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2)90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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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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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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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马逢国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王绍尔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
杜叶锡恩议员
#
胡经昌议员
#
张汉忠议员
#
许贤发议员
#
陈财喜议员
#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保安局局长
- 黎庆宁先生
- 保安局副局长3
- 黃碧儿女士
- 律政司民事法律专员
- 溫法德先生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蔡炳泰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 高级主任(3)2
- 马淑霞小姐
由于主席不在本港,是次会议由副主席主持。
I.政府当局就"越南难民、船民、非法入境者问题前
瞻"作出简报副主席的序言
副主席表示举行是次特别会议的目的,是听取政府当局
简报处理越南难民、船民、非法入境者问题的未来路向。
由保安局局长作出简报
3. 保安局局长表示,保安局刚完成有关处理越南难民、
船民及非法入境者问题的整体政策检讨,行政长官亦已
根据行政会议的建议,指令采纳载于以下两份临时立法
会(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的一系列措施:
- 有关越南难民、船民、非法入境者问题前瞻的临立
会参考资料摘要;及
- 有关《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的临立会参考
资料摘要。
(会后补注:该两份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已于1998
年1月8日送交所有临立会议员参阅。)
4. 保安局局长向议员简述有关越南难民、船民、非法入
境者问题前瞻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的內容。他特别申
明,鉴于越南的环境有变,而综合行动计划亦已在国际
社会同意下于1996年6月30日正式结束,加上市民普遍表
示支持,政府当局遂决定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为实施
此项政策上的改变,政府当局将提交《1998年入境(修订
)条例草案》,以作出下列规定:
- 《入境条例》第IIIA部不再适用,从而令该部有
关第一收容港政策的条文,不再适用于新近抵港
的越南人。有关条文将会在条例草案刊登宪报当
日(即1998年1月9日)开始生效;及
- 澄清《入境条例》第32条所订的羁留以等候遣送
离境的权力,目的是在该条例第32条的一般羁留
条文中,加入该条例第IIIA部目前所订的羁留权
和保障。
讨论过程
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
5. 议员支持政府当局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的决定。然而
,他们关注政府当局将会采取甚么跟进行动,解决越南
难民、船民及非法入境者问题。有关的讨论內容撮录于
下文第7至17段。
6.黃宏发议员询问,取消上述政策的决定属香港特别行
政区政府(特区政府)的管辖范围,还是中国的对外事务
。保安局局长指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订明: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因此,取消该项政
策的决定及作出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均属于特区政
府的管辖范围。
循海路抵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7. 李鹏飞议员认为,对于在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后循
海路抵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政府当局应把他们乘坐
的船只拖离香港水域,拒绝让他们入境。事实上,部
分亚洲国家如新加坡及泰国均已采取这种做法,并已
证实此举对遏止越南人非法入境十分奏效。保安局局
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认为此建议原则上不可接受
,实际上也行不通。事实上,超过90%的越南非法入
境者是在陆上截获的。在本港水域截获的越南非法入
境者均是乘坐千疮百孔的小船入境,强行把这些船只
拖离香港水域,不但是不人道的做法,更会令香港被
世界各国指责,但实际得益却微乎其微。故此,实在
不值得采取这种做法。
8. 叶国谦议员表示,民主建港联盟反对把越南非法入
