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4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CB1/PL/PLW/1

临 时 立 法 会 房 屋 事 务 委 员 会 及

规 划 地 政 及 工 程 事 务 委 员 会

联 席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1997年7月24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房屋事务委员会委员

陈婉娴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简福饴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缺席委员:

房屋事务委员会委员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财喜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廖成利议员
谭耀宗议员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

袁 武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皇发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房屋局

房屋局副局长
华贤仕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房屋策略)(署理)
蓝列群女士

规划环境地政局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地政及规划)
刘励超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特别职务)
吴恒广先生

地政总署

政府地政监督(总部)(署理)
麦乐端先生

规划署

助理署长(房屋及土地供应)
刘夑明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4(署理)
卢思源先生


I. 选举主席

陈婉娴议员获选为是次联席会议的主席。

II. 未来5年的土地供应

2. 主席欢迎议员及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联席会议。
鉴于当局最近就土地供应所发表的公布,有关事务
委员会因而召开是次联席会议,讨论未来 5 年的土
地供应。此议题亦与紧接联席会议后举行的房屋事
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中一项议程“承诺每年提供85 000
个房屋单位”有关。她又感谢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
有关房屋用地供应督导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成员名
单及优先工作范畴,以及批地计划等资料摘要。

(会后补注:该等资料摘要于会后随临立会CB(1)87
号文件发出。)

3. 应主席的邀请,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表示,为
了增加透明度,政府当局现已公布五年批地计划,
该计划包括由1997年7月至1999年3月共21个月內的
卖地计划,及随后3年(即1999年4月至2002年3月)预
测可供应的土地的数量。议员随即就下列问题进行
讨论。

土地的准备情况

4.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陈鉴林议员
问及批地计划所列157公顷及276公顷土地可作发展
的准备情况达到何等程度时解释,在该等土地中,
部分是经敷设公用设施的土地,其余则需要进行地
盘平整工程。为确保工程能如期完竣,政府当局将
在批地条件中列明须在3年至4年间完成物业上盖工
程。未能按此一规定在期限前完成物业上盖工程的
发展商,将会根据有关土地的地价以递增方式被当
局判处罚款。至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个案,政府甚至
可收回有关土地。

5. 许贤发议员认为此一罚则不足以起阻吓作用,因
为大部分发展商会把罚款视作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重要的是确保楼宇在建成后立刻在市场推出发售。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出售
楼宇是一项商业决定。他更指出,延迟发售楼宇的
发展商将须承担因延迟发售所导致的财政成本,如
利息、管理及维修成本、差饷及地租等。

6. 张汉忠议员亦强调将批出土地应具备充足的交通
与基建设施的重要,并提述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曾
批评批予该会的土地缺乏此等设施。此外,他亦察
悉低密度住宅区占批地计划范围的42%,但此等地
区建成单位的数目只占全部单位总数约10%,故询
问政府当局有否考虑增加及尽量提高地积比率,包
括把新市镇边缘的低密度地区改订为较高密度的地
区。

7. 规划署助理署长(房屋及土地供应)回应时简单解
释,城市规划的原则将住宅区划分为不同密度的分
区 高、中、低密度。由于交通、基建及社区设施
不足,部分地区不能承受高密度的发展。至于新市
镇的规划,市中心通常由高密度地区组成,而密度
逐渐向边缘方向降低。当局在评估房屋发展的密度
时,通常会考虑到以上因素及居民对房屋的期望。

8. 房屋局副局长指出,基本工程储备金备有基金,
可为已确定为适合作房屋发展的土地提供所需的支
援设施。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补充,房屋司曾于
1997年5月致函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解释当局为
房委会提供的土地不一定是完全经平整的土地。批
出此等土地实有助加快而非阻碍房屋单位的兴建,
因为这样可把规划与预备及基本的基建设施建筑工
程相互连系之间可能发生的问题减至最低。政府当
局亦以同一方式批地予私人发展商。

