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38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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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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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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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许贤发议员
*
陈财喜议员
*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A
- 邱霜梅女士
- 香港警务处边界区指挥官
- 谢灿辉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陈钧仪先生
- 香港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 冯兆元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陈钧仪先生
- 香港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
- 韩立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陈钧仪先生
- 香港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 冯兆元先生
- 香港警务处总电讯工程师
- 招镒升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3
- 黃碧儿女士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C
- 范伟明先生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黃达甫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I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3
- 黃碧儿女士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C
- 范伟明先生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黃达甫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1
- 马淑霞小姐
I. 通过1997年12月18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976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1017(01)号文件)
2.议员同意在1998年3月19日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下列
事项:
- 按照《议事规则》第77(14)条的规定,在临时立
法会1998年4月8日会议上提交的保安事务委员会
报告;
- 家庭暴力事件;
- 保护证人;
- 跟进越南难民、船民及非法入境者的事宜;及
- 跟进1997年12月发生的山埃倾泻事件 -- 改善危
险品管制的措施。
3.主席表示,鉴于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是本年度会期
的最后一次会议,欢迎议员向秘书提出其建议于下次
会议讨论的事项。
III. 有关边界禁区及禁区许可证的政策
(临立会CB(2)1017(02)号文件)
4.主席表示,参与事务委员会1998年2月12日的参观禁
区活动的议员,已对政府当局的禁区政策和发出禁区
许可证的安排取得一般的认识。保安局副局长 1 继而
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的內容。他指出
现时的禁区界线是根据禁区的地势、道路和基础建设
网络,以及警方支援设施的服务范围划定的。政府当
局一直有不时覆检设置禁区的需要及其覆盖范围。最
近由保安局、警方、香港海关及入境事务处联合进行
的覆检显示,当局仍有需要保留禁区,禁区的覆盖范
围亦属恰当。此外,政府当局认为,任何把禁区范围
缩小的建议均会传达一项错误的信息,令人以为本港
的出入境政策在回归后已有所改变。此项信息可能会
被蛇头利用,引致大批非法入境者由內地涌入本港。
在禁区许可证的政策方面,保安局副局长 1 告知议员
,警方现正检讨禁区许可证制度,以期提高该制度的
透明度、改善与申请人沟通的情况,以及设立覆核机
制处理申请被拒的个案。
5.刘江华议员询问自主权移交以来,警方有否收紧其
禁区许可证政策。边界区指挥官回答时表示,当局的
禁区许可证政策并无改变。警方会视乎申请人的需要
发出禁区许可证。符合资格准则的申请人会获发居民
许可证( 对象是禁区居民及原居民 )或访客许可证。他
