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61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PS/1
临时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9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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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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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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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
黃宜弘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
- 黃倩仪女士
- 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狄麟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 柏志高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李淑仪女士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 柏志高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I.通过1997年8月25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322号文件)
1997年8月25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事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10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时45分
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公务员附带福利的检讨;
- 公务员的普通话训练;及
- 聘用临时公务员的最新情况。
III.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的检讨 ─ 范围及进展
(临立会CB(2)321(02)号文件)
3.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向议员简介文件所载政府
当局正在现时进行的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检讨所涉范围
,有关资料载于上述文件。她表示,《公务员事务规例
》就公务员如何必须避免出现及汇报利益冲突的情况和
有关的申报事宜方面,订明提供指引及作出规定。所有
公务员在受聘时必均须申报其在香港的私人投资。在工
作上可以取得市场敏感资料的职位,被界定为一律划作
第1I层职位,担任这些职位的人员必须每年须申报其在
香港的投资。其他职位被界定为则划作第II层职位,有
关人员必须每两年申报他们的投资一次。担任指定职位
的人员一旦晋升至首长职级,各决策局局长及部门首长
可规定要求担任某些指定职位的人员,各自他们申报他
们在香港以外地区作出而或会可能与其公职有潜在利益
冲突的私人投资。截至1997年9月,共有 707个职位被界
定为划作第I层职位,至于而担任第II层职位的首长级人
员则有1 500人左右。由于申报制度已实行了一段时间,
公务员事务局现正在进行內部检讨,研究申报制度的成
效。在待订出初步建议提出后,政府当局便会展开咨询。
4. 议员询问,以公务员的家庭成员或公司的名义进行投
资,是否亦须予该申报。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回
应时表示答称,申报机制并无明确未具体界定何谓“家
庭成员”的涵义。申报投资的指导原则,是在于该项投
资是否由有关公务员管控。若然,投资便须要作出申报
。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补充,申报投资是公务员
的责任在于公务员本身,。任何人员如有疑问,他们应
可向部门管理人员及公务员事务局寻求指引。
5. 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回应黃宏发议员的问题时
表示,公务员若与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的公司并与公务
员有联系,的该公司在香港进行的投资活动,应亦在现
行申报安排规定的规管适用范围內。另一方面,若公务
