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37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PLW

临时立法会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7年9月26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简福饴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梁振英议员
程介南议员
叶国谦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杨 钊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根培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项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李忠善先生

署理屋宇署署长
郑伟达先生

屋宇署助理屋宇署署长(管制)
梁兆康先生

议程第V项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政策及发展)
刘国材先生

署理渠务署署长
锺国梁先生

渠务署助理署长(营运基金)
刘彦良先生

署理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及水质)
骆基贤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101及241号文件)

1997年7月22日及8月29日会议的两份会议纪要获得
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商定在1997年10月24日举行的下次事务委员
会会议将讨论下列事项:

  1. 1998/99年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整体拨款;

  2. 清理环境专责组。

3.鉴于最近有地政主任在执行与审批丁屋申请有关
的职务时遇袭,一名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加快检讨丁
屋政策。事务委员会秘书将与政府当局联络,跟进
有关事宜。

(会后补注:传达该名议员的要求的函件已于1997年
9月29日送交政府当局。)

III.自上次会议以来发出的参考文件

4.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以来并无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IV. 楼宇安全检验计划
(临立会CB(1)256(01)号文件)

5.应主席的邀请,署理屋宇署署长简要地解释有需
要推行楼宇安全检验计划(验楼计划)的原因。本港
老化楼宇的保养水准未如理想,而不少业主又不愿
意自行检验其物业是否安全,令政府有需要执行强
制验楼计划。如未能及早采取防范行动,找出楼宇
欠妥之处,并加以修葺,则更多老化楼宇会有可能
成为具潜在危险的楼宇。当局已就验楼计划的有关
技术细节咨询建筑专业团体的意见。验楼计划的公
众咨询期将于1997年10月31日届满,现将截至目前
为止所收到市民的反应撮录如下:

  1. 市民大致上支持推行验楼计划的精神;

  2. 政府应设立一个基金,以协助在进行修
    葺工程方面有经济困难的业主;

  3. 应要求业主立案法团协助推行验楼计划

  4. 政府应向验楼计划內规定需接受检验的
    楼宇进行一般评估,如被认定有需要,
    业主须负责进行详细勘测;

  5. 应设立一个机制,以监察由建筑界专业
    人士就进行验楼所收取的费用;及

  6. 有关在检验过程中,政府应否清拆违例
    建筑工程的问题,当局收到不少分歧的
    意见。

检验的层次

6.署理屋宇署署长回答主席就检验需达致何等程度
的问题时解释,检验将分两个层次进行,即一般评
估及详细勘测。一般评估将集中检验外墙饰面的完
整性、结构的稳定性,及走火通道是否足够。详细
勘测则可能只限在楼宇的若干部分进行,亦只会在
认可人士作出建议而又获屋宇署赞同才须进行。

7.对于一些內嵌或隐藏的结构因素(例如被假天花板
所遮盖),主席关注到只凭视觉检验进行一般评估是
否可靠。署理屋宇署署长在回应时解释,在评估楼
宇的安全时,认可人士会根据屋宇署提供的技术指
引检验楼宇的有关部分。虽然一些结构因素可能被
隐藏起来,但该幢楼宇的所有有关部分均被遮盖因
而无法进行视觉检验的可能性不大。

违例构筑物

8.有议员问及清拆违例建筑工程会否成为验楼计划
一部分,署理屋宇署署长在回应时解释,当局收到
各方提出不同的意见。部分市民赞成把清拆违例建
筑工程列为验楼计划的一部分,但部分市民则认为
应保留现时清拆行动所订定的优先次序制度。根据
现行政策,对楼宇的结构安全构成危险的违例建筑
工程将会予以即时清拆。现时本港约有800 000至
1 000 000项违例建筑工程,清拆计划以每年清拆
15 000至20 000项违例建筑工程的速度进行。建议
中的验楼计划的目的,并非旨在清拆被视为楼宇
的一部分的违例建筑工程。不过,推行验楼计划
将肯定有助查明违例建筑工程是否安全。在进行
一般评估时,认可人士将研究有问题的违例建筑
工程的结构安全,然后决定是否有需要进行清拆
,以及订定清拆的优先次序。当局会首先考虑咨
询的最终结果,然后才就此问题订定立场。

