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43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3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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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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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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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江华议员
简福饴议员
缺席委员: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
李鹏飞议员
*
马逢国议员
*
张汉忠议员
*
许贤发议员
*
黃宏发议员
*
廖成利议员
*
刘汉铨议员
*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3
- 黃碧儿女士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C
- 范伟明先生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黃达甫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陈钧仪先生
- 香港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
- 韩立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1
- 马淑霞小姐
I. 台湾旅客及外地旅客的入境签证
(临立会CB(2)1174(01)号文件)
保安局副局长 3 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述政府当局提
交的参考文件的內容。保安局副局长 3 表示,香港实
施一套开放的签证制度,超过 170 个国家和地区的国
民可免签证访港,只有40个国家/地区的国民须于访
港前申请签证。而且,所有管制站均可以在30分钟轮
候时间內,为 92% 旅客办妥出入境手续。为了使经常
访港的旅客在前来香港时更加方便,当局在1998年 1
月推行旅游通行证试验计划。根据该计划,旅游通行
证持有人可在本港居民柜位办理出入境手续,每次来
港的逗留时间更可长达两个月。政府当局打算在1998
年 3 月底开始接受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的申请,
并会发出约2 000个有效期为3年的商务旅游证。旅游
证持有人将可免签证进入包括香港在內的5个地区。
2.关于台湾旅客的签证规则,保安局副局长 3 表示,
政府当局已对台湾旅客入境许可证(以下简称"入境许
可证")的签发制度采取多项改善措施。该等措施包括
把入境许可证持有人在港逗留的期限由7天增至14天
;豁免遵守须有本地咨询人的规定;延长入境许可证
的有效期;把入境许可证的种类由7种减至3种及把处
理和签发入境许可证的工作电脑化,从而简化申请程
序;以及在各出入境管制站装设电脑化的光学辨认字
体阅读机。为进一步改善有关制度,入境事务处亦已
在1998年 1 月开始签发预先印上入境及逗留条件的多
次有效入境许可证。保安局副局长 3 补充,政府当局
现正积极考虑推出更多改善措施。当局会和特许航空
公司代理合作研究有何方法,缩短现时在签发多次有
效入境许可证方面所需的时间。当局亦正考虑为台湾
旅客提供快速签发多次有效入境许可证的服务,其中
包括签发一种有效期为 3 年,每次来港均可逗留30天
的新入境许可证。新入境许可证的持有人可使用出入
境管制站的本港居民柜位。当局亦正考虑把多次有效
入境许可证的有效期延长至3或5年。政府当局会鼓励
台湾旅客更多使用有效期为 3 年的多次有效入境许可
证。最后,她指出政府当局现正研究可否利用最新的
电讯和资讯科技,以电子方法签发包括台湾旅客入境
许可证在內的旅游许可证。
3.杨孝华议员询问,为使访港台湾旅客享有更方便的
入境安排,政府当局有否考虑利用电子方法处理直接
由台湾递交的入境许可证申请。保安局副局长 3 答称
,政府当局现正研究利用电子方法签发旅游许可证是
否可行。由入境事务处和资讯科技署人员组成的小组
,将于短期內前往澳洲就此类系统进行考察。考察小
组汇报其考察结果后,当局便会深入研究有关建议及
拟定具体的计划。
4.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回应杨孝华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当局在1997年共签发了约57万个有效期为 1 年及约
19万7 000个有效期为 3 年的多次有效入境许可证,连
同在过往数年签发而仍然有效的入境许可证,现时共
有约100至200万个仍然通用的有效入境许可证。杨孝
华议员认为,尽管政府当局已推行多项改善措施,为
访港台湾居民提供更方便的旅游安排,但结果却令人
未尽满意,因为基本问题在于旅客必须申请旅游许可
证。鉴于有效入境许可证的总数仅占台湾人口的10%
,加上台湾居民是访港旅客中人数最多的组别之一,
他促请政府当局重新认真研究旅游许可证的需要,以
便吸引更多台湾旅客来港。保安局副局长 3 表示,根
