡根培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黃宏发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振英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皇发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项
-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刘国材先生
- 渠务署污水处理营运基金科业务经理
- 尹 达先生
- 渠务署助理署长
- 刘彦良先生
- 议程第V项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地政总署首席政府地政监督(专业事务)
- 郭理高先生
- 地政总署总地政测量师
- 方立志先生
- 地政总署首席地政主任
- 呂国辉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470及525号文件)
1997年10月13日及24日的会议纪要共两份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察悉原定于1998年1月23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
次例会将提前至1998年1月15日上午11时30分举行,讨
论预防及控制洪水的措施。该会议将在事务委员会与交
通事务委员会上午10时45分的联席会议后随即举行。联
席会议的讨论议题为大屿山与新界西北之间的道路网络
发展。
(会后补注:应政府当局的要求及经主席同意,事务委
员会例会的议程现加入一项议题,讨论在启德机场原
址进行的九龙东南发展计划 早期发展项目。)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3.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以来并无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IV.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重点工程项目日后的拨款
安排
(临立会CB(1)649(01)号文件)
4.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简要解释在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
金结束后,就有关完成重点工程项目日后的拟议拨款安
排。由于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营运基金)是由资本投
资基金注资成立,该营运基金在1998年3月31日结束后,
渠务署署长必须把营运基金所剩余的资本约25.537亿元
归还资本投资基金。政府当局打算在工务小组委员会
1998年1月7日举行的会议上,要求批准建议的安排,即
在1998年3月31日后,从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拨款支付营
运基金未完成的工程。
5.关于建议的拨款安排,渠务署污水处理营运基金科业
务经理解释,未完成工程的最新估计价格约为30.11亿
元。除非因无法预知的情况带来额外的支出,此一数额
应足以缴付尚未缴清的合约建设费用。截至1998年3月
31日,营运基金的实际现金结余为25.537亿元。倘污水
处理营运基金仍在继续运作,连同应付予营运基金的利
息在內计算,当局仍需申请约2亿至3亿元的进一步拨款
,以填补30.11亿元与25.537亿元之间的差额。此一情况
在财务委员会最初于1994年2月4日批准注资68亿元给营
运基金时早已预见。
6.议员认为未能完成6条污水隧道工程合约的合资经营
公司应受处罚。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证实该公司已被暂
停认可承建商名册上的认可资格。暂停认可资格已维持
一段时间,政府当局正考虑日后的处理方法。当局正检
讨投标安排,并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其检讨结果。在回
应议员的问题时,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该公司并
无涉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其他工程。
7.一名议员指出,一般而言,暂停认可承建商名册上的
认可资格有效期仅为6个月。他建议除非及直至有关事
件获得圆满解决,否则当局不应再批出任何合约予该公
司。主席要求当局一旦决定终止对该公司实行的投标限
制时,把有关决定及作出决定的理由告知事务委员会。
当局察悉议员的意见。
8.在回应议员对污水隧道工程的费用的关注时,渠务署
助理署长表示,当局正积极监察有关费用。此外,当局
已批出两条污水隧道的完成工程合约,并已为余下4条
污水隧道进行招标。政府当局预料可在最新核准的预算
內完成该6条污水隧道的工程。
V. 批出收回新界土地工作的试验计划
(财务委员会FCR(97-98)69号文件及临立会CB(1)672
号文件)
9.议员察悉当局已撤回该项目,而财务委员会已在1997
年11月28日的会议上把该项目转介至事务委员会作进一
步研究。简福饴议员申报利益,表示其公司曾参与竞投
试验计划的顾问合约,但却沒有获批予有关合约。
10.主席向议员提述刘皇发议员反对该项试验计划的函件
,该函件已于较早时分发予各议员。他告知议员刘议员
因事未能出席是次会议。
11.应主席的邀请,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简要解
释有需要以试验方式外判若干收回新界土地的工作。他
表示预计在1996-97至2000-01年度需要收回的土地超过
4000公顷,地政总署现有的人力资源无法应付此方面的
