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23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

临时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27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简福饴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振英议员
杨 钊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根培议员
顏锦全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

袁 武议员
程介南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及V项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李忠善先生

议程第IV项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市区重建)
陆仿真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长(管制及执行)
梁兆康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助理局长(市区重建)
何盛田先生

议程第V项

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理)
锺永佳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1007号文件)

1998年1月15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商定于1998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时45分举
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上,讨论《全港发展策略检
讨》的最后行政报告书。事务委员会与环境事务委员
会的联席会议将于事务委员会例会后随即举行,讨论
议题"东江水的水质"。

(会后补注:应政府当局的要求,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
将改期至1998年3月26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举行。
联席会议将于1998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11时45分举
行。)

3.主席告知与会人士,按照临时立法会的《议事规则》
第77(14)条的规定,每个事务委员会在会期內须向临
立会最少提交一份报告。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将于稍后
分发予议员参阅,以便于下次例会会议席上通过。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临立会CB(1)989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批出污水隧道完
成合约采用的程序与措施而提供的参考文件)

4. 议员察悉该份文件。

IV. 改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
(临立会CB(1)997(01)及CB(1)997(02)号文件)

5.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市区重建)向议员简
介设立改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该贷款计划)的建议。
设立该贷款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协助需要财政资助方
能参加楼宇安全检验计划的住宅和商住楼宇业主。议
员察悉当局将会成立一个由官方及非官方成员组成的
咨询委员会,以监督该贷款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在
批核贷款申请时提供意见。议员虽支持该贷款计划的
精神,但要求当局就其范围、财政需求及还款安排提
供详细资料。

该贷款计划的范围

6.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市区重建)解释,《建
筑物条例》(该条例)( 第123章 )第26A条赋权屋宇署署
长如在进行楼宇视察时,发现楼宇內有残破或损毀的
迹象,则有权发出命令,要求该楼宇的业主进行详细
的楼宇检查及/或维修工程。该贷款计划的主要对象
是楼龄在30年或以上,以及其楼宇出现残破或损毀的
业主,屋宇署署长会邀请他们参加楼宇安全检验计划
,即为其楼宇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工程,使其楼宇在
结构稳固度、楼面外墙饰面的完整和消防安全方面,
均能达到楼宇安全的标准。倘接获屋宇署根据《建筑
物条例》第26A条送达命令的业主只打算进行命令所
规定的工程,将不符合资格申请该项贷款。如业主未
能依照命令行事,屋宇署署长将会代为进行检查工作
/工程,但会向有关业主收回有关费用。另一方面,
如业主依照第26A条的命令进行所规定的检查/维修
工程,并同时进行楼宇安全检验计划下的检查与改善
工程,将符合资格申请该项贷款。此外,未接获屋宇
署根据第26A条送达修葺令的业主,可自动参加楼宇
安全检验计划及申请该项贷款。屋宇署助理署长 ( 管
制及执行 ) 补充,在推行计划的第一年,当局打算检
查 400 座楼龄30年或以上的楼宇,以评估是否须根据
第26A条发出命令,及邀请另外 700 座楼宇的业主参
与楼宇安全检验计划。

7.议员察悉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6A条送达的命令
可能因整座楼宇的公用地方或个别物业而发出。如此
一来,根据第26A条发出的命令可能只影响一座楼宇
內若干业主。在此等情况下,当局应考虑给予接获根
据第26A条送达的命令而参与楼宇安全检验计划的申
请人,与并未接获该命令已参与楼宇安全检验计划的
申请人两者不同数额的贷款。他们要求政府当局提供
补充文件,进一步说明有关详情。

8.在回应议员进一步询问有关申请人的资格时,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市区重建)指出,租戶既沒
有法律责任,亦沒有权利为非拥有业权的物业进行任
何工程,因此,只有业主才有资格申请该项贷款。此
外,当局无意就至少需获楼宇內若干百分比业主同意
申请贷款设定严格的下限,以作为接纳贷款申请的先
决条件。当局会根据个别个案考虑是否批准贷款。为
了确保业主会偿还贷款,当局将会在土地注册处就个
别业主的物业登记押记。当局理解业主立案法团在统
筹及进行楼宇维修与修葺工程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因为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业主立案
法团是负责管理楼宇的公众地方的合法团体。然而,
当局取得的法律意见显示,《建筑物管理条例》并未
给予业主立案法团取得贷款的权力。当局会评估是否
有需要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给予业主立案法团
此一权力。他又察悉一名议员建议扩大业主立案法团
的法定权力,使其可向楼宇业主收回维修工程费用。

财政及还款安排

9.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市区重建)表示,该
贷款计划无须申请人接受入息审查。当局就该等贷款
实施"无盈利、无亏损"的利率,与为公务员提供的居
所资助津贴所收取的利率一样。该份参考文件的附件
I假设该利率为6.5厘,当局将于1998年4月重新订定该
利率,并会考虑为有特别经济困难的情况提供免息或
优惠利率贷款。取得贷款人士可在维修工程完成后分
36个月摊还,整个还款期会以固定利率计算,但当局
会每隔6个月检讨新批贷款的适用利率,以便该利率
可与现时的"无盈利、无亏损"利率一致。他又承诺考
虑一名议员的建议,让业主可选择以固定利率或浮动
利率还款。不过,他指出,提供此一选择将会对该贷
款计划的行政成本有所影响。

