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38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1
黃鸿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A
邱霜梅女士

香港警务处边界区指挥官
谢灿辉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1
黃鸿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钧仪先生

香港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冯兆元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1
黃鸿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钧仪先生

香港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
韩立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1
黃鸿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钧仪先生

香港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冯兆元先生

香港警务处总电讯工程师
招镒升先生

参与议程第VII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3
黃碧儿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C
范伟明先生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黃达甫先生

参与议程第VIII项的讨论

保安局副局长3
黃碧儿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C
范伟明先生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黃达甫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1
马淑霞小姐


I. 通过1997年12月18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976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1017(01)号文件)

2.议员同意在1998年3月19日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下列
事项:

  1. 按照《议事规则》第77(14)条的规定,在临时立
    法会1998年4月8日会议上提交的保安事务委员会
    报告;

  2. 家庭暴力事件;

  3. 保护证人;

  4. 跟进越南难民、船民及非法入境者的事宜;及

  5. 跟进1997年12月发生的山埃倾泻事件 -- 改善危
    险品管制的措施。

3.主席表示,鉴于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是本年度会期
的最后一次会议,欢迎议员向秘书提出其建议于下次
会议讨论的事项。

III. 有关边界禁区及禁区许可证的政策
(临立会CB(2)1017(02)号文件)

4.主席表示,参与事务委员会1998年2月12日的参观禁
区活动的议员,已对政府当局的禁区政策和发出禁区
许可证的安排取得一般的认识。保安局副局长 1 继而
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的內容。他指出
现时的禁区界线是根据禁区的地势、道路和基础建设
网络,以及警方支援设施的服务范围划定的。政府当
局一直有不时覆检设置禁区的需要及其覆盖范围。最
近由保安局、警方、香港海关及入境事务处联合进行
的覆检显示,当局仍有需要保留禁区,禁区的覆盖范
围亦属恰当。此外,政府当局认为,任何把禁区范围
缩小的建议均会传达一项错误的信息,令人以为本港
的出入境政策在回归后已有所改变。此项信息可能会
被蛇头利用,引致大批非法入境者由內地涌入本港。
在禁区许可证的政策方面,保安局副局长 1 告知议员
,警方现正检讨禁区许可证制度,以期提高该制度的
透明度、改善与申请人沟通的情况,以及设立覆核机
制处理申请被拒的个案。

5.刘江华议员询问自主权移交以来,警方有否收紧其
禁区许可证政策。边界区指挥官回答时表示,当局的
禁区许可证政策并无改变。警方会视乎申请人的需要
发出禁区许可证。符合资格准则的申请人会获发居民
许可证( 对象是禁区居民及原居民 )或访客许可证。他
进一步表示,在1997年接获的逾48 000宗申请中,只
有 159 宗被拒绝受理。警方仅接获稍多于10宗有关延
误发出禁区许可证的投诉。他解释,警方可能需要较
长时间核实部分申请人的资料。

6.刘江华议员就禁区许可证的有效期进一步提出查询
,边界区指挥官回应时表示,发给禁区居民的居民许
可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达 5 年。不过,新搬进禁区居住
的人士最初会获发有效期最长只得 6 个月的许可证。
该等人士日后如能证明他们确实在禁区居住,警方便
会检讨并延长其许可证的有效期。至于已迁出禁区的
居民,警方会在考虑其探访亲属的需要及前往禁区探
亲的频密程度后,向他们发出有效期由1年至3年不等
的访客许可证。警方会按照个别情况,发出有效期较
长的访客许可证。

7.边界区指挥官回应张汉忠议员时表示,警方是以申
请人的需要作为发出禁区许可证的准则。只要申请人
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持其申请,便可获发禁区许可
证。他进一步表示,警方现正考虑把居民许可证的有
效期由最长5年延至最长10年。

8.张汉忠议员批评警方在批准禁区原居民及居民前往
中英街方面的政策不一。边界区指挥官表示,根据现
行政策,禁区居民不得持居民许可证前往中英街。然
而,他表示警方现正进行检讨,在征询內地执法机关
的意见及考虑两地人手和资源的供应情况后,研究是
否可以容许禁区原居民及居民持居民许可证前往中英
街。

9.黃宏发议员询问警方可否订定完成上述检讨的时间
表,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时答应以书面作覆。