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供应

9.议员对进行验楼工作的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
师的供应,及他们会否愿意承担验楼计划所订定的
法定责任表示关注。署理屋宇署署长表示,该署的
技术指引将会就该计划提供明确的规定。当局认为
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招聘应该不成问题。
现时本港约有1 200名认可人士及400名注册结构工程
师,政府当局并正就他们是否愿意参与验楼计划进
行一项调查。当局将分析调查的结果,以确定人力
资源供应情况。他向议员保证,倘建筑专业人士在
执行验楼计划的规定时遭遇困难(特别是与清拆违例
建筑工程有关的安置事宜),当局将向他们提供所需
协助。当局在提交有关法案前,会就人力资源供应
情况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进一步资料。一名议员对认
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身分承担评估楼宇
安全此一繁重职责表示关注,当局摘记该名议员的
关注,并答应会考虑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另一可
能性。

10.就楼龄达20年的楼宇日增所带来的累积效应,议
员关注到政府当局是否有足够资源推行验楼计划。
署理屋宇署署长回应时估计龄达20年的楼宇每年约
增加600幢。此等楼宇的定期评估周期分别为5年、7
年及10年,视乎其用途而定。当局会分阶段推行验
楼计划。计划的第1年会包括约1 000幢楼宇,而在计
划推行期间,会逐步增加至每年3 000幢楼宇。预计
此项计划日后将需要增加额外的人手配合,政府当
局亦正设法解决各种资源的需求问题。当局相信,
经过在计划初期所进行的评估工作及所需的补救工
程后,计划的大部分基础工作已告建立,并已留有
纪录,其后的评估工作因而可能需要较少资源。视
乎计划实施的进度而定,当局届时将会检讨资源情
况。

设立政府基金

11.一名议员认为,居住在老化及破旧楼宇的人士可
能无法负担验楼计划带来的经济重担,并建议当局
应进行楼宇的一般评估,从而减少需要进行修葺工
程的楼宇数目。另一名议员则建议设立一个基金,
以支付老化楼宇的保养工程费用。

12.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强调业主有
责任为其物业进行保养及修葺工程。当局了解区议
会及普罗大众关注到部分业主在支付验楼计划所引
起的评估、勘测及修葺费用时可能有困难,并正考
虑如何解决此一问题。主席认为当局不但应解决业
主沒有能力支付工程费用的问题,更应解决业主不
愿意支付此等费用的问题。

13.有关设立一个政府基金以支付老化楼宇的保养及
修葺费用的建议,署理屋宇署署长证实当局正考虑
设立一个环境美化基金。设立该基金的其中一个目
的,是协助老化楼宇的业主支付修葺费用。

保养的责任

14.一名议员关注到有需要制订法例,以识别租戶与
业主之间有关保养及修葺的责任,因为此一责任往
往沒有明确的界定。署理屋宇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
,就修葺令而言,所针对的是业主而非租戶。在回
应议员提出的建议时,当局答应考虑在有关法案中
,明确地界定业主须承担保养及修葺其物业的责任

验楼计划的适用范围

15.议员虽认为有需要推行验楼计划,但对划定界线
,规定楼龄达20年的楼宇需接受验楼表示有所保留
。署理屋宇署署长在回应时提供下列资料,以支持
拟议需接受验楼的楼龄:

  1. 有关楼宇安全的投诉,大多数均针对楼
    龄达20年或以上的楼宇;

  2. 根据统计数字显示,屋宇署所发出的修
    葺通知书均涉及楼龄达20年或以上的楼
    宇;及

  3. 随著当局制订较严格的建筑规定,自70
    年代中期建成的楼宇的水准均已有所改
    善。

16.在提及当局所提供的资料(指咨询文件的第9段)时
,一名议员关注到验楼计划费用高昂。根据咨询文
件估计,以一幢楼高25层,共有200个单位的典型住
宅楼宇为例,假如须进行两个层次的检验,则每戶
于7年內所须承担的费用约为11,000元。即使未计修
葺的费用,业主单是检验楼宇已须支付为数约达2
百20万元的费用。假如楼龄达20年或以上的楼宇共
有约300 000个单位,检验楼宇的总费用将超过30亿
元。在理论上,是否需要进行修葺应与楼龄成正比
。为了提高验楼计划的成本效益,该名议员认为验
楼计划的适用范围应收窄至较旧楼宇,例如楼龄达
30年的楼宇。另一名议员赞同其意见,并补充谓,
进一步限制适用范围,将会大大减少需接受验楼的
楼宇数目,从而节省不少人手与资源。他又建议,
不论所划定需接受验楼的楼龄为何,政府当局应保
留权力,可指令当局认为有需要验楼的任何楼宇进
行一般评估及/或详细勘测。

