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32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PS/1
临时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8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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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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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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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缺席委员:
黃宜弘议员
*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所有议程项目的讨论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二)
柏志高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宁汉豪女士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三)
雷洁玉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I. 通过1997年7月22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75号文件)
1997年7月22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下次会议事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9月22日(星期一)上
午10时45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的检讨 ─ 范围及进展;
- 薪酬水平调查机制;及
- 公务员管理简介。
3.议员又同意在事务委员会1997年10月的事务委员会
会议或其以后的会议上,商讨论下列述事项宜:
- 公务员附带福利的检讨;
- 公务员的普通话训练;及
- 聘用临时公务员的最新情况。
III.主要官员的职衔
(临立会CB(2)177(01)号文件)
4.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二)简介临立会CB(2)177(01)号
文件的內容。他解释,政府人员的职衔有别于其职级
名称,并非罕见的情况。前者职衔一般反映有关人员
在某岗位的职能,后者而职级名称则反映该人员在职
系中的位置。采用“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政务司司长)及“Secretaries of Bureaux”(各局局长)这
两个英文职衔,与《基本法》所载两个相应的英文同
一职级的名称(即“Administrative Secretary”(政务司长)
及“Directors of Bureaux”(各局局长)不同的职衔,,
当局采用现时的职衔,是为了更清楚反映担任有关职
位的人员的身分及位置。名称上有此差别,是与运作
因素有关,因为“Administrative Secretary”及“Director”
这两个职职衔,在外地或可能令人误会有关官员只是
中级官员。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基本法》所订
明的中文职职衔却不会令人产生引起类似的误会,原
因为是各界易于明白众所周知,“司长”及“局长”
这两个职职衔,同样是均指非常高级的人官员。
5.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议员的问题时表示,采用与
《基本法》所载述者不同的英文职衔,得到经得行政
长官批准及,并为中央政府接纳。他补充,各主要官
员将会把握一切机会,设法每个让国际社会知悉在主
权移交后,他们的职能及职责均维持不变的信息。
6.刘汉铨议员指出,“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
及“律政司司长”这3个中文职职衔,与《基本法》所
载的者 (分别为“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及“律政
司长”)略有不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解释,“政务司”
、“财政司”及“律政司”等名称,是指有关人员所
属的各个政决策科,而“司长”则是指担任有关职位
的人员。政府当局认为把该两词连结在一起来,是不
但更为适恰当的做法,而且亦与各局局长及部门首长
的中文职衔一致,例如“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警
务处处长”等。
7.黃宏发议员提到临立会CB(2)177(01)号文件的附件时
,并认为,《基本法》所载的职位各个职称衔,中文
应统称为“职级”,,而非附件所述的“职位”。政
府当局实可更确切地运用*职级*一词,使该词涵盖那
些可以有能会多于超过一名职衔相同而等级一样高的
人员的职级名称,例如各局局长的。
IV.有关前公务员自组公司的政策
(临立会CB(2)177(02)号文件)
8.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向议员讲述临立会CB(2)
177(02)号文件的要点。她表示,拟订制定政策规则以
规管公务员退休及约满离职后的就业情况这项政策,
的主要目标的,是为了避免构成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情
况出现。在考虑有关前公务员提出的就业申请时,政
府当局会根据文件第 4 段所列的标准则,并顾及且有
关业务及或工作本身的独有性质,按每宗申请的情况
作出评估。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当局有
需必要在此方面求取在平衡,使有关政策不致限制过
甚,也不会过于宽松禁止公务员于离职后入事其他工
作及批准所有就业申请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9. 虽然尽管议员同意经验丰富的公务员确是是种宝贵
资源,政府当局应获准许他们在离开政府后继续为社
会服务及和作出贡献社会,但议员议员仍质疑当局在
处理每宗个案时,会否严格执行有关的监察管规则。
提到关近日有报道指逾70名前公务员成立一间顾问公
司导,议员担心该公司的业务或会与有关这些人员以
往在政府负责的工作公职构成利益衡冲突,因为公司
的多名董事均为退休政府高级官员,曾经参与制订各
项政府政策。
10.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
应时告知议员,根据香港的退休金法例,规定,退休