10.杨孝华议员表示,他完全理解警方在中英街执行管
制出入禁区的职务时所面对的困难,并会支持当局提
出拨款建议,就管制出入禁区实施多项改善措施,例
如沿禁区界线竖立围栏。他接著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
虑在改善禁区出入管制的工作完成后,容许旅游协会
举办的旅游团前往中英街参观,藉以刺激本港的旅游
业。保安局副局长 1 回应时表示,警方在决定于何处
竖立围栏时须同时考虑禁区的地势,并须检讨围栏的
效用。因此,他认为在现阶段研究有关建议实属言之
过早。边界区指挥官补充,由于此举会导致在禁区內
出现另一禁区,警方须就此事咨询禁区的原居民及居
民。

11.边界区指挥官回应主席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
警方与內地有关当局就保安管制安排进行的讨论结束
后,便可决定可否放宽中英街的出入管制。他指出在
管理线进行有效的管制,实有赖警方与內地执法机关
进行频密的巡逻。

12.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张汉忠议员时表示,除禁区政
策外,政府当局亦订有其他打击非法入境活动的措施
,例如使用技术辅助器材,以及由警方派员进行频密
的巡逻。为加强打击非法入境活动,政府当局较早前
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拨款建议,以便购买替換的感应电
缆及装置在边界沿线地区。至于撤销禁区以解决土地
供应量不足的问题,保安局副局长 1 表示,禁区內适
宜作发展用途的土地不多,仅占北区总面积约 10% 及
元朗总面积的2%。区內人口稀疏,加上缺乏交通基础
设施,因此,政府当局认为撤销禁区在解决本港土地
供应问题方面,未必是符合经济效益的方法。保安局
副局长 1 补充,现时禁区的分界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
禁区的地势及警方在行动上所占地利来划定。因此,
当局认为把禁区南面界线北移,会令警方失去现时享
有的保安优势。政府当局认为保留禁区是重要的一环
,因为此举可提供一个缓冲地带,让保安部队采取有
效的行动打击非法入境活动。因此,当局并无计划缩
小禁区的覆盖范围。尽管如此,政府当局会继续监察
禁区的成效,并会不时因应情况上的改变检讨是否需
要保留禁区及禁区的覆盖范围。

13.主席总结上述讨论时把议员的意见撮述如下,以供
当局考虑:

  1. 进一步研究发出禁区许可证的安排,以确保该制
    度连贯统一。让个别人员拥有太多酌情决定权,
    可能会出现有欠一致的情况。当局应尽快设立覆
    核机制处理申请被拒的个案。

  2. 消除禁区原居民与禁区居民在前往中英街方面所
    受到的不同待遇。

  3. 重新研究禁区的覆盖范围,以期达到有效运用土
    地资源的目的。政府当局可加强采取其他措施,
    以打击非法入境活动。

IV.实施跨部门工作小组就法律改革委员会《拘捕问
题研究报告书》所提建议的进度报告

(临立会CB(2)1017(03)号文件)

14.保安局副局长1向议员简介上述临立会参考文件(下
称"参考文件")的內容,该文件就当局实施跨部门工作
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对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会")
《拘捕问题研究报告书》提出的建议,列述实施工作
进度的最新情况。他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决定在未
来 3 年分期实施工作小组的建议。将会实施的改善措
施载列于参考文件第5及6段。

15.杜叶锡恩议员从参考文件第6(e)段得悉,当局已为
被捕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额外保障,她询问当局会否
同时为被捕的弱智人士及"有色人种"人士提供额外保
障。警务处助理处长( 刑事 )回答时表示,为16岁以下
的弱智人士提供的协助,与16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
获得的协助一致。如出现语言方面的问题,当局会在
进行查问及录取口供期间提供传译员服务。

16.黃英豪议员表示,工作小组提出的其中一项主要建
议,是制定法例以明确订明拘留期的长短,并设立问
责机制,覆核是否需要作较长时间的拘留。他就草拟
有关法例的筹备时间提出质疑,并促请政府当局加快
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E 回答时表
示,政府当局采取分期方式实施工作小组的建议。经
审慎研究该等建议后,政府当局认为订立向疑犯抽取
体內样本及非体內样本的法例,在对付严重罪行方面
至为重要,因此,当局会优先制定有关法例。他指出
委任"监管人员"和" 覆核人员 "的建议,是工作小组提
出的另一项主要改善措施,该项建议将于1998年实施
。他同意拘留期的长短亦同样重要,并答允检讨可否
加快草拟有关的法例。警务处助理处长( 刑事 )补充,
有关拘留期长短的拟议法例虽不会在1998年提出,但
警方现时采取的做法是通常不会把某人拘留超过48小
时。被拘留的人在被捕后48小时內会被提堂或准予保
释。