需求。虽然当局打算增拨人力资源予地政总署,但此等
资源看来不足以应付需求。毕竟当局认为增聘大量人手
应付增加的工作量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因为此等工作量
会视乎土地征用工作进度而有所增减。应付需求的其中
一个方法,是把土地征用某方面的工作外判予私营机构
承办。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强调,把部分由政
府执行的工作外判并非新措施。举例说,拓展署亦曾把
设计与顾问工作外判予私营机构承办。他向议员保证建
议的外判工作安排不会影响私有土地业权人和政府在法
定权力和责任方面的关系,而地政总署的职员却可腾出
空档,处理收地方面的骨干工作。当局与乡议局曾就建
议的试验计划进行讨论。
12.关于议员对搬迁坟墓的关注,地政总署总地政测量
师表示,顾问将负责确定坟墓的正确位置,而搬迁坟墓
及掘尸的工作则由区域市政总署人员执行。当局会检讨
顾问合约,如有需要,会作出修订,以界定顾问人员在
搬迁坟墓方面所负责的实际职责。倘发现委聘一间顾问
公司进行建议的两项工程较具成本效益,当局亦会予以
考虑。
13.在回应一名议员询问挑选该两项收地工作项目进行
试验计划的理据时,地政总署总地政测量师解释,挑选
该两个项目是因为二者的土地征用涉及不同的法例。当
局是根据《收回官地条例》(第124章)征用位于洪水桥
的元朗 --屯门走廊工程的土地,及根据《道路(工程、
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征用位于元朗的锦田绕道
工程的土地。该两条法例的主要分别,在于根据后者征
用土地时,受影响的土地业权人有权反对建议的计划,
而前者则并无此一权利。正因如此,收回土地过程中若
干阶段的时限与方法将会不同。在回应议员提出的问题
时,政府当局答应就根据该两条条例分别进行收地的不
同机制,以及顾问公司在解决土地业权人提出反对时所
承担的职务提供书面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提供所需资料,有关资料已随
临立会CB(1)1022号文件分发予议员)
14.一名议员对该两项试验计划表示极有保留。他认为应
挑选规模较小的单一收地工作项目进行试验计划,以便
从速就外判收地工作的可行性收集资料。地政总署总地
政测量师在回应时解释,收地工作项目的规模不一定与
其复杂性成正比,收地工作的复杂性往往视乎所涉及的
业权数目及有关的立法过程。当局认为该两项收地工作
项目适合进行试验计划,是因为有关收地工作相当简单
,并不涉及太多房屋业权问题。当局会考虑把收地工作
项目分期进行,使检讨推行进度的工作可分阶段进行。
地政总署首席政府地政监督(专业事务)向议员保证,当
局会分期进行检讨,以评估工作过程中可作改善之处。
倘发现任何问题,当局会作适当调整,以解决有关问题
。无论如何,当局会保留可终止合约的权利。
15.一名议员认为要评估建议的试验计划的成本效益,
当局必须就內部人员承担同一工作所需费用提供资料
。地政总署总地政测量师表示,要把应付收地工作所
需的额外人力资源以金额数量予以量度,或估计所需
额外人手数目的数量,是相当困难的。有时两三项收
地工作项目会同时进行,而各不同项目的工作进度又
有差异。工程內部成本虽可以工人的工作月数粗略计
算,却不能以所需人手的数目计算,因为具备不同技
术的各类人手,会在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参与工作。
根据非常粗略的估计,需要进行建议工程的內部资源
约为1,100万元。
16.主席指出,预期在未来数年內,收回的土地数量将
会增加,以应付行政长官许下的建屋指标承诺。地政
总署可能有需要修订及扩大职员架构,而非把工作外
判。地政总署总地政测量师表示,鉴于地政总署的工
作量时有增减,过分扩大其职员架构并不符合成本效
益。他更表示,并非所有工程项目均可外判,工程如
深井连接道路工程,即连接屯门、元朗及大屿山主要
道路工程便因其工程的规模及复杂性,以及进行工程
时有需要多个工务部门进行协调等因素,故此无法进
行外判。西部铁路工程需动员地政总署多名人员组成
专责小组参与工程,亦同样无法外判。鉴于需要完成
的工程数量不少,地政总署须排列处理的优先程序。
外判某些方面的收地工作,是其中一个解决问题的方
法。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重申,推行试验计
划的目的,在于评估外判部分收地工作的可行性,以
协助减轻地政总署人员的工作压力,加快收地工作,
使基本工程计划得以加速进行。倘计划成功,当局会
考虑批出其他工程的收地工作。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长更表示,当局会为地政总署提供额外资源,
以应付收地方面的骨干工作。
17.一名议员对当局假定试验计划可行表示不满。他认
为还有不少其他方法可以解决人力问题,例如雇用临
时职员,设立编制以外的职位,或以合约形式雇用职
员等。他认为当局的若干职责及权力,既不应转授予
私营机构,亦不应由私营机构负责执行,而收地工作
正属此等职责的范畴。
18.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外判的工作均
为行政职务,并不涉及法律责任。事实上,当局正考
虑把处理丁屋申请的某方面工作外判。他强调收地工
作的骨干部分仍会由地政总署职员负责,当局无意转
授公职权力。地政总署总地政测量师进一步澄清,有
关道路工程的收地图则会由运输局局长绘制及在宪报
刊登。有关收地引起的任何反对,会首先由地政总署
处理,然后再提交行政会议审议。所有法律上的规定
,包括张贴公告,会由地政总署职员按照正常的收地
程序办理。
19.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要求当局在向财务委员会再度
提交该项建议前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当局答应就刘
皇发议员的函件提供书面回覆。
20.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