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临时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会议
资料文件
检讨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简介政府正在进行的公务员申
报利益制度检讨的范围。
政策
2.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公务员有权作出合法的私
人投资,但此类投资须与其公职无利益冲突。此
外,公务员不得利用本身的公职,或以公务员身
分获取的任何资料,使其本人、家属或亲友得到
利益或好处。
3.《公务员事务规例》有关条文反映了上述的原
则。条例订有明确指引,并作出特别规定,订明
公务员必须避免和申报利益冲突情况,并须事先
获得批准才可从事外间工作。这些规例早于年前
制定,而且经常加以修订。鉴于公务员人数众多
,由个别公务员承担责任,避免在私人利益与公
职之间引起冲突,显然是唯一可行的做法。公务
员在这方面若有疑问,亦有责任去寻求指引。
目前安排
4.公务员受聘时必须申报在香港的私人投资,日
后并须申报其投资与公职之间的利益冲突情况。
一旦实际或表面上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可着令公
务员放弃投资。公务员若不披露利益冲突情况,
可遭纪律处分,以致可能被撤职。
5.政府因应议员和市民的关注,先后于一九九五
年三月和一九九六年一月发出两份《公务员事务
科通告》,提供进一步指引,提醒公务员避免因
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商业联系或投资而引
起利益冲突情况。当局在拟备这些指引时,已照
顾到《人权法条例》的有关条文。
检讨
6.鉴于申报制度已实行一段时间,公务员事务局
现已展开內部检讨,研究申报制度的成效。检讨
的范围如下:
- 就行政而言,目前的申报制度和有关指
引是否明确、可行及有效。同时,检讨
亦包括研究和整理指定须定期申报投资
职位的数目的资料,及部门在执行有关
制度上反映的意见。附件扼要载述目前
的有关情况。
- 参照(a)项结果,并充分考虑个人私隐权
的法律因素,衡量是否可以提出增加有
关申报制度的指引;若然,则应如何进
行,以协助部门管理人员加强监察某些
员工遵守规定的情况;这些员工因为工
作性质和职责范围的关系,特别容易在
私人投资或商业联系(不论在香港或香
港以外地区)与其公职之间出现利益冲
突;以及
- 可否和怎样推行额外措施,使全体公务
员更清楚认识和察觉可能引起利益冲突
的情况;并提醒他们,若有疑问,则应
向部门管理人员及公务员事务局寻求指
引。
7.在进行检讨时,我们经常紧记要取得合理平衡
,使公务员有权进行私人投资,并同时贯彻政府
决意维持一支正直无私、不偏不倚的公务员队伍
的政策。检讨得出结果后,我们会征询政府、廉
政公署和员方的意见。
8.我们刚刚展开检讨工作,并打算在年底前提出
初步建议,以便征询意见。
公务员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
附件
现行申报投资制度的情况报告
申报在香港的投资
当局在一九九五年三月发出《公务员事务科通告
第6/95号》,颁布公务员申报在香港投资的新规
则。新的申报和呈报安排,是因应公众人士的关
注而提出的。公众人士关注到,公务员应接受披
露资料制度,使他们在执行职务期间因接触某些
资料而获得财政得益的机会减至最低。
2.在工作上可能接触到市场敏感资料的职位被划
分为第I层职位,而有关人员须在受聘时及其后
每年申报在香港的投资;又该员若有进行价额相
等于20万港元或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
资交易,也必须于七天內呈报。
3.其他职位则列入第II层职位,有关人员须在受聘
及其投资可能引致利益冲突时呈报其投资项目。
大约1 500名第II层职位的首长级人员,须每两年
呈报一次投资项目。
4.截至一九九七年九月,共有707个职位被定为
第I层职位,这些职位的在职人员须每年申报在
香港的投资。
申报在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
5.当局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发出《公务员事务科通
告第4/96号》,提醒公务员重视现行《公务员事
务规例》关于利益冲突、投资、外间工作,以及
可能导致政府声名受损的活动的条文。
6.该通告促请各局局长及部门首长考虑,在运作
上有需要时,规定某些指定职位的人员,若本身
在香港以外地区的私人投资可能与公职有利益冲
突,向当局申报这些与其公职有关或涉及其公职
的投资。通告又促请各局局长及部门首长考虑,
必要时发出內部指引和实行额外规定,要求担任
某些职务的特定职位人员申报投资资料。鉴于公
众人士关注到一些公务员可能在香港以外地区从
事商业活动,而这些投资或经济活动可能会影响
他们在公职上的表现,当局因此作出这些安排。
7.到目前为止,大约有422个职位属这类职位,有
关人员须申报其在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此外,
各部门首长除了定期向属下员工派发有关的公务
员事务局通告和指引外,必要时可发出內部指引
或指令,供员工遵从。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