进一步表示,在1997年接获的逾48 000宗申请中,只
有 159 宗被拒绝受理。警方仅接获稍多于10宗有关延
误发出禁区许可证的投诉。他解释,警方可能需要较
长时间核实部分申请人的资料。
6.刘江华议员就禁区许可证的有效期进一步提出查询
,边界区指挥官回应时表示,发给禁区居民的居民许
可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达 5 年。不过,新搬进禁区居住
的人士最初会获发有效期最长只得 6 个月的许可证。
该等人士日后如能证明他们确实在禁区居住,警方便
会检讨并延长其许可证的有效期。至于已迁出禁区的
居民,警方会在考虑其探访亲属的需要及前往禁区探
亲的频密程度后,向他们发出有效期由1年至3年不等
的访客许可证。警方会按照个别情况,发出有效期较
长的访客许可证。
7.边界区指挥官回应张汉忠议员时表示,警方是以申
请人的需要作为发出禁区许可证的准则。只要申请人
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持其申请,便可获发禁区许可
证。他进一步表示,警方现正考虑把居民许可证的有
效期由最长5年延至最长10年。
8.张汉忠议员批评警方在批准禁区原居民及居民前往
中英街方面的政策不一。边界区指挥官表示,根据现
行政策,禁区居民不得持居民许可证前往中英街。然
而,他表示警方现正进行检讨,在征询內地执法机关
的意见及考虑两地人手和资源的供应情况后,研究是
否可以容许禁区原居民及居民持居民许可证前往中英
街。
9.黃宏发议员询问警方可否订定完成上述检讨的时间
表,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时答应以书面作覆。
10.杨孝华议员表示,他完全理解警方在中英街执行管
制出入禁区的职务时所面对的困难,并会支持当局提
出拨款建议,就管制出入禁区实施多项改善措施,例
如沿禁区界线竖立围栏。他接著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
虑在改善禁区出入管制的工作完成后,容许旅游协会
举办的旅游团前往中英街参观,藉以刺激本港的旅游
业。保安局副局长 1 回应时表示,警方在决定于何处
竖立围栏时须同时考虑禁区的地势,并须检讨围栏的
效用。因此,他认为在现阶段研究有关建议实属言之
过早。边界区指挥官补充,由于此举会导致在禁区內
出现另一禁区,警方须就此事咨询禁区的原居民及居
民。
11.边界区指挥官回应主席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
警方与內地有关当局就保安管制安排进行的讨论结束
后,便可决定可否放宽中英街的出入管制。他指出在
管理线进行有效的管制,实有赖警方与內地执法机关
进行频密的巡逻。
12.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张汉忠议员时表示,除禁区政
策外,政府当局亦订有其他打击非法入境活动的措施
,例如使用技术辅助器材,以及由警方派员进行频密
的巡逻。为加强打击非法入境活动,政府当局较早前
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拨款建议,以便购买替換的感应电
缆及装置在边界沿线地区。至于撤销禁区以解决土地
供应量不足的问题,保安局副局长 1 表示,禁区內适
宜作发展用途的土地不多,仅占北区总面积约 10% 及
元朗总面积的2%。区內人口稀疏,加上缺乏交通基础
设施,因此,政府当局认为撤销禁区在解决本港土地
供应问题方面,未必是符合经济效益的方法。保安局
副局长 1 补充,现时禁区的分界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
禁区的地势及警方在行动上所占地利来划定。因此,
当局认为把禁区南面界线北移,会令警方失去现时享
有的保安优势。政府当局认为保留禁区是重要的一环
,因为此举可提供一个缓冲地带,让保安部队采取有
效的行动打击非法入境活动。因此,当局并无计划缩
小禁区的覆盖范围。尽管如此,政府当局会继续监察
禁区的成效,并会不时因应情况上的改变检讨是否需
要保留禁区及禁区的覆盖范围。
13.主席总结上述讨论时把议员的意见撮述如下,以供
当局考虑:
- 进一步研究发出禁区许可证的安排,以确保该制
度连贯统一。让个别人员拥有太多酌情决定权,
可能会出现有欠一致的情况。当局应尽快设立覆
核机制处理申请被拒的个案。
- 消除禁区原居民与禁区居民在前往中英街方面所
受到的不同待遇。
- 重新研究禁区的覆盖范围,以期达到有效运用土
地资源的目的。政府当局可加强采取其他措施,
以打击非法入境活动。
IV.实施跨部门工作小组就法律改革委员会《拘捕问
题研究报告书》所提建议的进度报告
(临立会CB(2)1017(03)号文件)
14.保安局副局长1向议员简介上述临立会参考文件(下
称"参考文件")的內容,该文件就当局实施跨部门工作
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对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会")
《拘捕问题研究报告书》提出的建议,列述实施工作
进度的最新情况。他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决定在未
来 3 年分期实施工作小组的建议。将会实施的改善措
施载列于参考文件第5及6段。
15.杜叶锡恩议员从参考文件第6(e)段得悉,当局已为
