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稿)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91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PS/1
临时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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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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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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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
周梁淑怡议员
*
夏佳理议员
*
黃宜弘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林煥光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 柏志高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
- 王倩仪女士
- 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宁汉豪女士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副行政署长
- 余志稳先生
- 礼宾司
- 黃戴伟贤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2)751及CB(2)755号文件)
1997年10月27日及11月24日两次会议的纪要分别获得确
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月26日(星期一)举行下次定期
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政府资助机构人员及公务员的附带福利;及
- 开设政府职位的监察机制。
III. 续议事项实施公务员由合约条款转为按本地常额及可享退休
金条款受聘的安排的进展
3. 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就上述事宜作口头报告。
她告知议员,公务员事务局已于11月中发出通告,公布
公务员由本地合约条款转至本地常额及可享退休金条款
(下称"常额长俸条款")的修订准则及安排的详情。政府当
局于1997年11月15日撤销由1995年10月31日起暂停处理
所有转制申请的措施。所有按本地合约条款及本地模式
条款受聘的合约人员,今后可申请转至本地常额长俸条
款,但须符合各项必要的有关规定。至于转制所须符合
的中文语文要求,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当
局已要求各部门或职系首长因应个别职系特有的运作需
要,尽快订定每个职系的所需标准。目前,多个部门仍
在就此事进行內部咨询。
4.关于香港外籍公务员协会(下称"外籍公务员协会")要求
上诉法院澄清其于1996 年11月就转至本地常额长俸条款
一事所作判决的申请,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汇报
,该项申请已于1997年11月28日遭法院驳回。她表示,
1996年11月22日的判决已予确认。她又澄清,外籍公务
员协会至今从未采取任何具体法律行动,对转至本地常
额长俸条款所须符合的中文语文要求提出质疑。
5. 黃宏发议员认为,政府有责任信守其对合约人员所作
的承诺,就是让他们继续在政府工作。他表示,规定在
职合约人员在转制时须符合中文语文要求实有欠公平,
因为该项条件在这些人员最初受聘时并不存在。鉴于英
语现今仍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政府的法
定或官方语言之一,他质疑应否实施中文语文规定。首
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虽然当局给予合
约人员申请转至本地常额长俸条款的途径,但他们实际
上却非必然获准转制,而转制准则亦非服务条件之一。
管方可酌情厘定转制准则,以应付运作需要。在这方面
,当局认为中文语文要求对实践政府建立一支中英兼擅
,并能操广东话、英语和普通话的公务员队伍这项长远
政策目标十分重要。在现行安排下,当局可灵活地订立
和实施中文语文要求。合约人员若因未能符合语文要求
,以致其转制申请被拒,只要他们符合续约准则,也可
继续以合约条款受聘。她补充,外籍公务员协会提出的
法律质疑,已导致所需措施在推行上延误多年,而围绕
转至常额长俸条款一事的不明朗因素,亦令职管双方产
生了极大的疑虑。既然此事现已得到法院裁决,政府当
局便有责任尽快执行有关判决。当局所公布的转制安排
,普遍受管方和职方大部分人员欢迎。
6. 主席指出,前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
会委员一致认为,按本地常额长俸条款受聘的人员除了
须具备一定的英语程度外,中文语文能力亦应达到某一
订明的水平。杜叶锡恩议员认为,要求转为按本地常额
长俸条款受聘的人员通晓中文,实合乎情理。只要有关
人员不会因未能符合语文要求而遭解雇,新订安排是可
以接受的。她补充,她本人觉得有关语文要求的标准订
得不高,因此,海外人员应不难达到所需的语文程度。
7. 黃宏发议员询问,当局考虑提升一名人员时,该名人
员须否符合中文语文要求。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答称,一名人员适合晋升与否,须由晋升选拔委员会进
行检讨后,根据其个人优点、工作表现和经验作出决定
。语文能力甚少单独作为一项先决条件,但晋升选拔委
员会在考虑有关人员是否具备担任职级较高的职位所需
的条件时,会把这项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她补充,为贯
彻双语政策目标,当局由1995年8月起订立了一项入职要
求,规定所有按本地常额长俸条款受聘的新聘人员须通
晓中英双语。
IV.与聘用、解雇及处分公务员有关的申诉事宜覆核
委员会
(临立会CB(2)754(01)号文件)
