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2)43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9月18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许贤发议员] 另有要事
黃宏发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2
方志伟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B
郭谭佩仪女士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B
郭谭佩仪女士

惩教署助理署长
彭询元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
陈念德先生

警务处助理处长(行动)
傅俊康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通过1997年7月25日及1997年8月21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288及CB(2)308号文件)

上述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7年10月16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
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1. 处理涉及警务人员在当值期间,以及在
    负责驾驶的有关警务人员犯错的情况下
    发生的交通意外;

  2. 改善消防安全的措施;及

  3. 延长边境检查站的开放时间。

    (会后补注:为免与政策简报会撞期,原
    定于1997年10月16日下午2时30分举行的
    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将延至同日在廉
    政专员的简报会结束后,随即于3时45分
    举行。)

3.议员亦同意在日后的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下列事
项--

  1. 紧急救护车服务;

  2. 把愿意在原居国家服刑的外籍囚犯移送
    回国的事宜;

  3. 保障公务员的人身安全以免其在执行职
    务期间遭暴力对待;及

  4. 位于赤𫚭角的新机场的保安安排。

III.建议进行的事务委员会参观活动

4.主席告知议员,秘书处已与警方作出暂定安排,让
事务委员会委员于1997年11月18日上午参观位于湾
仔的警察总部。她吁请各委员尽量参加是次参观活
动。

IV.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问题
(临立会CB(2)300(02)号文件)

5.保安局副局长2向议员简介上述临立会文件的內容
。该文件列述截至1997年9月5日为止,本港惩教机
构过分挤迫问题的最新情况,并说明政府当局为解
决此问题而采取的行动的进展。他指出,虽然超额
收容囚犯的整体比率为13%,但个别惩教机构的收
容率却各有不同,部分惩教机构的过分挤迫情况较
其他机构严重。政府当局在过去数年一直设法透过
重建现有的惩教机构来增加其收容额,而且现正考
虑一项建议,在阴澳兴建最多可收容1 200名囚犯的
新监狱设施。上述两项工程可望在直至2003年的数
年间,提供逾2 600个新收容额。

6.关于增加惩教机构收容额的措施,部分议员提出
以下意见--

  1. 政府当局有否把过分挤迫的惩教机构的
    囚犯转送到尚未额满的惩教机构,以便
    尽量充分利用惩教机构的设施;

  2. 计划为惩教机构提供更多收容额的工程
    ,在设计方面有否为日后的扩展作出预
    算;

  3. 在现时及日后提供惩教机构收容额方面
    ,政府当局有否同时考虑为每名囚犯提
    供足够空间,以便在惩教机构內进行日
    常活动的问题。

7.政府当局回应议员的意见时提出下述各点--

  1. 不同的惩教机构可能有其独特的情况及
    目的。举例而言,收容率仅得79%的励
    新惩教所属低度设防监狱,专门收容年
    轻囚犯。按照有关政策,中度设防监狱
    的囚犯必须服完一定长度的刑期,然后
    才可获考虑转送低度设防监狱。收容率
    为89%的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则收容
    精神有问题而需予羁留的人。另一方面
    ,罗湖惩教所是新近落成的惩教机构,
    现正分期接收囚犯。至于塘福中心,由
    于其大楼现正进行维修工程,该中心的
    收容率未达额满水平的情况只属暂时性
    质。政府当局现正致力改善挤迫问题特
    别严重的惩教机构的情况,举例而言,
    为了纾缓大榄女惩教所的挤迫情况,前
    芝麻湾羁留中心(下营)已改建成收容女
    囚犯的戒毒所。此外,当局亦正考虑待
    其他增加监狱收容额的计划完成后,把
    现有其中一座男子监狱改建为女惩教所

  2. 政府当局会尽量利用拨作兴建新惩教设
    施的土地,但却受到若干限制。例如,
    建议在阴澳兴建的新监狱设施将位处斜
    坡之上,因而不能作橫向的扩展,至于
    向高空发展方面,则亦由于保安问题而
    受到局限。此项工程的原来设计是收容
    1 000名囚犯,后来才修订为1 200名囚犯
    。在选址方面亦有其他实际的考虑因素
    ,例如必须把惩教机构建于远离住宅区
    等问题。政府现时正研究其他适宜兴建
    新惩教机构的地点。