被捕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额外保障,她询问当局会否
同时为被捕的弱智人士及"有色人种"人士提供额外保
障。警务处助理处长( 刑事 )回答时表示,为16岁以下
的弱智人士提供的协助,与16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
获得的协助一致。如出现语言方面的问题,当局会在
进行查问及录取口供期间提供传译员服务。
16.黃英豪议员表示,工作小组提出的其中一项主要建
议,是制定法例以明确订明拘留期的长短,并设立问
责机制,覆核是否需要作较长时间的拘留。他就草拟
有关法例的筹备时间提出质疑,并促请政府当局加快
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E 回答时表
示,政府当局采取分期方式实施工作小组的建议。经
审慎研究该等建议后,政府当局认为订立向疑犯抽取
体內样本及非体內样本的法例,在对付严重罪行方面
至为重要,因此,当局会优先制定有关法例。他指出
委任"监管人员"和" 覆核人员 "的建议,是工作小组提
出的另一项主要改善措施,该项建议将于1998年实施
。他同意拘留期的长短亦同样重要,并答允检讨可否
加快草拟有关的法例。警务处助理处长( 刑事 )补充,
有关拘留期长短的拟议法例虽不会在1998年提出,但
警方现时采取的做法是通常不会把某人拘留超过48小
时。被拘留的人在被捕后48小时內会被提堂或准予保
释。
17.保安局副局长 1 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当局在
1998年年底把警队录影会见室的数目增至共60间后,
每间主要的分区警署最少会设有一间录影会见室。政
府当局决定可否在每间警署设置一间录影会见室时,
须考虑每间警署有否设置录影会见室的适当地点,以
及是否有可用的资源。警务处助理处长( 刑事 )补充,
根据警队的內部指引,录影会见室将由警署內不同部
门共同使用,或在有需要时由数间警署共同使用。
V. 警务人员捏造证据的问题
(临立会CB(2)1017(04)号文件)
1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向议员简介下述为防止市民
被警务人员诬告而订立的机制 --
- 透过审慎的招聘工作提高警务人员的质素;使
警队奉行"正直诚实"的守则;高度重视警务人
员诬告市民的问题,并由警队高层管理人员向
有关的警务人员采取刑事检控/纪律处分行动;
- 由律政司审核所有证据,然后才呈交法院作公
平及独立的审讯;
- 由独立于警队其他单位的投诉警察课调查所有
关于"捏造证据"的投诉个案。投诉警察课进行
的所有调查的结果均须经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
员会(下称"警监会")严格覆核,然后才会获得通
过;
- 就法庭在审讯时对警务人员录取或所作的口供
作出批评的案件采取跟进行动;及
- 香港是一个开放的社会,设有多种渠道让市民
提出投诉,因此,任何不满均可得到适当的处
理。
19.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回答程介南议员时告知议员
,警方接获关于警务人员诬告市民的投诉个案数目如
后:在1995年有 272 宗,是该年受理的投诉个案总数
的5.9%;在1996年有 363 宗,是该年受理的投诉个案
总数的7.2%;以及在1997年有 327 宗,是该年受理的
投诉个案总数的7.3%。可是,他表示随后作出的调查
显示,该等个案未必属实。
20.黃宏发议员关注到在主权移交后,警方接获关于袭
击行为的虛假指控的投诉个案数目有否显著增加,并
要求当局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警务处助理处长 ( 服
务质素 ) 表示,警方沒有按主权移交之前及之后分开
备存有关的统计资料。为供议员参考,他指出与1997
年1月的数字比较之下,警方在1998年1月接获的投诉
个案总数减少了2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E 补充,
警方于1995、1996及1997年,分别接获1780、1600及
1189宗与袭击行为有关的投诉个案,该等个案的调查
工作均已完成,调查结果并已获警监会通过。
21.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回应黃宏发议员进一步
提出的问题时向议员保证,投诉警察制度是一个具备
制衡措施的制度。警监会负责监察及覆检投诉警察课
就投诉警务人员个案进行的调查工作。投诉警察课会
就其对投诉个案进行的调查工作向警监会提交详细的
报告,有关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警监会通过。他特别提
到1996年的两宗独立个案,在该两宗个案中,投诉警
察课进行的调查令人怀疑警方的调查工作是否恰当,
或对调查工作中的矛盾之处产生疑问,涉案警务人员
因而被刑事检控。保安局副局长 1 表示,警队管理当
局决心透过举办训练课程及讲座,提高警务人员的专
业操守及价值观。警队绝不会姑息以非法手段打击罪
行的警务人员。他促请在调查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及不
合法对待的市民提出投诉。
22.杜叶锡恩议员对警方处理有关"捏造证据"的投诉个
案的方法表示深切关注,尤其是该等已被法庭裁定罪
