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2)63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0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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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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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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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张汉忠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王绍尔议员
缺席委员:
马逢国议员
*
许贤发议员
*
黃宏发议员
*
廖成利议员
*
简福饴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方志伟先生
-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 呂孝端先生
- 屋宇署副署长
- 郑伟达先生
- 消防处副处长
- 曾广豫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B
- 郭谭佩仪女士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 黃慕玲女士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 范伟明先生
- 香港警务处
- 边界区指挥官
谢灿辉先生
- 香港海关
- 边境及口岸科总指挥官
曾庆鉴先生
- 入境事务处
- 助理处长(管制及调查)
麦桂炘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陈伟基先生
- 总警司
- 黎伯熙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I.通过1997年9月18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436号文件)
上述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433(01)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7年11月20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
议讨论下列事项:
- 紧急救护车服务(事务委员会待议事项一览第A1
项);
- 把外籍囚犯移送回原居国家的安排(事务委员会
待议事项一览第A2项)
- 按刘江华议员的建议,有关此事的讨论将
同时包括把来自內地而有意返回该地服刑的
囚犯移送回国內的安排;
-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规例》(事务委员会待议事项
一览第B1项,此事由政府当局提出讨论);及
- 警务人员欠债问题(此事由政府当局提出讨论)。
(会后补注:在政府当局提出要求,并经主席同意下,
有关“警务人员欠债问题”的议题将以“分配从充公
毒贩财产所得的资产的政策及安排”取代。)
事务委员会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3.议员同意把下列事项列为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以
便在日后会议进行讨论:
- 有关越南船民/难民/非法入境者问题的政策检
讨;
- 处理在海外提出的香港签证申请;
- 台湾旅客的入境签证;
- 赤𫚭角新机场禁区的非紧急救护车服务及新机场
的紧急行动演习
- 主席表示倘政府当局澄清上述事项属保安
局的管辖范围,该等事项即可连同事务委员
会待议事项一览第A3项,有关赤𫚭角新机场
保安安排的事宜一并讨论;
- 本港的非法劳工问题;
- 边境禁区及禁区纸;及
- 家庭暴力事件。
事务委员会1998年的会议日期
4.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1998年的会议日期如下:
1998年1月15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
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
1998年3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
III.改善消防安全的措施
(临立会CB(2)424、CB(2)449(01)及CB(2)449(02)号文件)
政府当局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
5.政府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下列文件:
- 保安局副局长2就“改善防火安全的措施”的发言
全文;及
- 政府当局对《嘉利大厦火灾调查委员会最后报告》
所载建议作出的回应和跟进的工作。
(会后补注:上述文件载于临立会CB(2)449(01)及
CB(2)449(02)号文件,该等文件已在会后送交缺
席委员参阅。)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6.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简要而言,政府当局会从以下5
