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2)63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0月16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4时1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张汉忠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王绍尔议员

缺席委员:

马逢国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宏发议员*
廖成利议员*
简福饴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2
方志伟先生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呂孝端先生

屋宇署副署长
郑伟达先生

消防处副处长
曾广豫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B
郭谭佩仪女士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黃慕玲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范伟明先生

香港警务处
边界区指挥官
谢灿辉先生

香港海关
边境及口岸科总指挥官
曾庆鉴先生

入境事务处
助理处长(管制及调查)
麦桂炘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1
黃鸿超先生

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伟基先生

总警司
黎伯熙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I.通过1997年9月18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436号文件)

上述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433(01)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7年11月20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
议讨论下列事项:

  1. 紧急救护车服务(事务委员会待议事项一览第A1
    项);

  2. 把外籍囚犯移送回原居国家的安排(事务委员会
    待议事项一览第A2项)

      - 按刘江华议员的建议,有关此事的讨论将
      同时包括把来自內地而有意返回该地服刑的
      囚犯移送回国內的安排;

  3.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规例》(事务委员会待议事项
    一览第B1项,此事由政府当局提出讨论);及

  4. 警务人员欠债问题(此事由政府当局提出讨论)。
(会后补注:在政府当局提出要求,并经主席同意下,
有关“警务人员欠债问题”的议题将以“分配从充公
毒贩财产所得的资产的政策及安排”取代。)

事务委员会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3.议员同意把下列事项列为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以
便在日后会议进行讨论:

  1. 有关越南船民/难民/非法入境者问题的政策检
    讨;

  2. 处理在海外提出的香港签证申请;

  3. 台湾旅客的入境签证;

  4. 赤𫚭角新机场禁区的非紧急救护车服务及新机场
    的紧急行动演习

      - 主席表示倘政府当局澄清上述事项属保安
      局的管辖范围,该等事项即可连同事务委员
      会待议事项一览第A3项,有关赤𫚭角新机场
      保安安排的事宜一并讨论;


  5. 本港的非法劳工问题;

  6. 边境禁区及禁区纸;及

  7. 家庭暴力事件。
事务委员会1998年的会议日期

4.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1998年的会议日期如下:

    1998年1月15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

    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

    1998年3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
III.改善消防安全的措施

(临立会CB(2)424、CB(2)449(01)及CB(2)449(02)号文件)

政府当局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

5.政府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下列文件:

  1. 保安局副局长2就“改善防火安全的措施”的发言
    全文;及

  2. 政府当局对《嘉利大厦火灾调查委员会最后报告》
    所载建议作出的回应和跟进的工作。
(会后补注:上述文件载于临立会CB(2)449(01)及
CB(2)449(02)号文件,该等文件已在会后送交缺
席委员参阅。)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6.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简要而言,政府当局会从以下5
方面着手改善消防安全:

  1. 加强立法和行政架构,改善楼宇的消防设施,例
    如旧式商业楼宇;

  2. 加强执法行动;

  3. 加强紧急救援部门的应变能力;

  4. 向大厦管理组织推广消防安全的文化;及

  5. 向社会人士推广消防安全的文化。
7.保安局副局长2亦就上述5项工作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
的计划及策略。

讨论过程

旧式商业楼宇的消防设施

8. 胡经昌议员认为,规定为1973年之前落成的商业楼宇
安装自动洒水系统,在技术及财政上均会对其业主造成
困难。保安局副局长 2 表示,政府当局了解此事所涉及
的困难,并正研究可否透过贷款计划资助有关业主。一
如行政长官施政报告所指出,政府当局预备在1998年推
行强制性楼宇安全检验计划,并会成立拥有 5 亿元资金
的“市区环境美化基金”,为环境美化工作目标地区的
旧楼业主提供贷款。保安局正研究把消防设备纳入该基
金的资助范围是否可行,并打算在新的法例规定开始实
施之前落实该贷款计划的细则。