公务员如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指定期间限內经营生意
生意,、或成为董事或合伙人,又或以雇员身分受顾
雇工作,必须事先取得批准。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
于并无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运作的公司股东。至于
该议员所提到的顾问公司,身为担任该公司董事(而
退休时间仍未过指定期限)的前公务员,,在出任该
职前均已事先取征得政府的批准。至于至于牵涉此事
的其他参与其事的人士,要不是则是该公司的股东,
便是又或其本身必须就离职后工作取得就业批准的指
定期限已经届满经去。对于提出申请的董事,政府当
局已详仔细研究审核有关他们的申请,并且确信在给
予批准申请时,并无不会引起利益冲突,及不得体的
情况出现而此举亦无任何不妥当之处。退休公务员就
业申请咨询委员会亦认为无须订立禁制期。
11.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有关人员在政府
任职时工作期间能够取得敏感资料,不能由此推论他
们随后任职私人机构,便会不公平地获得较得以其他
竞爭对手有利的条件,两者之间并无必然关系利的条
件。所有公务员,包括已离职的人员,均受《官方机
密条例》约束。政府当局评估核及审批就业申请时,
亦会考虑把有关人员的操守诚信纳入考虑之列。
12.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再又告知议员,该所顾问公司从
事的商业活动,包括是以套项目计划的形式,提供多
顾问服务。董事以外的前公务员如参与每当该公司某
套项新计划时,而其工作负责人员若为前公务员,而
他必须取得就业批准的会在规例订明的指定期限仍未
届满內展开,则必便须立即向政府提出申请。
13.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郑耀棠议员的问题时,反驳
有关否认上述前高级公务员是遵照前港英政府的指示
,成立该间顾问公司的指控,并他表示反驳这项指控
是绝无事实根据的。
14.关于处理申请的手法是否一致的问题,公务员事务
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向来的做法是个别处
理每宗申请,确保有关申请符合规定的所规定的标准
及准则,才会予以批准,。此外,当局亦会参考以往
的个案。刘汉铨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可根据以往曾过
去所处理的个案,并参照退休公务员就业申请咨询委
员会的意见,拟订更详细的指引。公务员事务局首席
助理局长指出,订立概栝括的指引导原则有助政府当
局根据因应每宗个别申请个案的情况,对申请作出灵
活处理。她答应就刘议员的建议,征询该咨询委员会
的意见。
15.周梁淑怡议员认为,现时前公务员担成为某公司股
东前无须事先取得批准的现有做法,存在若干问题。
她表示,视乎所持股份的数量,主要大股东,对公司
业务经营运作方面根本确有很很大的决定权。为作出
使保障机制更为佳妥善,周梁淑怡议员建议把现有规
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公务员退休后从事的所有
一切商业活动。
16.议员认为有必须要更清楚地明确地界定何谓公务员
退休后从事的受雇工作及经营的生意的涵义,以消除
灰色地带含糊不清之处。关于此点,黃宏发议员询问
,根据香港的退休金法例,以下列活动是否属于在受
雇工作或经营生意的涵义范围內:
- 在股票及物业市场参与投机活动;
- 向他人提供资金供其予某人经营生意生意之用,
并对该门生意拥有决定权;
- 担任一间所公司的任积极参与合伙人或非执行董
事;及
- 从事其他自由工作雇行业,例如执业律师、医生
,或在为报章上撰稿。
17.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退休金法例并无
禁止退休公务员参与股票、股份买卖及其他投机活动
,一向不受限制,而根据香港的退休金法例,自雇属
于工作的一种但规定退休公务员如拟成为某公司的合
伙人或董事,必须事先申请批准。她答应就议员提出
的事项在征询法律意见后,以书面答覆上述活动是否
在有关法例的规管范围內然后提供。
18.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问
题查询时汇报,在过去 10年,首长级人员要求批准拟
在退休后从事其他工作而申请批准的个案有344宗,其
中72宗在施加若干条件施加后(例如订立禁制期 )后
获得批准个案共72 宗。政目前到现在为止,已所施加
的禁制期由 1至 18个月不等,。另此外,有4宗申请则
遭否决不获批准。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
根据香港的退休金法例,申请被拒的人员可在指定期
限內提出上诉,要求覆核有关决定。已获得批准但有
关人员若反对当局所施加的任何条件的人员,亦可按
情况所需,向审批当局或行政长官提出上诉,但他们
采用哪个途径,则不太清楚。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
局长答应提交供这些上诉个案的数字,供议员参阅。
19.关于杜叶锡恩议员提出的问题,公务员事务局首席
助理局长表示,香港的退休金法例适用于所有按可享
退休金条款受聘的公务员,包括第一标准薪级人员。
鉴于第一标准薪级人员属于低级人员,政府当局不想
利用有关申请规则,对他们施以加不必要的约束,并
且故此会一律批准这些人员所提出的所有申请,作为
让一项他们在退休后从事其他工作的行政措施。公务
第一标准薪级的退休人员不会因为在即使未有就退休
后从事其他受雇工作事先取得批准,其退休金失去或
被延迟亦不会暂停发放应得的退休金。
20.政府当局注意到察悉,刘汉铨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参
考其他国家处理公务员退休后就业事宜时取得的经验
及采用的和做法。
V. 其他事项
21.李启明议员询问有关向在新界区工作的公务员发还
交通费的检讨,至今的进展如何。公务员事务局副局
长 (二)回应时表示答称,该项津贴由来已久,当局过
往是根据基于多项考虑个考虑因素才设立有关津贴,
但时至今日,这些因素大多已不合时宜。政府当局会
把此事与配合其他事项一并检讨,其中包括新机场启
用后来往新界与市区之间所需的交通费。公务员事务
局副局长 (二)表示,该项检讨正在进行中,政府当局
适当时候稍后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最新进展。
22.主席询问行政长官办公室的人手编制,公务员事务
局局长回应时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即将会向财务委员
会辖下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提交一份文件,请请求
小组委员会批准在行政长官办公室开增设新职位,以
便加强对辅助行政长官的人手支援。
VI. 会议结束
23.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12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11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