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临时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会议
资料便览处理公务员失当行为个案的机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有关公务员失当行为个案的现时情
况,以及这些个案的处理机制。
准则指引
2.公务员必须尽力促进政府的利益,他们在接触市民时,
应该公正不阿,并且不得—
- 使自己处于公职与私人利益两者间出现冲突的情
况,参与可使其公务与私人利益出现冲突的活动
,或令政府声名受损;
- 利用公职谋取私人利益;或
- 导致本身诚信备受质疑。
3.公务员若有下列行为,当局可施以纪律处分—
- 未有遵守政府规例或政府训令;
- 行为不当;或
- 导致政府声名受损。
整体情况
4.公务员接受纪律处分的个案数字,一直保持稳定。有
关过往三年纪律处分个案的统计数字载于附件1。
5.纪律处分个案来源包括廉政公署转介的个案、市民或
职员的投诉,以及管方所采取的有关行动。大部分失当
行为是与擅离职守、未经批准而担任有薪外间工作、未
经批准接受贷款、不当地申领津贴,以及违反部门训令
有关。
6. 一九九六及一九九七年內,被控贪污罪名的公务员分
别有五十二人及四十二人。在过去两年被裁定罪名成立
的有二十八人及十八人。有关统计数字载列于附件2。
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的公务员,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外
,还要接受內部的纪律处分及惩处。无论有否采取刑事
起诉,管方也可以就各个案采取适当的行动。
处理失当行为个案的机制
7.纪律处分程序要在合乎公义的原则下进行,并设有下
列各项保障措施:
- 当局会先征询法律意见,以确定有关案件的表面
证据成立,及所拟定的控罪属恰当无误;
- 有关纪律行动,须在被控人员所属部门总部的一
位首长级人员授权下,才可进行;
- 当局会将所有与纪律处分程序有关的资料及文件
送达被控人员。被控人员有权对其被指控的控罪
向当局作出申诉及辩白;
- 当局会拟备研讯的抄录本,并就纪律处分程序是
否恰当地进行而征询法律意见;
- 当局会就建议向常额人员施与的惩处,征询公务
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
- 解雇常额人员的权力为行政长官所拥有,而公务
员事务局局长则获授权决定较轻微的惩处;以及
- 不满惩处的人员可向行政长官提出上诉或申请司
法覆核。
8. 纪律处分的惩处方式可包括:口头或书面警告、谴责
、严厉谴责、罚款、降职、迫令退休或革职。当局在决
定施行那种惩罚时,会考虑下列因素;
- 失当行为或刑事罪行的轻重程度;
- 有关人员的服务和纪律记录;以及
- 其他可减轻惩处的因素。
提高良好行为标准的措施
9. 除采取纪律处分外,我们同时也致力提高公务员的良
好行为。在教育和培训方面,所有新入职的公务员在受
聘后,都会接受防止贪污和其他良好行为的简训,以防
止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新招聘人员也会获派发从《防
止贿赂条例》、《接受利益公告》和《公务员事务规例
》抵触利益部分节录出来的指引和规则。这些指引和规
则每三个月/半年传阅一次(另在圣诞节和农历新年前有
特别传阅通函),以提醒公务员受贿或未经批准接受礼
物或款待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10.当局定期检讨各项部门程序,从而加强督导属员的责
任,防止常见的失当行为个案再次发生。为求协助公务
员解决短暂的财政困难和防止公务员未经批准接受贷款
,我们印备小册子,说明公务员可透过向政府或私营机
构借贷的各种途径。同样,各部门在指定的情况下,也
会为所属人员提供辅导或协助,包括提供预支薪金及部
门福利基金的贷款等。
公务员事务局第四部门事务部一九九八年二月[KS41020Y]
附件
1994/95至1997/98(四月份至九月份)
纪律处分个案
| | 正式纪律处分 |
|
---|
年份 | 非正式 纪律处分 | 革职 | 迫令退休 | 其他 | 合计
|
---|
1994/95 | 793 | 115 | 9 | 453 | 1370
|
1995/96 | 939 | 106 | 21 | 510 | 1576
|
1996/97 | 769 | 98 | 19 | 491 | 1377
|
1997/98
(四月份至九月份) | 433 | 58 | 12 | 262 | 765
|
备注:
- 轻微罪行的非正式纪律处分–
头及书面警告
- 正式纪律处分–
谴责,严厉谴责,经济惩罚,
降职,迫令退休及革职
公务员事务局
第四部门事务部
一九九八年二月
[JS41014AW7]
附件2
涉及政府部门的举报贪污数字
(1995至 97年)
| 1995 | 1996 | 1997
|
---|
举报公务员贪污的个案 | 1248 | 1304 | 1288
|
被控贪污及有关罪行的
公务员人数 | 79 | 52 | 42
|
被裁定贪污及有关罪名 成立的公务员人数 | 32 | 28 | 18
|
公务员事务局
第四部门事务部
一九九八年二月[KS41020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