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28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7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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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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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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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程介南议员 (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缺席委员:
张汉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署理保安局局长
- 尤曾家丽女士
- 入境事务处处长
- 叶刘淑仪女士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麦桂炘先生
- 署理副保安局局长2
- 范伟明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署理保安局局长
- 尤曾家丽女士
- 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
- 韩立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署理保安局局长
- 尤曾家丽女士
-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 黃庆康先生
- 署理副保安局局长1
- 陈钧仪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仅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高级主任(2)1
- 陈美卿小姐
I.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76(01)号文件)
议员同意在1997年8月21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举行
的下次事务委员会例会讨论以下事项:
- 政府当局与驻港人民解放军的沟通渠道(待议事
项第1项);
- 跟进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及越南难民移居外地
的事宜(待议事项第2项);
-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护照
- 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安排及
香港特区护照签发工作的进展(待议事项
第3项);
- 关于发出及撤销香港特区护照的拟议上
诉机制(待议事项第4项);
- 作为相关事项,关于英国国民(海外)护
照的签发情况,以及政府当局与英国
驻港领事馆有否设立关乎英国国民(海
外)护照事宜的沟通渠道;及
- 作为相关事项,有关香港非华裔人士的
情况,该等人士虽然已在本港连续居住
超过 7 年,但仍不符合资格申请任何旅
行证件,包括香港特区护照。
2. 主席表示欢迎议员向事务委员会秘书提交他们拟在
日后会议讨论的任何有关事项,并会向政府当局作出
同样邀请。
II.根据《基本法》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內地合资格
儿童来港事宜
(临立会CB(2)91(01)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3.入境事务处处长向议员简介自1982年开始实施的单
程通行证制度的若干背景资料。她表示原本为 75 个
的每日配额于1993年增至105个,再于1995年增至150
个。增加配额的首要目的,主要是确保根据 《基本
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合
资格儿童,可以有秩序的方式抵港。在每日150个配
额中,有45个指定预留予合资格儿童。
4.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她曾在7月16日往访公安部
出入境管理局局长,商讨实施居留权证明书计划的
实际安排,并促请出入境管理局在每日 150 个整体
配额中增加合资格儿童的分额。出入境管理局原则
上同意增加该分额,但表示确实数目须在作出全面
检讨后才能决定。这是因为增加合资格儿童的分额
,将无可避免减少单程通行证其他组别申请人的配
额,例如长期分隔两地的配偶。此外,出入境管理
局有需要检讨自1997年5月开始推行的计分制度的实
施进度,才能决定合资格儿童的分额增幅。该局将
于1997年年底前作出决定。
议员提出的意见
5.议员察悉,由于每日批准入境的儿童人数为 45 名
,让66 000名等候来港的合资格儿童入境将需要4年
时间。他们认为,既然合资格儿童根据《基本法》
拥有香港居留权,便应加快让他们入境。为达致此
一目标,部分议员提出下列建议:
- 增加每日150个整体配额;
- 增加合资格儿童的分额,例如由45个增至
80或90个;
- 为合资格儿童另设配额,而非在每日 150
个整体配额中指定给予他们的分额;
