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90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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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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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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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缺席委员:
许贤发议员
*
杨孝华议员
*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禁毒专员
- 卢古嘉利女士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
- 朱曼铃小姐
- 高级政府律师
- 单兰德女士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方志伟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 郭谭佩仪女士
- 惩教署助理署长
- 彭询元先生
-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 黃庆康先生
-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秘书
- 吴康年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方志伟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 郭谭佩仪女士
- 惩教署助理署长
- 彭询元先生
- 副首席政府律师
- 韩达忠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方志伟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 郭谭佩仪女士
- 消防处
- 署理救护总长
- 陈光桢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I.通过1997年10月16日政策简报会及事务委员会会议
的纪要
(临立会CB(2)612及CB(2)632号文件)
1997年10月16日政策简报会及事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获
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618(01)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7年12月18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
议讨论下列事项:
- 警队高层管理架构;
- 警务人员欠债问题;
- 位于赤𫚭角的新机场
- 保安安排、禁区的非紧急救护车服务及紧急行
动演习;及
- 有关越南船民/难民/非法入境者问题的政策检
讨进度报告。
事务委员会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3. 主席表示,于当日早上与政府当局就签发禁区纸及有
关事宜举行的个案会议上,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检讨其
有关边境禁区的整体政策,以及应把此事交由保安事务
委员会跟进。
4. 简福饴议员认为应把政府当局以边境禁区作为打击非
法入境的缓冲地带的政策纳入检讨范围,特别是研究以
其他方法取代现行政策是否可取,例如取消边境禁区,
俾能腾出有关土地供发展之用,并向拥有在边境禁区范
围內的私人土地的村民作出赔偿。黃宏发议员认为,政
府当局进行的检讨可同时包括在边境禁区实施宵禁的事
宜。主席表示会把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转告政府当局。
事务委员会的参观活动计划
5. 议员同意在事务委员会讨论有关边境禁区的事宜前,
前往该处进行实地参观。秘书将会与政府当局跟进此事。
(会后补注:是次参观活动订于1998年2月12日上午举行。)
6. 议员曾于以往会议席上建议往访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
部队,主席表示保安局已向驻军提出上述要求。秘书将
会跟进此事的进展。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表示现正等候驻军的回覆。)
1998年1月15日的事务委员会例会改期举行
7.主席指出,原定于1998年1月15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例
会与同日下午举行的行政长官答问大会撞期。议员同意
把事务委员会该次例会押后至1998年1月22日下午2时30
分举行。
III. 分摊从充公毒贩财产所得的资产的政策及安排