8.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重点讲述有关政府根据《
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20(2)条设立覆核委员会
这项建议的临立会文件所载的主要事项。该条规定,"
行政长官可委出一个覆核委员会,就致予他的某些他认
为合适的而关于公务人员的任命、革职和纪律事宜的申
述提供意见"。该文件亦详述把有关申述转介覆核委员会
的建议机制和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9. 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答陈荣灿议员的询问时
表示,根据现行上诉程序,公务员针对行政长官及政务
司司长以外的公职人员(例如部门首长) 所作决定而提出
的申述,会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凭藉获转授的权力加以
考虑和处理,或由政务司司长凭藉相同权力作进一步处
理。行政长官会保留权力,处理那些针对政务司司长或
其本人所作决定的申述,并就此作出决定。由于覆核委
员会日后须就其中一些申述提供意见,当局在制订覆核
委员会的运作细则时,会适当地顾及现时处理申述的程
序。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又表示,自主权移交后
,向行政长官提出的申述共有 7 宗。她答应向行政长官
办公室作出了解,然后告知议员这些申述的性质。至于
在1997年7月1日前提出的申述,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
局长表示,前香港政府已了结全部个案,并已销毀这些
个案的档案。
10.黃宏发议员表示,在1997年7月1日前,管理公务人员
的法定职权在现已失效的《英皇制诰》及《殖民地规例
》这两项凭藉皇室特权所订的英国法例中有明确规定。
过去各任总督是行使《英皇制诰》及《殖民地规例》赋
予他们的权力,来管理公务人员。黃议员质疑在主权移
交后,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八 (四) 条颁布的行政命令
赋予行政长官的权力,可否取代以往《英皇制诰》及《
殖民地规例》所订的法定职权。他又质疑,行政长官根
据《1997年公务人员 (管理) 命令》任免公务员的权力,
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八(七)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
人员的规定。因此,该命令第20(2)条的规定是否可行实
属疑问。他认为当局应考虑采取制定公务人员法例的做
法。
11.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征询所得
的法律意见是,由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四)
条颁布行政命令,取代《英皇制诰》及《殖民地规例》
所订与管理公务人员有关的规定,在法律上并无问题,
而且与设立已久的制度一致,也就是政府当局可保留管
理公务人员的特权。因此,制定公务人员法例会背离现
行制度。她补充,《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 命令》是由
行政长官根据行政会议的意见颁布,因此,行政长官不
可能自行订明当中的规定。
12.黃宏发议员表示,《基本法》第四十八(四)条赋权行
政长官颁布行政命令,却未有对这些命令的范围作出限
制。他又质疑由行政长官颁布行政命令,可否视为足以
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八(七)条所订"依照法定程序 " 这
项条件。他认为若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事,便须制定法
例。此外,他关注这项《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命令》
若被视为"法定程序",便会等同一项法律,亦即表示由
行政长官颁布的行政命令,有可能成为立法机关以外另
一立法权力来源,而随时有机会受到质疑。
13.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称回应时表示,各人对《基本
法 》条文的铨译可以有不尽相同的诠释。根据法律意
见,《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命令》及现时有关覆核委
员会架构的建议安排,均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他
强调,当局必须对有需要以有效方式管理公务人员队
伍施行有效管理,故有关建议急须尽早实施并最好尽
快设立覆核委员会机制。关于这点,公务员事务局首
席助理局长补充,根据法律意见,《基本法》第四十
八(七)条对"法定程序"的提述并不表示有关程序须由条
例订明。她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会尽快在短期內征询
4个中央评议会员方代表的意见,以期在1998年实施有
关建议。
14.主席及李启明议员指出,前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
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同意,当局有急须切需要实施推行
有关措施,以便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法定权力在1997年
7月1日以后得以延续管理公务人员的法定职权,其中
包括处理公务员的任命、革职和纪律事宜的措施,以
及提供一整个上诉程序最终应止于香港特区的上诉渠
道途径。他们认为,从政策的角度而言,与就建议的
覆核委员会有关所作的安排可以接受。至于黃宏发议
员所提出的意见各点,主席建议如有需要,可由司法
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与政制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有关问
题。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与政制事务委员会
V.礼宾处组织架构的检讨