  3. 政府当局现时订有关于惩教机构內活动
    空间的具体标准,例如囚犯的床位、工
    场面积及其他活动区域。此等标准是在
    咨询建筑署,并考虑个别惩教机构所收
    容囚犯的适当数目后厘定。政府当局答
    允就此提供更详尽的资料。

8.陈财喜议员指出,那些因为在香港工作而被捕,从
內地来港的非法入境者必须先在本港服完监禁刑罚
,才会被遣返內地。他询问政府当局可否把此类监
禁期缩短,以纾缓对惩教机构收容额造成的压力。
杜叶锡恩议员表示,监禁从內地来港的非法入境者
并非有效的阻吓措施,因为此类非法入境者相当清
楚他们在本港监狱赚得的金钱,比起在內地能够赚
得的还要多。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根据现行
政策,从內地来港的非法入境者一旦被截获,便会
被即时遣返,除非他们被发现在本港非法工作。在
此情况下,有关的非法入境者会被控以非法逗留,
一经定罪,便会被判入狱,监禁期的长短则由法庭
决定。现时,从內地来港的非法入境者约占监狱囚
犯总数的5%。1997年上半年,此类非法留港工作的
男性工人的监禁期平均为14.4个月,至于1995及1996
年上半年的有关数字则分别为14.4及14.1个月,而
1996年下半年的有关数字则为14.8个月。保安局副局
长2补充,监禁的目的是向从內地来港的非法入境者
传递一个明确的讯息,就是非法受雇会带来严重后
果。政府当局认为取消或放宽现行政策,均有导致
大批非法入境者从內地涌入本港之虞。

9.杜叶锡恩议员认为,除增加惩教机构的收容额外,
政府当局亦有需要采取新措施,减低监狱內的囚犯
数目,从而减轻对新监狱设施的需求。她表示,有
关当局应考虑将希望返回其原居国家服刑的外籍囚
犯遣送回国。此外,亦应让更多已完全改过自新的
囚犯获得假释。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政府当局在主
权移交前,已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事宜与约24个国
家订立有关安排,当局现正与其他主要国家进行磋
商,以便达成类似协议。然而,在实施此等安排方
面将遇到某些可以预见的限制,例如必须征得被判
刑人士的同意,才可将他遣返。此外,由于不同国
家有不同的法律、司法及监狱制度,香港必须信纳
有关的囚犯在遣返后会获得公平对待,且不会获得
较在港时所得的为差的待遇。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
虽然在遣返外籍囚犯方面并非必定要订立正式的协
议,但这却是理想的做法。本港现时并未就遣返被
判刑人士与內地订立此类正式协议。杜叶锡恩议员
表示,倘外籍囚犯要求返回其所属国家服刑,本港
有关当局实无理由加以阻止。

10.关于可否减免某些囚犯的刑罚一事,保安局副局
长2告知议员,《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已获前立
法局通过。该条例使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成为法定
机构,并且订定条文,对有关方面在订明条件下减
免长刑期囚犯的刑期时所需采取的措施及程序作出
规定。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减轻对惩教机构收容
额的需求。惩教署助理署长补充,政府当局亦有采
取其他行动,减少惩教机构內的囚犯数目。例如在
处理涉及青少年罪犯的个案方面,在扩大警司警诫
计划,以及把某些青少年罪犯交由社会福利署管理
的机构看管的措施下,惩教机构收容的青少年罪犯
的比率已有所减低。议员建议对脫离传统的惩罚性
监狱制度的可能性进行研究,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时
表示,政府当局必须在以下两方面取得适当的平衡
:一方面是寻求可用以取代惩教机构的制度,另一
方面是需要把囚犯羁押在安全及可保障公安的地方
,以满足公众的期望。