员投资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注册的公司,于中国而该
公司在內地从事物业买卖活动,牵则亦涉到及在香港以
外地区进行投资的问题。这类投资须应否申报,须由各
部门首长决定,,当中须顾及因素包括有关人员的公职
与有关所涉商业活动之间或会会否产生的任何潜在利益
冲突。
6.主席查询过去3年的申报个案数目。署理公务员事务局
副局长(1)谈到这点时就此解释,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
》,公务员必须定期作出申报利益,因此,他们总得在
不同的每隔一段时间,总有公务员需要作出申报。视乎
其职务的性质,申报有关人员应向部门首长或公务员事
务局作出申报利益,视乎有关人员的职责的性质而定。
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补充,第I层职位的人员若
进行价值相等于20万港元或其3个月薪酬金(以较少者为
准)的投资交易(以款额较低者为准),必须在7天內呈报
;这项规定是在申报制度最初于1995年实行时厘定订立
的。这个上述标准应否作出修订,将会在今是次检讨中
研究。
7.在李启明议员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提供过去3年公务
员因未能符合有遵守申报规定而需要受到纪律处分的个
案数目字。
IV.薪酬水平调查机制
(临立会CB(2)321(03)号文件)
8.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引领指导议员参审阅上述有关
文件,该份文件解释1986年上次薪酬水平调查采用的机
制及方法,以及调查其后的发展。他表示,政府当局现
时对薪酬水平调查所持的观点,看法是认为,在厘定公
务员薪酬时,把政府和私营机构的薪酬水平作一概栝括
比较固然重要,但却不应把这点视未必是为首凌驾一切
的考虑因素。要在私营机构找到足够的相类职位,与政
府职位互作比较,实有相当困难。政府当局相信认为,
进行薪酬水平调查的最终目的,是应在于订出给予合适
的薪酬,足以吸引、挽留及鼓励具适当才干的人员的薪
酬,以便这些人员向市民提供符合公众人期望的服务,
。而整套薪酬福利条件应为公务员本身及大多数市民视
作亦觉公平。要为达到这点上述目的,政府当局会继续
在证实按情况有所需要时,会继续检讨个别职系的薪酬
水平。现时已设设有多个独立的咨询团体,专门责就各
类与薪酬及服务条件有关的事宜,向政府当局提供意见
。这些咨询团体有为首长级职系而设的,也有为纪律部
队及一般人员非纪律部队而设的。政府每年亦会进行薪
酬趋势调查,以追查掌握私营机构的薪酬变动情况的最
新资料。综合上述所有这些因素结合起来,便组成为公
务员薪酬调整的基础。
9.杜叶锡恩议员注意到,近年高层薪金级别公务员的加
薪幅度较低层薪金级别公务员为高。她表示,这现象会
令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悬殊加剧,并会令有损低级公务
人员的工作士气。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
每年进行薪酬调整工作的方法机制,是参考照薪酬趋势
调查结果而制订立的,这项调查由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
件常务委员会(薪常会)辖下的一个独立的薪酬研究调查
组负责进行。为了对私营机构的薪酬调整作出一项合理
私营机构薪酬调整评估,当局该项每年进行的上述调查
时的对象,包括均会选择约70至75间足以代表良好拥有
好雇主的大型及小型公司,作为调查对象。至于监察该
项调查亦受到一个方面,则由管理人员阶层、薪常会及
各公务员工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监察。公务员事务
局副局长(2)再又指出,近年的薪酬趋势调查结果显示,
高层薪金级别人员的薪酬增幅较高。然而,政府会详仔
细研究低层薪金级别人员的薪酬趋势指标。为了尽量减
少对比增幅有别导致问题,以及并确保低层薪金级别人
员的处境待遇不会较以前为差,政府当局在过去数年已
把低层薪金级别最低人员 (例如第一标准薪级人员)的薪
酬趋势指标,提升至中层薪金级别人员(例如技工)的水
平。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在现行机制下,政府
当局可研究各项薪酬变动这一简单因素以外的因素,而
非单凭可让薪酬变动来作考虑。在过去3年,公务员每
年的薪酬调整幅度,已经大致与通胀方面的因素,(即
甲类消费物价指数)相符。1997年,薪酬调整幅度为高
于通胀率1.01%。
10.杜叶锡恩议员表示,她非常关注杂工人一类低收入职
工的处境。况在由于加薪不多的情况下酬增幅少,他们
生活捉襟见肘,只能勉强几乎沒法维持生计。她认为在
薪酬调整方面,政府应树立榜样,而非追随私营机构的
薪酬趋势。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政府相
信认为公务员的薪酬是公平的,。事实上,从政府可成
功招能聘请到并留得住各级具备合适才干良好的各级人
员,便可证明正好佐证这个观点正确。
11.夏佳理议员提到公务员的政府职位令人有“铁饭碗”
的想法,他询问当局在厘定薪酬调整幅度时,如何衡量
