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
1997 年8 月25日会议

公务员退休及约满离职后
的就业政策

政策

根据香港的退休金法例,退休公务员如在退休后
的一段指定期间內,经营生意,或受雇工作,而
这些业务或工作主要是在香港进行,便须事先征
得行政长官批准。现时局长级人员如在退休后三
年內工作,便须事先征得批准。其他退休公务员
,则在退休后两年內须事先征得批准。若退休公
务员在事先并未征得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受雇工作
或经营生意,当局可暂停发放退休金。

2.自一九九七年一月起,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及
以上的合约人员,如在合约届满后一年內于政府
以外机构就业,亦须事先征得批准。这项条款巳
加进自本年一月起签署的新合约內,成为须履行
的合约条款。

目的和基本原则

3.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前公务员不会从事
任何可能与其担任的政府职位有利益冲突或令政
府尴尬的工作。这项政策可使公众人仕对公务员
队伍的诚信增加信心。

4.须获得政府同意始可受雇或经营业务的退休公
务员或前合约人员,在提出申请时,须提供其拟
担任工作的详细资料(例如:职责、薪酬、聘用日
期等),申请人若在政府任职期间与未来雇主曾有
接触,亦须指出该等接触的性质。此外,申请人
亦须申报在政府任职时是否有机会获得敏感商业
资料。政府批审申请的基本原则是申请人拟担任
的工作必须得体合宜。在这方面,政府会考虑以
下各点:

  1. 该名人员以往曾否参与可能令其未来雇
    主有所得益的政策制订或决定;
  2. 该名人员以往任职政府时所得的资料和
    经验会否令其未来雇主不公平地获得较
    其他竞爭对手有利的条件;
  3. 公众对该名人员拟担任该职位或经营该
    业务的看法;及
  4. 特别对高级公务员而言,有关的聘任或
    业务会否不适当地引起公众人士注意、
    令政府尴尬,或使人觉得有不大得体的
    地方。

5.在批准申请时,政府会参照上述各点,考虑是否
须要订立一禁制期,禁止申请人在禁制期间担任该
项工作。若需要订立禁制期,其长短视个别个案而
定(就已获处理的个案而言,禁制期由一个月至十八
个月不等)。在恰当的情况下,政府亦可规限退休公
务员拟进行工作的范围,例如禁止申请人参予政府
与其未来雇主在工作上的往来。

退休公务员就业申请咨询委员会

6.为了使审批的机制更完善,政府在一九八七年十
月成立了退休公务员就业申请咨询委员会。这个委
员会负责就首长级人员在退休后或合约届满后提出
的就业申请提供意见。委员会亦会就处理各就业申
请所采用的一般原则和标准,向政府提供意见。委
员会现时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

批核人员

7.非首长级人员的申请由各部门首长或职糸首长依
据获授权力处理。首长级人员的申请则由公务员事
务局集中处理。

监察系统

8.为确保前高级政府人员的就业申请合乎最严谨的
标准,我们建立了一个通知制度。在这个通知制度
下,所有已退休的首长级公务员,若在指定期间在
任何地方担任有薪职位,必须通知批核人员。这样
有助当局确保已退休的人员在外地工作可能引致的
潜在利益冲突不会被忽视。

9.此外,获得批准工作的申请人,其工作性质如在
指定期间有任何实质上的改变,须要向批核人员呈
报。

公务员事务局
聘任政策部
1997 年8 月15日


附录

退休公务员就业申请
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席:
罗保爵士
非官方成员:
梁绍中大法官
黃干亨先生
汤比达先生
官方成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林煥光先生


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