11.议员感到关注的是,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情况会
导致严重的保安问题。他们怀疑惩教署的现有人手
是否足以应付此情况。政府当局答称,惩教机构的
人手编制是根据个别机构的认可收容额厘定。为应
付短期的紧急情况,有关当局会透过在內部重新调
配资源,或采取其他暂时性的措施,例如由惩教人
员进行逾时工作,来提供额外的人手。政府当局表
示,虽然在某些方面偶尔会出现短期的人手不足,
但当局总能藉著灵活运用现有资源,以有效的方法
解决问题,使保安工作从未受到真正的威胁。惩教
署助理署长补充,随著越南船民数目下降,惩教署
过去数年来所承受的压力实际上已有所纾减,因此
,该署已把一定数量的人员由越南船民羁留中心重
新调回各惩教机构。政府当局会不断检讨惩教机构
的人手状况,但在增加常额人员编制方面,最终仍
需等待新监狱设施落成后才可付诸实行。

12.议员认为按惩教机构实际收容人数而非预定收容
额订定人手编制,才是合理的做法。议员亦指出,
根据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即使按计划增加新的监
狱设施,至2000年时,惩教机构的收容额仍然不足
。他们询问可否提早完成有关的工程。保安局副局
长2答称,新工程通常需要数年的筹备时间,才能办
妥所有程序及完成所需工作。政府当局认为,根本
的解决办法是提供更多监狱设施。政府当局会尽力
加快完成计划中的工程,以及探讨新的可行办法。
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政府当局会研究议员为解决此
问题而提出的建议。

13.主席表示对于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问题,目前似
乎并无最终的解决办法。她建议事务委员会成立小
组委员会继续研究此问题,冀能建议政府当局采取
某些长远措施以解决此事。她请秘书在会后发出文
件,邀请事务委员会委员加入小组委员会。主席补
充,议员如希望向政府当局索取更多资料,以便小
组委员会进行其商议工作,可将有关要求告知秘书

14.与此同时,刘江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以书面列出
其为解决本港惩教机构过分挤迫问题,而曾经考虑
的所有方案。

V.有关调查荔枝角收押所一名囚犯因暴力致死
的报告

(临立会CB(2)300(03)号文件)

15.惩教署助理署长向议员阐述于1996年4月28日在荔
技角收押所(以下简称 " 收押所 " )发生的上述事件的
背景,以及惩教署在该名还押犯身亡后进行调查的
所得结果。他表示,有关当局其后已向所涉各方提
出刑事检控。惩教署助理署长补充,惩教署已从事
件中汲取教训,并实行了一连串补救措施,以防同
类事件再次发生。有关的措施包括推行职员培训计
划,提高职员的警觉性、自信心、处理压力和管理
问题囚犯的能力,以及改善收集有关囚犯的情报的
工作。惩教署现时亦就在囚仓內安装闭路电视以加
强对囚犯的监管和监察一事,征询建筑署的意见。
惩教署助理署长表示这是一宗个别事件,由部分囚
犯因一名囚犯的清洁工作发生私人爭执而导致。惩
教署发现由该署人员分派囚犯轮流执行清洁职务的
现行安排,是令人满意的做法。然而,调查结果显
示收押所过分挤迫,可能是导致囚犯之间发生磨擦
的原因之一。此外,收押所过分挤迫亦令其职员更
难密切监管囚犯及维持最佳秩序。惩教署助理署长
表示,根据调查结果,并无证据显示收押所职员疏
于职守。

16.惩教署助理署长回答议员的问题时表示,现时在
工场、活动室及囚房公用地方如走廊均已安装闭路
电视。职员在日间会进行持续的监察,到了晚上,
则会每15分钟巡视囚仓一次。上述事故发生时,当
值职员正进行例常的巡逻工作。据称,该名职员曾
听到一些声响,于是便前往查看,但却未有发现任
何不寻常之处。因此,他便继续执行巡逻职务。

17.主席察悉,据称某些囚犯享有特权,可以监管及
训诫其他囚犯。她询问此事是否属实。惩教署助理
署长回答时表示,容许获得优待的囚犯管理其他囚
犯的所谓*B仔制度*,是该署所严格禁止的。他表
示,囚犯所执行的清洁职务,是由惩教署职员按照
明确订定的规则及指示分派,并须在该署职员监察
下进行。虽然间中或会有囚犯自愿负责该类工作,
但却不存在由特殊囚犯指使及强迫其他囚犯工作的
情况。

