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2)97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2月18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蔡素玉议员(仅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缺席委员:

许贤发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1
黃鸿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钧仪先生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
曾荫培先生

警务处财务、政务及策划处处长
黃永康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1
黃鸿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钧仪先生

警务处人事及训练处处长
麦健年先生

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
伍伟杰先生

警务处总警司(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
李兆坚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2
方志伟先生

保安局副局长(特别职务)
张琼瑶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B
郭谭佩仪女士

政府保安主任
吴常乐先生

消防处副消防总长
刘树林先生

机场管理局飞行区运作总经理
林大志先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3
陈秀芳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高级主任(3)2
马淑霞小姐


I.通过1997年11月17日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742号文件)

上述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741(01)号文件)

2.议员同意在1998年1月22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
议讨论下列事项:

  1. 《惩教机构过分挤迫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2. 本港的非法劳工问题

    - 人力事务委员会委员将获邀请参加此项议题
    的讨论;及

  3. 政府当局提出讨论的两/三项议题。

3.关于政府建议购置直升机以取代政府飞行服务队现
有的直升机一事,议员同意在事务委员会讨论此事之
前,于1998年年初前往政府飞行服务队参观。秘书将
会发出通告,就是次参观活动的举行日期提出若干建
议,议员可明示其可出席的日期。

4.关于事务委员会待议事项第A4项,议员同意前往边
境地区参观的行程亦应包括边境检查站。秘书将会就
此事与政府当局联络。

5.关于事务委员会待议事项第A7项警方处理轻微罪行
个案的方法,简福饴议员建议就此事成立小组委员会
。议员同意在 1998 年2月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
此事,然后才研究应否成立小组委员会。

III. 警队高层管理架构
(临立会CB(2)741(02)号文件)
(临立会CB(2)769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6.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就政府当局建议改组警队现行
纪律首长级架构一事,向议员作出简介,并向他们阐
释政府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的一套组织图表。简要而
言,政府当局建议增设 11 个新职位,包括2个警务处
助理处长和9个总警司职位,同时删除 15 个现有职位
,包括1个警务处副处长、1个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3个警务处助理处长和 10 个总警司职位,以作抵销,
从而对警务处的首长级架构进行所需的改组,以维持
警队的工作效率和成效。在该11个新设职位中,已有
9个以编外增设职位的方式予以填补,其余2个尚未开
设的职位分别为警务处总警司(支援)及总警司(在职训
练)。

(会后补注:该套组织图表已在会后随临立会CB(2)769
号文件送交缺席的委员参考。)

7. 保安局副局长1补充,政府当局打算在1998年1月向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提交上述建议。

讨论过程

拟议进行的架构改组的背景


8.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胡经昌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政府当局曾于1992至1994年间,在容永道管理顾问的
协助下就警队的编制、管理及指挥架构进行大规模检
讨。政府当局最后接纳容永道管理顾问在《皇家香港
警察高层指挥架构检讨最后报告》(Final Report on the
"Review of the top command structure of the Royal Hong Kong
Police")內提出的大部分建议。政府当局现时提出的建
议,主要来自该项检讨。

9.警务处副处长 (管理) 回应刘江华议员时表示,警队
在进行该项大规模检讨后,已实施一系列服务质素改
善措施,并能达致其服务承诺。当局在1996年推行警
队抱负、目标和价值观,作为警队的发展方向。警队
亦进行了一系列调查,例如民意调查、服务满意程度
调查及內部员工意见调查,以评估曾要求警方提供服
务或协助的市民对警方的满意程度,以及确定警务人
员的关注事项。此等调查的结果显示,警队提供的服
务被视为令人满意。

警队纪律首长级的拟议编制

10.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叶国谦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进行拟议的架构改组后,警方纪律首长级的编制将
包括合共72个职位,有关的分项数字如下:

职级职位数目
警务处处长1
警务处副处长2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4
警务处助理处长14
总警司51
------
72