加强执法行动

9.陈财喜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既已为下一财政年度取得
更多资源,用以支援消防安全的工作,便应把加强执法
行动列为优先处理的事务,调配更多人手巡查楼宇的消
防设备。保安局副局长2重申,政府当局将会从5方面着
手改善消防安全,所涉及的5项工作均被视为重要事务
。为加强执法行动,政府当局将会在消防处、屋宇署、
劳工处及民政事务总署增设职位。消防处副处长亦表示
,消防处获批拨更多资源后,将会更积极巡查楼宇的消
防设备,而不会仅在接获投诉时才采取行动。

10.刘江华议员就所增设职位的职责提出查询。由于增设
上述职位及招聘工作需时,他关注到政府当局是否订有
任何加强执法行动的短期措施。政府当局所作回覆综述
于下文各段:

  1. 在消防处增设114个职位

    在消防处增设的114个职位中,约三分之一人手会
    负责加强进行执法行动,另外三分之一人手负责
    进行宣传及联络工作,例如训练消防安全大使及
    协助推行有关消防安全的大型宣传运动,其余三
    分之一人手则会协助草拟法例、执行改善旧式商
    业楼宇消防设备的各项拟议规定,以及实施卡拉
    OK 场所新法定发牌制度下的消防安全事宜。在
    1998 年 4月增设此等职位之前,消防处会继续调
    派行动单位的人员进行执法及宣传工作,作为短
    期的措施。在1997年头9个月內,消防处曾进行各
    项巡查工作,详情如下:

    巡查次数
    商业楼宇 约10 000
    工业楼宇约4 000
    住宅楼宇约5 000
    卡拉OK场所约700


    消防处每次执行巡查工作时,均会向市民派发有
    关消防安全的宣传资料。在1997年头9个月內,该
    处共派出约75 000份宣传单张。

  2. 在屋宇署增设23个职位

    屋宇署增聘的 23名人员将负责执行防火工作,尤
    其是在400幢于1973年之前落成的商业楼宇执行此
    项工作。在增设此等职位之前,屋宇署会继续以
    兼职/全职方式,调派57名技术/专业人员加强
    进行巡查。至目前为止,该署已巡查40幢楼宇,
    其中有34幢楼宇的业主已作出积极回应。

  3. 在劳工处增设88个职位

    劳工处增聘的88名人员将负责执行《职业安全及
    健康条例》及《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根据上
    述法例,雇主必须确保雇员的安全,包括防火安
    全。

  4. 在民政事务总署增设4个大厦管理统筹小组及
    成立一支特别联络队
民政事务总署将于下一财政年度增设4个各有4名成员的
大厦管理统筹小组,以加强该署的大厦管理计划。此等
新增的统筹小组加上现有的9个大厦管理统筹小组,将
会分别为13个地区提供服务。此外,该署亦会成立一支
由12名联络主任组成的特别联络队,鼓励商业楼宇的业
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以及向大厦管理组织推广消防安
全的文化。

11. 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主席时证实,政府当局将须按照
既定程序,在适当时要求临时立法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
会批准增设上述部分职位。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察悉
政府当局增设上述职位的建议,但此事仍须加以详细研
究,事务委员会在现阶段不宜对此表示支持。

向社会人士推广消防安全的文化

12.政府当局就主席及程介南议员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综
述于下文各段:

  1. 有关消防安全的大型宣传运动

    政府当局已着手筹办在1998年推行的大型消防安
    全宣传运动。关于该运动所包括的项目及所涉及
    的媒体,有关方面已有若干初步构思。政府当局
    现时打算为推行此项宣传运动成立委员会,成员
    包括非公职人员。

  2. 消防安全大使计划

    消防处的消防安全大使计划最初以男女童军为招
    募对象,当局将会扩大该计划,鼓励大厦管理人
    员及对此有兴趣的市民参加。

  3. 地区层面的宣传工作

    民政事务总署正积极考虑在地区层面加强社会人
    士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包括设立委员会,
    让非公职人员参与并就消防安全及防火事宜提供
    意见。

