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2)30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8月2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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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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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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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财喜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李鹏飞议员
*
许贤发议员
*
胡经昌议员
*
张汉忠议员
#
黃宏发议员
#
黃英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A
- 梁卓文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
- 陈念德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方志伟先生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陈澄波先生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黃达甫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I.通过1997年7月22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02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7年9月18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
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本港惩教机构內过分挤迫的问题,以及政府当
局为纾缓此问题而采取/将会采取的措施;
- 荔枝角收押所一名囚犯因暴力致死的事件 个
案详细资料、和该案有关的事宜的调查结果,
以及政府当局为防止日后发生同类事故而采取
/将会采取的措施;及
- 跟进越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事宜(请参
阅下文第22及25段)。
III.事务委员会的参观活动计划
3.主席表示,惩教署署长邀请临时立法会(以下简称
“临立会”)全体议员于1997年9月2日参观赤柱监狱
。秘书处已就此向议员发出通告(于1997年 8月13日
发出的临立会CB(2)129号文件)。她鼓励议员参加是
项参观活动。
4. 关于事务委员会于临立会会期內参观有关政府部
门/公共机构的计划,议员同意就下列拟议进行的
参观活动与政府当局联络:
- 往访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 请参阅下文
第6段
- 参观警务处。此活动宜于1997年年底前进行,
目的是使议员更深入了解警方在进行调查工作
如核对指纹时所采用的最新科技。
5.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可能会于1998年年初参观其
他有关的政府部门,详细安排容后讨论。
IV.政府当局与驻港人民解放军的沟通渠道
(临立会CB(2)151(01)号文件)
往访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的建议
6.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主席时答应和驻港人民解放军(
以下简称“驻军”)有关当局联络,商讨可否作出安
排,让事务委员会委员往访驻军部队。
驻军与香港特区政府的联系
驻军与香港特区政府的沟通
7.叶国谦议员提述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第6段时
询问,由香港特区政府其中一个部门担当统筹角色
,使驻军无需逐一与各个部门进行联系,会否是较
佳的安排。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在驻军于 7 月1日
抵港之前,前保安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简称“
解放军”)先遣部队与香港政府之间,担当了联络人
的角色。自驻军于7月1日抵港以来,保安局每日均
与驻军保持联络,并在有需要时向驻军提供协助。
然而,香港特区政府各个部门均可就各种实务事宜
直接与驻军联络。举例而言,警方曾直接与驻军联
络,以便处理涉及驻军车辆的交通意外。在此等情
况下,倘警方须透过保安局与驻军联络,便会失去
工作效率。至目前为止,有关方面对此等安排感到
满意。政府当局会按照《基本法》及《驻军法》所
订原则,继续发展与驻军的关系。
8.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刘汉铨议员时表示,驻军与香
港特区政府各部门保持双向的沟通,双方均可提出
共同关注的事项,以作讨论。在进行讨论的过程中
,个别部门可就各种实务事宜作出决定,政策事宜
则由有关的决策当局处理。
9.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A回应马逢国议员的查询时
表示,由驻军而非香港特区政府为驻军人员安排消
闲活动,是较为适当的做法。保安局副局长就此作
出补充,指香港特区政府曾表示愿意在有需要时为
驻军人员举行简报会,协助他们了解各政府部门的
运作情况及本地事务。
就军事用地提供维修保养服务
10.陈财喜议员就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第5段提
出查询,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A回应时表示,让建
筑署及机电工程署由7月1日开始为驻军占用的所有
军事用地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安排,与该两个部门
