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119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PS/1
临时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月2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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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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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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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陈荣灿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
周梁淑怡议员
*
夏佳理议员
*
黃宏发议员
*
黃宜弘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林煥光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
- 王倩仪女士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库务局副局长(1)
- 林郑月娥女士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 柏志高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
- 萧炯柱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纪律部队评议会(员方)代表
- 惩教事务职员协会(初级组)
- 黃伟雄先生
- 入境事务主任协会
- 王兆荣先生
- 香港消防处救护主任协会
- 梁耀华先生
- 香港海关官员协会
- 林正石先生
- 政府飞行服务队飞机工程师会
- 黃俊威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2)913号文件)
1997年12月22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2月23日(星期一)举行下次定
期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警务人员的薪酬检讨;
- 公务员向政府贷款的利率;及
- 处理公务员行为不检的机制。
III.政府资助机构人员及公务员的附带福利
(临立会CB(2)912(01)号文件 ─ 题为“受资助机构职员
的附带福利”的文件)
3.库务局副局长(1)向议员简介上述临立会文件,当中
载述规管接受政府资助的非政府机构向属下人员提供
附带福利的政策。这些非政府机构在政府资助下,提
供范围广泛的教育、福利和卫生服务。她表示,根据
政府的资助政策,受资助机构人员的服务条款与条件
,不应较政府向同级公务员所提供者更为优厚。政府
会视乎整体财政预算状况及动用资源的优先次序,考
虑缩窄公务员与受资助机构人员在附带福利方面的差
距。例如,自1993年 9 月开始,政府为资助学校及受
资助福利与卫生机构的雇员实施按揭利息津贴计划(下
称“津贴计划”),至今已有超过 4 500名雇员受惠。
4.议员就津贴计划提出询问,库务局副局长(1)回答时
表示,把津贴计划所造成的财政负担计算在內,预料
在10年內最少会有8 500名人员受惠。在配额制度下,
津贴计划一直运作良好,并能达到目标。有关配额是
根据当前的市场按揭利率、为处理申请所订的优先次
序及可动用的拨款按年订定。她表示,津贴学校及受
资助福利与卫生机构(医院管理局除外)所有雇员,均
可参与津贴计划,条件是有关雇员的薪级须达到总薪
级表第22点或以上,并最少服务满10年;至于薪级在
总薪级表第22点以下的人员,则须服务满20年或以上
。倘某一年的申请总数超逾配额,当局会根据申请人
的服务年资,决定处理申请的相对优先次序。她补充
,津贴计划提供的津贴额定为按揭利息款额的三分之
一,但最高利率上限必须为12%。
5.临时立法会最近曾进行有关为资助学校教师购买医
疗保险的议案辩论,主席提及此事时询问,这项福利
建议如付诸实行,涵盖范围会否包括其他受资助的福
利与卫生机构。库务局副局长(1)答称,在研究任何为
改善某类机构的员工福利而提出的建议时,必须考虑
以下几点:有关建议是否公平、所提供的福利是否堪
与其他机构看齐,以及有多少资源可以动用。政府当
局在即将进行的资源分配工作中,将会研究各个决策
局提出的整体资源申请,届时亦会详细考虑为资助学
校教师提供医疗福利的建议。
6.杜叶锡恩议员关注公众人士对公务员及受资助机构
人员同样享有附带福利的看法。她询问公务员的附带
福利可否减少。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答时表示,
当局经常检讨公务员福利,以决定这些福利在现今环
境下是否合宜,并已不时修改这些福利。最近采取的
措施包括停止向新聘公务员发放海外教育津贴,以及
修改度假旅费津贴安排等。他补充,附带福利是公务
员整套薪酬福利条件的一部分,政府作为雇主,必须
意识到本身对属下雇员的合约责任。
IV.开设公务员职位的监察机制
(临立会CB(2)912(02)号文件 ─ 题为“开设公务员职
位”的文件)
7.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解释上述临立会文件详载的
开设公务员职位现有监管机制。他指出,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公务员事务局、管制人员、
部门编制委员会及咨询组织各自担当的职责结合起来
,发挥了必要的制衡作用,可确保首长级及其他级别
的新增职位,均只在充分配合部门职能需要的情况下
开设。“人事编制上限”是对非首长级编制职位数目
所订的限制,并根据常额编制中所有非首长级职位按
