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会议

主要官员的职衔

引言

有议员提问,为何若干主要官员的英文职衔,
即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Secretaries for Bureaux及Commissioner,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与《基本法》所载的不一致。本
文件旨在解释原因。

职级名称与职衔的分别

2.政府人员的职衔有别于其职级名称,这情况
相当普遍。职衔一般反映有关人员在某岗位的
职能,而职级名称则反映该人员在职系中的位
置。举例来说,警队有*区指挥官*的职位,是
由属于总警司级的人员担任;决策局有*首席
助理局长*的职位,一般由属于首长级丙级政
务官的人员担任;社会福利署有*区总福利主
任*的职位,是由属于总社会工作主任职级的
人员担任。

采用现有职衔的原因

3.采用*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这一
职衔,有助确保国际间清楚知道有关官员在
政府架构內所担当的角色和职责。若采用《基本
法》所载的英文职衔,即*Administrative Secretary*
,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为该英文职衔可能令
海外人士误以为有关官员只是一名负责统筹一般
公务的中级官员。尽管我们采用了*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这个英文职衔,但职级名称仍然
与《基本法》所载的*Administrative Secretary*相同

4.基于类似的运作因素,政府决定保留*Secretary*
这个英文职衔,而不采用《基本法》中的*Director
of Bureau*。假如选用后一个职衔,主要官员代表
香港出席外国的活动时可能会引起颇大问题。一般
来说,*Secretary*是政府架构中非常高级的官员,
而*Director*则只是中级官员。不过,尽管英文职衔
沿用*Secretary*一字,但各局首长的职级名称仍然
是*Director*。

5.政府保留*Commissioner,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这个英文职衔,主要是因为如果
从专员的职衔删除*Independent*一字,可能会给香
港市民和国际间传递负面的信息。我们认为有需要
保留一个清晰的概念,就是廉政公署仍然享有独立
的地位。

6.主要官员的英文职衔与职级名称不同,是由于有
实际需要。虽然若干主要官员的英文职衔有别于《
基本法》,但他们的职级名称仍然与《基本法》所
载的相同。主要官员职位的名称载于附件。

公务员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