为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及医院管理局辖下
楼宇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相若。有关方面已签订协
议,以落实上述安排。
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11.程介南议员察悉,根据《基本法》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
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他询问
现时可有任何既定程序,让香港特区政府在必要时
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此项请求。保安局副局长 1 表
示,香港特区政府各纪律部队基本上拥有足够的能
力,处理任何可能危害港人生命及财产的威胁,故
香港特区政府极不可能需要请求驻军提供协助。然
而,议员认为有需要就援引《基本法》及《驻军法
》有关条文订定明确的程序。保安局副局长 1 表示
会在适当时与驻军商讨此事。
驻军与公众人士的沟通
12.保安局副局长 1回应部分议员的查询时表示,至
目前为止,政府当局并无接获任何有关驻军的投诉
。驻军人员相当清楚他们有需要与港人保持良好关
系,并已设立发言人制度,以便就驻军事务与传媒
直接沟通。驻军亦可能会考虑待其人员在港安顿下
来之后举办若干社区活动。杜叶锡恩议员认为驻军
宜尽快与公众人士建立直接的沟通,从而消除任何
对驻军的误解。保安局副局长 1 答允向驻军传达此
讯息。
13. 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杨孝华议员的查询时表示,
本地团体如青少年组织可直接与驻军联络,邀请他
们参与地区活动。
本地执法机关的搜查权力
14.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A回应主席的查询时表示,
在7月1日之前,解放军先遣人员的法律地位与公众
人士并无不同。然而,由7月1日开始,已纳入《基
本法》附件三的《驻军法》开始适用于香港特区。
按照《驻军法》第七条的规定,香港特区的执法人
员无权查核、搜查、检验或扣押持有证明文件,证
明其正在执行职务的驻军人员或车辆。
15.刘江华议员就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第8及9段
提出查询,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A回应时表示,除
了核实由驻军事先提供,有关进出香港特区的军事
人员及车辆资料外,入境事务处及海关人员会按照
处理其他出入境的民用车辆及旅客的同一方式,把
相同类别的资料输入其电脑系统。刘江华议员质疑
单单倚赖此项基于信任的安排,究竟是否足够。部
分议员担忧海关可能未有发现有违禁物品被运进或
运出香港。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A表示,除非执法
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不妥当之处,否则他们不
会搜查任何人或车辆。倘他们有合理理由怀疑个别
军事人员触犯香港特区法律所订的罪行,而该名军
事人员又并非正在执行职务,有关人员便会进行搜
查。可是,如该名军事人员持有可证明他正在执行
职务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执法人员便会与负责该军
队的指挥官或解放军总部联络,以便采取适当的行
动。保安局副局长1亦表示,根据 《基本法》及《
驻军法》,驻军人员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及香港特区
的法律。驻军一向非常警觉,务求维持军纪及确保
军队人员遵守有关的法例规定。
16. 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马逢国议员时表示,如有军
用飞机须进入本港领空,驻军须事先向民航处提供
有关资料。
V. 跟进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及越南难民移居外地
的事宜
(临立会CB(2)151(02)号文件)
越南船民
17.议员从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第5段得悉,在
800名滞港越南船民中,约有400人被越南政府以“
非越南国民”的理由而拒绝接收,另有 100人是此
类船民的家人。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回应刘汉铨
议员时表示,当局难以核实这群船民的身分,因为
他们并无证明文件,可证明他们一如本身所称,具
有越南国民的身分。主席感到关注的是,政府当局
有否任何计划,处理这群可能变成无国籍人士而需
要留在本港的船民。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表示,
此事已列入政府当局就越南难民、越南船民及越南
非法入境者进行的政策检讨內。政府当局亦会要求
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提供协助,寻求解决此问题的
长远方法。
越南非法入境者
加快身分核实程序
1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回应主席及叶国谦议员时
表示,越南非法入境者是指在1995 年6 月16 日或该
日后抵港的越南人。截至 8月 21日为止,滞港越南
非法入境者约有 990 人。完成个别越南非法入境者
的身分核实程序的所需时间实因人而异。核实一名
越南非法入境者的身分平均需时4至6个月,但亦有
某些个案的身分核实程序需时超过一年方可完成。
政府当局认为此情况并不理想,并会与越南政府商
讨加快身分核实程序的方法。
阻截越南非法入境者
19.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回应主席及罗祥国议员时
表示,根据越南非法入境者提供的最新资料,约有
10%非法入境者循陆路来港,经水路来港的则占90
%。政府当局已要求大陆当局协助阻截取道中国潜
入本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
表示,他并不清楚大陆当局和越南政府订有何种确
切的安排,遣返在中国截获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他
亦不知道两地政府有否签订任何有关遣返越南非法
入境者的正式协议。