10.应议员的要求,屋宇署助理署长(管制及执行)解释
该份参考文件附录I所载列的预期财政需求。他着重指
出所需款额的计算方式,是假设接获根据《建筑物条
例》第26A条发出命令及被邀请参与楼宇安全检验计划
的楼宇业主中,有3成会申请该项贷款,而其他楼宇的
业主则有1成会自动申请贷款;估计为每单位提供的平
均贷款为40,000元;假设"无盈利、无亏损"的利率为6.5
厘,欠缴还款率为5%。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市区重建)补充,倘财务委员会在1998年3月20日会议
席上批准为该计划拨款5亿元,当局计划在1998年年中
实施该贷款计划。而估计成立初期的资本足以支付该
贷款计划首2年的运作费用。当局会在实施该贷款计划
第1年后评估是否有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拨款。

V. 丁屋政策
(临立会CB(1)997(03)、CB(1)997(04)号文件)

11.议员察悉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有待完结的丁屋
申请个案共有17640宗,因而对政府当局处理申请的进
度缓慢表示关注。部分议员指出,虽然地政总署承诺
在170个工作天內完成处理一宗丁屋的申请,但此时限
是由当局为申请人开立档案当日起计算,而从递交申
请至开立档案之间的相距期间,则并无任何承诺时限。
议员促请当局检讨现行审批丁屋的申请程序,以期加
快审批申请及改善有关政府部门的效率。一名议员询
问当局有否为每区订定每年审批申请个案的限额。

12.关于议员对审批申请需要冗长时间所表达的关注,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作出回应时表示,
地政处是以先到先得的方法处理该处收到的申请。处
理申请程序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而每一申请个案的
复杂程度均有差别。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
理)强调,当局并无就每年审批的个案订定任何限额,
而每区亦采取相同的审批程序。他补充,近年当局在元
朗、北区及大埔收到最多申请,因此,亦相应地累积
了大量有待完结的个案。当局已增派人手到该等地区
处理申请个案,当局计划在3年內清理所有有待完结的
个案。为加快处理程序,当局于1998年2月在元朗推行
一个为期17个月的试验计划。在该计划下,申请人可
选择承建商提供的测量及法律服务,费用为22,000元。
当局会在计划推行后6个月进行检讨工作,倘该计划证
实有效,将会扩展至其他地区。此外,地政总署从1998
年2月开始对每一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申请人
是否符合资格。当局会及早通知未能符合基本规定的
申请人,并会通知合资格但未能提供所需文件的申请
人提交有关文件。

13.至于检讨现行申请程序的建议,规划环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长(地政)表示,当局已于1997年9月成立委员
会检讨丁屋政策。该委员会将研究所有相关事宜,包
括土地供应、资格准则、丁屋的标准、现行申请程序
及未来方案等。委员会计划在1998年內完成检讨工作,
并会就检讨结果咨询有关方面,包括乡议局及立法机
关。他答应在会后就检讨的范围及进度向议员提供资
料。

14.关于在元朗推行的试验计划,一名议员询问此计划
可如何加快处理申请程序。虽然部分议员认为该试验
计划可以接受,但其他议员却认为有关计划为愿意支
付法律及测量服务费用的申请人提供快速服务,因而
质疑此一政策是否公平。他们认为倘处理丁屋申请程
序出现延误是因人手不足,实应透过增加人力资源解
决问题,而涉及的成本则应从服务费中收回。

15.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理)在回答议员的问
题时解释,由于人力资源紧绌,无法只就处理申请丁
屋的工作调派额外人手。地政总署是在乡议局的要求
下,才建议推行该试验计划;该计划藉雇用私人机构
的专业人士进行有关个别丁屋地盘的规划界线工程,
拟备夹附于批地文件的地盘平面图,拟备法律文件及
注册业权契约等工作。当局已就该试验计划咨询乡议
局,乡议局对此计划表示支持。预计参与该试验计划
的申请个案所需的处理时间可缩短5至6个月。承建商
费用订为22,000元,是透过公开投标方式而订出的数
额,当局认为此一数额相当合理。每次申请免费建屋
牌照及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政府土地的行政费用分别
为5,400元及9,000元,此等费用仅为处理一宗丁屋申
请总成本的20%。

16.就此,一名议员指出,申请人如要在合约所订明的
时限內加快处理其申请,可能别无其他选择,只好选
择参与试验计划。另一名议员表示,该试验计划应只
是加快处理丁屋的过渡措施,简化及精简现行的处理
程序,才是解决问题的长远方案。

17.鉴于在1997年4月至12月期间所递交的申请数量骤
增,议员促请当局在检讨该试验计划及进行丁屋计划
的整体检讨时,应对预期的申请数字加以考虑。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作出澄清,现时有待
完结的个案数字,其实包括了若干因缺乏土地及有关
方面提出反对等原因而须重新递交的申请。虽然如此,
当局在检讨丁屋政策时会考虑到议员提出的意见。

VI. 其他事项

18.一名议员表示曾在较早前的一次会议中要求当局与
深圳当局就湿地弥偿进行顾问研究及规划共同策略,
他询问政府当局对此有何决定。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长(地政)答应把此事转介有关部门,并由该部
门作出回应。

[会后补注:当局所作回应已于1998年3月3日随临立会
CB(1)1045号文件分发予各议员]

19. 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