18.惩教署助理署长回答刘江华议员的问题时表示,
虽然监狱內有黑社会分子,但惩教署并沒有依靠囚
犯之间的联系网络规管狱中囚犯。他表示,该署本
身亦设有情报机制,以便实行有效的监管及控制。

19.陈财喜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就事件起因所作的解
释欠缺说服力,所实行的补救措施亦嫌不足。他认
为监管制度本身存在固有的问题,必须进行全面的
独立检讨。政府当局应主席的要求,答应就防止同
类事件再次发生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向事务委员会
提供更详尽的资料。

20.惩教署助理署长回答陈财喜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
题时表示,在过去3年并未发生其他有囚犯因暴力致
死的案件。惩教署助理署长答应在会后提供有关殴
打个案的数字。

21.杜叶锡恩议员询问有关当局会如何处置此类因暴
力致死的囚犯的尸体。惩教署助理署长表示,倘囚
犯在医院身亡,其尸体会交由医院的主诊医生检验
。如医生有理由对其死因提出怀疑,死因研究庭便
会展开死因研究,而警方亦会进行调查。

22.杜叶锡恩议员就该收押所另一名囚犯于两个月前
在医院死亡一事提出查询,惩教署助理署长表示该
案的死因研究结果尚未公布。主席认为杜叶锡恩议
员可在会后向政府当局跟进该宗案件。

VI.跟进越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事宜
(临立会CB(2)300(04)号文件)

2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向议员简述上述参考文件
的內容,该文件就政府当局为处理越南难民/越南
船民/越南非法入境者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以
及遣返內地非法入境者的安排,列述现时的最新情
况。他告知议员,政府当局现正全面检讨有关越南
难民、越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各项政策。当
局或须因应新的进展及与有关方面进行的磋商,对
现行安排作出修改或变动。

24.主席询问政府当局可否拟定完成检讨工作的时间
表,以及当局至今有否得出任何具体建议。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长V回应时表示,由于是次检讨涉及各
种敏感及复杂的问题,必须与有关的海外当局进行
艰难的磋商工作,因此,当局实不可能在现阶段预
测完成检讨的日期。他表示,政府当局将于1997年9
月23日与越南政府的官员在越南会晤,届时将会讨
论有关加快完成身分核实程序的事宜。他补充,当
局将会向越南当局提出各项有关加快遣返安排的建
议。政府当局会定期向事务委员会汇报会谈的进展

25.程介南议员表示,有报道指中国政府及越南政府
已就有关越南难民/越南船民/越南非法入境者的
问题展开磋商。刘江华议员指出,广东省当局表示
已与越南政府就遣返安排达成协议,并已在过去7个
月把超过1 000名越南非法入境者遣返越南。议员认
为香港特区政府及內地有关当局与越南政府进行的
磋商必须同步进行,以达致最佳效果。保安局首席
助理局长V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现正要求中央政
府及多个东亚国家提供资料,示知其有否与越南政
府就有关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政府当局答应在适当
时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的结果。

26.关于在会议席上提交的內地非法入境者统计数字
,主席察悉于1997年6月抵港的內地非法入境者人数
已大幅下降,但该数目在7月份又再次回升。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长V表示,出现此情况的其中一个原因,
可能在于主权移交前边防管制显著加强。

27.警务处助理处长(行动)回应杜叶锡恩议员的询问
时表示,对雇用非法劳工的雇主所判处的最高监禁
刑罚是9个月。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应提供越
南籍非法劳工的统计数字及所判处的刑罚。杜叶锡
恩议员认为,小额罚款或轻微的刑罚根本无法对无
良的雇主造成阻吓,使他们不敢再雇用非法劳工。
她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列出已被定罪
的非法劳工雇主所获判处的刑罚。

28.程介南议员指出,有关內地非法入境者的统计数
字并未包括在港逾期逗留的双程通行证持有人。政
府当局答应在会后提供此类逾期逗留人士的数字。

VII.会议结束

29.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