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 立 会 CB(2)102 号 文 件
档 号: 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7月22日 (星期二)
|
时 间 :      上 午 9时
|
地 点 :      立 法 会 大 楼 会 议 室 B |
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张汉忠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邓兆棠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财喜议员
廖成利议员
简福饴议员
列席秘书 :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
I. 选举正副主席
(临立会CB(2)65号文件附录I及IV)
李鹏飞议员获选担任是次选举的主持。在邀请议员
提名主席人选前,他请议员注意以下事项:
- 选举事务委员会正副主席的程序(临立会CB(2)
65号文件附录IV);
-
《议事规则》第77(6)条 “凡出任事务委员会认
为与其职权范围直接相关的政府咨询团体的主
席或副主席的议员,不得成为该事务委员会的
正副主席。”;
-
与保安事务委员会有关的政府咨询团体一览表
(临立会CB(2)65号文件附录I);及
-
《议事规则》第 77(7)条 “ 每一位议员均不得
同时兼任多于一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
职务。”。
2. 周梁淑怡议员获选为事务委员会的主席。她随即
担任会议的主席,并请议员提名副主席人选。程介
南议员获选为事务委员会的副主席。
II. 本年度会期的会议时间表
3.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安排如下:
- 下次会议
1997年7月25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
- 1997年8月以后的例会
每月第3个星期四下午2时30分。
4.主席指出,如有需要,事务委员会将举行特别会
议,商讨紧急及重要的事项。
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5. 议员同意在1997年7月25日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以
下四件事项:
- 根据《基本法》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內地儿童抵
港的问题;
-
最近就《1997年公安(修订)条例》及《1997 年
社团(修订)条例》所界定的国家安全概念向警
方发出的行政指引;
- 警队的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及
-
驻港人民解放军 政府当局与驻港人民解放军
的沟通渠道,以及驻港人民解放军的车辆会否
获得豁免,因而无须接受本地执法机关的检查。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上述(d)项议题将押后至8月
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
IV. 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6.议员同意在日后的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
跟进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及越南难民移居外地
的事宜;及
-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签发工作及香港特区护照
持有人免签证入境安排的进展。在港签发英国
国民 (海外)护照的情况是另一与此有关的事项
,议员亦可加以讨论。
V. 会议结束
7.会议于上午9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