方面着手改善消防安全:
- 加强立法和行政架构,改善楼宇的消防设施,例
如旧式商业楼宇;
- 加强执法行动;
- 加强紧急救援部门的应变能力;
- 向大厦管理组织推广消防安全的文化;及
- 向社会人士推广消防安全的文化。
7.保安局副局长2亦就上述5项工作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
的计划及策略。
讨论过程旧式商业楼宇的消防设施
8. 胡经昌议员认为,规定为1973年之前落成的商业楼宇
安装自动洒水系统,在技术及财政上均会对其业主造成
困难。保安局副局长 2 表示,政府当局了解此事所涉及
的困难,并正研究可否透过贷款计划资助有关业主。一
如行政长官施政报告所指出,政府当局预备在1998年推
行强制性楼宇安全检验计划,并会成立拥有 5 亿元资金
的“市区环境美化基金”,为环境美化工作目标地区的
旧楼业主提供贷款。保安局正研究把消防设备纳入该基
金的资助范围是否可行,并打算在新的法例规定开始实
施之前落实该贷款计划的细则。
加强执法行动
9.陈财喜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既已为下一财政年度取得
更多资源,用以支援消防安全的工作,便应把加强执法
行动列为优先处理的事务,调配更多人手巡查楼宇的消
防设备。保安局副局长2重申,政府当局将会从5方面着
手改善消防安全,所涉及的5项工作均被视为重要事务
。为加强执法行动,政府当局将会在消防处、屋宇署、
劳工处及民政事务总署增设职位。消防处副处长亦表示
,消防处获批拨更多资源后,将会更积极巡查楼宇的消
防设备,而不会仅在接获投诉时才采取行动。
10.刘江华议员就所增设职位的职责提出查询。由于增设
上述职位及招聘工作需时,他关注到政府当局是否订有
任何加强执法行动的短期措施。政府当局所作回覆综述
于下文各段:
- 在消防处增设114个职位
在消防处增设的114个职位中,约三分之一人手会
负责加强进行执法行动,另外三分之一人手负责
进行宣传及联络工作,例如训练消防安全大使及
协助推行有关消防安全的大型宣传运动,其余三
分之一人手则会协助草拟法例、执行改善旧式商
业楼宇消防设备的各项拟议规定,以及实施卡拉
OK 场所新法定发牌制度下的消防安全事宜。在
1998 年 4月增设此等职位之前,消防处会继续调
派行动单位的人员进行执法及宣传工作,作为短
期的措施。在1997年头9个月內,消防处曾进行各
项巡查工作,详情如下:
| 巡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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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楼宇 | 约10 000
|
工业楼宇 | 约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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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宇 | 约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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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场所 | 约700
|
消防处每次执行巡查工作时,均会向市民派发有
关消防安全的宣传资料。在1997年头9个月內,该
处共派出约75 000份宣传单张。
- 在屋宇署增设23个职位
屋宇署增聘的 23名人员将负责执行防火工作,尤
其是在400幢于1973年之前落成的商业楼宇执行此
项工作。在增设此等职位之前,屋宇署会继续以
兼职/全职方式,调派57名技术/专业人员加强
进行巡查。至目前为止,该署已巡查40幢楼宇,
其中有34幢楼宇的业主已作出积极回应。
- 在劳工处增设88个职位
劳工处增聘的88名人员将负责执行《职业安全及
健康条例》及《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根据上
述法例,雇主必须确保雇员的安全,包括防火安
全。
- 在民政事务总署增设4个大厦管理统筹小组及
成立一支特别联络队
民政事务总署将于下一财政年度增设4个各有4名成员的
大厦管理统筹小组,以加强该署的大厦管理计划。此等
新增的统筹小组加上现有的9个大厦管理统筹小组,将
会分别为13个地区提供服务。此外,该署亦会成立一支
由12名联络主任组成的特别联络队,鼓励商业楼宇的业
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以及向大厦管理组织推广消防安
全的文化。
11. 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主席时证实,政府当局将须按照
既定程序,在适当时要求临时立法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
会批准增设上述部分职位。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察悉
政府当局增设上述职位的建议,但此事仍须加以详细研
究,事务委员会在现阶段不宜对此表示支持。
向社会人士推广消防安全的文化
12.政府当局就主席及程介南议员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综
述于下文各段:
- 有关消防安全的大型宣传运动
政府当局已着手筹办在1998年推行的大型消防安
全宣传运动。关于该运动所包括的项目及所涉及
的媒体,有关方面已有若干初步构思。政府当局
现时打算为推行此项宣传运动成立委员会,成员
包括非公职人员。