薪级中点估计的年薪总值计算。这是另一个用以监察
整体公务员数目增长的有效机制。
8.主席得悉,自主权移交后,提交予财务委员会/人
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开设首长级职位建议,数目已显
著增加。在主席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提供更多最新
统计资料,开列199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设的
首长级及非首长级职位数目,以及1996年同期的数字。 政府当局
9.至于常额职位总数有所增加,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2)表示,常额职位数目的确实增幅年年不同。本港进
行各项大型发展计划,是影响职位数目实际增长的一
项重要因素。他表示,任何人如观察一段期间,例如
5年,均会发现上述职位数目增幅一直保持稳定。
10.李启明议员就开设编外职位,以填补因有关人员放
取退休前假期而出现的职位空缺一事提出询问。公务
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解释,该制度适用于以下情
况:当放取退休前假期的人员实际上仍在政府占一职
位时,即有需要安排一名接替人员担当其职务;待有
关人员放取其所有假期并正式开始退休后,因应上述
需要而开设的编外职位便会撤销。公务员事务局副局
长(2)表示,履行退休人员职务的接替人员最终会否晋
升至该退休人员的职位,则是另一回事,须视乎每宗
个案本身的情况而定。
11.主席问及开设首长级编外职位的机制。公务员事务
局副局长(2)表示,管制人员可凭藉财政司司长授予的
权力,为任何目的而开设任期不超过 6 个月的首长级
编外职位,但须经公务员事务局批准,并取得所需拨
款。设立这个机制,用意是让政府当局可灵活作出安
排,以便迅速而有效地应付紧急及不断变化的情况。
若有建议把原先开设的编外职位的初定 6 个月任期延
长,或把该职位转为常额职位,须征求财务委员会批
准。在这情况下,应把有关职位定为常额职位还是编
外职位,考虑准则在于能否充分配合部门职能需要。
12.在主席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提供1997至98年度财
务委员会批准提高部门人事编制上限的有关资料。
V.中央政策组人员编制建议
(临立会CB(2)912(03)号文件 ─ 题为“中央政策组的
工作及资源”的文件)
13.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介绍中央政策组的工作,特别
是该组在1997年7月1日后加强的功能及扩大了的职责
范围。他又解释因中央政策组职务增加而在该组开设
职位的建议,当中涉及增设10个职位(其中4个为首长
级职位),以达到下述目的:
- 使中央政策组的组织架构配合目前情况;
- 加强支援日益繁重的研究工作;及
- 为策略发展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支援服务。
14.议员问及中央政策组负责的研究及有关工作,中央
政策组首席顾问回应时表示,中央政策组应其服务对
象(分别为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及财政司司长) 所提
出的要求,就某些事项进行研究。中央政策组內不属
公务员编制的全职顾问均按本身所长,获派统筹特定
专题研究计划。该组亦会主动进行研究,尤以特殊情
况为然。例如在近期发生的禽流感事件中,中央政策
组迅速采取行动,从一切可追查的来源搜集资料,以
期协助政府就采取甚么措施应付问题作出决定。中央
政策组首席顾问补充,为提高研究工作的透明度及尽
可能取得最佳意见,中央政策组将会举办更多大型会
议及研讨会,让公众人士参与。这些活动的次数会由
1997至98年度的3次增至1998至99年度的8至10次。这
类大型会议及研讨会旨在鼓励参与人士各抒己见,务
求集思广益,并提供更多交流经验和知识的机会,而
非全然著重进行详细技术研究。
15.至于为策略发展委员会提供支援服务,中央政策组
首席顾问表示,策略发展委员会会从宏观角度观察香
港的发展,并展开研究。这类研究的性质会较为深入
,重点放在较长远而备受关注的重要事宜上,这些事
宜甚至可跨越未来20至30年。委员会会从各方面研究
及检讨各个长远规划方案及其所造成的影响,以确保
香港的经济发展保持蓬勃。经考虑有关研究的结果后
,委员会继而会向政府建议各项可行的发展策略。
16.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回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在某
些情况下,若有必要采取紧急行动,中央政策组会在
其能力范围內调动所需资源,以执行特别职务。然而
,在这情况下,中央政策组进行工作的时间会相当紧
迫,因此未必一定能针对高度科学性或技术性的问题
订出具体对策。专业意见通常会由负责的决策局或部
门提供。
17.议员认为,一旦发生广受公众关注的事件,中央政
策组应协助提供所需指引和意见,以确保社会人士大
致上对所涉问题有适当的了解。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
察悉议员的意见。
18.对于把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一职转为公务员职位的
建议,刘汉铨议员表示保留,因为这样可能会损害该
职位的独立性。政府当局解释,在中央政策组于1989
年成立时,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职位是由非公务员担
任,其整套薪酬福利条件都是以洽商方式订定。自
1997年8月4日开始,政府委任一名局长级人员出任中
央政策组首席顾问,因此有需要开设一个局长职位,
以反映目前情况。由于在政府当局內部运作的中央政
策组,在财务事宜上并无自主权,要实行上述开设职
位的建议,便须在计算所需款项方面作出技术性安排
,把有关拨款由一个现有分目重新调配到另一个有关
公务员薪金的分目。该局长职位属编外职位,开设期
初定为 3 年,以便政府可灵活作出安排,在开设期的
较后阶段检讨有关情况,以决定中央政策组应否继续