刑事部:删除总警司(驻曼谷参赞)一职

11.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总警
司(驻曼谷参赞)一职已被冻结,并自 1989 年起一直悬
空。此项安排至目前为止并无造成任何问题。即使不
设此职,警方仍有足够渠道与泰国及其他有关国家的
警方保持紧密联系,以遏止贩毒活动。

刑事部:商业罪案调查科

12.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虽然
容永道管理顾问提交的《最后报告》并无建议在商业
罪案调查科內增设首长级职位,但商业罪案调查科的
架构已由另一警队编制及运作组进行检讨,并随即予
以加强。

政治部:情报部及保安部

13.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议员的质询时表示,保安
部于1992年成立,隶属政治部。在政治部于1995年解
散后,保安部的工作便交由刑事及保安处处长管辖。
当时,警队编制及运作组曾就保安部的编制及职能进
行研究,并信纳该部门能应付本港的保安要求。在
1995年进行改组后,保安部的工作大致上并无改变,
主要负责执行和保安有关的职务,例如保护国际间受
保护的人及进行反恐怖活动。目前,保安部共有429
名员工,包括86名文职人员。

14. 议员察悉,随著政治部解散后,情报部已不再存
在。他们对解散情报部对本港保安造成的影响表示关
注。刘汉铨议员指出,由于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每
天都有各类情报活动在此进行,此等活动可能会危及
本地居民的安全。因此,政府收集和整理情报,实属
十分重要的工作。他询问前保安部的工作是否已由任
何政府部门/单位接管,若然,有关部门/单位是否
有足够资源有效执行其职务。保安局副局长 1 向议员
保证,警队的现行架构一直运作畅顺,政府当局信纳
警队可应付本港的保安要求。

15.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议员时表示,警队并无有
关前保安部的工作的资料。政府当局会就保安部的工
作,安排举行闭门简报会。然而,按照《警察內部训
令》的规定,当局仅在确有需要知情的情况下,才会
披露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于1998年1月5日下午2时30分
在警察总部举行上述特别简报会。)

IV. 警务人员欠债问题
(临立会CB(2)741(03)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16. 警务处人事及训练处处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
交的参考文件的內容。他强调警队管理当局尤其是警
务处处长,非常重视此事,并已制订一套全面策略,
以便预防、鉴别及处理警务人员欠债问题。事实上,
在警队 33 000名包括文职人员在內的成员中,大部分
均以审慎的态度处理个人财务。1997年上半年的最新
调查显示,只有75名警务人员无力偿还债务,他们全
属初级警务人员。有关数字已持续下降,显示问题并
不严重。然而,警队管理当局会继续调拨大量人力物
力监察有关情况。

讨论过程

每6个月进行一次调查的重点


17.警务处人事及训练处处长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警队每 6 个月进行一次调查,研究各阶层警务人员的
欠债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警队管理当局会致函每个
总区的单位,要求其区职员关系主任提供资料,说明
是否有任何警务人员报称欠下债务,以及是否有迹象
显示任何警务人员欠下债务。职员关系主任会提交一
份鉴别欠债警务人员的指标,方便他们作出评估。警
队管理当局会根据职员关系主任提供的资料进行跟进
调查,然后拟就一份无力偿还债务的警务人员名单。
在主席的要求下,警务处人事及训练处处长同意提交
该份鉴别欠债警务人员的指标,供议员参考。

18.警务处人事及训练处处长回应议员提出的跟进问题
时指出,香港人欠下债务如按揭贷款等,并不罕见。
因此,当局每 6 个月进行一次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无
力偿还债务的警务人员,而非所有欠债的警务人员。
基本上,如某警务人员难以靠薪金及其他入息偿还债
务,他便会被视为无力偿还债务。