17.保安局副局长 1 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当局在
1998年年底把警队录影会见室的数目增至共60间后,
每间主要的分区警署最少会设有一间录影会见室。政
府当局决定可否在每间警署设置一间录影会见室时,
须考虑每间警署有否设置录影会见室的适当地点,以
及是否有可用的资源。警务处助理处长( 刑事 )补充,
根据警队的內部指引,录影会见室将由警署內不同部
门共同使用,或在有需要时由数间警署共同使用。

V. 警务人员捏造证据的问题
(临立会CB(2)1017(04)号文件)

1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向议员简介下述为防止市民
被警务人员诬告而订立的机制 --

  1. 透过审慎的招聘工作提高警务人员的质素;使
    警队奉行"正直诚实"的守则;高度重视警务人
    员诬告市民的问题,并由警队高层管理人员向
    有关的警务人员采取刑事检控/纪律处分行动;

  2. 由律政司审核所有证据,然后才呈交法院作公
    平及独立的审讯;

  3. 由独立于警队其他单位的投诉警察课调查所有
    关于"捏造证据"的投诉个案。投诉警察课进行
    的所有调查的结果均须经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
    员会(下称"警监会")严格覆核,然后才会获得通
    过;

  4. 就法庭在审讯时对警务人员录取或所作的口供
    作出批评的案件采取跟进行动;及

  5. 香港是一个开放的社会,设有多种渠道让市民
    提出投诉,因此,任何不满均可得到适当的处
    理。

19.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回答程介南议员时告知议员
,警方接获关于警务人员诬告市民的投诉个案数目如
后:在1995年有 272 宗,是该年受理的投诉个案总数
的5.9%;在1996年有 363 宗,是该年受理的投诉个案
总数的7.2%;以及在1997年有 327 宗,是该年受理的
投诉个案总数的7.3%。可是,他表示随后作出的调查
显示,该等个案未必属实。

20.黃宏发议员关注到在主权移交后,警方接获关于袭
击行为的虛假指控的投诉个案数目有否显著增加,并
要求当局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警务处助理处长 ( 服
务质素 ) 表示,警方沒有按主权移交之前及之后分开
备存有关的统计资料。为供议员参考,他指出与1997
年1月的数字比较之下,警方在1998年1月接获的投诉
个案总数减少了2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E 补充,
警方于1995、1996及1997年,分别接获1780、1600及
1189宗与袭击行为有关的投诉个案,该等个案的调查
工作均已完成,调查结果并已获警监会通过。

21.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回应黃宏发议员进一步
提出的问题时向议员保证,投诉警察制度是一个具备
制衡措施的制度。警监会负责监察及覆检投诉警察课
就投诉警务人员个案进行的调查工作。投诉警察课会
就其对投诉个案进行的调查工作向警监会提交详细的
报告,有关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警监会通过。他特别提
到1996年的两宗独立个案,在该两宗个案中,投诉警
察课进行的调查令人怀疑警方的调查工作是否恰当,
或对调查工作中的矛盾之处产生疑问,涉案警务人员
因而被刑事检控。保安局副局长 1 表示,警队管理当
局决心透过举办训练课程及讲座,提高警务人员的专
业操守及价值观。警队绝不会姑息以非法手段打击罪
行的警务人员。他促请在调查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及不
合法对待的市民提出投诉。

22.杜叶锡恩议员对警方处理有关"捏造证据"的投诉个
案的方法表示深切关注,尤其是该等已被法庭裁定罪
名成立的案件。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表示,警
方会对每宗关于" 捏造证据 "的投诉个案进行调查。然
而,倘法庭正在审理有关个案,调查工作便会暂时停
止,因为有关事件巳成为尚在审理中的案件。无论该
宗法庭个案得出甚么结果,警方其后均会继续进行调
查。他指出,投诉人获法庭裁定无罪后往往会撤销投
诉,但对于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个案,警监会则较难推
翻法庭的裁决,因为法庭有机会听取控辩双方提交的
证据。尽管如此,他向议员保证,负责有关个案的人
员为支持每宗控罪而拟备的证据,均须经过详细的覆
检并信纳为充分的证据,才会把个案提交法庭审理。
若发现当中有"捏造证据"的成分,当局会委派独立的
调查员进行详细调查,以便在个案提交法院审理前找
出警务人员的任何不当行为。事实上,许多经警监会
处理的" 捏造证据 "投诉个案均并无其事。保安局副局
长 1 补充,提交区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其
证据均会由政府律师或以上职级的人员审核。在进行
法庭程序期间,辩方律师可质疑有关证据是捏造出来
的。声称被警务人员诬告的被告人可将其指控提交法
院聆讯。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E 指出,控方亦会研究
被告人提出的投诉。