17.署理屋宇署署长感谢议员提供宝贵意见,并答应
重新考虑验楼计划的适用范围。他又补充,本港的
楼宇中,约有50%的楼龄逾20年,而楼龄逾30年的
楼宇则低于30%。

18.议员察悉,一本名为《楼宇安全检验计划简介》
的小册子载有验楼计划的额外资料,并要求当局为
议员提供此一小册子。

(会后补注:该小册子已随临立会CB(1)302号文件分
发予议员)

V.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隧道工程
(临立会CB(1)256(02)号文件)

19.在一个观察仪的协助下,署理渠务署署长向议员
简介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的工作进度,并著
重指出该份参考文件的要点。

20.主席询问当局当日挑选首名承建商进行6条隧道
工程时采用的准则为何。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答
时表示,当局当时是按照一般投标程序挑选承建商
。署理渠务署署长补充,当局拣选法国与日本商人
联营的Campenon Bernard Maeda公司为该项工程的
承建商,是基于该公司在隧道工程方面的往绩十分
良好。该法国公司曾参与英法隧道的隧道工程,而
且所提供的合约条件非常优厚,此乃该联营公司在
1994年成功取得该两份隧道工程合约的原因。不过
事后当局汲取教训,把6条隧道的工程重新编订成
为3个完成工程合约,以便重新招标,并订定规例
,限制同一名承建商不可获批超过两份合约。

21.鉴于该合约事件,主席认为有需要检讨投标程序
,要求参与投标的公司提交详细的资料,确保招标
的工程可按照合约所订定的期限及预计的成本完成
。在批出合约时,投标价格不应是考虑的唯一因素
,因为不少竞投公司为取得合约,不惜提交非常低
但不切实际的投标价格。此外,竞投公司须证明所
报价格合理,而其公司又可按报价完成工程。

22.署理渠务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在重
新招标承办余下的隧道工程时曾下过一番功夫。在
1997年7月批出合约前,当局邀请竞投公司解释他们
计划如何进行工程。当局对工程可如期及按预算完
成感到满意。

23.对兴建6条地下污水隧道的成本预算从13亿元大幅
增加至33亿元,议员表示深切关注。他们要求当局
就此作出详细全面的解释。

24.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增加的预算成本中,
45%是因为合约价格有所提高及通胀所致;25%是由
于需要重新调配资源及提供钻挖隧道的机器;而20%
则因另外聘请其他承建商,为现有隧道工程地盘提
供维修及保安服务,以及支付律师及顾问服务费。
当局在回应议员的提问时,答应在要求财务委员会
申请拨款时,会在提交的文件中就修订预算成本提
供详细的分项数字。

25.至于该项工程的可行性,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
示,政府当局在1996年12月收回地盘前,曾就工程
的可行性向法律专家及土力工程专家咨询意见。他
们的结论为该项工程是可行的,而当局亦已在1997
年7月批出1份完成两条隧道工程的合约。署理渠务
署署长指出,根据过往的纪录显示,本计划下更复
杂的隧道工程亦可如期完成。

26.一名议员建议向承建商索取保证金或按金,以防
范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
时表示,此举并非政府的惯常做法,并会在财务方
面带来影响。虽然如此,他答应考虑此一建议。署
理渠务署署长并证实,为推行工程的财务管制,当
局会在工程各阶段的主要部分完成后,分期向承建
商发放合约所订定的款额。

27.至于索偿的问题,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当
局计划就收回两项隧道工程合约所引致的损失,向
有关承建商提出索偿要求,其中包括完成隧道工程
所需的额外开支。在计算出完成隧道工程涉及的额
外开支后,当局便会提出索偿的要求。

28.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