每6个月进行一次调查是否频密

19.陈财喜议员建议警队管理当局增加进行此类调查的
次数。警务处人事及训练处处长指出,政府帐目委员
会曾发出指示,表明警队应每 6 个月就此事向保安事
务委员会作出汇报。无论如何,警队管理当局已发出
行政指引,列明警队各管理层必须采取的步骤,以监
察和处理警务人员欠债问题。如有任何特殊个案出现
,有关方面将会尽快加以处理。警务处人事及训练处
处长回应陈财喜议员提出的跟进问题时表示,除上述
行政指引外,警队管理当局亦有其他措施鉴别及监察
欠债的警务人员,例如接见遭财务机构调查或名列追
收稅款通知书的警务人员。

跟进每6个月进行一次调查的行动

20.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回应刘江华议员时表示,倘
警务人员因无法预料的情况或有特别需要而欠下债务
,警队管理当局会向他们提供协助及辅导服务。然而
,倘有关的债项是因非法赌博或循其他不法途径引致
的,警队管理当局便会对有关的警务人员采取适当行
动,例如进行纪律处分及/或提出刑事检控。在过去
3年,警方合共对 45 名警务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有关
的分项数字如下:

进行纪律处分的原因警务人员数目
因非法赌博导致的无
力偿还债务
15
循不法途径引致的无
力偿还债务
20
因挥霍导致触犯其他
罪行
10
----------------
45

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原因:赌博

21.杜叶锡恩议员对警务人员因合法或非法赌博而欠下
无力偿还的债务表示关注。她认为当局应在取录警务
人员后适当告知他们,例如在服务条件內注明如他们
因赌博而欠下债务,便会遭革职处分。警务处人事及
训练处处长对她的关注事项表示理解。他表示警队管
理当局亦认为赌博是严重的问题,并甚少同情因赌博
而欠债的警务人员。就此,警方已把欠债意识一科列
入警察训练学校专为新招聘人员而设的基本训练课程
內。此外,《警方內部通令》亦有提及此问题。

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原因:投机炒卖股票

22.胡经昌议员察悉在无力偿还债务的警务人员中,超
过 60 %是因挥霍及赌博而欠下债务的。他询问其余的
40 % 是否有投机炒卖股票。他指出,因最近金融危机
而遭受重大损失的警务人员可能会负债累累,致使在
每6个月进行一次的下次调查中,无力偿还债务的警务
人员数目可能上升。警务处助理处长(人事)察悉他的意
见,并保证警队管理当局会在来年密切监察有关情况,
尤以此方面为然。

无力偿还债务的警务人员的工作表现

23.罗祥国议员感到关注的是,无力偿还债务的警务人
员在工作上是否会表现欠佳,或甚至滥用权力。警务
处人事及训练处处长向议员保证,有关的警务人员会
受到其区指挥官的密切监察和接见。当局会根据个别
情况处理每宗个案。

警队策略的成效

24.政府当局声称警务人员欠债的情况在过去4年已获
大幅改善,无力偿还债务的警务人员数目已有所减少
,这显示警队所采纳的策略奏效 ( 政府当局提交的参
考文件第9段)。部分议员对此表示质疑。简福饴议员
希望知道此项减幅是否因有关的警务人员被解雇所致
。警务处人事及训练处处长澄清,只有少数有关的警
务人员被解雇,而且其所涉及的均属极为严重的个案
。事实上,由于警队管理当局已调拨大量人力物力处
理此事,有关情况已获得改善。举例来说,当局已在
警队內部派发宣传单张及张贴海报,以提高员工对欠
债问题的认识。当局在会议席上传阅部分单张及海报
,供议员参考。

(会后补注:上述单张的文本已在会后随临立会CB(2)
769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参考。)