  4. 在学校进行宣传活动

    当局已于两年前在中小学课程加入有关消防安全
    的教育。教育署已获提供有关消防安全的教材套
    及录影带,以供分发予各学校使用。消防处及教
    育署现正联手检讨是否有需要加强此方面的教育
    ,并会参考海外国家的有关经验。


13.有关消防安全大使计划,程介南议员指出,他最近
曾出席一个屋村管理咨询委员会会议,在该次会议上
,与会人士于一分钟內选出两名消防安全大使。当选
消防安全大使的人士似乎并不清楚本身的责任及义务
,因此,他对消防处如何确保该计划的成效表示关注
。消防处副处长表示,当选消防安全大使的人士须接
受有关的训练。当他们达到所需的水平后,消防处会
向他们颁发消防安全大使的委任证书。消防安全大使
的主要工作是担任前线的消防监察员、协助举报有发
生火警危险的不当之处,以及向市民传播消防安全的
信息。消防处亦已成立联络小组,与消防安全大使保
持定期联络,维持他们对该计划的兴趣及鼓励他们继
续参与有关工作。程介南议员感到关注的是,当选消
防安全大使的人士在获选前并不清楚有关的责任及义
务,因此不会积极参与该计划。消防处副处长察悉其
关注事项,并答允在消防处內部反映其意见。

IV. 延长边境检查站的开放时间 (临立会CB(2)433(02)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14.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1994至1996年间,经罗
湖通道过境的每日平均旅客人次大幅上升,但每年的
增幅并不超过10%。1997年9月,经罗湖通道过境的每
日平均旅客人次增至157 120人,比过去12个月增加了
15%。现时,罗湖通道的开放时间为上午7时至晚上11
时。深圳有关当局曾在工作层面提出是否可能把罗湖
通道的关闭时间押后一小时,本港有关当局现正研究
此项建议。倘市民对此有极大需求,政府当局会深入
研究该项建议。

讨论过程

把罗湖通道的关闭时间押后一小时


15. 刘汉铨议员不明白何以政府当局考虑把罗湖通道的
关闭时间押后一小时,而非两小时或其他选择。他要
求当局解释此项建议理据何在。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表示,主要的考虑因素是市民的需求、配合深圳方面
的边境通道开放时间,以及能否提供往返该通道的接
驳交通服务。评估市民需求的方法有二。首先,规划
环境地政局已于1996年10月展开过境交通模式的研究
,研究所得资料对于评估延长边境通道开放时间的需
求十分有用。其次,政府当局正密切监察各过境站的
每日过境旅客人次,并增拨额外资源以应付所需,尤
其是在繁忙时间內。议员认为不宜根据现时的过境旅
客人次评估有关需求,因为人们的行为模式会受到所
需设施的供应情况左右。由于旅客知道罗湖通道会在
晚上11时关闭,无法在通道关闭前到达罗湖的人便会
在深圳度宿一宵。因此,评估此等原本打算在晚上11
时后经罗湖过境的旅客人数,才是重要的一环。

16.为方便评估旅客对延长罗湖通道开放时间的实际需
求,杨孝华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在圣诞节或农历新
年期间,在罗湖通道举行一如西区海底隧道正式通车
前举行的开放日活动。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
列出最近 3 年在深圳居住的港人数目。由于此类人士
经常循边境通道往返本港及內地,此项资料是揭示有
关需求的有用指标之一。

把罗湖通道开始办公的时间提前一小时 17.刘江华议员指出,部分人士如学生必须在清早过境
。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作出研究,探讨把罗湖通道开
始办公的时间由上午7时提前至6时是否可行。运输局
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在研究延长过境站开放
时间的建议时,必须评估各项因素,此等因素包括市
民对有关设施的需求是否足以支持延长开放时间之举
、是否有公共交通工具接载旅客离开罗湖,以及深圳
有关当局会否赞成此项建议。