由公务员担任主管。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补充,中央政
策组首席顾问一职独立与否,与担任该职位的人是否
公务员无关。一如既往,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须向行
政长官、政务司司长及财政司司长负责。
19.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公务员事务局信纳确有需
要在中央政策组的新组职架构下开设 4 个编外职位,
并认为有关职位的职级审订与所涉职务相符。
20.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商议此事的目的,是希望政
府当局回应议员对中央政策组的工作及人员编制建议
的意见。他作出总结时表示,事务委员会不应就应否
支持有关建议表明立场,因为这是由财务委员会/人
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决定的事。
VI.个别职系的薪级检讨机制
(临立会CB(2)912(04)号文件 ─ 纪律部队评议会(员方)
提交的意见书;
临立会CB(2)912(05)号文件 ─ 政府当局对纪律部队评
议会(员方)意见书的回覆;及
临立会CB(2)934(01)号文件 ─ 在会议上所提交题为“
检讨个别职系的薪级”的文件)
与纪律部队评议会(员方)代表会晤
21.纪律部队评议会(下称“纪评会”)(员方)代表向议
员讲述纪评会意见书的內容,当中详载纪评会(员方)
要求当局为 5 类纪律人员进行薪酬检讨一事的背景和
发展经过,该 5 类纪律人员分别隶属惩教署、消防处
、香港海关、入境事务处及政府飞行服务队。他们表
示,自小贩管理主任职系在1993年设立后,转任该职
系的纪律人员为数不少,有见及此,纪评会 (员方) 联
同警察员佐级协会 (下称“员佐级协会”) 不断敦促政
府当局检讨纪律人员和初级警务人员的薪级。最近,
当局已应员佐级协会所请,委托独立顾问就初级警务
人员提出的薪酬检讨要求进行研究,该名顾问其后提
出调整初级警务人员薪级的有关建议。然而,其他 5
类纪律人员所提出的要求,仍然遭受政府当局忽视。
纪评会 (员方)代表表示,鉴于当局是基于初级警务人
员职责上的转变,来调整初级警务人员的薪级,其他
纪律人员的薪级亦应以相同理由作出调整,因为这些
纪律人员的职责范围实际上涉及公众安全和福利每一
方面的事宜,而且在过去数年已扩大了不少。纪评会
( 员方 )希望寻求临时立法会议员的支持,促请政府当
局委托顾问为5类纪律人员进行独立薪酬检讨。
22.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解释临立会CB(2)934(01)号
文件重点讲述的公务员薪俸政策,以及厘定和检讨个
别职系薪级的方法。他表示,检讨及调整某些职系或
职级薪级的建议,可由职员、部门管理层或公务员事
务局提出。政府当局在接获这些建议后,会先把有关
事宜交由公务员事务局研究 ( 在适当情况下委托顾问
协助 ) ,并会征询有关的职系首长和受影响职员的意
见。倘建议获得支持,当局继而会征询有关咨询委员
会的意见 ( 这些咨询委员会分别为公务员薪俸及服务
条件常务委员会、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
会和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 。有关的咨
询委员会会就检讨薪酬的理据进行独立评估,然后向
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获正式接纳后
,当局会把建议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批。
23.议员问及纪评会(员方)提出的要求,政府当局回应
时表示,员佐级协会和纪评会(员方)在1997年以前提
出的薪酬检讨要求,并未为当时的公务员事务科及纪
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下称“纪常会”)
所接纳,理由是纪律部队与小贩管理主任职系的工作
性质和要求各有不同,把两者的薪级互相比较并不恰
当。 1997年7 月,警队管理层以初级警务人员的职责
有所改变为理由,再度提出检讨薪酬的要求,但并无
把初级警务人员与小贩管理主任职系的情况互相比较
。当局随后委托顾问对初级警务人员的薪级进行研究
。至于进行顾问研究是否一个适当方法,可用以处理
今后再提出的任何薪酬检讨要求,政府当局会因应个
别个案的情况探讨这个问题。当局并未排除委托顾问
对纪律人员薪级进行研究的可能性,但首先须由公务
员事务局考虑员方就要求检讨薪级一事提出的理据,
而这些理据应完全不涉及小贩管理主任职系。
24.黃伟雄先生回应时表示,纪评会(员方)在其以往自
1995年以来提交政府当局及纪常会的意见书中,已清
楚述明本身的要求。纪评会 (员方) 认为,初级警务人
员和其他纪律人员都确有理由提出薪酬检讨要求。他
表示,要纪评会 (员方)或有关的部门管理层再提交意
见书并不公平。
25.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警队的薪级表有别于
其他纪律部队的薪级表,因此有必要分开考虑有关个
案。他又表示,政府当局会在既有机制下公平而客观
地处理每宗个案,以决定如何作出最适当的回应。
26.主席指出,前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
员会在讨论小贩管理主任职系的编制事宜时,曾质疑
小贩管理主任职系的服务条款与条件为何较纪律部队
基本职级的优厚,以致纪律人员要求进行薪酬检讨。
他表示,事务委员会只负责处理一般政策事宜,因此
不宜就影响特定职系或职级的薪酬和服务条件事宜作
出判断。主席认为,公务员事务局应深入了解纪律人
员的不满之处。他呼吁政府当局、员方和部门管理层
携手合作,以公众利益为依归,积极为此事订出一个
3方面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VII. 会议结束
27. 会议于下午12时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26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