名成立的案件。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表示,警
方会对每宗关于" 捏造证据 "的投诉个案进行调查。然
而,倘法庭正在审理有关个案,调查工作便会暂时停
止,因为有关事件巳成为尚在审理中的案件。无论该
宗法庭个案得出甚么结果,警方其后均会继续进行调
查。他指出,投诉人获法庭裁定无罪后往往会撤销投
诉,但对于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个案,警监会则较难推
翻法庭的裁决,因为法庭有机会听取控辩双方提交的
证据。尽管如此,他向议员保证,负责有关个案的人
员为支持每宗控罪而拟备的证据,均须经过详细的覆
检并信纳为充分的证据,才会把个案提交法庭审理。
若发现当中有"捏造证据"的成分,当局会委派独立的
调查员进行详细调查,以便在个案提交法院审理前找
出警务人员的任何不当行为。事实上,许多经警监会
处理的" 捏造证据 "投诉个案均并无其事。保安局副局
长 1 补充,提交区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其
证据均会由政府律师或以上职级的人员审核。在进行
法庭程序期间,辩方律师可质疑有关证据是捏造出来
的。声称被警务人员诬告的被告人可将其指控提交法
院聆讯。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E 指出,控方亦会研究
被告人提出的投诉。
23.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回应杜叶锡恩议员进一
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警方在1997年实施一套新的程
序,规定一名警务人员如暗中通知另一警务人员关于
某警务人员被投诉的资料,即属违纪行为。至于被视
为轻微及琐碎的投诉个案,例如投诉警务人员无礼的
事件,均会转交有关警务人员所属单位作进一步调查
。至于" 捏造证据 "的个案,所有投诉均会由投诉警察
课进行调查。被投诉警务人员所属的单位则会接获通
知,以便得知当局接获有关投诉及正在进行调查。若
案情严重,警方会考虑免除涉案警务人员担任正在接
受调查的职务。
24.议员关注到现行机制是否足以防止发生警务人员
"捏造证据"的事件,以及对作出该违纪行为的人员施
加的惩罚是否具有足够的阻吓作用。保安局副局长1
表示,根据现行机制,警务人员在处理证据时须受到
所属上司的密切监督。加强投诉制度亦可收阻吓之效
。警队认为防止警务人员"捏造证据"的最好方法,是
透过审慎的招聘工作和训练,以便从长远方面著手提
高警务人员的专业操守和价值观,以之作为警队的守
则。他又表示,当局会对证实涉及" 捏造证据 "行为的
警务人员提起刑事法律程序,他们最高可被判处入狱
7 年。相对于其他刑事罪行,此项刑罚已较为严峻。
如因证据不足而未能采取刑事检控行动,警方会考虑
采取纪律处分。
25.简福饴议员对警方用以决定是否提出检控的程序表
示关注。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回应时表示,警
署的值日官会决定轻微罪行的控罪。至于其他所有案
件,主管刑事调查小组的督察会决定有关的控罪。若
对证据是否足够存有任何疑问或缺乏独立的证据,便
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此外,法庭检控主任会审核是
否有足够证据,然后才进行检控程序。简福饴议员询
问现时是否订有任何机制,检讨当局有否轻率提出检
控。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表示,警方会研究每
宗被判无罪的案件,以便找出检控失败的原因。此外
,法庭如认为警方以不当方式就有关个案提出诉讼,
会判令警方支付讼费。
26.由于议员对处理关于"捏造证据"的投诉个案的机制
仍深感关注,在主席的建议下,议员同意举行特别会
议,以便更深入研究有关事宜。为方便进行讨论,主
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以下资料:
- 警方及警监会在过去3年接获的有关"捏造证据"
的投诉个案数目;警方如何处理该等个案、查
明属实的投诉个案数目、提出刑事检控/作出
纪律处分的个案数目,以及对有关警务人员施
加的惩罚;
- 处理尚在审理中而有关"捏造证据"的投诉个案的
详情,以及在过去3年,此类尚在审理中的个案
的数目及结果;
- 警方如何处理获法庭裁定无罪/罪名成立的"捏
造证据"个案;及
- 对涉及不同市民互指对方不是的个案,警方会
以甚么准则决定谁人可获释放,其他人则须被
检控?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3月12日上午10时
45分举行特别会议。)
VI. 香港警务处的新通讯系统
(临立会CB(2)1017(05)号文件)
27.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向议员简介参考文件的內容
。他指出,警务处刑事情报科及毒品调查科现时共用
一套通讯系统,作为运作上的支援。该套系统在1980
年开始使用,现已日渐老化及经常失灵。此外,由于
该套系统已经过时,警队在采购零件作维修用途方面
亦日见困难。为了提高刑事情报科及毒品调查科的工
作效率及成效,以达到其运作上的需要,警队建议动
用 1 亿9,800万元购置一套新的通讯系统。如获得财务
委员会批准拨款,新通讯系统将于2000年9月启用。