- 消防安全大使计划
消防处的消防安全大使计划最初以男女童军为招
募对象,当局将会扩大该计划,鼓励大厦管理人
员及对此有兴趣的市民参加。
- 地区层面的宣传工作
民政事务总署正积极考虑在地区层面加强社会人
士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包括设立委员会,
让非公职人员参与并就消防安全及防火事宜提供
意见。
- 在学校进行宣传活动
当局已于两年前在中小学课程加入有关消防安全
的教育。教育署已获提供有关消防安全的教材套
及录影带,以供分发予各学校使用。消防处及教
育署现正联手检讨是否有需要加强此方面的教育
,并会参考海外国家的有关经验。
13.有关消防安全大使计划,程介南议员指出,他最近
曾出席一个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会议,在该次会议上
,与会人士于一分钟內选出两名消防安全大使。当选
消防安全大使的人士似乎并不清楚本身的责任及义务
,因此,他对消防处如何确保该计划的成效表示关注
。消防处副处长表示,当选消防安全大使的人士须接
受有关的训练。当他们达到所需的水平后,消防处会
向他们颁发消防安全大使的委任证书。消防安全大使
的主要工作是担任前线的消防监察员、协助举报有发
生火警危险的不当之处,以及向市民传播消防安全的
信息。消防处亦已成立联络小组,与消防安全大使保
持定期联络,维持他们对该计划的兴趣及鼓励他们继
续参与有关工作。程介南议员感到关注的是,当选消
防安全大使的人士在获选前并不清楚有关的责任及义
务,因此不会积极参与该计划。消防处副处长察悉其
关注事项,并答允在消防处內部反映其意见。
IV. 延长边境检查站的开放时间
(临立会CB(2)433(02)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14.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1994至1996年间,经罗
湖通道过境的每日平均旅客人次大幅上升,但每年的
增幅并不超过10%。1997年9月,经罗湖通道过境的每
日平均旅客人次增至157 120人,比过去12个月增加了
15%。现时,罗湖通道的开放时间为上午7时至晚上11
时。深圳有关当局曾在工作层面提出是否可能把罗湖
通道的关闭时间押后一小时,本港有关当局现正研究
此项建议。倘市民对此有极大需求,政府当局会深入
研究该项建议。
讨论过程
把罗湖通道的关闭时间押后一小时
15. 刘汉铨议员不明白何以政府当局考虑把罗湖通道的
关闭时间押后一小时,而非两小时或其他选择。他要
求当局解释此项建议理据何在。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表示,主要的考虑因素是市民的需求、配合深圳方面
的边境通道开放时间,以及能否提供往返该通道的接
驳交通服务。评估市民需求的方法有二。首先,规划
环境地政局已于1996年10月展开过境交通模式的研究
,研究所得资料对于评估延长边境通道开放时间的需
求十分有用。其次,政府当局正密切监察各过境站的
每日过境旅客人次,并增拨额外资源以应付所需,尤
其是在繁忙时间內。议员认为不宜根据现时的过境旅
客人次评估有关需求,因为人们的行为模式会受到所
需设施的供应情况左右。由于旅客知道罗湖通道会在
晚上11时关闭,无法在通道关闭前到达罗湖的人便会
在深圳度宿一宵。因此,评估此等原本打算在晚上11
时后经罗湖过境的旅客人数,才是重要的一环。
16.为方便评估旅客对延长罗湖通道开放时间的实际需
求,杨孝华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在圣诞节或农历新
年期间,在罗湖通道举行一如西区海底隧道正式通车
前举行的开放日活动。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
列出最近 3 年在深圳居住的港人数目。由于此类人士
经常循边境通道往返本港及內地,此项资料是揭示有
关需求的有用指标之一。
把罗湖通道开始办公的时间提前一小时
17.刘江华议员指出,部分人士如学生必须在清早过境
。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作出研究,探讨把罗湖通道开
始办公的时间由上午7时提前至6时是否可行。运输局
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在研究延长过境站开放
时间的建议时,必须评估各项因素,此等因素包括市
民对有关设施的需求是否足以支持延长开放时间之举
、是否有公共交通工具接载旅客离开罗湖,以及深圳
有关当局会否赞成此项建议。
方便市民以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罗湖
18.刘江华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作出安排,方便
市民乘搭火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罗湖,例
如在罗湖通道附近划定一处地方,作为此等交通工具
的终站。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允研究此项建议,并
于稍后作出回覆。
建议把落马洲通道全日开放供旅游巴士及私家车通过
19.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由1994
年11月开始,落马洲通道的开放时间已获得延长,使货
车可每日24小时使用该通道,藉以分散该通道的车辆流
量,以及配合葵涌货柜码头24小时运作的安排。由于在
每晚10时至翌晨7时使用该通道的货车数目平均只有约
1 000架次,通宵开放该通道并不涉及大量资源。在此
情况下,杨孝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把落马洲通道
全日开放,让旅游巴士及私家车可每日24小时使用该