- 单程通行证的申请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
境事务处而非內地有关当局审批。
政府当局所作的回应
6.入境事务处处长就议员提出的意见所作的回应综
述如下:
- 就增加每日150个整体配额的建议所作的回应
根据单程通行证制度设定每日整体配额时,
政府当局已考虑某些重要因素,例如香港的
长远人口政策及內地居民移居本港对本地社
会支援服务的影响等。政府当局暂时并无计
划增加现时在1995年设定的配额,但将于适
当时进行检讨。
- 就增加合资格儿童分额的建议所作的回应
政府当局确认有需要在每日150个整体配额中
增加合资格儿童的分额。事实上,出入境管
理局已原则上同意增加此分额,并会在1997
年年底前决定确实的增幅。
- 就为合资格儿童另设配额的建议所作的回应
现时在每日整体配额中分配分额予合资格儿童
的安排,方便政府当局对来港定居的內地居民
进行入境管制。政府当局会不时检讨增加分额
的需要。一如上文(b)项所述,有关方面将于19
97年年底前决定分额的增幅。如在每日150个整
体配额以外另设配额分配予合资格儿童,便会
导致来港定居的合资格儿童人数大增,会对本
地的教育制度、医疗及房屋服务等造成沉重负
担。此外,由于本港越来越多男性居民在內地
结婚及生儿养女,合资格儿童的数目正不断增
加,香港难以在短时间內吸纳所有合资格儿童。
- 就提出单程通行证申请须由香港特区入境事务
处而非內地有关当局审批的建议所作的回应
单程通行证是內地有关当局根据国內有关法例
向內地居民发出,故不宜将审批单程通行证申
请的权力由內地有关当局转交香港特区入境事
务处。然而,入境事务处在审核合资格儿童的
申请方面已作出极大参与,例如核实其在港父
母的身分,以确定他们根据《基本法》拥有居
留权。
进一步的讨论
合资格儿童的分额及计分制度
7.议员不为政府当局的答覆所说服。他们认为应尽快
增加合资格儿童的分额,不应等待至1997年年底。入
境事务处处长回应部分议员的查询时阐释,在每日全
部150个配额中,除合资格儿童的 45 个分额外,余下
的105个配额均按计分制度分配予下列5个单程通行证
申请人组别:
- 夫妻团聚(在105个配额中,有80%分配予此组
别的申请人,其中30个配额分配予已分隔两地
超过10年的配偶);
- 无依靠的儿童来港投靠亲属(此组别的申请人
可能是或可能不是合资格儿童);
- 来港照顾无依靠的父母;
- 无依靠的老人来港投靠亲属;及
- 承继产业。
8.部分议员认为,由于合资格儿童根据《基本法》拥
有香港居留权,他们来港定居的申请应较其他申请人
(包括计分制度下该 5个组别的申请人) 获优先处理。
因此,应立即增加合资格儿童的分额。
9. 杨孝华议员建议设立扣分制度,如发现单程通行证
申请人以非法方式进入本港,便扣除他们的得分,使
他们的申请要重新轮候。此项建议旨在阻吓內地居民
以非法方式进入本港。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由于计
分制度由內地有关当局实施,她不便就此项建议作出
评论。
决定分配合资格儿童分额的先后次序的准则
10.入境事务处处长回应部分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在分
配合资格儿童的分额时,內地有关当局会优先处理家
庭团聚的个案。一般来说,有父母在港的申请人会获
优先处理,在此等申请人中并以年龄较小者优先。此
外,某合资格儿童的母亲提出的单程通行证申请一旦
获得批准,该儿童亦会获签发单程通行证,以便可与
其母亲一同来港。內地有关当局正考虑定立客观及量
化准则,以决定分配合资格儿童分额的先后次序,并
会在定立该等准则后宣布有关详情。
审批单程通行证申请的权力
11.李鹏飞议员表示,他接获很多投诉个案,指內地有
关当局在处理单程通行证申请时贪污,因而令成功机
会颇大的申请人须等候多年,他们的申请才获得批准
。有见计分制度第1组别(夫妻团聚)的轮候人数众多,
他质疑有关方面是否确实会将105个配额的80%分配予
此组别的申请人。因此,他认为入境事务处有需要爭
取审批单程通行证申请的权力。
与內地有关当局举行的下次会议
12.入境事务处处长回应马逢国议员的查询时向议员保
证,她会与內地有关当局保持联系,并会在切实可行
的范围內尽快安排与他们举行另一次会议。
结论
13.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向內地有关当局反映议员就此事
提出的意见,并强烈促请有关方面及早增加合资格儿
童的分额。入境事务处处长对此表示赞同。她补充,
她会将是次会议纪要及议员提交的书面意见 ( 如有的
话)送交內地有关当局参考。
III. 警队的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
(临立会CB(2)91(02)号文件)
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
14.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表示,警队的服务
对象满意程度调查由一间独立的专业调查公司进行。
该公司以抽样方式透过电话访问进行调查,调查对象
是某些近期发生的非暴力罪案、滋扰、纠纷、轻微殴
打和仅涉及财物损毀的交通意外个案的受害人、证人
或投诉人。该公司合共访问了804名曾于1997年2月的
一段7日期间內向警方报案的人。
15.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回应胡经昌议员的
查询时补充,进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的困难之一
,是确保该调查并无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
规定。警队在获得许可与有关人士联络后,才会将他
