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14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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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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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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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马逢国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宏发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缺席委员: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
李鹏飞议员
*
胡经昌议员
*
张汉忠议员
*
黃英豪议员
*
杨孝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香港警务处处长
- 许淇安先生
- 香港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 冯兆元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方志伟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B
- 郭谭佩仪女士
- 消防处消防总长
- 许竞平先生
- 屋宇署助理署长
- 梁兆康先生
- 民政事务总署高级房屋事务经理
- 李少锴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方志伟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C
- 范伟明先生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麦桂炘先生
- 香港警务处高级警司
- 冯国安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方志伟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C
- 范伟明先生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黃达甫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 马淑霞小姐
I.通过1997年11月20日及1998年1月8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901及CB(2)903号文件)
1997年11月20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1998年1月
8日特别会议的纪要英文本第7段所载"worth"一字以
"worthwhile"取代后,该份会议纪要亦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892(01)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8年2月19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
议讨论下列事项:
- 有关边境禁区及禁区纸的政策
- 实施跨部门工作小组就《法律改革委员会拘捕
问题研究报告书》提出的建议的进度报告
- 警务人员捏造证据的问题
- 根据《基本法》拥有居留权的內地儿童申请在
香港定居的事宜
- 台湾旅客及外地旅客的入境签证
鉴于待议事项数目众多,议员同意在1998年2月19日举
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的会议时间将延长半小时(由
下午2时30分至5时)。
事务委员会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3.主席表示参加1998年1月20日前往政府飞行服务队参
观的活动的议员普遍认为,有关方面已向他们充分讲
解政府飞行服务队的工作、限制,以及购置直升机以
取代现有直升机队的建议。简福饴议员回应罗祥国议
员时表示,他信纳政府当局就需要更換现有直升机一
事作出的解释,并会支持该项建议。在主席的建议下
,议员同意不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此事。
III.惩教机构过分挤迫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883号文件)
4.主席请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的报告。
5.主席回应陈财喜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小组委员会曾
讨论可否在现有惩教机构的大楼进行高空发展或兴建
多层监狱设施,以增加惩教机构的收容额。政府当局
解释,多层监狱设施不利于进行有效的管理及保安控
制。小组委员会接纳此项解释,因而并未将此点列作
