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发展的审批程序

绪言

地产发展商和有关专业团体对发展审批程序复杂而且需
时太长表示关注,并认为这些程序应该予以简化和加快
处理。政府方面亦希望能够简化审批程序和消除一些繁
复的步骤。有见及此,我们已咨询了有关的团体和检讨
了发展的审批程序。

2. 被咨询的团体认为我们必须改善审批发展程序的效率
,以及使审批程序更为明朗和更具透明度。他们特别提
出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和各局能够有更佳的协调;增加资
源使他们能够应付日益增加的工作量;申请审核者与政
府有更多沟通;为多些审批程序的步骤设定时限;及政
府减少干预。政府在检讨发展审批程序时大致上采纳他
们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检讨的结果,订定了下列改
善措施。

整体制度

3.我们同意以下事项 –

  1. 加强规划署、地政总署和屋宇署的跨部门统筹工
    作。当局将发出指引,列明各部门在发展审批程
    序的任务和职责。现时的协商制度应该维持,而
    在可行的情况下,应设立提供综合服务的小组作
    支援。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将负责处理与私人
    机构计划有关的上诉;及

  2. 在有关部门培养方便经营的精神。当局会向部门
    首长发出清晰的指引,解释政府并非要阻挠发展
    建议;相反地,政府是要积极地与发展商共同从
    各方面研究如何进行建议。
被咨询过的团体包括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
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地产建
设商会。

规划审批程序

4.规划审批程序将有下列改善 -

  1. 发出清晰的指引,使业內人士更容易了解有关程
    序;

  2. 规划署将会作出服务承诺,在收到下列申请后,
    须在6星期內作出回覆,这些申请包括根据《城市
    规划条例》第4A(3)条审批总纲发展蓝图、查核是
    否符合核准条件、以及审批对已核准图则所作的
    一些不涉及原则问题的轻微更改;

  3. 地区规划会议作为决定组织的角色应加强。其主
    席会平衡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会议上作出决定
    。申请人亦可出席地区规划会议;

  4. 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所发的批准信件会附上一
    份名单,列出各部门负责不同核准条件的有关人
    员的姓名和电话∕传真号码。此举可令申请人更
    容易跟进各项核准条件;以及

  5. 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会由两年加长至3年。此举可
    减少申请人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在处理申请延长有
    效期方面的时间和文书工作。
5. 上述的建议,主要是针对两项关注作出回应,即申请
获批准后,为遵守由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的条件所用的
时间,以及规划专员在处理规划申请的角色。现时的程
序,会在新《城市规划条例草案》通过后进一步简化。
条例草案所规定的事项当中,包括所有不赞同的意见(
反对意见)应在图则展示期完结后的 9 个月內由城市规
划委员会处理,并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这做法
比现时安排有很大的改善,因为现时安排并无列出法定
时限,一些个案的程序可能会拖延数年。此外,条例草
案建议把现时处理法定城市图则的建议修订的行政安排
变成法定程序,从而使程序更为明朗化。

土地审批程序

6.土地审批程序将会有以下的改善:

  1. 如已根据《城市规划条例》递交总纲发展蓝图,
    则在日后有关契约条件的申请将无须再递交此蓝
    图以供批核;

  2. 加强地政总署在土地交易的处理中所扮演的统筹
    角色;

  3. 加强地区地政会议作为决定组织的角色。该会议
    的主席会在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取得平衡,并在
    其会议上作出决定。申请人亦可出席地区地政会
    议;

  4. 为了缩短审批时间,有关审批大厦公契,以及在
    为尚未符合契约条件的未完成楼宇发出预售同意
    书的程序,将会有所改善;

  5. 把审批大厦公契的工作外判承办;

  6. 地政总署在处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所用的定义,应
    尽量与屋宇署在考虑建筑图则时所用的一致;

  7. 日后新的契约条件可以容许在获得地政总署署长
    的批准后进行轻微的修订,从而可减除正式修订
    契约的程序;

  8. 地政专员将可获授更大的权力去审批契约条件的
    轻微修订;

  9. 寻求更多资源,以应用现代化的资讯科技来加快
    土地处理程序;及

  10. 在日后新的契约条件下所定的建筑规约年期将会
    调整,以配合发展商申请发展审核过程所需的时
    间。
7.以上的建议,主要是针对重复递交总纲发展蓝图、地
政总署在处理土地交易时所扮演的统筹角色、地区地政
会议的表现、现时有关为尚未符合契约条件的未完成楼
宇发出预售同意书的程序、大厦公契的审批工作等。

环境审批程序

8. 我们将会发出实务守则,以指导发展商及认可人士应
如何处理交通噪音。上述实务守则列载实际可行的新方
法,以遵行环境保护署的规定。此举可以使认可人士能
够从一开始便根据环境保护署的规定来设计或更改其工
程设计。此外,我们亦会特别为面积超过 2 公顷的用地
清楚订明一套实际及经证实可达到的标准。在特殊情况
下,如最后的发展设计未能符合有关的标准,但认可人
认为有充份的理由支持应对其个案给予正面的考虑,则
可要求与环境保护署的高级管理阶层人员商讨。另面积
少于2公顷的用地,则无须向环境保护署递交建议书。

建筑审批程序

9.建筑审批程序有以下改善 -

中央处理系统的建筑图则

  1. 建筑事务监督会在第45天决定建筑建议是否基本
    上可以接纳,并把决定通知有关方面,例如认可
    人士等;以及

  2. 如当局认为建议基本上是不可接受而不予批准,
    不获批准的项目会保持不变,在正常的情况下,
    在重新提交图则时不会加上额外的不获批准项目;
批准和同意修订图则
  1. 批准书和同意书会同时发出,从而在每一次须提
    交修订图则时可节省28天;
批准和同意地基图则
  1. 屋宇署会同时处理批准书和同意书的申请,以及
    预早通知申请人地基建议是否基本上获得接纳,
    如不获接纳,则须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原因。处
    理时间将会大大减少(由87天减至60天);

下层结构的地基工程和挖掘工程
  1. 这些工程可同时进行,从而尽量减少或消除等候
    地基引证测试的空档时间。除了可节省数星期的
    时间外,还可使从地基至桩帽建筑工程及至最终
    完成上盖工程都不间断;
整体
  1. 当局将采取下列措施,改善中央处理系统 -

    1. 界定建筑发展工程的基本事项,以期减少需
      要查核的基本事项;

    2. 使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更多机会与
      屋宇署人员讨论基本事项;

    3. 确定建筑事务监督在根据《建筑物条例》就
      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作出决定的角色
      ;以及

    4. 强调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承建
      商自我规管的重要性。
10.上述建议主要是回应有关对中央处理系统,以及对
修订图则和地基图则的批准和同意程序的关注。

规划环境地政局
199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