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 立 会 CB(2)102 号 文 件

档 号: 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7月22日 (星期二)
时   间 :      上 午 9时
地   点 :      立 法 会 大 楼 会 议 室 B



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张汉忠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邓兆棠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财喜议员
廖成利议员
简福饴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 选举正副主席

(临立会CB(2)65号文件附录I及IV)

李鹏飞议员获选担任是次选举的主持。在邀请议员
提名主席人选前,他请议员注意以下事项:

  1. 选举事务委员会正副主席的程序(临立会CB(2)
    65号文件附录IV);

  2. 《议事规则》第77(6)条 “凡出任事务委员会认
    为与其职权范围直接相关的政府咨询团体的主
    席或副主席的议员,不得成为该事务委员会的
    正副主席。”;

  3. 与保安事务委员会有关的政府咨询团体一览表
    (临立会CB(2)65号文件附录I);及

  4. 《议事规则》第 77(7)条 “ 每一位议员均不得
    同时兼任多于一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
    职务。”。
2. 周梁淑怡议员获选为事务委员会的主席。她随即
担任会议的主席,并请议员提名副主席人选。程介
南议员获选为事务委员会的副主席。

II. 本年度会期的会议时间表

3.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安排如下:

  1. 下次会议

    1997年7月25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

  2. 1997年8月以后的例会

    每月第3个星期四下午2时30分。
4.主席指出,如有需要,事务委员会将举行特别会
议,商讨紧急及重要的事项。

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5. 议员同意在1997年7月25日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以
下四件事项:

  1. 根据《基本法》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內地儿童抵
    港的问题;

  2. 最近就《1997年公安(修订)条例》及《1997 年
    社团(修订)条例》所界定的国家安全概念向警
    方发出的行政指引;

  3. 警队的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及

  4. 驻港人民解放军 政府当局与驻港人民解放军
    的沟通渠道,以及驻港人民解放军的车辆会否
    获得豁免,因而无须接受本地执法机关的检查。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上述(d)项议题将押后至8月
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

IV. 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6.议员同意在日后的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1. 跟进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及越南难民移居外地
    的事宜;及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签发工作及香港特区护照
    持有人免签证入境安排的进展。在港签发英国
    国民 (海外)护照的情况是另一与此有关的事项
    ,议员亦可加以讨论。
V. 会议结束

7.会议于上午9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