9. 在提及批地计划中所列预计建屋量时,何承天议
员着重指出该等数字并未反映筹建房屋单位最少需
要3年时间。他认为有需要列出由现时至 2004/05 年
期间每年建成的单位数目,以反映实际的房屋单位
供应量。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答允以书面方式提
供此等资料。他进一步阐释在1994/95年至1996/97年
期间批出的土地及该期间內的重建计划将足以在
1997/98年至1999/2000年期间兴建231 000个单位,而
在1997/98年至2001/02年期间批出的土地及重建计划
则可在2000/01年至2004/05年期间与建526 000个单位
。如此一来,从现时至2004/05年,估计公营房屋及
私人楼宇单位的总供应量将达757 000个。

10.在回应何承天议员的问题时,房屋局副局长表示
,预计在1997 年至2000 年期间,房屋单位的供应量
为 231 000个单位,此一数量符合房委会及房屋协会
(房协) 已公布的指标。至于财政司司长所引述的建
屋估计数量100 000个单位,将可粗略分列为:50 000
个租住公屋(公屋)/居者有其屋(居屋)单位;10 000
个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私人参建计划)单位;36 000
个私人楼宇单位(20 000个新批租契单位,16 000 个
重建及契约修订单位);及约5 000 个夹心阶层住屋
计划(夹层住屋计划)单位。政府当局有信心可达致
行政长官所发表有关每年兴建最少85 000个单位(从
1999/2000年开始)的特定指标。

房屋用地督导委员会

11.周梁淑怡议员亦关注到筹建房屋单位所需时间。
她要求当局以表详细列出过去3年筹建房屋单位所需
时间,并同时列出为符合各政府部门在规划、交通、
基建设施、环境及其他方面的规定而耗用的时间,
以及预测未来筹建房屋所需时间,以作比较。她进
一步询问可采取哪些行动,以尽量减少因各有关部
门不同的要求而引致的工程延误。

12.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解释拨地之后,当局假设
筹建房屋单位需要3年时间。至于不同部门的不同要
求,在1997年7月16日房屋用地供应督导委员会(督
导委员会)行会议后,财政司司长在记者招待会中
宣布,委员会决心清除所有障碍,以达致建屋量指
标。就委员会会否考虑私人发展商的意见,规划环
境地政局副局长表示,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7年年
初在成立督导委员会前,曾与所有有关专业团体 (
包括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举行会议,并就此问题征
询他们的意见。规划环境地政局已把他们的意见
适当地纳入为督导委员会拟备的文件中。

13. 何承天议员要求取得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进度表
,并询问委员会会否就简化楼宇建筑程序及加快筹
建房屋单位所需时间,公布其建议,以及发表中期
进度报告。他补充,他曾去函财政司司长,但至今
仍未收到他的回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澄清,
为委员会提供支援服务的秘书处并非隶属规划环境
地政局,议员及市民如对委员会的工作有任何意见
,可把意见送交该秘书处。据他所知,委员会并无
订定需完成其工作的任何时限,但当有问题出现,
委员会便会着手处理。委员会会藉行政长官在1997
年10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汇报其工作进度及作总结
,而房屋局局长将于1998年初出任该委员会主席一
职。在何承天议员要求下,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答允向财政司司长转达何议员希望委员会向临时立
法会 (临立会)议员提交工作进度报告的要求。

批地计划

14.在提及批地计划时,简福饴议员指出,批地计划
并未包括契约修订及把农地更改为住宅用地的个案
,并建议日后此等用地在取得当局的规划审批后,
亦应包括在批地计划內。他询问地政总署有否作出
处理契约修订及更改土地用途申请的服务承诺,以
及当局会否就简化环境及城市规划过程作出检讨。