(临立会CB(2)618(02)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8.禁毒专员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所提交参考文件的內容。
她指出藉著充公毒贩的资产,政府当局希望可以阻止毒
贩透过洗黑钱,利用有关资产继续进行贩毒或其他犯罪
活动。从充公毒贩资产所得的财政收益,只不过是额外
的利益。
讨论过程
分摊资产政策
9. 禁毒专员回应杜叶锡恩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法例并无
规定政府当局必须与海外司法管辖区分摊充公所得的毒
贩资产。然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公约")第5条第5段规
定,缔约国可以按照本国法律、行政程序或有关的双边
或多边协定,以固定或按个别情况而定的方式,与其他
缔约国分摊充公贩毒得益所得的资产。为符合此项规定
,政府当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海外司法管辖区提出的分
摊资产要求,并会同时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以及提出
要求的司法管辖区所提供协助的多寡。然而,倘充公所
得资产总值在1,000万港元或以下,政府当局将不会接受
此类要求。政府当局已于1993年4月征询行政局对上述分
摊资产政策的意见,并获得该局支持。
分摊资产下限
10.禁毒专员回应胡经昌议员时表示,把分摊资产下限定
于1,000万港元的水平是合理的做法,因为充公资产过程
需时,而且在处理法院命令及其他充公程序方面,亦涉
及大量行政工作。政府当局认为现时并无需要检讨分摊
资产的下限。然而,日后如有此需要,当局必会加以检
讨。
11.禁毒专员回应胡经昌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部分海
外司法管辖区亦有就分摊资产设定下限。她答应提供有
关国家的资料及其订定的下限水平。
分摊资产准则
12.禁毒专员回应刘江华议员时表示,分摊资产的准则如
下:
- 提出要求的一方必须是已和香港订立刑事事宜相
互法律协助协定,或曾订立打击贩毒活动双边协
定的政府;及
- 当局是因为提出要求的司法管辖区在调查工作或
司法程序方面,或同时在此两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才得以充公有关的资产。例如,当局是根据提
出要求的司法管辖区发出的外地沒收令充公有关
资产。
13.禁毒专员表示,本港与美国曾合力捣破15宗毒品案件
,因此成功在港冻结或充公约达 3亿 6,000万港元的贩毒
得益。在该15宗案件中,有5宗个案各自涉及总值逾1,000
万港元的资产。其中只有两宗个案涉及外地沒收令,美
国政府只要求分摊该两宗案件的所涉资产。政府当局亦
已向美国政府提出两项要求,分摊由美国充公所得,总
值为1亿180万美元的贩毒得益。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其后表示,在上述5宗个案中,有
3宗而非两宗涉及外地沒收令。)
14.禁毒专员回应刘江华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政府当
局自1993年以来,曾先后接获包括美国、加拿大及澳洲
等海外司法管辖区提出的协助请求,这些要求主要涉及
冻结而非充公贩毒资产。
15.禁毒专员回应叶国谦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某些国家如
美国在处理海外司法管辖区就充公资产事宜提出的协助
请求时,将会优先处理愿意分摊充公资产的地方所提出
的请求。
分摊资产比例
16.禁毒专员回应程介南议员时表示,资产的分摊比例会
按照个别情况加以考虑。一般而言,政府当局会先从充
公资产总值中扣除两成作为行政成本,并把最少 6 成资
产留给香港政府。因此,提出要求的司法管辖区分得的
资产,会由资产总值的零至最多 4 成不等,视乎其所作
贡献的多寡而定。
17. 刘汉铨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何以毒贩资产分配委
员会一如当局于1997年10月17日提交财务委员会的文件
所述,接纳美国政府就陈正维一案提出的分摊充公资产
5 成的要求。禁毒专员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从充公资
产总值中扣除两成作为行政成本,以及与提出要求的司
法管辖区分摊不多于 4 成资产的做法,只是一般处理方
式而非既定的政策。就陈正维一案而言,由于香港政府
支付的行政成本较少,加上如沒有美国政府发出的外地
沒收令,当局根本不可能充公有关资产,因此,政府当
局建议不从充公资产总值扣除两成作为行政成本,并接
纳美国政府分摊 5 成资产的要求。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依循一般的行事方式,就上述个案
采取和一般做法有异的处理方法,似无充分理由支持。
禁毒专员察悉议员的意见,并答应与有关的政府部门商
讨,以便再次评核该宗个案。当局日后将会向财务委员
会提交经过修订的建议,请其支持有关的拨款申请。
18.禁毒专员回应廖成利议员时表示,每个国家均有其分
摊资产比例的政策。据她所知,美国政府并无订定分摊
数额的上限,并曾在若干情况下,与提出要求的司法管
辖区分摊多达三分之二的充公资产。在最近一宗案件中
,政府当局要求美国政府分摊充公资产总值的 6 成,并
正等候对方的回覆。
19.部分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实行一套厘定分摊资产比例