方便市民以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罗湖 18.刘江华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作出安排,方便
市民乘搭火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罗湖,例
如在罗湖通道附近划定一处地方,作为此等交通工具
的终站。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允研究此项建议,并
于稍后作出回覆。 建议把落马洲通道全日开放供旅游巴士及私家车通过

19.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由1994
年11月开始,落马洲通道的开放时间已获得延长,使货
车可每日24小时使用该通道,藉以分散该通道的车辆流
量,以及配合葵涌货柜码头24小时运作的安排。由于在
每晚10时至翌晨7时使用该通道的货车数目平均只有约
1 000架次,通宵开放该通道并不涉及大量资源。在此
情况下,杨孝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把落马洲通道
全日开放,让旅游巴士及私家车可每日24小时使用该
通道。他指出深圳大部分旅游点均于晚上10时关闭,
香港游客未必可赶得及在晚上11时之前经罗湖通道过
境,因此惟有选择在深圳度宿一宵。当局如实施此项
建议,游客便可随时经落马洲通道过境。运输局首席
助理局长表示,上述安排必须配合深圳方面的安排才
可实施。不过,她答允研究此项建议。

20.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程介南议员时表示,政府
当局正与深圳有关当局磋商一项建议,容许日间经文
锦渡通道或沙头角通道过境的车辆,在晚间经落马洲
通道返回本港。此项建议即将实施,确实日期须视乎
深圳方面的电脑网络于何时装置妥当而定。

V. 处理涉及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
(临立会CB(2)433(03)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21.保安局副局长1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的內容。

讨论过程

涉及当值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的统计数字


22.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王绍尔议员的询问时,提供以下
有关涉及当值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的统计数字:

1995年1996年1997年
(1月至6月)
交通意外数目640宗560宗247宗
被控不小心驾驶的48人45人26人
警务人员数目
被控鲁莽驾驶的-1人-
警务人员数目


23.王绍尔议员指出,以每年发生的交通意外约有14 000
宗而言,涉及当值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数目实属偏高。
为改善此情况,他要求政府当局向警务人员提供适当训
练。总警司回应时表示,以下的有关统计数字显示上述
情况已有改善:

1995年1996年1997年
涉及当值警务53宗46宗41宗


人员的每月平均

交通意外数目


24. 保安局副局长1补充,警务人员须在警察驾驶学校修
读基本及进一步的驾驶训练课程。如有需要,当局会向
曾于当值时遇上交通意外的警务人员提供改善驾驶技术
的训练。

25.关于上文第22段所列的统计数字,主席要求政府当局
提供资料,说明涉及当值警务人员和市民的交通意外数
目,例如因当值警务人员不小心驾驶导致有市民受伤的
个案数目,以及受影响人士提出投诉的个案数目。

调查工作的公正程度

26.主席认为由于涉及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由警方负责调
查,市民对调查工作的公正程度表示关注。她举例指出
,最近有一名高级警务人员曾在正式调查工作尚未展开
前,公开评论一宗涉及一名当值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
她认为此做法实属不智。保安局副局长 1 及总警司回应
主席的询问时表示,有关方面已制订严格的程序,确保
以公正不阿的态度调查涉及警务人员的交通意外。他们
的回应综述于下文各段:

  1. 有关方面会采取处理涉及普通市民的其他交通意
    外的同一手法,处理涉及休班警务人员的交通意
    外。不过,有关的调查工作会交由通常属警司级
    的较高级警务人员审核。涉及当值警务人员的交
    通意外,则会由发生意外地点所属的总区交通部
    特别调查组负责调查。此等个案会交由掌管总区
    交通单位的高级警司处理,由他亲自批核需要采
    取的行动;

  2. 是否检控涉及严重交通意外的当值警务人员,将
    由律政司作出决定;

  3. 是否对在交通意外中死亡的人进行死因研讯,将
    会由死因裁判官作出决定;及

  4. 对调查结果感到不满的市民可向投诉警察课提出
    投诉。
VI. 会议结束

27.会议于下午5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0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