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重点工程项目日后的拨款安排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建议,在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结束
后,就有关完成重点工程项目的拨款安排。

背景

2.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是前立法局根据《营运基金条
例》于1994年3月11日以决议案形式成立的。1994 年2月
4日,财务委员会批准从资本投资基金注资 68 亿元给上
述营运基金。该营运基金则以这项注资及未动用款项所
赚的利息去支付重点工程项目,这些工程项目包括:

  1.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

  2. 荃湾∕葵青污水收集整体计划;

  3. 西北九龙污水收集整体计划;

  4. 九龙北部及南部污水收集整体计划(第I阶段);

  5. 东九龙污水收集整体计划;

  6. 柴湾及筲箕湾污水收集整体计划;及

  7. 将军澳污水收集整体计划(小型工程)。
附件A

3.我们已按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兴建了昂船
洲污水处理厂。由于承建商未有尽力进行工程,我们
于1996年12月收回6条地下污水隧道工程的工地。我们
已于1997年7月批出西面两条污水隧道的完成工程合约
,有关费用由营运基金基金支付。我们亦已为完成东
面四条污水隧道进行招标,而工务小组委员会于1997
年11月26日同意由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拨款。一俟财务
委员会批准拨款,我们将在完成评核标书后批出合约
。我们在实施污水收集整体计划的工程亦有良好的进
展。附件A列载重点工程项目承诺进行的工程计划的
开支预算。

4.1997年11月19日,临时立法会根据《营运基金条例》
通过在1998年3月31日结束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决议
案。由1998 年 4月1日起,污水处理服务将以拨款形式
运作,我们将会继续进行重点工程项目的基本工程,
但同时需要另外一个拨款来源去进行有关工程。

日后的拨款安排

5. 由于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是由资本投资基金注资成
立,因此渠务署署长必须在该营运基金结束后,把剩余
的资本归还资本投资基金。设立资本投资基金的决议案
规定所有剩余资本不得由资本投资基金转移至基本工程
储备基金。如果把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在1998年4月1
日前所须缴付的款项计算在內,我们估计截至1998 年3
月31日为止,该营运基金资本基金的结余约有25.537亿
元,分目如下 -

百万元
资本投资基金最初注入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的资本
6,800.0
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未
动用款项所赚的利息
1,091.0
7,891.0
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所
须缴付的款项
(5,337.3)
截至1988年3月31日止的
结余
2,553.7


6. 当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结束后,除非有另外一个拨
款来源,否则渠务署署长便不能进一步支付未完成工程
所需的费用。为履行合约责任,以及令建造中的重点工
程项目得以完成,我们建议在1998年3月31日后,从基本
工程储备基金拨款支付未完成的工程。

7.我们建议分别在工务计划的甲级工程內加入 24 项新项
目,并在丁级工程內加入两个项目,有关工程计划详见
附件B。以付款当日价格计算,我们估计尚未缴清的合
约建设费用将为30.113亿元,分目如下 -

附件B

百万元
所有重点工程项目计
划的最新核准预算费
8,348.6
至于1998年3月31日止
所须缴付的款项
(5,337.3)
截至1998年3月31日尚
未缴清的款项(以付
款当日价格计算)
3,011.3


若以现时价格计算,尚未缴清的建设费并未超过污水处
理服务营运金资本基金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的结余。

8. 当局将于 1998年1月7日寻求工务小组委员会的批准,
以便于1998年3月31日以后由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拨款完成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所留下的工程。

工务局
199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