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临时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会议
资料便览处理公务员失当行为个案的机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有关公务员失当行为个案的现时情
况,以及这些个案的处理机制。

准则指引

2.公务员必须尽力促进政府的利益,他们在接触市民时,
应该公正不阿,并且不得—

  1. 使自己处于公职与私人利益两者间出现冲突的情
    况,参与可使其公务与私人利益出现冲突的活动
    ,或令政府声名受损;

  2. 利用公职谋取私人利益;或

  3. 导致本身诚信备受质疑。
3.公务员若有下列行为,当局可施以纪律处分—

  1. 未有遵守政府规例或政府训令;

  2. 行为不当;或

  3. 导致政府声名受损。
整体情况

4.公务员接受纪律处分的个案数字,一直保持稳定。有
关过往三年纪律处分个案的统计数字载于附件1。

5.纪律处分个案来源包括廉政公署转介的个案、市民或
职员的投诉,以及管方所采取的有关行动。大部分失当
行为是与擅离职守、未经批准而担任有薪外间工作、未
经批准接受贷款、不当地申领津贴,以及违反部门训令
有关。

6. 一九九六及一九九七年內,被控贪污罪名的公务员分
别有五十二人及四十二人。在过去两年被裁定罪名成立
的有二十八人及十八人。有关统计数字载列于附件2。
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的公务员,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外
,还要接受內部的纪律处分及惩处。无论有否采取刑事
起诉,管方也可以就各个案采取适当的行动。

处理失当行为个案的机制

7.纪律处分程序要在合乎公义的原则下进行,并设有下
列各项保障措施:
  1. 当局会先征询法律意见,以确定有关案件的表面
    证据成立,及所拟定的控罪属恰当无误;

  2. 有关纪律行动,须在被控人员所属部门总部的一
    位首长级人员授权下,才可进行;

  3. 当局会将所有与纪律处分程序有关的资料及文件
    送达被控人员。被控人员有权对其被指控的控罪
    向当局作出申诉及辩白;

  4. 当局会拟备研讯的抄录本,并就纪律处分程序是
    否恰当地进行而征询法律意见;

  5. 当局会就建议向常额人员施与的惩处,征询公务
    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

  6. 解雇常额人员的权力为行政长官所拥有,而公务
    员事务局局长则获授权决定较轻微的惩处;以及

  7. 不满惩处的人员可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或申请司
    法覆核。
8. 纪律处分的惩处方式可包括:口头或书面警告、谴责
、严厉谴责、罚款、降职、迫令退休或革职。当局在决
定施行那种惩罚时,会考虑下列因素;

  1. 失当行为或刑事罪行的轻重程度;

  2. 有关人员的服务和纪律记录;以及

  3. 其他可减轻惩处的因素。
提高良好行为标准的措施

9. 除采取纪律处分外,我们同时也致力提高公务员的良
好行为。在教育和培训方面,所有新入职的公务员在受
聘后,都会接受防止贪污和其他良好行为的简训,以防
止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新招聘人员也会获派发从《防
止贿赂条例》、《接受利益公告》和《公务员事务规例
》抵触利益部分节录出来的指引和规则。这些指引和规
则每三个月/半年传阅一次(另在圣诞节和农历新年前有
特别传阅通函),以提醒公务员受贿或未经批准接受礼
物或款待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10.当局定期检讨各项部门程序,从而加强督导属员的责
任,防止常见的失当行为个案再次发生。为求协助公务
员解决短暂的财政困难和防止公务员未经批准接受贷款
,我们印备小册子,说明公务员可透过向政府或私营机
构借贷的各种途径。同样,各部门在指定的情况下,也
会为所属人员提供辅导或协助,包括提供预支薪金及部
门福利基金的贷款等。

公务员事务局第四部门事务部一九九八年二月[KS41020Y]

附件

1994/95至1997/98(四月份至九月份)
纪律处分个案



正式纪律处分
年份非正式
纪律处分
革职迫令退休其他合计
1994/9579311594531370
1995/96939106215101576
1996/9776998194911377
1997/98
(四月份至九月份)
4335812262765


备注:
  1. 轻微罪行的非正式纪律处分–
    头及书面警告

  2. 正式纪律处分–
    谴责,严厉谴责,经济惩罚,
    降职,迫令退休及革职

    公务员事务局
第四部门事务部
一九九八年二月
[JS41014AW7]

附件2

涉及政府部门的举报贪污数字
(1995至 97年)

199519961997
举报公务员贪污的个案124813041288
被控贪污及有关罪行的
公务员人数
795242
被裁定贪污及有关罪名
成立的公务员人数
322818
公务员事务局
第四部门事务部
一九九八年二月[KS41020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