25.程介南议员认为,警队如能改变有关警务人员的行
为,例如挥霍及赌博,其所采纳以解决警务人员欠债
问题的措施才能奏效。简福饴议员亦指出,警队管理
当局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在向全体警务人员提供有关
教育及训练方面或许有用,但对于该等已欠下巨债的
警务人员却无补于事。他亦怀疑警队管理当局所采取
的协助措施能否发挥效用,因为向有关的警务人员提
供小组支援及个别辅导服务,并不能解除他们的债务
。警务处助理处长 (人事) 回应时表示,警务人员或会
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进行赌博及触犯其他罪行例如贪污
。警队管理当局希望藉著提供教育及辅导服务,让警
务人员掌握审慎处理个人财务之道,以及知道欠债问
题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此等措施的成效,应按其长期
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估。警务处人事及训练处处长补充
,警队管理当局正尽力处理此问题,至目前为止,有
关迹象显示警队管理当局在此事上正取得良好的进展
。政府当局将每6个月就此事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V.本港位于赤𫚭角的新机场

-保安安排、禁区的非紧急救护车服务及紧急行动
演习

(临立会CB(2)741(04)号文件)

新机场的航空保安服务

机场管理局附属公司


26.议员察悉,机场管理局(下称"机管局")已决定成立附
属公司,在新机场提供全面的航空保安服务。他们质
疑该附属公司会否具备专业知识提供此等服务,尤其
是接管现正由启德机场纪律部队执行的部分工作。保
安局副局长 (特别职务) 表示,根据香港航空保安计划
( 下称 "保安计划 " )的规定,机管局必须在新机场提供
全面的航空保安服务,保障航机和乘客免受不法干扰
。机管局可决定如何履行保安计划规定的责任。一如
保安局局长在1997年12月1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回应
罗叔清议员的提问时指出,机管局考虑过各种可行安
排,但决定透过附属公司直接提供所需服务。此举可
使该局直接有效地控制航空保安服务的质素及水准。
由于附属公司属非牟利性质,机管局在成本效益方面
应可受惠。

27.保安局副局长(特别职务)亦解释,有关方面正在启
德机场提供下列3方面的主要保安服务:

服务范围负责机构
(a)机场禁区的进入管制纪律部队
(b)执法职责,例如反恐
怖活动及入境管制
纪律部队
(c)检查乘客及行李航空公司

28.保安局副局长(特别职务)表示,机管局附属公司只
会为新机场提供上文第27段(a)及(c)项所列明的航空保
安服务,而第27段(b)项所述的服务范围因涉及法定职
责关系,将会继续由纪律部队执行。保安局副局长(特
别职务)回应议员提出的跟进问题时同意提交参考文件
,说明有关方面分别在启德机场及新机场提供的各种
航空保安服务,以及列出负责提供该等服务的机构名
称。主席建议有关的参考文件亦应提及成本效益的问
题。

(会后补注:保安局局长随后提交的参考文件已于1998
年1月14日随立法会CB(2)874号文件送交委员参阅。)

机管局附属公司所需的人手安排

29.部分议员质疑政府是否有需要借调一名警务处高级
助理处长往机管局附属公司工作,因为政府当局并无
为启德机场作出此项安排。保安局副局长( 特别职务 )
表示,以建设及运作规模而言,新机场远较现有的机
场为大,因此,机管局已与政府订立协议,借调一些
在机场保安及管理方面有经验的资深公职人员,以协
助该公司提供符合保安计划所订要求的服务。

30.保安局副局长(特别职务)回应刘江华议员的询问时
表示,有关方面现正为机管局附属公司招聘员工。该
公司打算聘用约2 000名保安人员,现正从保安服务业
內物色适当人选,并会优先录用正在启德机场工作的
经验保安人员。根据保安计划,航空保安监督必须就
新机场的所有航空保安人员订定入职及训练要求。机
管局附属公司必须确保获取录的人员符合规定的要求。

新机场的反恐怖活动

31.保安局副局长(特别职务)回应程介南议员时表示,
在反恐怖活动方面,由机场经理担任主席的航空保安
委员会将会定期举行会议,以便统筹包括警队及机场
经营者在內的各有关方面的工作。此项安排将适用于
新机场,而机管局将会出任该委员会的主席,成为新
机场经理。