的准则。简福饴议员建议政府当局与上文第12(a)段所述
的每一司法管辖区讨论有关的准则,以确保对同一国家
的不同案件采取一致的处理方法,并可获得对等待遇。
举例而言,倘某一地区的政府只会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分
摊不多于一成的充公资产,香港便沒有理由与之分摊最
多 4 成的充公资产。禁毒专员指出,分摊资产涉及海外
司法管辖区随时有变的內部政策。现时,香港已先后与
美国、法国及澳洲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并
与瑞士、新西兰及菲律宾草拟有关的协定。迄今为止,
政府当局只曾收到美国提出的分摊资产要求。因此,现
阶段似无必要就厘定分摊资产比例的准则与上述每一国
家进行商讨。简福饴议员认为陈正维一案已显示,厘定
该等准则是有必要及可取的做法。禁毒专员答应研究他
的建议。
IV.《长期监禁刑罚覆核规例》
(临立会CB(2)618(03)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20. 保安局副局长2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所提交参考文件
的內容。他表示,政府当局打算在1997年12月向临时立
法会提交《长期监禁刑罚覆核规例》(以下简称"该规例")。
讨论过程
21.杜叶锡恩议员及黃宏发议员关注到该等在多年前被判
拘留以等候女皇发落,但现时仍就无限期刑罚服刑的囚
犯,其前途依然未卜。保安局副局长 2 表示,当局已根
据《欧洲人权公约》的法律原则,在1997年6月制定成为
法例的《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订
定下列条文:
- 对于在该条例生效时正在就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
服刑,或因行政酌情决定而被拘留的囚犯,首席
大法官必须在该条例开始生效后6个月內,向行政
长官建议适当的惩罚性必须服刑期,即有关囚犯
应服的最低刑期;
- 至于新的个案,主审法官在判处酌情性终身监禁
刑罚时,须在庭上指定囚犯的必须服刑期;
-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覆核委员会")
会考虑被判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的囚犯,在必须
服刑期届满时应否获得释放。
22.署理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回应黃宏发议员的询问时
表示,该条例亦对《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作出
修订,加入新订的第67B及67C条。新订的第67C条(载于
附件1)作出规定,订明为现正就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服
刑或因行政酌情决定而被拘留的囚犯订定最低刑期时,
所须依循的有关程序。
23.杜叶锡恩议员及黃宏发议员批评覆核委员会欠缺透明
度。保安局副局长2就他们的质疑作出回应时表示,为了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覆核囚犯的刑期,覆核委员会将会考
虑多项事宜,而此等事宜均会纳入即将提交临时立法会
的规例中。此举将有助提高覆核委员会的透明度。
(会后补注:该规例中详列覆核委员会可考虑的18项事宜
的附表1现载于附件2,供议员参阅。)
24.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秘书回答黃宏发议员的问题
时表示,现时仍有14宗等候女皇发落的案件有待解决。
保安局副局长2应黃宏发议员所请,答应提供有关该等案
件现时情况的资料。
V.把外籍囚犯移送回原居国家的安排
(临立会CB(2)618(04)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25. 保安局副局长2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所提交参考文件
的內容,并指出在1997年7月1日前,香港与下列国家已
订有移交囚犯的安排:
- 英国;
- 23个国家根据《欧洲议会移送被判刑人士公约》
所订,由英国延伸适用于香港的规定;及
- 泰国 根据《英国政府与泰国政府就移送犯人和
合作执行刑罚事宜所订协议》的规定,由英国
延伸适用于香港的安排。
26. 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由于上述安排已于1997年7月1
日失效,政府当局遂制定了《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
为实施移交外籍囚犯的新安排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
,此等安排亦是根据《基本法》第九十六条作出的。该
条文规定,"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27. 保安局副局长2指出,现行法例并未涵盖香港特别行
政区 (以下简称"香港特区") 与內地的移交囚犯安排。然
而,《基本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
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