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国其他地区的人
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在此情况下,
台湾旅客必须按照入境许可证制度办理申请批准的手
续,才可进入香港。她表示,政府当局会继续寻求可
行的方法,简化处理入境签证申请的程序。
5.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回应杨孝华议员进一步提出的
查询时表示,持有葡国护照的澳门居民可免签证来港
,非葡国公民护照的持有人如持有澳门身份证不少于
两年,且在港逗留不超过 7 天,亦无需申请签证。杨
孝华议员指出,对于在香港过境前往另一国家或从另
一国家经香港回国的內地居民,当局实施的入境管制
较那些经本港前往內地的台湾居民所需遵守的规定宽
松。为了向台湾居民提供更方便的旅游安排,藉以推
动本地的旅游业,杨孝华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简化
该等已获得前往內地的入境许可证,并且在香港过境
前往內地的台湾居民所需遵守的入境规定。
6.对于胡经昌议员提出的问题,保安局副局长 3 回应
时表示,自1998年 1 月实施旅游通行证试验计划以来
,当局共接获逾 500 份根据该计划签发旅游通行证的
申请。在该等申请中,当局已签发约 200 个旅游通行
证,余下的申请则尚在处理中。保安局副局长 3 指出
,由于该计划的对象是经常来港的旅客,故该计划的
宣传工作主要由香港政府驻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以
及香港旅游协会和贸易发展局的海外办事处在外地进
行。保安局副局长 3 表示,只有持有效护照及无需申
请签证或入境许可证便可来港,而且经常访港的旅客
,才可申请旅游通行证。故此,台湾旅客并不符合参
加该计划的资格,因为他们须申请许可证才能进入香
港。
7.简福饴议员对因为商务理由来港的內地居民获得的
入境安排表示关注。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表示,根据
现行安排,本身属政府官员或国营或合资经营企业雇
员的內地居民如须前往驻香港附属公司工作,可向国
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此外,以私人身份来港从事商务访问或活动的內地
居民可向有关的內地公安机关申请通行证,以及经国
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入境事务处申请一次、两次或
多次有效的进入许可标签。如他们并非因为商务理由
而需要前来香港,则可向有关的內地公安机关申请通
行证。简福饴议员认为现行安排并不足够。为方便议
员跟进此事,在主席的建议下,政府当局同意提供参
考文件,阐述其订有何种措施,为该等因商务理由来
港的內地居民提供更方便的旅游安排。如有相关资料
,当局亦会同时提供每年接获的此类入境许可证申请
数目,以及把该数字与台湾居民提出的申请数目作一
比较。
(会后补注:保安局局长其后提供的参考文件,已于
1998年3月31日随临立会 CB(2)1362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
阅。)
8.主席认为各出入境管制站的永久性居民柜位数目,
并不足以应付数量庞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需求。她
指出,永久性居民往往须排队轮候及使用本港居民柜
位,因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她促请政府当局考虑增
加永久性居民柜位的数目,从而缩短办理出入境手续
的时间。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表示,获准无条件在港
逗留或须遵守若干逗留条件的人士,以及旅游通行证
和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的持有人皆可使用本港居
民柜位,因此,政府当局须考虑在不同时期使用柜位
的人数,在各出入境管制站灵活分配永久性居民柜位
及本港居民柜位的数目。
II. 警务人员捏造证据的问题及有关事宜
(临立会CB(2)1017(04)及CB(2)1174(02)号文件)
9.保安局副局长 1 表示,参考文件的目的是进一步澄
清处理有关" 捏造证据 "的投诉个案的机制,特别是尚
在审理中的个案,以回应议员在事务委员会上次会议
席上提出的关注事项。保安局副局长 1 指出,投诉警
察课不会只因为某一有关" 捏造证据 "的投诉个案属尚
在审理中的个案,而自动中止该个案的调查工作。相
反,投诉警察课会谨慎处理此类投诉个案。投诉警察
课在进行包括接见独立证人的初步调查后,便会决定
有关的投诉个案是否属于尚在审理中的个案。即使是
尚在审理中的投诉个案,只要该个案符合参考文件第
9 段所列的条件,调查工作仍会继续进行。投诉警察
课在作出有关决定时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保安局副
局长 1 进一步表示,如法院就某一个案作出批评,警
方亦会覆检该个案,研究有否任何证据可证明该项
" 捏造证据 "的指控,如有需要,更会进行全面的审查
。部分议员对警方在处理双方均坚称咎在对方的个案
时,如何决定应检控哪一方表示关注。保安局副局长
1 就此表示,只有极轻微罪案的报告会由始至终均由
一般属警署警长职级的值日官处理。否则,所有罪案
报告皆由刑事调查小组负责处理,并由负责调查有关
个案的刑事调查小组的主管督察覆核支持提出每项控
罪的证据。在处理罪案报告时,警方会考虑其掌握的
所有证据,包括涉案各方的供词、独立证人的供词、