23.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回应杜叶锡恩议员进一
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警方在1997年实施一套新的程
序,规定一名警务人员如暗中通知另一警务人员关于
某警务人员被投诉的资料,即属违纪行为。至于被视
为轻微及琐碎的投诉个案,例如投诉警务人员无礼的
事件,均会转交有关警务人员所属单位作进一步调查
。至于" 捏造证据 "的个案,所有投诉均会由投诉警察
课进行调查。被投诉警务人员所属的单位则会接获通
知,以便得知当局接获有关投诉及正在进行调查。若
案情严重,警方会考虑免除涉案警务人员担任正在接
受调查的职务。

24.议员关注到现行机制是否足以防止发生警务人员
"捏造证据"的事件,以及对作出该违纪行为的人员施
加的惩罚是否具有足够的阻吓作用。保安局副局长1
表示,根据现行机制,警务人员在处理证据时须受到
所属上司的密切监督。加强投诉制度亦可收阻吓之效
。警队认为防止警务人员"捏造证据"的最好方法,是
透过审慎的招聘工作和训练,以便从长远方面著手提
高警务人员的专业操守和价值观,以之作为警队的守
则。他又表示,当局会对证实涉及" 捏造证据 "行为的
警务人员提起刑事法律程序,他们最高可被判处入狱
7 年。相对于其他刑事罪行,此项刑罚已较为严峻。
如因证据不足而未能采取刑事检控行动,警方会考虑
采取纪律处分。

25.简福饴议员对警方用以决定是否提出检控的程序表
示关注。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回应时表示,警
署的值日官会决定轻微罪行的控罪。至于其他所有案
件,主管刑事调查小组的督察会决定有关的控罪。若
对证据是否足够存有任何疑问或缺乏独立的证据,便
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此外,法庭检控主任会审核是
否有足够证据,然后才进行检控程序。简福饴议员询
问现时是否订有任何机制,检讨当局有否轻率提出检
控。警务处助理处长( 服务质素 )表示,警方会研究每
宗被判无罪的案件,以便找出检控失败的原因。此外
,法庭如认为警方以不当方式就有关个案提出诉讼,
会判令警方支付讼费。

26.由于议员对处理关于"捏造证据"的投诉个案的机制
仍深感关注,在主席的建议下,议员同意举行特别会
议,以便更深入研究有关事宜。为方便进行讨论,主
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以下资料:

  1. 警方及警监会在过去3年接获的有关"捏造证据"
    的投诉个案数目;警方如何处理该等个案、查
    明属实的投诉个案数目、提出刑事检控/作出
    纪律处分的个案数目,以及对有关警务人员施
    加的惩罚;

  2. 处理尚在审理中而有关"捏造证据"的投诉个案的
    详情,以及在过去3年,此类尚在审理中的个案
    的数目及结果;

  3. 警方如何处理获法庭裁定无罪/罪名成立的"捏
    造证据"个案;及

  4. 对涉及不同市民互指对方不是的个案,警方会
    以甚么准则决定谁人可获释放,其他人则须被
    检控?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3月12日上午10时
45分举行特别会议。)

VI. 香港警务处的新通讯系统
(临立会CB(2)1017(05)号文件)

27.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向议员简介参考文件的內容
。他指出,警务处刑事情报科及毒品调查科现时共用
一套通讯系统,作为运作上的支援。该套系统在1980
年开始使用,现已日渐老化及经常失灵。此外,由于
该套系统已经过时,警队在采购零件作维修用途方面
亦日见困难。为了提高刑事情报科及毒品调查科的工
作效率及成效,以达到其运作上的需要,警队建议动
用 1 亿9,800万元购置一套新的通讯系统。如获得财务
委员会批准拨款,新通讯系统将于2000年9月启用。