考虑公务员工作政府与私营机构工作性质不同这点的情
况。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答时表示,实际上情况
是,很多政府职位在私人机构均无设沒有同一对等的职
位。若干某几类别的政府职位在个人自由方面有所限制
,而且并会为任职人员带来一定的危险性及和压力大,
这些职位在私营机构并不存在。鉴于随著社会已非常发
达展变得更加日趋复杂,政府及私营机构在员工聘用用
方面的难免出现差别越来越大。政府采用的方法机制是
透过“分组”及或“广分职级法”,比较政府和私营机
构的职位。举例说,以其中一个方法为例,是用学历基
准是用作来比较政府及私营机构的相类职位的指标。至
于接受薪酬趋势调查及以便政府当局已从中搜集薪酬变
动资料的70多间公司,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政
府当局会每年会检讨所选择进行调查公司的名单。获选
中的这些公司回应接受调查与否,纯属自愿。
12.周梁淑怡议员询问,当局在进行公务员薪酬调整工作
时,政府当局是否沒未有理会把私营机构薪酬中的附带
福利部分计算在內。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
答称,除薪酬趋势调查外,政府当局每年亦会另行覆查
进行一项与私营机构现存有的附带福利有关的。他以私
营机构雇主“以支付现金方式”提供福利这个普遍趋势
为例,这个趋势是指出有关雇主由提供实物质福利 ( 例
如房屋)转为支付现金津贴,而从而令该笔现金津贴成为
了整体薪酬的一部分。然而,这些现金福利往往可识别
为包含各个可鉴定的福利部分项目,兼且可再细分为不
同种类别。他澄清,薪酬趋势水平调查已顾及整体套薪
酬方案福利条件,包括福利部分及薪酬部分。关于每年
进行的薪酬趋势调查及附带福利调查,两项检讨分别选
取薪酬部分及福利部分进行研究。此外,政府当局进行
为个别职系的进行薪酬检讨时,除考虑研究薪酬及福利
部分外,亦还会顾及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有关级别人员
所面对须承受的精神和独有工作压力。公务员事务局副
局长(2)补充,政府一向定期经常检讨与附带福利有关的
事宜,并不时作出更改。举例而言,自由去年以来开始
,新聘公务员已不再享有海外教育津贴已被撤销。
13.黃宏发议员注意到,公务员薪酬调查只把公务员概栝
括归纳为各个若干薪酬级别。他认为政府当局应根据公
务员的工作性质,把公务员细分成为不同类别,并且为
各类公务员分别进行薪酬作出相应检讨。政府当局表示
,公务员队伍约有400个职系,职级超过逾1 200 个不同
职级,,其中大部分职位在私营机构不能找到同一均沒
有对等的职位作可资比较之用。政府过去已曾研究不同
的调查方法,而在1986年进行的上次的薪酬水平调查中
在1986年进行,当局认为探讨把公务员概栝分成不同组
别的问题,结果发现概括分组是个合理方法,可据以进
行有意义的工作评估是一个,能够达致有意义的工作评
估。有关这点,政府在1988年获委任成立命的独立调查
委员会所得结论是,虽然即使有关方面要求对该项调查
的在若干某些方面范畴须作若干调整,但沒有任何令人
信服的理由,要对调查的一般整体结果提出爭议。
14.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黃宏发议员的问题时表示
,自1989年以来,政府当局已一共进行了4次调整职系的
工作。
15.周梁淑怡议员认为,与在私营机构担任同一职位的人
相比,部分专业职系公务员的薪酬似乎太高。黃宏发议
员指出,即使调整职系的工作令导致薪酬及福利减少下
调,但有关已属于有关职系的在职公务员却不会受到影
响,因为政府当局准许他们可继续按原有的其个人薪级
表支薪。黃宏发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可否实施采用英国
采用实行的“饱和薪酬”(marked-time pay)制。根据在该
制度下,除非在现职公务员的薪酬达到修订薪级表的某
一薪点,而该修订薪级表点的薪级酬水平又较他目前支
取的薪酬为高之前,否则该名现职公务人员便沒有无加
薪资格获得加薪。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
政府当局已设有处理有关情况的机制。他表示,若某部
门不再需要某个职系的人员,政府当局可把有关这些人
员可调往其他部门。至于在某个职系再无存在需要甚至
变得无须再设立这个种极端的情况下,政府当局可安排
该职系的人员调往转调另一职系。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2)补充,政府当局在检讨个别职系时,会考虑种种不同
的因素。,而在检讨过程中,当局政府当局必须须紧记
作为一个好雇主应该达到有的目标,以及有必要吸引及
和挽留好雇员这两点的需要。他表示,私营机构瞬息万
变,既然政府希望一切改变均以的速度维持合理的步伐
进行,故公务员薪酬的变动,难免会未如私营机构般易
受影响反应迅速。
16.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某些公务员职系是否难以招聘人
员是,以及而当局又会否在可见将来进行一项新的薪酬