医学证据及环境证据等。如有任何疑问,警方会征询
律政司的意见。对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个案,警方
会逐一进行覆检,以查究有否处理失当的情况,以及
是否有个别警务人员须对此负责。在裁判署被裁定罪
名不成立的个案,将由主管提出有关检控的警署的警
司负责进行覆检。在区域法院或以上级别法院被裁定
罪名不成立的个案,则由有关总区总部的高级警司(刑
事)负责覆检。他补充,在决定是否对某人提出刑事起
诉时,每一检控步骤均由经验丰富及曾接受足够训练
的警务人员负责。他向议员保证,现行机制可保障公
众人士,使他们免被错误起诉。
10.保安局副局长 1 回应刘江华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政
府当局同意增加使用录影设施,把会见疑犯的过程录
影下来,将会提高录取口供过程的透明度及增加认罪
证供获得接纳的机会。因此,政府当局已加快实行设
立共60间录影会面室的计划,以便向警方提供录影设
施,使每间主要分区警署在1998年年底或之前均最少
设有一间录影会面室。政府当局会研究在可提供所需
资源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加使用录影会面室的可行性。
11.刘江华议员询问目前有何渠道,让公众人士在发生
"捏造证据"事件后立即提出投诉。保安局副局长1答称
,公众人士可在每间警署取得有关投诉警察制度的单
张。警署值日官在接获投诉后,会将有关个案转交投
诉警察课调查。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E 补充,投诉警
察课受理各类投诉个案。为方便公众人士提出投诉,
投诉警察课设有24小时的投诉热线。此外,每间警署
均有张贴介绍投诉程序的海报,当局已在海报內向市
民大众强调,投诉人将获告知投诉警察课已采取何种
行动,以及投诉警察课拟备的报告会呈交投诉警方独
立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警监会")审核。
12.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回应杜叶锡恩议员时强
调,警监会会严格审核投诉警察课所作调查的结果。
警监会如对投诉警察课的调查报告有任何不同意之处
,便会和投诉警察课讨论有关的个案。警监会通过投
诉警察课所作调查的最终结论后,投诉人便会获告知
有关的调查结果。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表示,
投诉警察课目前就处理投诉个案而采取的程序符合刑
事审判制度。被控人如向投诉警察课作出有关 " 捏造
证据 " 的投诉,该课便会研究有关个案的案情及查阅
该个案的档案。如有需要,投诉警察课亦会会见独立
证人。如投诉警察课完成调查工作但并未发现任何和
" 捏造证据 "有关的证据,该案便会提交法庭审理。在
进行法律程序期间,控辩双方均有机会提出其证据。
被控人是否有罪,将由法庭裁定。被控人如被裁定有
罪,当局便相信法庭认为警方并无" 捏造证据 "。在此
情况下,投诉警察课将不会作进一步的调查,警监会
亦会随之通过调查报告。然而,投诉警察课如发现任
何和" 捏造证据 "有关的证据,该课便会介入有关的投
诉个案,对投诉人提出的检控便会中止,当局随之会
对涉案警务人员展开调查。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E 补
充,警监会不会自动通过投诉警察课的调查结果。警
监会在收到投诉警察课呈交的报告后,会严格审阅有
关个案的详情,并就该会未能信纳之处提出质疑。在
1996年,警监会曾对投诉警察课所作调查提出 414 项
疑问,1994及1995年的相关数字则分别为280及442项
。在1996年,有48项调查结果其后获得修改,1994及
1995年的相关数字则分别为24及35项。保安局副局长
1 强调,即使在进行法庭审讯前的较早阶段,倘投诉
警察课发现有证据显示警方曾作出不当行为,且足以
支持该课干预检控过程,投诉警察课亦会寻求法律意
见及中止有关的检控行动。
13.杜叶锡恩议员认为,一如参考文件附件A所示,在
1997年接获的122宗有关"捏造证据"的指控中,未有任
何一宗证明属实。因此,她对警方为处理有关"捏造证
据"的个案而采取的机制是否有效感到关注。保安局副
局长1回应时指出,在过往3年接获的"捏造证据"指控
中,有10宗证明属实/未经举报但证明属实/无法完
全证实。在该等个案中,有 5 宗因为投诉警察课所作
调查的结果而在审讯前被撤回,其余 5 宗则在审讯结
束后由投诉警察课进行调查。
14.尽管部分有关"捏造证据"的个案证明属实,但只有
少数警务人员被定罪/施以纪律处分,主席对此表示
关注。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以一真实个案为例
,解释其中的困难之处。他表示,某人被控袭击警务
人员,该被控人其后提出" 捏造证据 "的指控。投诉警
察课对该投诉展开调查,并发现投诉人对有关事件经
过的描述获独立证人的供词支持。投诉警察课寻求律
政司的法律意见后,警方终止对投诉人提出的检控。
当投诉警察课进一步要求投诉人指证有关的警务人员
时,该名投诉人却拒绝作证并撤回投诉。尽管该项投
诉被撤回,投诉警察课仍继续进行调查,并于其后证
明该项" 捏造证据 "的指控属实。结果,警队对有关的
警务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并积极谋求将其调离警队。
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补充,在投诉人被法庭裁
定无罪的个案中,当事人往往不愿意就有关投诉再作
追究。因此,该等投诉个案相当可能被列为 " 投诉撤