28.警务处总电讯工程师回答李启明议员的提问时表示
,警队內不同科部现时使用的通讯系统约有10套。至
于招标程序,他表示当局会邀请有兴趣的团体及人士
进行公开投标。警队会在众多投标申请中挑选最适当
的卖家。

29.主席及简福饴议员就建议中的通讯系统的经常性开
支提出查询,警务处总电讯工程师回应时解释,有关
当局须向电讯管理局支付电讯牌照费用,因为该局现
以营运基金的方式运作。关于通讯系统平均保养及配
件费用的经常性开支,是参考警队现时使用的通讯系
统的维修保养合约款额估计得出。根据所得的统计资
料,通讯系统的保养及配件费用通常是该系统非经常
性开支的3至5%,相类通讯系统的平均寿命是12年。

30.主席提述参考文件第2(丙)段,并对现有通讯系统有
否足够的防御设施,防止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该
系统一事表示关注。警务处助理处长( 刑事 )表示,鉴
于现时科技先进,加上现有通讯系统已使用了18年,
刑事情报科及毒品调查科正面对现有通讯系统的防御
设施不足的限制,以致未能防止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
进入该系统。为解决此问题,刑事情报科及毒品调查
科的警务人员在透过通讯系统进行通讯时,均会使用
密码。

31. 议员对该项建议表示支持。

VII.根据《基本法》拥有居留权的內地儿童申请在
香港定居的事宜

(临立会CB(2)1017(06)号文件)

32.保安局副局长3向议员简介临立会参考文件的內容
,该文件列述在批准內地合资格儿童来港定居方面的
最新情况。她告知议员,在每天 150 个单程通行证配
额中,指定预留予合资格儿童的分额数目已由45个增
至60个,此外,另有10名合资格儿童可藉著未经指定
签发对象的分额获准来港。以这个数目计算,这批尚
未成年的合资格儿童可全数于两年半內来港。在1997
年7月1日至1998年 1 月底期间,共有10 388名儿童根
据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来港。保安局副局长 3 表示,鉴
于最近数宗由法院审理有关应否批准內地合资格儿童
来港定居的个案所带来的严重影响,政府当局已就有
关判决提出上诉。她指出,其中一项判决对居留权证
明书计划是否合法、《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
的追溯效力,以及非婚生地位的问题均造成影响。政
府当局已就上述判决中有关非婚生地位的部分提出上
诉,上诉法院将于1998年 3 月初就此进行聆讯。她补
充,另一项判决把居留权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在香港以
外地方出生而不论年龄的中国公民,只要他们的父亲
或母亲在他们出生后的任何时间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他们便可拥有香港居留权。政府当局亦已就此项判
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导致大量在內地
居住的此类儿童有资格来港定居,但政府当局并沒有
和受到该项判决影响人士有关的统计资料。她向议员
保证,当局会藉著居留权证明书计划,以及单程通行
证配额制度下每天60个的分额,确保以有秩序的方式
批准合资格儿童来港。

33.部分议员对于和发给居留权证明书有关的若干事宜
表示怀疑,政府当局回应时作出以下澄清:

  1. 根据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所有来港定居的申请均
    须于內地提交。当局是和內地有关当局进行讨论
    后实施该计划,以便合资格儿童可以有秩序的方
    式获准来港。为了简化有关程序,双方同意单程
    通行证申请将同时被视作居留权证明书申请。內
    地有关当局接获上述申请后,会要求入境事务处
    处长核实合资格儿童及其父母在港的地位,以确
    保他们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项规定拥有香港居留权。当局会经由內地有关当
    局,向申请获得批准的人士发出居留权证明书。
    申请人须把证明书贴在其有效的单程通行证上。

  2. 在正常情况下,在香港以外地方(內地以外地区)
    出生的中国籍人士如声称已获得香港居留权,均
    可申领身份证。至于议员查询在此类人士中,是
    否有任何人在香港提交要求发给居留权证明书的
    申请,政府当局答允以书面提供更详细资料。

  3. 女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暂时离开香港,并在离
    港期间诞下子女,入境事务处处长在该名母亲提
    交入境许可证申请后,或会容许该名新生婴儿随
    母亲一同入境。作出此项安排的原因是该名母亲
    是本港的合法居民,她本可在港诞下其子女,在
    此情况下,该名儿童将自动享有在港居留的权利
    。在內地居住的母亲并非香港的合法居民,其子
    女亦通常不可在港出生。因此,实不宜把上述两
    种个案相提并论。