水平调查。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答称,政
府当局一向密切监察招聘及挽留公务员方面的问题,并
会在有需要时采取行动。他举例说,在数年前,招募初
级警务人员曾有困难,政府当局随即进行检讨,并采取
措施处理解决这问题,例如调整入职薪点,以及在有关
在各职级实行的晋升人员方面可获“跳薪点”的安排。
在较广义阔的层面上而言,政府会透过其他方法,处理
有关问题,例如按进行基准作出比较、提供有效的培训
及进行工作表现评核等,以确保有关各人员拥享有良好
机会,在公务员队伍发展其的事职业前途。公务员事务
局副局长(2)补充,政府当局已不时按情况所需,要对个
别职系进行检讨。由鉴于现行机制的运作令人满意,政
府当局认为无须即时进行另一轮全体公务员薪酬水平调
查。
V.公务员管理简介
(临立会CB(2)181(01)号文件)
17.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向议员简述有关文件的內容。
该文件介绍公务员事务局的主要职务范畴,以及一些重
要工作的最新进展。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在管
理公务员方面,当局一向非常著重维持一个廉洁而有效
率的政府,不但在运作上开诚布公,更具有高度的公信
力和问责性。为实践上述目标,当局采取了多项措施,
包括透过咨询进行管理、提倡高尚操守和纪律、加强人
员培训和发展,以及实施有效的制衡制度,用以监察各
项政策的推行工作。
18.周梁淑怡议员询问上诉法院于1996年11月就外籍公务
员协会的上诉所作判决,会否改变公务员本地化政策的
推行方向。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称,法院虽然裁定
当局推行该项政策在某些方面并不合法,但认为本地化
政策本身是合法的。政府已采取补救措施,藉以执行法
院的判决。举例而言,对于已被降级并在晋升方面受到
限制的前海外合约人员,政府当局已于1997年6月征求前
立法局的批准,就这些人员因降级而蒙受的薪金损失作
出补偿,并在各部门开设多个编外职位,由有关的降级
人员出任。此外,当局现正就本地在职合约人员和海外
转制人员申请转至常额及可享退休金(常额长俸)条款的
有关机制和安排,征询各公务员组织的意见。至于发展
一支中英兼擅的公务员队伍这项政策,署理公务员事务
局局长表示,由1995年8月起,当局订立了一项入职要求
,规定所有按常额长俸条款受聘的本地人员,均须通晓
中英双语。
19.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根据
《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受聘的公务员,须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部门首长如认为有需要
聘用非永久性居民,须先征求公务员事务局的批准。以
航空交通管制主任职系为例,由于招聘适合的本地人员
十分困难,故需要聘用非永久性居民。目前,当局正考
虑以相同理由,聘请一些不是永久性居民的职业安全及
健康专家。上述永久性居民的规定亦适用于申请转至本
地合约条款的海外合约人员。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
示,公务员事务局并无统计有多少名在职公务员不是香
港永久性居民。
20.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答黃宏发议员的提问时表示
,政府当局无意查探海外合约人员如何取得他们的永久
性居民身分。她澄清,海外合约人员须先成为永久性居
民,才可申请转至本地条款。
21.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当局应加强培训,以改善公务员
服务市民的态度和礼貌。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表
示,公务员训练课程的其中一个主要部分,是向公务员
灌输服务顾客的观念。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培训处正努
力不懈,致力达到这个目标。到1996年为止,有关部门
和公务员培训处已为约35 800名人员举办适当的训练课
程。在这些人员中,大部分均为在工作上需经常接触市
民的前线人员。
22.周梁淑怡议员指出,市民常会索取一些他们有权取得
的资料,但有关政府部门在考虑是否答允要求时,却不
时受到市民批评,指其处事过于官僚或谨慎。政府当局
回应时表示已订有指引,指导公务员如何适当地处理这
些要求。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公务员在这方面
须遵照若干规则行事,其中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的规定。此外,当局亦已提醒各部门,若市民所索取
的资料不能公开,便应向他们详细说明箇中理由。署理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察悉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应加强公务员