境者乘坐的船只拖离香港水域的建议。
循陆路抵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9. 李鹏飞议员认为,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后,对于循陆
路抵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与內地或其他国家的非法入境
者应一视同仁,一经截获,即把他们遣返原居地。保安
局局长表示,所有越南非法入境者,不论他们是循海路
还是陆路进入香港,均会获得同等对待。他们的个人资
料会送交越南政府以便核实身份,经核实身份的非法入
境者会被遣返越南。目前,阻碍香港政府尽快遣返越南
非法入境者的主要原因,在于核实身份的过程需时甚长
。为改善此情况,政府当局将会建议越南政府采取新的
机制,将所有抵港后被截获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即时遣返
。至于核实其国籍和戶口登记的工作,则会在越南的拘
留中心进行。
10.李鹏飞议员认为,倘若过往用作遣返越南非法入境者
的程序仍然适用,当局只是在名义上取消第一收容港政
策而已。刘江华议员亦有同感。保安局局长指出,即时
遣返被截获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的行动,必须在获得越南
政府同意后方可展开。议员关注到当局需时多久才可和
越南当局达成协议,而且在此期间,例如遣返进度缓慢
等老问题将仍然存在。保安局局长回应刘江华议员时表
示,他认为无法定下与越南政府完成磋商的限期。不过
,他明白议员对此事的关注,并答允在适当时向事务委
员会汇报任何最新发展。
经內地遣返越南非法入境者
11.保安局局长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据他所知,內地
与越南当局并沒有就遣返滞留內地的越南非法入境者订
立任何正式协议,不过,实际上曾有部分非法入境者经
两国边境被遣返越南。政府当局曾与內地有关当局商讨
经內地遣返滞港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可行性,但內地有关
当局认为此举并不可行。
滞港越南难民及其子女的身份问题
12.保安局局长回应叶国谦议员时表示,滞港越南难民及
其子女的难民身份不会改变,除非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
下。和其他人士一样,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香港永久性
居民身份,将须视乎他们是否符合《入境条例》的有关
规定。不过,他们似乎不大可能会符合有关规定。
13.副主席从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1段得悉,当局会鼓
励越南难民尽量过正常生活,自力更生。他表示此举可
能会令市民及国际社会以为当局已接纳越南难民在港逗
留。保安局局长澄清,政府当局仍然致力敦促联合国难
民事务高级专员署(专员署)安排难民移居海外,藉以解
决越南难民问题。由于这将会是非常漫长的过程,政府
当局认为在越南难民等候移居外地期间,应鼓励他们尽
量自力更生,而不应如过往般给予各种特殊待遇。
专员署的债项
14.保安局局长回应叶国谦议员时解释,一直以来,政府
当局代专员署支付的开支,均由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共
财政条例》第20条赋予的权力,授权记入暂支帐目內。
鉴于专员署须处理世界各地大量的难民问题,实无法筹
措足够经费推行所有计划,政府当局认为不再采用暂支
帐目的安排,是明智的做法。政府当局会改而批拨港府
的资源,用以照顾滞港越南船民。由于滞港越南船民的
数目正在递减,估计政府当局每月将须支付约3万元的
费用。
15.保安局局长回应刘汉铨议员时表示,专员署曾在一份
谅解说明书中表示,该署会偿还拖欠香港的款项,但须
视乎可否得到这方面的资金而定。政府当局会继续催促
专员署筹措经费偿还欠款,亦会透过中央政府敦促该署
还款。此外,行政长官亦已就此事去信专员署。
英国政府在道义上的责任
16.议员认为英国政府在道义上有责任协助香港解决越南
难民及船民问题。保安局局长回应议员时指出,正如行
政长官在 1997年10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所称,政府当局
会继续促请英国政府履行道义上的责任,协助解决此问
题。其实,政府当局已曾不下数次提出此项要求。举例
而言,行政长官在1997年10月出访伦敦时,曾促请英国
政府接收更多滞港越南难民,并协助游说其他收容国家
。至目前为止,英国政府的回应是由于本身已非香港的
主权国,因此并无责任解决此问题。然而,英国政府会
尽力提供协助,例如在外交层面上与越南政府进行磋商
,以及收容更多越南难民,让他们移居英国。事实上,
英国在1997年共接收了65名滞港越南难民,并正在考虑
另外50宗个案。英国政府亦已表明会研究可否根据其外
援政策提供协助,以改善越南的经济状况,从而减少非
法来港寻找工作的越南人的数目。
17.王绍尔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在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
第38段所载,有关处理越南难民、船民及非法入境者问
题的一系列措施中,加入会继续促请英国政府履行其道
义责任的事项。简福饴议员支持其见解。保安局局长重
申,政府当局会继续就此事与英国政府进行联系。
II. 会议结束
18.会议于下午3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15日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