15.规划署助理署长解释,规划署已拟备多个分区计
划大纲图,作为农地发展的指引。倘发展商有意修
订土地用途以配合其工程计划,规划署欢迎他们就
有关发展申请的处理程序与该署进行磋商,以协助
土地的发展。《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中规定规划
署须在接获发展商的申请后两月內,提交该份申请
书及该署对有关申请的评估。城市规划委员会在考
虑该等申请时,可向发展商索取额外资料,但发展
商可能需时准备此等资料。至于服务承诺,规划环
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上述问题相当复杂,所
涉及的各方及法律文件亦不少;此外,亦往往需要
进行咨询工作。为此之故,政府当局无法按议员的
建议作出特定的服务承诺。他又补充,通常简单的
个案也需要一年时间才能完成整个申请程序,而涉
及计算地价的复杂个案更需要较长的时间处理。规
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答允研究该名议员的关注事项
,并将其意见转达督导委员会。

16.黃英豪议员询问批地计划在处理上会否留有弹性
;及当局有否订定应变计划,应付日渐增加的回流
人士 (在1995年有超过100 000名)及来自中国內地经
济条件较佳的家庭所带来的房屋需求的转变。规划
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土地并非可迅速
制成的货品,土地供应有限亦是可以理解的。他表
示,财政司司长已答允每年发表一个 5 年累进供应
计划,而此一计划将顾及多项因素,如人口的转变
及市民对房屋的期望等。

房屋单位供应的预测

17. 邓兆棠议员忧虑,在未来5年內供应146 000个单
位的预算将不足以达到行政长官许下每年供应85 000
个单位的承诺。陈鉴林议员亦指出,虽然政府当局
预测在1997/98年至2004/05年期间的房屋单位供应量
为757 000个单位,批地计划显示在1997年7月至2002
年3月期间在出售政府土地上可兴建的单位仅为
146 000个。他要求当局以书面方式就如何调节此一
差距提供详细资料,以便向议员证明政府当局将可
提供充足的建屋用地;此等资料应包括契约修订及
在现时发展商手中的土地库所兴建的房屋单位数字
。他认为政府应有此等资料,因为他们应正在处理
若干发展商所递交的发展申请。

18.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答允提供所需资料,并着
重指出批地计划中所列出的 433 公顷土地只是指出
售的官地。发展商所持有的若干土地可能仍未就进
行发展准备妥当,发展商将需向当局申请规划批核
。梁振英议员补充,私人发展商所提供的房屋单位
将可填补需求与预计的房屋单位供应量二者的差额。

19. 鉴于近年当局往往未能达致建屋量指标,杨钊议
员要求当局提供在过去5年內有关公屋、资助房屋及
私人楼宇原有建屋量指标的资料;过去5年內每年实
际建屋量及未能达致原有指标的原因;以及在未来5
年将如何就此等不足之数作出补救。

20.房屋局副局长在回应时向议员提供有关数据的最
新资料,并答允以书面方式提供更多详情。政府当
局曾在1994年至1996年期间许下承诺,到 2001年时
会为市民提供141 000个公屋单位,75 000 个资助房
屋单位,24 000 个夹层住屋计划单位,当局有信心
可以达致此等指标。有关建屋量指标已在公营房屋
发展计划中公布。虽然在150 000名公屋申请人中,
估计只有约80 000人符合申请资格,但现时轮候公
屋的申请人大约仍需轮候6年半才能获得编配单位
。当局亦曾许下服务承诺,把轮候时间缩短至少
于5年,而行政长官更承诺进一步把轮候时间缩短
至3年,此等均是朝著正确方向迈进的发展。

物业价格

21. 有关每年提供85 000个单位的承诺,王绍尔议员
询问当局作出该项估计数字的根据为何,并询问当
局有否评估此项估计数字在抑压楼价方面的影响。
他又以居屋的价格为例,警告政府切勿在物业投机
活动中起带头作用。房屋局副局长强调本港的物业
市场是一个自由市场。当局的目标,是在不直接干
预楼价水平的情况下稳定楼价。至于提供 85 000个
单位的承诺,则与以规划署为首的房屋需求研究工
作小组拟备的房屋需求模式所预测需建成 80 000个
单位有关。他澄清政府并未在物业投机活动方面起
带头作用,而订定居屋计划单位售价的主要原则,
是考虑申请人的负担能力。