34.关于批准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
项规定拥有居留权的內地合资格成年子女来港的现行
安排,部分议员提出以下各点:

  1. 持双程通行证来港及逾期逗留的成年子女可否
    以在逾期逗留期间,已根据《基本法》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第 (三) 项规定取得居留权为理由,
    申请在港永久居留。

  2. 如上文(a)段所述的成年子女须被遣返,他们可
    否在內地申请单程通行证;內地有关当局会否
    在他们被遣返后向他们施以任何惩罚,例如禁
    止他们申请单程通行证。

  3. 政府当局是否备有任何关于此等成年子女在內
    地申请单程通行证的轮候制度的资料。

35. 政府当局回应议员所提各项事宜时提出以下各点:

  1. 政府当局并不鼓励人们逾期逗留,因此,所有逾
    期逗留的人士均须返回內地,并在內地提交单程
    通行证及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

  2. 以政府当局所知,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第(三)项规定拥有香港居留权而被遣返的人
    士,可轮候指定预留予合资格儿童的分额。

  3. 为免来港定居的合资格儿童数目大幅增加,政府
    当局会继续与內地有关当局保持密切联络,以确
    保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
    定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合资格儿童以有秩序的方式
    来港。实施计分制度,从而提高审批单程通行证
    申请所采取的准则的透明度,正是当局透过与內
    地有关当局举行会议而取得的其中一项重大改进。
36.保安局副局长3回应廖成利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在
每天 150 个单程通行证配额中,当局已指定每天预留
60个分额,以供分配予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第(三)项规定拥有香港居留权的所有儿童。她举
例指出,在1998年 1 月,在获准来港的50名合资格儿
童中,有4名属年逾20岁的成年子女。

37.叶国谦议员提述临立会参考文件第7段时表示,法
院在审理上诉个案时倘作出对该类儿童有利的判决,
他对有关事故所带来的影响感到关注。保安局副局长
3 表示,由于上诉个案尚在审理中,政府当局不宜就
该宗个案发表任何意见。她强调无论如何,政府当局
预期不会出现有大量此类儿童涌入香港的情况,因为
他们在来港定居方面,仍须受制于居留权证明书计划
,以及单程通行证配额制度下指定预留予合资格儿童
的分额。然而,议员提醒政府当局不要低估此类合资
格儿童的数目,并促请当局在等候法院作出判决之余
,考虑采取各项应变措施。

38.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回应杨孝华议员的查询时表示
,等候法院就其居留问题作出裁决的成年子女已获得
保释。在法律程序完成后,他们将会被遣离香港。在
此情况下,他们不得在港受雇工作。

39.黃宏发议员询问当局根据何种准则,决定对逾期逗
留的人士作出遣送离境令。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表示
,原则上所有逾期逗留的人士均会被遣离香港。不过
。入境事务处会仔细研究每宗个案,然后才作出遣送
离境令。根据《入境条例》,入境事务处处长获赋权
行使其酌情决定权,以值得同情的理由容许此等人士
在香港逗留。有关方面会根据个别的个案,给予此种
只会在例外情况下作出的许可。任何人如因入境事务
处处长所作决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向入境事务审裁处
提出上诉。

40.程介南议员提述本地报章报道的一宗个案,并询问
在何种情况下,持工作签证来港的华籍居民可获得永
久居留权。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表示,根据《入境条
例》的规定,非法在港逗留的人并无惯常在港居留的
权利,被施加逗留条件的人通常亦不符合申请在港永
久居留的资格。持工作签证来港的人士须申领身份证
。假如他们连续 7 年在港逗留,便可享有根据法律获
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资格。由于议员提及一宗独立
个案,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同意研究该宗个案的详细
情况,并以书面向议员进一步作出澄清。

41.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制订具体计划,协助根据《基本
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拥有香港居留权
的合资格儿童,特别是年逾20岁的成年子女尽快来港
定居。保安局副局长 3 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继续
与內地有关当局保持密切联系,并向其反映本地人士
对此事的意见。当局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不
时进行检讨,以确保合资格儿童尽快以有秩序的方式
来港。

VIII. 台湾旅客及外地旅客的入境签证
(临立会CB(2)1017(07)号文件)

42.由于时间所限,此事将押后至1998年3月12日举行
的特别会议讨论。

IX. 会议结束

43. 会议于下午5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0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