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由于当局现时需要就多项司法
协助事宜与內地进行磋商,政府当局会优先处理如引渡
安排等较为紧急的事项,并会于较后阶段才与內地商讨
移交囚犯的事宜。
讨论过程
把內地囚犯送返內地
28.陈财喜议员认为除引渡问题外,政府当局亦应优先处
理和內地订立移交囚犯安排的事宜,以期在一定程度上
纾缓香港监狱过分挤迫的问题。他亦要求政府当局提交
与內地作出有关安排的时间表。保安局副局长 2 重申,
政府当局的当前任务是处理较为紧急的事项。况且,当
局预期须与內地进行长时间的磋商,方可订立有关的安
排。政府当局将会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处理此事,因此
在现阶段未能订定该项工作的时间表。由于在落实有关
安排方面需要较长的筹备时间,故移交囚犯并非纾缓监
狱过分挤迫问题的现成解决方法。
29.杜叶锡恩议员认为并无充分理由支持优先处理內地囚
犯的个案,因为与外籍囚犯相比之下,內地囚犯无须面
对语言及文化隔阂的问题。惩教署助理署长回应廖成利
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根据现有资料,在本港服刑的內地
囚犯并无提出返回內地服刑的要求。
移交外籍囚犯
30. 胡经昌议员从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第4(c)段得悉
,在作出移交外籍囚犯的安排时必须规定,如移交囚犯
的一方对囚犯的刑罚作出任何修改(例如作出赦免、缩短
刑期),接收囚犯的一方须予以执行。副首席政府律师回
应胡议员的查询时解释,此项规定是用以处理囚犯被移
送回原居国家,亦即接收囚犯的一方之后的修改刑期安
排。举例而言,假如某一囚犯由泰国移送回香港之后获
泰国国王赦免,香港特区政府便须在接获泰国政府的正
式通知后,执行赦免该名囚犯的安排。
31. 保安局副局长 2回应程介南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本港
现时共有985名外籍囚犯。杜叶锡恩议员从政府当局提交
的参考文件第7段得悉,有53名在港服刑的外籍囚犯已提
出要求,希望返回其原居国家继续服刑,其中 19 人料可
根据已签订或即将签订的双边协定,在不久的将来获移
送回原居国家。她希望知道该等个案涉及哪些国家。保
安局副局长2答应以书面提供有关的资料。
32.对于来自尼日利亚、哥伦比亚、巴基斯坦及菲律宾的
囚犯提出的移送回国要求,杜叶锡恩议员表示关注。保
安局副局长2就她提出的询问作出回应时澄清,当局在处
理这些囚犯提出的移送回国要求方面并无任何延误。他
指出,根据《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本港必须与有关
的司法管辖区订立安排,才可移交囚犯。由于该条例在
1997年6月才开始实施,政府当局需要一些时间制订移交
安排的运作细则。当局现仍未落实上述细则,但会联络
有关的领事馆,以便按照双边协定作出移交安排,或在
未有订立双边协定下就个别囚犯的情况作出安排。至目
前为止,政府当局只签订了两份双边协定,有关的缔约
方分别为美国及英国。当局会继续与其他国家进行磋商
。杜叶锡恩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加快作出移交安排。
VI.紧急救护车服务
(临立会CB(2)618(05)号文件)
(1997年10月发表的审计署署长第29号报告书第6章第I部
分)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33.保安局副局长2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所提交参考文件
的內容。他强调消防处已致力达到现时在92.5%的紧急
召喚中,救护车在10分钟行车时间內扺达现场的目标,
并希望最终能在95%的召喚中达到该目标。为此,当局
已取得所需资源,在两年內分期增设 222 个职位及添置
救护车,有关的详情如下:
1997年9月 | 招聘人员担任75个新设职位
|
1998年3月 | 招聘人员担任79个新设职位及添置22部 救护车
|
1998年9月 | 招聘人员担任57个新设职位
|
34.保安局副局长2指出,当局在1997年9月招聘人员担任
75个新设职位后,消防处已能在 91.6% 的紧急召喚中,
达到救护车在10分钟行车时间內扺达现场的目标。当局
预期在1998年获批拨更多资源后,将可进一步改善紧急
救护车服务的表现。
讨论过程
紧急救护车服务的表现
35.议员对紧急救护车服务近年的表现大不如前表示关注
。在1994年,紧急救护车能在91.7%的紧急召喚中于10分
钟行车时间內扺达现场,但是在1996年却只能在89.7%的
召喚中达到该目标。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议员提出的质疑
时表示,消防处已对未能达到 10 分钟行车时间目标的个
案进行分析,并确定所涉及的各种原因,例如路途遙远
及交通挤塞等。主席认为基于路途遙远而未能达到目标
一事,突显了在调配救护车处理紧急召喚方面的不足之
处。她建议当局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确定在调配救护
车方面所涉及的问题。署理救护总长指出,1995年的顾
问研究已曾探讨此事。目前,消防通讯中心是灭火及救
护行动的调动及控制中心。通讯中心装备了一个电脑辅
助调配系统,该系统连接所有消防局、救护站、消防车
辆及救护车。发生意外时,通讯中心的人员会利用电脑
辅助调配系统,调动最接近现场并可立即出动的救护车