在这方面的培训。
23.关于公务员的操守和纪律问题,政府当局答允提供过
去3年的纪律处分个案数字,供议员参考。
VI. 公务员当值时的个人安全
(临立会CB(2)321(04)号文件)
24.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向议员介绍各项促进公务
员工作安全和健康的措施,包括在部门协商委员会进行
讨论、举办与工作安全和健康事宜有关的研讨会、讲座
、展览及培训课程。此外,当局亦会发出指引,提醒各
部门因应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环境,加强工作安全政策和
程序。1996年4月,前公务员事务科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
,研究影响全体公务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事宜。该工作
小组由4个公务员评议会的员方、职业安全健康局及多个
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向前公务员事务司(即现时的公务
员事务局局长)建议各项提高安全意识的措施,以及各部
门职管双方应采取的行动。
25.议员提及两名地政主任遇袭受重伤而导致最近地政主
任集体抗议一事。他们询问政府就此采取了甚么行动。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告知议员,警方现正调查有关案
件。与此同时,政府当局向两名受伤人员及其家属提供
所需援助,包括为他们进行辅导,以及协助他们根据各
项补偿计划申索补偿。在其中一宗案件中,受伤人员于
午膳时间在政府建筑物范围內受袭。该名人员是否有权
获得《雇员补偿条例》所订的法定利益,将视乎有关调
查的结果而定;当局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该名人员是
否因工作关系并在受雇工作期间受伤。目前,政府假定
两名人员都是因公受伤,并以此为基础继续处理有关个
案。
26.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2)补充,地政总署正检讨有关
情况,并研究如何改善该部门的运作模式。该署将会推
行多项措施,例如为在沒有保障的环境下执行职务的人
员提供额外装备,以策安全,并且改善一贯工作方式,
安排一名以上的人员到某些有潜在危险的地点一起执行
戶外工作。政府当局表示,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
作环境各有不同,因此很倚赖各部门的职管双方制订內
部指引及程序,以促进和保障员工当值时的个人安全。
政府当局强调,类似的袭击事件并非经常发生,但一旦
发生这类事件,当局定会竭尽所能,务求尽量减低事件
再次发生的机会。
27.陈荣灿议员建议,当局应考虑增加地政主任的数目。
政府当局表示,这项建议将会纳入地政总署进行检讨的
范围內。地政总署明白该署曾迟迟才能处理一些接获的
申请,所以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快处理申请的程序。
28.部分议员认为,上述两宗近日发生的袭击事件,可视
为一种反映公众对某些政府政策不满的现象。政府当局
表示会不时检讨各项政府政策及有关的推行工作。当局
有必要维持一个既有效率,又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依归
的政府。任何人对政府的决定感到受屈,可透过各种有
效和合法的投诉途径表达不满,并可在适当的情况下要
求当局纠正行政失当的问题。政府当局强调,当局强烈
谴责这类袭击公务员的行为,因为无论如何,均沒有理
由诉诸暴力。
VII. 其他事项机电工程署技术人员的约满酬金
29.李启明议员告知议员,机电工程署这个营运基金部门
以合约条款聘用署內一批技术职系人员。一般而言,政
府及公共机构聘用的合约人员在约满时会获得整段合约
期间薪酬总额的25%作为约满酬金,但上述机电工程署
人员所得的约满酬金,款额只是薪酬总额的15%。李议
员询问订定两个不同比率的理据何在。公务员事务局副
局长(2)答称,各个职位的约满酬金比率不尽相同,由薪
酬总额的15%至25%不等。约满酬金款额通常订于退休
金大概附加价值的水平,亦即有关人员如以常额长俸条
款受聘,当局因要向该名人员支付退休金而需付出的额
外费用。在附加价值方面,高级人员会较初级人员为高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个别部门在顾及招聘及
挽留人员等因素后,可灵活厘定适当的约满酬金款额。
他建议事务委员会在另一次会议上,深入探讨机电工程
署技术人员的约满酬金问题。
30.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各类按合约条
款受聘人员所得约满酬金的比率,供议员参阅。
VIII. 会议结束
31.会议于下午12时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4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