建议之一。在廖成利议员的建议下,议员同意把小组
委员会就此事进行的商议纳入报告內。
秘书
6.议员通过报告第16段所载的建议,并接纳小组委员
会建议采取的以下行动:
- 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并致函荃湾临时
区议会,爭取其对在阴澳兴建新监狱设施的拟议
计划的支持;及
- 由小组委员会主席动议议案,促请政府当局尽快
解决监狱过分挤迫的问题。
(会后补注:惩教机构过分挤迫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的
修订本已加入小组委员会就兴建多层监狱设施一事进
行的讨论,该份文件载于1998年1月27日送交议员参阅
的临立会 CB(2)929号文件。第6(a)段所述的两封函件
亦已于1998年2月13日寄出。)
IV.1997年罪案情况
(临立会CB(2)892(02)号文件)
7.警务处处长应主席所请,详述与1996年罪案情况相比
之下的1997年罪案情况。他指出,1997年对警方来说是
十分繁忙的一年,因为香港在年內举行了主权移交典礼
及1997年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周年会议。尽管如此
,该年的整体罪案率及罪案数字却分别下跌至过去24及
18年来的最低水平。
搜获毒品
8.警务处处长表示,贩毒及滥用药物是警方优先处理的
问题。与1996年的有关数字相比之下,1997年搜获的海
洛英及大麻数量分别减少了45及86%。
9.马逢国议员查询搜获毒品数量有所减少的原因何在,
警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搜获的毒品数量有所减少的主
要原因,是毒贩不再利用香港作毒品贮存及分销中心。
青少年问题
10. 警务处处长表示,1997年的被捕青少年数目轻微超
过5900人,比起1996年的被捕青少年数目减少了7.9%。
在暴力罪案及与毒品有关的严重罪行中被捕的青少年数
目,更分别下跌了 7及 55%。然而,政府当局十分重视
此问题,并会加强向青少年进行此方面的教育。
非法入境者
11. 警务处处长表示,虽然在1997年第一季有大量非法
入境儿童涌入本港,但与1996年的有关数字相比之下,
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数目却减少了 23%。警务处处长表示
,警方是透过与广东有关当局的合作,得到这项令人满
意的成绩。
12. 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回应简福饴议员的提问时表
示,在1996及1997年,因触犯罪行而被捕的非法入境者
总数分别为1 505及1 043人,他们主要涉及盜窃、抢劫
、爆窃及伪造旅行证件的罪行。在主席的要求下,警务
处助理处长(刑事)答允提供统计资料,就被捕非法入境
者数目与被捕人士总数作一比较。
政府当局
13. 警务处处长表示,警方会继续执行其在边境的职务
。野外巡逻支队与边境区合并后,警方便可灵活调配资
源。当局已添置数艘巡逻艇,用以对付海上的非法入境
活动。
经济衰退所带来的罪案
14.陈财喜议员担心近期出现的金融危机可能会令1998
年的罪案情况恶化。警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警方会增
加商业罪案调查科的人手,以及增拨人员执行前线职务
,以应付因为经济衰退而可能有所增加的商业罪案、盜
窃案及爆窃案。
绑架案
15. 马逢国议员对未经举报的绑架案表示关注。警务处
处长回应时表示,警方会调查每宗可疑的个案,但有关
的受害人如不与警方合作及提供有关资料,警方将难以
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他促请市民举报罪案及向警方
求助,并强调警方在侦查绑架案方面的破案率相当不俗
。在主席的要求下,警务处处长答允提供资料,说明法
庭对被裁定触犯绑架罪的人所判处的刑罚,以便议员了
解有关法例是否具有足够的阻吓作用。
政府当局与內地及海外有关当局的合作
16. 警务处处长表示,警方会继续与內地及海外执法机
关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一同处理各种罪案如贩毒
、非法入境及有组织严重罪案。
V.改善消防安全基金
(临立会CB(2)892(03)号文件)
17. 陈财喜议员提述临立会CB(2)892(03)号文件所载的
资料时,就巡查旧式楼宇消防安全标准的人手,以及为
改善此等楼宇的管理而制订的计划提出查询。保安局副
局长2表示,消防处及屋宇署将分别增设114及23个职位
,实施法例中有关改善旧式商业建筑物消防安全的建议
、加强进行巡查及执法工作,以及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
意识。消防总长补充,消防处在1997年曾进行超过
13 000次和商业处所消防安全标准有关的巡查工作,至
于在1996年进行的有关工作则约有5 000次。在 1997年
,就所有类型处所进行的巡查工作共有约113 000 次,
比1996年增加了逾18%。保安局副局长2解释,提交改善
旧式商业处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法例,是政府当局优先处
理的工作,因为此类楼宇访客数目众多,且有发生火警
的潜在危险。当局会检讨是否需要再行扩充有关的机制
,以便涵盖其他类型的楼宇。高级房屋事务经理表示,
有9个地区已成立由数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大厦管
理统筹小组及大厦管理委员会。大厦管理统筹小组负责
识别在大厦管理如保安、消防安全标准及楼宇结构方面