20.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加强阻截越南非法入境者。保
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V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就此
进行检讨。
对越南非法入境者采取即捕即解行动
21. 刘江华议员指出,在 1997 年8月20日临立会会议
席上进行有关越南难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动议辩
论时,保安局局长曾经表示,只要越南政府表示同
意及条件合理,政府当局愿意与之订立协议,对越
南非法入境者采取即捕即解的行动。刘议员询问政
府当局认为何种条件才属合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
长 V 表示,政府当局希望有关协议的条款,和大陆
当局与香港就非法入境者即捕即解安排所订协议的
条款相若。然而,倘越南政府坚持采取现行做法,
在遣返越南非法入境者前进行身分核实程序,此项
建议便不可行。
22.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应部分议员的要求,同意
在1997年9月18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提供详
细资料,介绍对中国非法入境者进行即捕即解的现
行安排。
政府当局的政策检讨
政策检讨的范围
23.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回应刘江华议员的查询时
表示,政策检讨的范围涵盖所有涉及越南难民、越
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问题,例如:
- 是否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
- 如何处理不获海外国家收容的越南难民;
- 如何处理被越南政府以“非越南国民”为理由
而拒绝接收的越南船民;
- 如何加快越南非法入境者的身分核实及遣返程
序,以及需否向大陆当局及联合国难民专员公
署寻求进一步协助。
24.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回应陈财喜议员时证实,
政府当局在进行政策检讨时,亦会研究需要作出何
种相应的法例修订工作。
进行政策检讨的时间表
25.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
政府当局希望尽快展开检讨工作,但由于检讨工作
性质复杂,需要搜集大量资料,部分资料更须向外
界索取,因此,政府当局仍未制订该项检讨工作的
时间表。而且,在现阶段亦难以预计检讨工作可于
何时完成。议员虽理解箇中困难之处,但他们认为
政府当局最低限度应定出完成检讨工作的目标日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答允在1997年9月18日举行
的下次会议,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检讨工作的进展。
政策检讨的结果
26.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V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
由于政策检讨极可能涉及日后与其他有关方面如越
南政府进行的磋商工作,政府当局不宜公布检讨结
果。然而,政府当局在进行检讨后如有作出任何政
策上的修改,必会向临立会作出汇报。
VI.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
(临立会CB(2)151(03)号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所订的上诉机制
27.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政府当局仍在研究《香港特
别行政区护照条例 》所订上诉机制的形式、成员组
合及程序,现时仍未得出最后提案。基本上,政府
当局现正就下列两个选择作出比较:设立新的上诉
机制,还是扩大《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及《入
境条例》(第115章)所订的现有上诉机制。根据《人
事登记条例》,如有人因登记主任拒绝发给永久性
居民身分证,或宣布已发给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无
效而感到受屈,人事登记审裁处有司法管辖权聆讯
及裁决该人因该等决定而提出的上诉。根据《入境
条例》,入境事务处处长或入境事务处副处长发出
的遣送离境令所针对的人,可以其个案的事实显示
他享有香港居留权为理由,就该项遣送离境令向入
境事务审裁处上诉。此类上诉个案可能与根据《香
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提出的上诉有关。因此,
扩大现有上诉机制以涵盖后者,似乎是较具成本效
益的做法。不过,政府当局需要更多时间研究此做
法是否可行及可取。
28. 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廖成利议员的查询时表示,
政府当局的计划是在1997年年底前落实上诉机制的
最终建议。议员认为作出决定的时间太迟,因政府
当局已开始处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上诉个案随
时均有可能出现。保安局副局长 2 表示,至目前为
止,政府当局已接获逾228 000份申请,但却沒有拒
绝受理任何一宗申请,因此并沒有人提出投诉或上
诉。尽管如此,无论有否设立上诉机制,任何人如
因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
》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均可:
- 就有关决定寻求司法覆核;
- 要求较高级官员即保安局局长、政务司司长
及行政长官覆核入境事务处处长的决定。
29.议员指出,由于所涉及的费用及时间不少,感到
受屈的人将难以寻求司法覆核。主席建议政府当局
应在上诉机制未生效之前,考虑成立由非官方人员
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便就有关个案另行提供意见
。保安局副局长 2 重申,即使未有设立上诉机制,
感到受屈的人仍可一如上文第28(b)段所述,要求较
高级官员覆核入境事务处处长的决定。然而,政府
当局会在未来数月监察有关情况,倘不获受理的个