28.警务处总电讯工程师回答李启明议员的提问时表示
,警队內不同科部现时使用的通讯系统约有10套。至
于招标程序,他表示当局会邀请有兴趣的团体及人士
进行公开投标。警队会在众多投标申请中挑选最适当
的卖家。
29.主席及简福饴议员就建议中的通讯系统的经常性开
支提出查询,警务处总电讯工程师回应时解释,有关
当局须向电讯管理局支付电讯牌照费用,因为该局现
以营运基金的方式运作。关于通讯系统平均保养及配
件费用的经常性开支,是参考警队现时使用的通讯系
统的维修保养合约款额估计得出。根据所得的统计资
料,通讯系统的保养及配件费用通常是该系统非经常
性开支的3至5%,相类通讯系统的平均寿命是12年。
30.主席提述参考文件第2(丙)段,并对现有通讯系统有
否足够的防御设施,防止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该
系统一事表示关注。警务处助理处长( 刑事 )表示,鉴
于现时科技先进,加上现有通讯系统已使用了18年,
刑事情报科及毒品调查科正面对现有通讯系统的防御
设施不足的限制,以致未能防止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
进入该系统。为解决此问题,刑事情报科及毒品调查
科的警务人员在透过通讯系统进行通讯时,均会使用
密码。
31. 议员对该项建议表示支持。
VII.根据《基本法》拥有居留权的內地儿童申请在
香港定居的事宜
(临立会CB(2)1017(06)号文件)
32.保安局副局长3向议员简介临立会参考文件的內容
,该文件列述在批准內地合资格儿童来港定居方面的
最新情况。她告知议员,在每天 150 个单程通行证配
额中,指定预留予合资格儿童的分额数目已由45个增
至60个,此外,另有10名合资格儿童可藉著未经指定
签发对象的分额获准来港。以这个数目计算,这批尚
未成年的合资格儿童可全数于两年半內来港。在1997
年7月1日至1998年 1 月底期间,共有10 388名儿童根
据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来港。保安局副局长 3 表示,鉴
于最近数宗由法院审理有关应否批准內地合资格儿童
来港定居的个案所带来的严重影响,政府当局已就有
关判决提出上诉。她指出,其中一项判决对居留权证
明书计划是否合法、《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
的追溯效力,以及非婚生地位的问题均造成影响。政
府当局已就上述判决中有关非婚生地位的部分提出上
诉,上诉法院将于1998年 3 月初就此进行聆讯。她补
充,另一项判决把居留权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在香港以
外地方出生而不论年龄的中国公民,只要他们的父亲
或母亲在他们出生后的任何时间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他们便可拥有香港居留权。政府当局亦已就此项判
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导致大量在內地
居住的此类儿童有资格来港定居,但政府当局并沒有
和受到该项判决影响人士有关的统计资料。她向议员
保证,当局会藉著居留权证明书计划,以及单程通行
证配额制度下每天60个的分额,确保以有秩序的方式
批准合资格儿童来港。
33.部分议员对于和发给居留权证明书有关的若干事宜
表示怀疑,政府当局回应时作出以下澄清:
- 根据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所有来港定居的申请均
须于內地提交。当局是和內地有关当局进行讨论
后实施该计划,以便合资格儿童可以有秩序的方
式获准来港。为了简化有关程序,双方同意单程
通行证申请将同时被视作居留权证明书申请。內
地有关当局接获上述申请后,会要求入境事务处
处长核实合资格儿童及其父母在港的地位,以确
保他们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项规定拥有香港居留权。当局会经由內地有关当
局,向申请获得批准的人士发出居留权证明书。
申请人须把证明书贴在其有效的单程通行证上。
- 在正常情况下,在香港以外地方(內地以外地区)
出生的中国籍人士如声称已获得香港居留权,均
可申领身份证。至于议员查询在此类人士中,是
否有任何人在香港提交要求发给居留权证明书的
申请,政府当局答允以书面提供更详细资料。
- 女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暂时离开香港,并在离
港期间诞下子女,入境事务处处长在该名母亲提
交入境许可证申请后,或会容许该名新生婴儿随
母亲一同入境。作出此项安排的原因是该名母亲
是本港的合法居民,她本可在港诞下其子女,在
此情况下,该名儿童将自动享有在港居留的权利
。在內地居住的母亲并非香港的合法居民,其子
女亦通常不可在港出生。因此,实不宜把上述两
种个案相提并论。
34.关于批准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项规定拥有居留权的內地合资格成年子女来港的现行
安排,部分议员提出以下各点:
- 持双程通行证来港及逾期逗留的成年子女可否
以在逾期逗留期间,已根据《基本法》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第 (三) 项规定取得居留权为理由,
申请在港永久居留。
