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8日会议纪要的摘录
项目6 FCR(97-98)69
基本工程储备基金
总目701 ─ 土地征用
新分目 ─ 「批出收回新界土地工作的试验计划」
22.一位议员反对委聘顾问进行新界的收地工作此项建议
。他指出负责收地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及认识本
地情况,并质疑顾问有否能力及经验处理如搬迁坟墓及
有关“风水”之类的复杂事宜。顾问除须具备法律、规
划及测量方面的专业知识外,亦有需要要求私有土地业
权人就土地权益提出证明,而此举会侵犯土地业权人的
私隐。由公务员负责此等职务应较为合适。由于该试验
计划只会在2000年5月完成,而届时政府当局会进行评估
,因此该位议员亦质疑该计划能否有效纾缓地政总署预
计须收回4 000公顷土地的工作量。
23. 该位议员提及已成立逾10年的规划地政局局长与新
界乡议局联络会议收地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提供渠道,让有关方面可就新界的收地事宜进
行咨询。当局现建议将收地权转授予私营机构,显示有
关政策有重大改变,但当局事前竟不将此事提交工作小
组讨论,该位议员对此感到意外。
24.地政总署总产业测量师回应时解释,当局有鉴于收地
工作耗时才提出该项建议,而目的在于将性质并非敏感
的项目批予外界承办。顾问只会提供意见,而当局只会
将现时由地政总署负责的某些筹备工作批予外界承办。
他澄清,由区域市政总署人员负责的搬迁坟墓职务,以
及路政署及渔农处负责的与收地过程有关的职务将不会
批予外界承办。此外,如有关补偿事宜一类敏感性质的
文件,会继续由各区地政处的人员签署。
25.有关咨询工作小组的事宜,地政总署总产业测量师表
示,工作小组的职权范围涵盖收地政策及补偿率。由于
该项建议涉及将有限数目的收地工作在地政总署的直接
监察下批予外界机构承办,而此举并无更改政策,故此
当局并无进行咨询。
26. 该位议员提及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曾于1997
年5月20日的会议讨论此事,并就有关顾问可能遭投诉
的关注事项,询问事务委员会委员讨论的结果。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事务委员会委员当时
所关注主要事项是政府、受影响的土地业权人及顾问
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当局在讨论文件第5段已证实,
政府与受影响土地业权人之间的关系会维持不变,而
顾问的权力及责任亦已清楚订明。
27. 部分议员对该项建议均表示有所保留。他们不同意
有需要将一直由政府负责的收地工作批予外界承办。
他们认为建议的原则及有关的工作过程应由工作小组
和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讨论。库务局副局长同
意撤回此项建议,并安排在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
会讨论后重新提交。她亦请议员注意,由有关的政策
局就涉及重大改变或财政影响的拨款建议咨询适当的
事务委员会,是当局的一贯做法。她向议员保证,当
局虽押后这样做和提早了提交讨论文件,但政府当局
并无意忽视此项规定。
28.政府当局撤回此项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