回 " 的类别。然而,即使投诉人已撤回有关投诉,警
队仍会尽可能就其接获的每宗有关"捏造证据"的投诉
个案进行调查。他强调,警队绝不会姑息以非法手段
打击罪行的警务人员。
15.简福饴议员对于在所接获的"捏造证据"指控的总数
中,被定罪/施以纪律处分的警务人员只占一小部分
仍感关注。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检讨处理有关 " 捏造
证据"的个案的现行机制。保安局副局长1重申,警队
不会容忍"捏造证据"的行为。警队管理当局认为提高
警务人员的质素,是防止发生"捏造证据"事件的最好
方法。警队会不时研究改善处理证据程序的方法。
16.保安局副局长 1 回应简福饴议员进一步提出的询问
时表示,投诉警察课在有关投诉个案的法庭程序结束
后,会考虑法庭的审理结果或法庭程序引致的事项,
对投诉个案进行覆检,研究是否有需要重新展开调查
。然而,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指出,投诉警察
课难以推翻法庭就有罪或无罪的问题所作的裁决,因
为法庭已听取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如在稍后获得更
多可支持有关个案的证据,该个案便会转交上诉法院
作出裁决。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E 补充,警队非常重
视有关"捏造证据"的个案。警队认为对付" 捏造证据 "
问题的最好方法,是防止发生该类事件。因此,警方
已实施各项预防措施,例如提高警务人员的质素、向
他们灌输高水平的专业操守观念和价值观,以及采用
一套行之已久及甚具成效的处理证据程序。倘发现有
"捏造证据"的情况,警队便会撤回对投诉人提出的检
控。最重要的是,所有个案均会提交法庭作出公平及
独立的审讯。
17.杜叶锡恩议员询问在1996年接获的369宗有关"捏造
证据"的指控中,有多少宗个案曾经过警监会审核。警
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答称,所有投诉个案的调查
结果均由警监会审核及通过。为协助警监会执行其工
作,警监会秘书处会审阅所有个案的资料,然后将其
建议提交警监会成员考虑。保安局副局长 1 补充,不
论警监会秘书处作出甚么建议,警监会成员均会举行
会议及讨论个案。警监会成员为履行其职责,亦可会
见有关的证人。
18.主席就当局对尚在审理中而有关"捏造证据"的指控
所作的调查提出查询,尤其是法庭正在审理的个案。
保安局副局长 1 解释,一旦警方决定对投诉人提出检
控,有关的投诉个案便会被列为尚在审理中的个案。
此举是为了确保投诉人及有关的法庭个案能获得公平
及客观的对待。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表示,当
局从未就任何正由法庭审理的个案进行调查,原因是
投诉警察课将尚在审理中的投诉个案提交法庭审理前
均会对其作出调查。投诉警察课如发现可支持 " 捏造
证据 " 指控的证据,则会在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后中止
对投诉人提出的检控,以便进一步作出调查。然而,
投诉警察课如未能发现可证明" 捏造证据 "指控属实的
证据,警方将继续进行对投诉人提出的检控行动。他
指出即使在审讯期间,法庭如对警务人员收集和提交
证据的诚实程度及方式有所怀疑,亦可中止有关的法
庭程序,并要求警方重新研究有关的案情。保安局首
席助理局长 E 补充,投诉警察课严格遵守处理尚在审
理中的投诉个案的程序。他指出,在10宗证明属实/
未经举报但证明属实/无法完全证实的" 捏造证据 "指
控中,有5项检控基于对有关"捏造证据"的投诉作出调
查的结果而被撤回。
19.为提高公众人士对警方处理有关"捏造证据"的指控
的信心,主席要求政府当局考虑议员提出的以下意见:
- 为反映事态的严重程度,当局在无足够证据对
涉及"捏造证据"指控的警务人员采取刑事法律
行动的情况下,亦应对其采取严厉的纪律处分;
- 鉴于投诉警察课就有关"捏造证据"的指控进行的
某些调查工作,是基于法庭作出的批评而进行的
,当显示有"捏造证据"的行为时,警队应更积极
进行即时及全面的研究,以确定问题所在;及
- 确保投诉警察课将有关"捏造证据"的投诉个案的
调查结果呈交警监会通过时,会特别提请警监
会注意该等个案。
20.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 警队高度重视警务人员诬告无辜市民的问题,且
绝不会姑息此种违犯行为。警队必须确保对干犯
"捏造证据"的违纪行为的警务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行动时,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因为此等行动可
受到司法审核的挑战。不过,警队管理当局决心
杜绝"捏造证据"事件;
- 当局会对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的个案进行覆检,
以便研究可否进一步加强有关的程序,或是否可
汲取任何教训。对于法庭曾就警务人员收集和提
交证据的方式作出批评的个案,负责有关个案的
单位亦会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及
- 警监会亦非常重视警务人员"捏造证据"的问题。
警监会已成立特别小组,负责监察严重的个案。
当局会向警监会反映议员对此事的意见。
III. 会议结束
21.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15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