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8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BCS, CB2/PL/SE
临时立法会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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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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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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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临时立法会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 胡经昌议员
*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 刘汉铨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周梁淑怡议员(会议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黃宏发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临时立法会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莫应帆议员(主席)
吴清辉议员
* 陈财喜议员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张汉忠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 郭谭佩仪女士
-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
- 蒲沛亮先生
-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公共卫生)
- 郑德荣先生
- 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
- 刘耀华先生
- 消防处消防总长(防火总区)
- 许竞平先生
- 消防处副消防总长(防火总区)
- 朱文骏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 推选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当选为联席会议的主席。
II.卡拉OK场所的发牌事宜
(临立会CB(2)521(01)号文件)
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政府当
局就卡拉 OK场所发牌事宜而提交的文件的內容。讨论
重点载于下文各段。
拟议发牌计划的规管范围
3.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回应胡经昌议员时表示
,凡经营卡拉OK而并无同时领有菜馆牌照的场所,均
须领取指定的牌照。至于提供卡拉OK服务的已领牌菜
馆的经营者,则只须申请在其菜馆牌照上加批书面许可。
消防安全规定
4. 消防总长(防火总区)回应主席时表示,政府当局提交
的文件第8段所载的各项消防安全规定,是用以解决灯
光昏暗及设有多个小房间的卡拉OK场所的消防安全问
题,而并非针对已领牌的菜馆。
楼宇安全规定
5.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回应议员时表示,小房间
与內部走廊之间的抗火分隔装置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
第9(e)段),是指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任何可抗
火最少半小时的构筑物。
6.议员关注到在达到当局提交的文件第9段所载的拟议楼
宇安全规定方面会有实际困难,特别是每个小房间均须
装设紧急逃生门的规定。虽然酒店与卡拉 OK 场所一样
,每层均设有不少房间,但当局并未对前者作出此项规
定。因此,较适当的做法是就內部走廊的阔度订定最低
标准,而非规定装置紧急逃生门。屋宇署助理署长/专
业事务回应时表示,屋宇署正进一步研究该等楼宇安全
规定。该署亦正在研究日本为卡拉 OK及同类场所订定
的消防安全守则,以便为卡拉 OK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
楼宇安全规定。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应议员所请
,答允在制订楼宇安全规定时,考虑台湾在此方面的经
验。
公众安全规定
7.关于卡拉OK的公众安全规定,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指
出,倘领有牌照的菜馆已获发酒牌,便无需就公众安全
规定征询警方的意见。
8. 主席指出,卡拉OK场所存在滥用软性毒品的问题。她
询问可否在发牌过程中采取可行措施,以解决此问题。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应与警方商讨此事。
执法行动
9. 关于现有卡拉OK场所享有的豁免期,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长表示,此举的目的是使卡拉OK的经营者可在为
期12个月的建议豁免期內,完成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改善工程,以及申领所需牌照或书面许可。政府当局
仍在研究如何在规定现有卡拉 OK 场所达到有关安全
标准方面作出弹性的处理,例如应否采取分期实施的
方法。
10. 由于消防处处长、屋宇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及民政
事务总署署长均非有关卡拉OK场所的新法例下的发牌
当局,议员询问是否需要给予他们法定权力,以便进
入该等处所巡查及执行有关法例的规定。保安局首席
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发牌当局 (即两个临时市政局)
将须就卡拉 OK场所是否符合新法例所订的消防安全
、楼宇安全及公众安全等规定,征询消防处处长、屋
宇署署长及警务处处长的专家意见。民政事务总署署
长作为《会社(房产安全)条例》下的会所牌照发牌当
局,将须负责在根据该条例注册的会所的经营者所获
发给的合格证明书上加批书面许可。因此,该等部门
的人员在提供意见或给予书面许可前,或须进入有关
处所巡查。政府当局会考虑采纳准许发牌当局转授其
进入处所的权力的建议,而不会在新法例中直接赋予
部门主管此方面的权力。
发牌当局处理卡拉OK发牌工作的机制
11. 黃宏发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在两个临时市政局成立类
似酒牌局的发牌委员会,专责处理卡拉OK牌照的申请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表示处理发牌工作的机
制将由两个临时市政局订定,他相信两个临时市政局必
会考虑现时的发牌架构。
12. 主席询问当局将会如何处理就发牌当局所作决定提
出的上诉。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表示,根据初
步建议,有关卡拉OK牌照申请的上诉机制将与菜馆牌
照申请的上诉机制相似。在有关菜馆牌照的现行上诉
机制下,任何人对发牌当局所作的任何决定如有不满
,均可向临时市政局覆检委员会申请覆核。倘覆核后
仍须就发牌当局的决定提出上诉,有关个案便会转交
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担任主席的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
处理。
自动豁免遵守卡拉OK发牌规定
13. 对于政府当局建议规定现时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
条例》领有牌照并设有卡拉OK设施的菜馆,就提供卡
拉OK服务申请在其菜馆牌照上加批书面许可,以获得
当局进一步的批准一事,议员表示关注。此项建议会
对该类菜馆的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滋扰。市政总署助
理署长(环境卫生)表示,规定加批书面许可的目的,
是让该等已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楼宇安全、公众安全
及卫生标准等严格规定的已领牌菜馆,无须就提供卡
拉 OK 服务重新办理在发牌规定下取得批准的手续。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为加快处理卡拉 OK牌照
或书面许可的申请,各有关部门将会同时处理该两类
申请。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补充,当局预计
在正常情况下,已领牌菜馆的经营者无需经过一段长
时间,便可获得当局在其菜馆牌照上加批书面许可。
14.议员指出,许多菜馆仅以附带服务的方式提供卡拉
OK设施,而并非以经营卡拉OK为主要业务。由于经
营者已遵守有关菜馆的严格发牌规定,他们实无必要
按照经营卡拉 OK 业务的发牌规定取得上述批准。他
们一致促请当局让该等菜馆自动豁免遵守卡拉 OK的
发牌规定,以简化有关程序。为免自动豁免领牌的规
定遭到滥用,议员建议以卡拉 OK 设施对菜馆实用楼
面面积的比例,作为获得豁免的准则。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长同意在落实有关建议前考虑议员的意见。
制定有关拟议发牌制度的新法例的时间表
15. 关于就拟议发牌制度制定新法例的时间表,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为期3个月的咨询工作将于短期內
展开。政府当局在制定有关拟议发牌制度的法案时,
会把收集所得的意见纳入考虑范围。政府当局打算在
下一届会期向立法会提交该法案。
16.会议于上午11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8日
( * 亦为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
(# 亦为临时立法会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