出现问题的楼宇,并在获得有关业主的同意后,把此等
楼宇列为需要实施全面改善楼宇管理工作的目标楼宇。
自1985年以来,有超过1 100 幢楼宇被识别为目标楼宇
。至目前为止,其中逾 480幢楼宇的大厦管理问题已获
得纠正,并从目标楼宇名单上除名。另有 671幢大厦仍
名列目标楼宇名单上,需要继续进行改善工作。大厦管
理统筹小组在完成改善工作或识别新的目标楼宇后,每
年均会更新该份目标楼宇名单。
18.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陈财喜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
解释,拟议的《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订)条例
草案》规定,有关方面必须改善各项消防装置及楼宇结
构,包括逃生途径、灭火和拯救通道及耐火结构。此举
将有助改善在1987年前建造的旧式商业建筑物的消防安
全。现行的《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则会提高商住
楼宇中订明商业处所的消防安全标准。
19. 主席及廖成利议员询问当局采取何种准则,厘定改
善消防安全基金(下称"消防基金")的数额及审批贷款申
请。保安局副局长 2表示,设立消防基金的目的,是向
订明商业处所及指明商业建筑物的业主及业主立案法团
提供协助,以提高或改善其处所及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标
准。政府当局已搜集关于进行改善工程以达到拟议标准
的估计费用的资料。根据所得资料及可能受影响楼宇的
估计数目,政府当局认为一笔 2亿元的周转贷款基金,
将足以应付该基金首3年的运作。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
由于设立消防基金的目的是按照拟议法例的规定改善旧
式商业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标准,因此,当局会按照最优
惠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而且不会对每宗申请设定贷款上
限。
20.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主席的查询时表示,《消防安全
(商业处所)条例》界定的订明商业处所的业主亦有资格
申请贷款。政府当局预期在此类处所的业主中,约有
10%会申请贷款,至于在 1973年前建造而将会受到修订
法例影响的商业建筑物的业主,则有约20%会申请贷款
。政府当局会根据运作上的经验检讨消防基金。
21. 马逢国议员对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表示关注,保安局
副局长 2回应时表示,当局的初步构想是规定以有关处
所或建筑物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消防处已成立工作小
组,制订消防基金的运作细则。
22.杜叶锡恩议员对租戶需要承担的费用表示关注。保
安局副局长2表示,根据现行法例,租戶只须为订明商
业处所及指明商业建筑物进行较为次要的改善消防装
置的工作。
23.为方便议员对政府当局的建议作出更详细的研究,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于1998年3月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批准
拨款成立该基金的建议时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当局用
以厘定贷款额的各项假设、审批贷款申请的准则及消
防基金的运作细则。
VI. 非法劳工问题
(临立会CB(2)892(04)号文件)
24.保安局副局长2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
交的参考文件的內容。他指出,非法劳工包括潜入本港
工作的非法入境者,以及持有效证件入境,但因在港工
作而违反逗留条件的人。议员察悉入境事务处在1997年
采取的行动次数有所增加,被捕及被检控的非法劳工数
目则普遍下降。
25.陈荣灿议员从参考文件第8段得悉,被捕和被检控的
非法劳工数目并不相同。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
根据现行政策,当局会对非法入境者采取即捕即解行动
。只有在发现非法入境者在港非法工作,当局才会提出
检控,而有关的非法入境者在定罪后则可能被判监禁。
政府当局亦就获取充分证据证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有雇
佣合约,从而向非法劳工及其雇主成功提出检控一事,
指出其所面对的各种困难。
26.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陈荣灿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
表示,在1996年修订有关法例后,对非法劳工及其雇主
判处的平均刑罚已较前严厉。他举例指出,在港非法工
作的平均罚款已由1995年的500至1,000元增至1997年的
1,500至2,000元,雇用非法劳工的平均罚款亦由1995年
的1,500至2,000元增至1997年的4,000至5,000元。此外
,在1997年有76%非法劳工及50%非法劳工雇主在定罪后
被判监禁或暂缓执行的监禁刑罚,1995年的相关数字则
分别为15及5%。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导致被捕和被检