通道。他指出深圳大部分旅游点均于晚上10时关闭,
香港游客未必可赶得及在晚上11时之前经罗湖通道过
境,因此惟有选择在深圳度宿一宵。当局如实施此项
建议,游客便可随时经落马洲通道过境。运输局首席
助理局长表示,上述安排必须配合深圳方面的安排才
可实施。不过,她答允研究此项建议。
20.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程介南议员时表示,政府
当局正与深圳有关当局磋商一项建议,容许日间经文
锦渡通道或沙头角通道过境的车辆,在晚间经落马洲
通道返回本港。此项建议即将实施,确实日期须视乎
深圳方面的电脑网络于何时装置妥当而定。
V. 处理涉及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
(临立会CB(2)433(03)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21.保安局副局长1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的內容。
讨论过程
涉及当值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的统计数字
22.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王绍尔议员的询问时,提供以下
有关涉及当值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的统计数字: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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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至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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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数目 | 640宗 | 560宗 | 24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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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不小心驾驶的 | 48人 | 45人 | 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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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人员数目
|
被控鲁莽驾驶的 | - | 1人 | -
|
警务人员数目
|
23.王绍尔议员指出,以每年发生的交通意外约有14 000
宗而言,涉及当值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数目实属偏高。
为改善此情况,他要求政府当局向警务人员提供适当训
练。总警司回应时表示,以下的有关统计数字显示上述
情况已有改善: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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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当值警务 | 53宗 | 46宗 | 41宗
|
人员的每月平均
交通意外数目
24. 保安局副局长1补充,警务人员须在警察驾驶学校修
读基本及进一步的驾驶训练课程。如有需要,当局会向
曾于当值时遇上交通意外的警务人员提供改善驾驶技术
的训练。
25.关于上文第22段所列的统计数字,主席要求政府当局
提供资料,说明涉及当值警务人员和市民的交通意外数
目,例如因当值警务人员不小心驾驶导致有市民受伤的
个案数目,以及受影响人士提出投诉的个案数目。
调查工作的公正程度
26.主席认为由于涉及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由警方负责调
查,市民对调查工作的公正程度表示关注。她举例指出
,最近有一名高级警务人员曾在正式调查工作尚未展开
前,公开评论一宗涉及一名当值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
她认为此做法实属不智。保安局副局长 1 及总警司回应
主席的询问时表示,有关方面已制订严格的程序,确保
以公正不阿的态度调查涉及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他们
的回应综述于下文各段:
- 有关方面会采取处理涉及普通市民的其他交通意
外的同一手法,处理涉及休班警务人员的交通意
外。不过,有关的调查工作会交由通常属警司级
的较高级警务人员审核。涉及当值警务人员的交
通意外,则会由发生意外地点所属的总区交通部
特别调查组负责调查。此等个案会交由掌管总区
交通单位的高级警司处理,由他亲自批核需要采
取的行动;
- 是否检控涉及严重交通意外的当值警务人员,将
由律政司作出决定;
- 是否对在交通意外中死亡的人进行死因研讯,将
会由死因裁判官作出决定;及
- 对调查结果感到不满的市民可向投诉警察课提出
投诉。
VI. 会议结束
27.会议于下午5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0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