- 如上文(a)段所述的成年子女须被遣返,他们可
否在內地申请单程通行证;內地有关当局会否
在他们被遣返后向他们施以任何惩罚,例如禁
止他们申请单程通行证。
- 政府当局是否备有任何关于此等成年子女在內
地申请单程通行证的轮候制度的资料。
35. 政府当局回应议员所提各项事宜时提出以下各点:
- 政府当局并不鼓励人们逾期逗留,因此,所有逾
期逗留的人士均须返回內地,并在內地提交单程
通行证及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
- 以政府当局所知,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第(三)项规定拥有香港居留权而被遣返的人
士,可轮候指定预留予合资格儿童的分额。
- 为免来港定居的合资格儿童数目大幅增加,政府
当局会继续与內地有关当局保持密切联络,以确
保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
定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合资格儿童以有秩序的方式
来港。实施计分制度,从而提高审批单程通行证
申请所采取的准则的透明度,正是当局透过与內
地有关当局举行会议而取得的其中一项重大改进。
36.保安局副局长3回应廖成利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在
每天 150 个单程通行证配额中,当局已指定每天预留
60个分额,以供分配予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第(三)项规定拥有香港居留权的所有儿童。她举
例指出,在1998年 1 月,在获准来港的50名合资格儿
童中,有4名属年逾20岁的成年子女。
37.叶国谦议员提述临立会参考文件第7段时表示,法
院在审理上诉个案时倘作出对该类儿童有利的判决,
他对有关事故所带来的影响感到关注。保安局副局长
3 表示,由于上诉个案尚在审理中,政府当局不宜就
该宗个案发表任何意见。她强调无论如何,政府当局
预期不会出现有大量此类儿童涌入香港的情况,因为
他们在来港定居方面,仍须受制于居留权证明书计划
,以及单程通行证配额制度下指定预留予合资格儿童
的分额。然而,议员提醒政府当局不要低估此类合资
格儿童的数目,并促请当局在等候法院作出判决之余
,考虑采取各项应变措施。
38.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回应杨孝华议员的查询时表示
,等候法院就其居留问题作出裁决的成年子女已获得
保释。在法律程序完成后,他们将会被遣离香港。在
此情况下,他们不得在港受雇工作。
39.黃宏发议员询问当局根据何种准则,决定对逾期逗
留的人士作出遣送离境令。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表示
,原则上所有逾期逗留的人士均会被遣离香港。不过
。入境事务处会仔细研究每宗个案,然后才作出遣送
离境令。根据《入境条例》,入境事务处处长获赋权
行使其酌情决定权,以值得同情的理由容许此等人士
在香港逗留。有关方面会根据个别的个案,给予此种
只会在例外情况下作出的许可。任何人如因入境事务
处处长所作决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向入境事务审裁处
提出上诉。
40.程介南议员提述本地报章报道的一宗个案,并询问
在何种情况下,持工作签证来港的华籍居民可获得永
久居留权。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表示,根据《入境条
例》的规定,非法在港逗留的人并无惯常在港居留的
权利,被施加逗留条件的人通常亦不符合申请在港永
久居留的资格。持工作签证来港的人士须申领身份证
。假如他们连续 7 年在港逗留,便可享有根据法律获
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资格。由于议员提及一宗独立
个案,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同意研究该宗个案的详细
情况,并以书面向议员进一步作出澄清。
41.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制订具体计划,协助根据《基本
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拥有香港居留权
的合资格儿童,特别是年逾20岁的成年子女尽快来港
定居。保安局副局长 3 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继续
与內地有关当局保持密切联系,并向其反映本地人士
对此事的意见。当局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不
时进行检讨,以确保合资格儿童尽快以有秩序的方式
来港。
VIII. 台湾旅客及外地旅客的入境签证
(临立会CB(2)1017(07)号文件)
42.由于时间所限,此事将押后至1998年3月12日举行
的特别会议讨论。
IX. 会议结束
43. 会议于下午5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0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