航空业的关注事项

32.杨孝华议员表示,机管局附属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
否物有所值,正是航空业感到关注的事项。保安局副
局长 (特别职务) 指出,一如该公司的章程大纲所载,
该公司不得牟取利润,亦不得向股东派发股息,其目
的是收回服务的全部成本。目前,机管局正与各航空
公司和机场租戶就所需的保安服务及有关收费进行磋
商。杨孝华议员认为非牟利的运作未必会带来廉宜的
服务收费,最重要的是要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

33.关于杨孝华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保安局副局长
( 特别职务 )表示,机管局及两个机场的保安承办商相
当清楚有需要在一夜之间作出所有转移安排。他们一
方面就如何维持启德机场的服务至最后一日进行磋商
,另一方面又在新机场启用前,向其员工提供适当训
练。他们已达成共识:启德机场的员工将工作至最后
一日,而在此过渡期间,有关方面会作出安排,让机
管局附属公司已招聘的员工在新机场接受不超过10日
的训练。

紧急应变管理

紧急计划

34.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的附件甲所载
负责部门/构机已制订本身的紧急计划,以处理在新
机场发生的紧急事故。保安局副局长 2 回应廖成利议
员的询问时表示,消防处会负责统筹工作,其辖下的
消防通讯中心则会与有关部门及机构的紧急单位保持
密切联络。此外,有关方面亦会调派一名意外事故指
挥官驻守现场,负责一切有关的工作。倘有大规模的
严重事故发生,保安局会透过紧急支援组,并在有需
要时设立紧急事故监察及支援中心,监察事故的发展
情况和政府救援行动的进展,以提供所需的支援。

紧急救护车的调配

35.议员察悉,倘发生如空难等严重事故,当局可即时
从赤𫚭角及东涌的消防局调派10部救护车赶赴现场。
主席认为由于调派救护车需时,当局应作出安排,调
配部分救护车驻守新机场。副消防总长回应时就灭火
及拯救伤者的次序作出阐释。如属空难事故,当局会
调派驻守新机场的消防车在两分钟內抵达现场。消防
员约需10分钟时间扑灭火警,然后著手拯救伤者。消
防处可利用此段12分钟的时间调配紧急救护车前往现
场。事实上,由赤𫚭角消防局派出的救护车可在两分
钟內抵达新机场。

36.对于政府当局假定消防员会首先扑灭火警,然后才
拯救伤者,主席感到不满。她指出如有严重事故发生
,一秒钟的时间对于扑灭火警和拯救伤者同样关系重
大。既然此两方面的工作同样重要,她质疑当局何以
只在新机场派驻消防车,而沒有紧急救护车。该10部
救护车如已全部被调派到本港其他地区工作,便无法
及时赶回提供服务。议员对主席的疑虑亦有同感。保
安局副局长2表示在该10部救护车中,有4部会在新机
场附近驻守。虽然所有紧急救护车均有可能被调派往
本港各地,但他相信消防处将可透过消防通讯中心在
10分钟內调派10部救护车前往新机场。在主席的要求
下,保安局副局长 2 同意与消防处再作讨论,以便作
出更理想的安排。

向驻军寻求协助

37.陈财喜议员察悉,政府飞行服务队的直升机会将情
况危殆及有生命危险的伤者送往医院。鉴于政府飞行
服务队拥有的直升机数量有限,陈议员询问政府当局
是否会在有需要时向驻军寻求协助。保安局副局长 2
表示,由于政府飞行服务队拥有 9 架直升机,预期该
队可以应付有关情况。政府当局暂时并不打算向驻军
寻求协助。

VI.有关越南船民/难民/非法入境者问题的政策
检讨进度

(临立会CB(2)741(05)号文件)

38.由于时间所限,此项议题押后至1998年1月22日举
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讨论。

VII. 会议结束

39. 会议于下午5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16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