前往处理。消防处会密切监察救护车的调配情况,确保
维持有效的紧急救护车服务。
36.李启明议员关注到当局何时才能达到服务表现目标。
保安局副局长2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现正积极实施1995
年顾问研究中的各项建议,藉以达到有关的服务表现目
标。
37. 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胡经昌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政府
当局已按照1995年顾问研究中所提建议,将救护电单车
的出动情况纳入紧急救护车服务表现的计算工作中。目
前,可供调配的救护电单车共有13部,政府当局计划添
置11部救护电单车,以扩充车队的规模。署理救护总长
回应主席时表示,救护电单车通常会被调派处理急需施
以援手的紧急个案,以便在救护车抵达前,于最短时间
內为有关病人提供治疗,使其情况保持稳定。
根据反应时间而非行车时间衡量服务表现
38.议员指出市民最感关注的是反应时间。事实上,1995
年的顾问研究已提出,反应时间是衡量本港紧急救护车
服务表现的最适当标准。有关各方于1996年讨论此事时
,消防处员工及部分前立法局议员均支持采用反应时间
作为衡量服务表现的标准。议员质疑政府当局何以仍然
以行车时间作为紧急救护车的服务表现目标。署理救护
总长表示,事实上,1995年的顾问研究所提出的建议如
下:
- 10分钟行车时间的目标应予保留,直至全面达到该
目标为止;
- 应订定一项计划,以便采纳反应时间作为紧急救护
车的服务表现目标。
39.署理救护总长补充,消防处现正积极研究改用反应时
间作为服务表现目标是否可行。消防处已于1997年9月展
开一项试验计划,利用全新的集束无线电系统记录反应
时间,并会利用搜集所得的资料,评估是否适宜使用反
应时间衡量紧急救护车的服务表现。部分议员质疑政府
当局何以不在较早时实施该项试验计划。署理救护总长
表示在计算反应时间方面,当局需要收集数种资料,包
括抵达现场的时间。至于能否准确获知救护车抵达现场
的时间,则视乎个别救护车可否成功透过无线电系统把
抵达现场代号传送至消防通讯中心的电脑。然而,由于
现有的无线电系统受到干扰,讯息传送并不稳定。为解
决此问题,消防处遂把现有的无线电系统更換为集束无
线电系统。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密切监察试验计划的进度
,并作出努力以便及早采纳反应时间作为服务表现目标
。他们建议让消防处员工知悉此事的最新情况,以释除
他们的忧虑。署理救护总长回应主席时表示,每名救护
员每日平均须处理约 6 宗个案,此工作量应不会对有关
员工造成太大的工作压力。员工方面亦得知政府当局已
取得额外资源,而有关安排将会减轻他们的工作量。
在现场照料病人的时间及由现场前往医院的行车时间
40.署理救护总长回应马逢国议员时表示,1995年的顾问
研究已提供统计资料,显示救护员通常会在现场逗留约
10分钟以照料病人,然后在不超过30分钟的行车时间內
把病人送往医院,但实际所需时间须视乎所涉及的地区
而定。过往把病人由新界东送往医院所需的时间会较长
,但位于大埔的那打素医院落成后,有关情况已获得改
善。马逢国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各区资源分配情
况的资料。
在救护车上提供必需的医疗设备
41.署理救护总长回应主席时表示,所有救护车均装置必
需的医疗设备。有关方面会经常检讨各项医疗设备的供
应情况,并已作出各种改善。举例而言,目前只有 124
部救护车备有心臟去纤震器,但消防处计划在1998年为
所有救护车装置此仪器。此外,消防处已于 1997 年4月
聘请一名医生担任其医学顾问,就辅助医疗训练计划及
所需设备提供意见和协助。现时由急救医疗助理驻守的
救护车共有33部,这些人员均具备提供辅助医疗服务的
资格。根据急救医疗助理 II 的训练计划,获选的救护车
主管会接受有关靜脉输液法、自动体外心臟去纤震法等
辅助医疗训练。在训练完结前,他们须在医院驻守,并
须成功施行靜脉液体输注,以显示他们已经掌握靜脉输
液的技术。如日后有更多合资格的急救医疗助理,消防
处会扩大辅助医疗救护车服务。
在调派由急救医疗助理驻守的救护车方面出现救护车
与紧急事故类别严重错配的情况
42.按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所述,在调派由急救医疗助理驻
守的救护车方面,出现救护车与紧急事故类别严重错配
的情况,程介南议员对此表示关注。他要求当局澄清出
现错配情况的原因。署理救护总长回应时表示,提供紧
急救护车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尽快及在尽量安全的情况
下料理病人及把他们送往医院。因此,假如由急救医疗
助理驻守的救护车是当时最接近现场及可以立即出动的
救护车,有关方面便可能会调派该救护车前往处理非急
救医疗助理服务召喚。此举确有可能导致在接获急救医
疗助理服务召喚时,出现沒有由急救医疗助理驻守的救
护车可供调配的情况。然而,所有救护车已装置必需的
医疗设备,应足可应付一般的紧急个案。
其他事项
43.在主席的要求下,保安局副局长2同意提供政府当局
就此事向政府帐目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供议员参考。
VII. 会议结束
44.会议于下午4时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14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