控非法劳工数目下降的原因,是法庭判处更严厉的刑罚
、当局实行反偷渡措施和行动、对可疑旅客入境实施严
密的管制,以防可能属非法劳工的人进入本港,以及促
进此方面的社区教育。他重申政府当局会继续加强突击
搜查雇用非法劳工的黑点,例如建筑地盘。
27. 杜叶锡恩议员对非法劳工及其雇主的判刑有所不同
表示关注。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表示,任何人在未经许
可的情况下受雇或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均可被判罚
款或监禁,确实的判刑则由法庭决定。政府当局答允提
供法庭对被裁定雇用非法劳工的人判刑的资料。
28. 李启明议员就拘捕及检控非法劳工雇主的数字提出
查询,保安局副局长2回覆时表示,在 1996年因雇用非
法劳工而被拘捕和检控的雇主分别有 1705及580人,至
于1997年的相关数字则分别为1 303及371人。关于建筑
地盘负责人在发薪日前向警方举报非法劳工的情况,入
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表示,目前并无证据显示建筑地盘主
管在发薪日前向警方或入境事务处举报非法劳工,是一
项常见的做法。
29.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回应马逢国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在1997年因来港目的可疑而在管制站被拒绝入境的人
士中,超过 80%与非法受雇有关。在马逢国议员的要求
下,政府当局同意按国籍、性别及拒绝入境理由 (如有
的话),提供被拒绝入境人士的分项数字。
30. 杜叶锡恩议员对当局处理输入劳工问题的措施表示
关注,尤其是家庭佣工被雇主强迫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
的问题。她询问在此情况下,当局会否准许此类雇员转
工。保安局副局长 2答称,《1997年雇佣(修订)条例》
获通过成为法例后,政府当局可检控调派输入劳工从事
未经许可的工作的雇主。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进一步表
示,根据现时的行政安排,倘家庭佣工能证明他们别无
他法,只能执行此类未经许可的工作,他们便会获准转
工。然而,政府当局认为不宜把此项规定加入有关的规
例中,因为此举会妨碍当局处理雇佣合约纠纷的效率及
灵活程度。
31. 罗祥国议员表示在市民的印象之中,政府当局往往
在传媒报道有关情况后才对非法劳工采取执法行动。保
安局副局长 2强调,政府当局有主动对非法劳工采取执
法行动。举例而言,当局于1997年在西贡进行了12次执
法行动,导致 73名非法劳工及5名非法劳工雇主被捕。
在 1997年,当局在全港各区共进行了1 897次行动,较
1996 年增加了17%。罗祥国议员建议就举报非法劳工给
予金钱上的奖励,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回应时表示,此
项建议难于实行,而且当局须研究其成本效益。他指出
现时由有关部门为打击非法劳工问题而定期进行的执法
行动,已证实行之有效。
VII.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之下的上诉渠道
(临立会CB(2)892(05)号文件)
32.保安局副局长2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
的內容。他表示政府当局的目的是在1998 年2月向临时
立法会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规例》,并希望该规
例可在本年度会期內获得通过。
33.保安局副局长2指出,政府当局花费了若干时间草拟
该规例,目的是避免人事登记审裁处和拟议上诉委员会
的职权出现重叠。此外,为申请不获批准的申请人订立
机制,使其可就关乎国籍及居留的决定提出上诉,对政
府当局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34.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廖成利议员时表示,不论有否设
立上诉机制,任何人如因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香港特
别行政区护照条例》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皆可就该
项决定寻求司法审核。经考虑到其中所涉及的费用及时
间后,当局设立拟议上诉委员会的目的是提供较为简单
的上诉机制。他表示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于
1997年7月通过成为法例以来,在当局处理的逾 40万宗
申请之中,只有30宗申请遭拒绝受理,理由是该30名申
请人未能达到国籍或居留方面的规定。在该30名申请人
中,并无一人提出上诉。既然所有申请遭拒绝的申请人
均有资格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加上拟议规例规定上
诉委员会可处理就其成立前所作决定提出的上诉,政府
当局认为沒有必要设立临时上诉委员会。
VIII. 会议结束
35. 会议于下午4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3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