立法会议员的角色

22.梁振英议员表示,房屋问题属行政长官所订出的
优先处理事项。他忆述曾建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
立后,3个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即房屋事务委员会、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及环境事务委员会能
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就“建立环境”的事宜携手合
作。他认为现在的立法机关应与过去所承担的角色
有所不同。按照基本法的条文,行政机关与立法机
关应互相规管及互相配合对方的工作,而重点更在
于后者。因此,立法机关应与行政机关互相配合,
在临立会余下的9 至10 个月內,就地政、工程及房
屋计划等范畴共同制订一个工作时间表。

23.梁振英议员继续表示,他个人认为设立众多事务
委员会及举行多个例会均是不必要的。此外,会议
程序的形式亦不应以质询政府官员,或要求政府提
供数据或澄清某些事项的形式进行。取而代之,召
开事务委员会的目的,应是让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
简报必需作出的法例修订,及要求立法机关在若干
事宜如海港填海及市区重建计划方面给予支持。他
认为有需要检讨事务委员会的惯例与程序。

24.主席表示,环境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已获通知有关
是次联席会议的详情。她强调临立会的议员负有监
察政府的角色,虽然行政机关有责任向议员说明立
法时间表、有关立法及财政方面的建议等,但立法
机关会视乎个别情况行事而不一定会支持行政机关
提出的建议。当有涉及深受关注的重要事项时,有
关事项可由事务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或透过多个事
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处理。至于有关事务委员会及
其会议程序的建议,主席表示梁振英议员可在內务
委员会中提出其建议。

25.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梁振英议员是行政长官在房
屋政策方面的顾问,其在此范畴所得的资料或会较
其他事务委员会委员为多,但临立会议员须透过提
问取得所需资料,才可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工作,
从而有效地执行议员的监察职务。她希望梁振英议
员并非暗示议员应扮演橡皮图章的角色。她补充,
议事规则已为事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提供依据;联
席会议是讨论深受及广受关注的事项的适当途径,
他们亦欢迎对该等事项有兴趣的其他事务委员会委
员加入讨论行列。若某一事务委员会对若干论题缺
乏认识,可由对该论题较熟悉的个别事务委员会接
手研究及处理。

26.陈鉴林议员亦表达同样的关注,他强调议员完全
无意向政府官员施压。事务委员会会议有多方面的
目的,包括让议员取得有关资料,确定工作进度,
表达意见及监察事态发展。倘行政机关能迅速地提
供所需资料,将有助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协调与
合作。

27.梁振英议员在回应时表示,各事务委员会的联席
会议或个别事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其讨论形式并
不重要;讨论的內容、所涉及各方的相互理解及日
后的工作计划表才是最重要的。他促请议员以远大
的眼光处理此事。

28.何承天议员指出许多对事务委员会的批评均欠缺
充分理由支持。他表示事务委员会一向与政府当局
关系良好。事务委员会通常会建议讨论项目,并就
是否可讨论该等项目,征询当局意见,此等例子包
括城市规划事宜及海港填海问题。由于临立会的事
务委员会仅在两日前(即1997年7月22日)成立,在时
间上根本不容许委员订定工作计划表。他重申,行
政机关及立法机关之间一直存著相互理解,他认为
此等惯例既无不妥之处,亦无须作出任何改变。

29.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此等讨论确定了有需要设立
事务委员会。维护公众利益是议员的共同目标,与
当局提出的迫切建议同样重要。临立会议员所承担
的协调与监察政府政策与工作的双重角色实应共存
。当局必须接受议员并非经常赞同其建议的事实。
倘若议员有充分理由反对当局所订定的若干目标,
便往往有需要就此等事项进行讨论。

III. 其他事项

30.议员同意两个事务委员会再举行另一次联席会议
,跟进有关土地供应的问题,而有关联席会议的详
情,将由两名主席及事务委员会委员进行商议后再
作安排。

31.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房屋事务委员会的会
议随即在联席会议后举行。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14日

*亦为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