(临立会CB(2)754(02)号文件)
15.副行政署长向议员简介上述临立会文件,当中详列
述当局就对礼宾处的组织及人员职级所作进行检讨的
结果。自上次在1987年检讨编制后,礼宾处的工作范
围日益广泛扩大了不少,而工作性质日趋亦较以往复
杂得多,这情况在回归后尤其为显著。有鉴于此,是
次检讨就增加该处的人员手数目作提出各项建议和理
据,并提供充分理由。
16.部分议员关注,礼宾处所增加的工作量有所增加,
有部分其中一些可能只属临时性质,因为这些工作量
全因是由于香港在1997年有举行了多项大型活动举行
而起,( 例如主权交接仪式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
/世界银行组织年会议)所致。他们亦又认为,与就各
项礼宾安排及其他礼节问题提供建议意见、推行授勋
及嘉奖制度,以及和管理机场政府贵宾室等的有关的
工作,不应与礼宾处在主权移交前一向负责的同类工
作有太大出入。况且此外,新华社香港分社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亦会在
有需要时,亦会就各项特别具体事宜提供协助。
17.副行政署长及礼宾司回应时表示,自回归后,礼宾
处已开始执行多项新职责,导以致该处的工作量激增
。举例而言,在主权移交前,香港并无国宾访问,国
宾访问也就是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访港,而有关访
问是其国宾访问中国行程的一部分。那时候,过往只
有外宾因工作关系或以私人身份访港,这类访问活动
主要由相有关国家的驻港领事馆统筹。在主权移交回
归后,礼宾处须就在策划及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
特区)所负责处理的国宾访问行程部分港事务方面,在
策划及落实推行方面担当领导的角色。国宾到访港时
通常会有人数众多的代表团 (一般超过50人) 随行,因
此接待访问人士的安排必须定在于适合当的国家级水
平,。这亦表示在行程策划、统筹和执行方面,当中
会涉及相当大的工作量和相当大,并需要大量人手数
目进行行程策划、协调及执行的工作。
18.至于机场的贵宾设施,礼宾司指出,设于启德机场
的贵宾室现由民航处负责运作及管理。随着鉴于赤𫚭
角新机场即将启用,设于新机场的政府贵宾室将会由
香港机场管理局代表政府掌管理。新的贵宾室可在同
一时间可容纳更多的贵宾人数远较以前为多,而且会
全日24小时开放。根据新订安排,礼宾处会作出积极
行动,向香港机场管理局说明政府对贵宾室的运作要
求,并会监察该局所提供贵宾服务的水平准及成本效
益。礼宾司补充,政府机场政府贵宾室接待的贵宾团
数目,估预计每年会有约有5%的增长幅,这是根据
1994至1996年各年的贵宾团数目字推算出的所得。有
关分析并无未把1997年的贵宾团相应数目字计算在內
,因为当局认为该年是特别的这一年情况特殊,不适
宜作比较之用。
19.关于处理授勋及嘉奖的事宜,副行政署长表示,当
局不会再采用回归前实行沿用的一套制度已不能继续
采用。因此,礼宾处须为香港特区拟订立及推行一套
全新的授勋及嘉奖制度,而本港以往的授勋及嘉奖制
度该套制度会较在只是英国政府管治下所实施者更加
复杂制度的一部分。新制度的详情即将公布。此外,
礼宾处亦正在拟订一套适合香港特区的全新礼宾及仪
式安排。
20.主席询问当局,建议扩大礼宾处的编制,以致大量
增加高层人员的数目大幅增加(属礼宾主任职级或以上
的人员由3人增至10人)有何理据何在。议员则询问开设
编制以外的职位,藉以应付当前增加的工作量,以便
在待稍后时间再进行另一次检讨于较后时间进行前,
应付当前有所增加的工作量,是否一个可行的办法。
议员认为在可能的只要情况下许可,当局亦可恢复行
使采取借调安排。副行政署长回应时表示,是次检讨
已探讨研究过开设编制以外的职位的这个办法,结果
最后建议开设一个属编制以外的副礼宾司职位。当局
会在 3 年后再次检讨该职位重新研究是否继续需要保
留该职位。鉴于礼宾处的功能与日俱增渐扩大,加上
又须而且已经执行新的工作,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开
设属常额编制的新职位。他指出,虽然必须增加礼宾
处的人手数目,以为了应付因该处的与礼宾处主要日
常运作事务引起有关的工作量,加强人手固然必需,
但当局在有需要时仍须作出重行调配或借调公务员的
安排,尤以在大型活动举行时为然。
21.副行政署长再指出又解释,鉴于礼宾处的工作层面
不断扩大,所处理的工作又日趋复杂,故实有必要开
设数目相对较多的高而职级较高的职位,。事实上,
有 4 名行政主任已借调往礼宾处多月,以应付运作需
要。此举会令在这情况下,礼宾司在新制度建立时所
须负责而又一向占用其不少时间的工作大大减少,可
由其他人分担。举例而言,开设副礼宾司的职位,可
让一名资历深厚的人员,在有需要时暂代礼宾司处理
重要事履行作为政府代表的职务及执行担当其他特别
专门职责能,但在现有编制结构下,这点便无法做到
作出这种安排。
22.黃宏发议员同意,礼宾处的工作确实太一直过于繁
重,并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以调整现时的重行调配
安排,在礼宾处开设非首长级职位及加强该处的首长
级人员架构,从而对现时的重行调配安排作出合理调
整。他又认为,基于礼宾司的角色及职责,当局该职
位实有理由把该职位定在划作高层职级位。,礼宾司
职位的级别应定在首长薪级第2点或以上。
23.刘汉铨议员表示,现今国宾访问的次数已较前过往
频密为多。他询问在礼宾处现有的人手中,是否有否
人员除可以了操流利广东话、普通话及英语外,还对
熟习其他语言亦能应付自如,以便在接待其他海外国
国家的访港外宾时,有关人员能可充当传译员。政府
当局答称,虽然礼宾处并无绝对需要起用开设全职传
译员职位的绝对需要,但当局该处的既定一贯做法是
在国宾或外宾访港时,聘用技巧纯熟练的传译员提供
传译服务。在很多时候,有关国家的驻港领事馆亦会
派出传译员,进行传译工作。政府当局补充,在语文
训练方面,当局有为公务员提供相关现已备有所需设
备施,让他们供公务员学懂习中英两种语文以外的其
他语文。
24.主席总结时表示,事务委员会进行商议此事的目的
,是希望政府当局注意察悉议员就对此事提出的意见
。当局把在扩大礼宾处编制的建议提交人事编制小组
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审批准前,事务委员会不宜就决
定应否支持或反对有关建议作出决定。
VI. 会议结束
25.会议在下午12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149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