案数目大幅增加,便会考虑主席的建议。
30.在叶国谦议员的要求下,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同
意在适当时就任何不获受理的个案,向事务委员会
作出汇报。
本港非华裔人士申请旅行证件的资格
31. 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杜叶锡恩议员时表示,《基
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区护照须发给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中国公民。在此情况
下,本港非华裔人士一般来说皆不符合申请香港特
区护照的资格,除非他们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拥有
中国国籍及属于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如不符合此
两个条件,他们可申请其他种类的旅行证件,例如
签证身分书。
32.杜叶锡恩议员询问并无中国血统的人士可否申请
中国国籍。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黃达甫先生表示,
该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提出
申请。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陈澄波先生补充,政府
当局稍后会刊发有关此问题的小册子。
33.在主席的要求下,保安局副局长2同意在会后提
供有关下列事项的资料:
- 本港非华裔人士申请中国国籍的渠道;及
- 为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华裔人士提供更
大旅游便利的方法,例如为他们作出免签证
入境的安排。
香港旅行证件持有人的免签证入境安排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的免签证入境安排
34. 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共
有80个国家给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免签证
入境的安排,此情况并无改变。虽然部分国家对香
港在7月1日主权移交后的情况有若干误解,但政府
当局已立即采取行动,与有关的国家或总领事馆联
络。例如,在香港特区政府的要求下,马来西亚政
府正考虑取消其规定香港特区护照及英国国民 ( 海
外) 护照持有人申请签证的决定。虽然当局仍在等
候马来西亚政府给予正式回覆,但据报马来西亚政
府刚决定取消该项规定。
35. 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杨孝华议员的查询时表示,
政府当局已向印尼有关当局寻求澄清,并证实印尼
会继续给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
的安排。然而,有关的逗留期限可能较过往为短,
并会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
身分证明书持有人的免签证入境安排
36. 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在1997年7月1日前,新加
坡、南非及南韩已给予身分证明书持有人免签证入
境的安排,此情况并无改变。由 7月 10日开始,孟
加拉亦容许身分证明书持有人、英国国民 (海外)护
照持有人及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此外
,某些其他国家正考虑作出相同的安排。
签证身分书持有人的免签证入境安排
37. 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法国及西班牙在1997年7月
1日后知会政府当局,表示他们需要重新考虑是否给
予签证身分书持有人免签证入境的安排。据该两个
国家的总领事馆所述,他们感到关注的是在 1997 年
7月1日之后,可否在有需要时将签证身分书持有人
遣返香港。政府当局已向他们重新保证,有关情况
在7月1日之后维持不变。政府当局会视乎情况所需
,派遣代表前往法国及西班牙,与有关方面进行直
接对话。
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的免签证入境安排
38. 保安局副局长2提述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附
件的內容,并表示现时共有40个国家给予香港特区
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的安排,另有8个国家已宣
布,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将获得和英国国民(海外)
护照持有人相同的待遇。在未来数个月內,政府当
局会集中向欧洲国家进行游说。除了和有关国家的
总领事馆保持密切联络外,政府当局的代表亦可能
往访该等国家,向其推广香港特区护照。行政长官
在1997年10月出访欧洲期间,亦会向外国推广香港
特区护照。
39. 杨孝华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集中向已给予英
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安排的欧洲国
家,例如意大利、比利时、希腊、荷兰及卢森堡,
进行特区护照的推广工作。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
与欧洲联盟进行磋商的困难之处,在于欧洲共同
体成员在签证问题上倾向采取相同立场。不过,
除了与欧洲联盟国家直接进行磋商外,政府当局
亦会透过英国总领事馆,与想法和欧洲共同体成
员较为相近的英国政府保持密切联络。如有需要
,香港特区政府可要求中国当局提供协助。
40.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回应杨孝华议员的查询时
表示,给予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安排
的40个国家,其国民均可免签证进入本港。
V. 会议结束
41.会议于下午4时5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8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