们的姓名及电话号码交给该调查公司。
有关该调查的跟进行动
16.议员欣悉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带来令人鼓舞的结
果,但他们关注到警队会采取何种跟进行动,以进一
步改善其服务。
17. 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表示,已向分区及
地区指挥官发出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报告,并要求
他们改善警署內某些已标明需要改善的地方。长远而
言,警队正准备聘请一名顾问,为期12个月。该顾问
会在某间警署內负责前线服务对象改善措施的实施工
作。警队已选择北角警署进行该计划,并将以警民联
系方面作为该计划的重点,目的是为警队定立标准,
建立一间模范警署,让其他警署有板可依。
18.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回应主席的查询时
表示,警队正为该计划挑选一名顾问。预期该顾问将
于9月中展开工作,并在最多 12 个月时间內建立该模
范警署。其后,警队会为其他警署定下达致该模范警
署标准的时间表。
下次调查
19.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回应主席的查询时
表示,警队首先计划隔年进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
。有关方面已订于1997年年底进行另一项调查,该项
调查是一项民意调查,目的是找出“普罗大众”对警
队的印象和对其服务的评价,然后再在1998年进行服
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随著日后累积更多经验后,有
关方面将会每年进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以便按
年衡量警队在提供服务方面所作出的改善。
IV. 向警方发出有关国家安全的行政指引
(临立会CB(2)76(02)号文件)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20.署理保安局局长向议员简述有关‘应用《公安条例
》和《社团条例》“內国家安全”的行政指引’的临
立会参考资料摘要。她指出在应用《公安条例》所指
的“国家安全”概念时,应依循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
附件所载的指引,而在应用《社团条例》所指的相同
概念时,则应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根据《公安条例
》,警务处处长或获授权的警务人员须在现场作出决
定;根据《社团条例》,社团事务主任须在拒绝任何
社团或分支机构注册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之前,咨询
保安局局长。
该行政指引的內容
21.议员察悉该行政指引第2段的內容如下:
‘在规管进行中的公众集会或游行时,主管的
警务人员可考虑包括以下的理由,而决定是否
需要基于“国家安全”理由采取适当的行动:
- 有关行为是否相当可能导致或引致即时
破坏社会安宁;和
- 是否有任何人在该公众集会或游行中,
鼓吹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鼓吹台
湾或西藏独立。’
“即时破坏社会安宁”
22. 法律顾问回应主席的查询时引述英国上诉法院的
先例,解释构成普通法所指“破坏社会安宁”的元素
如下:
“如对某人或在该人在埸的情况下对其财产实际造成
或相当可能造成伤害,或透过袭击、打架、暴动、非
法集会或其他骚乱,使某人害怕会受到如此伤害,即
构成破坏社会安宁。”
法律顾问补充,虽然该先例并无提及“即时(imminent)”
一词,但根据《公安条例》第6(2)条,警务处处长“如
合理地认为为了防止对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
秩序或对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逼切威胁(imminent
threat)而有需要”,可采取适当行动。
“鼓吹”
23.法律顾问回应马逢国议员的查询时解释,香港法例
并无界定“鼓吹”一词的定义。一般来说,法官会按
照该词的一般及固有含义予以诠释。署理保安局局长
认为此是适当的做法。
24. 马逢国议员代表黃英豪议员询问何以该行政指引
第2(b)段明确指明有关“鼓吹台湾或西藏独立”,而
并非其他地方。署理保安局局长表示,根据《公安
条例》,‘“国家安全”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主要关乎是否有人在某公
众集会或公众游行中鼓吹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即
鼓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地方独立。引述台湾和
西藏此两个地方,目的是举例说明。
该指引的应用
合理标准及需要程度的测试
25.署理保安局局长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根据《
公安条例》,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了维护国
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
和自由而有需要,可采取行动。換句话说,他在采
取任何行动之前,须符合“合理标准”及“需要程
度”的测试。在研究采取行动是否合理及必需时,
警务处处长须顾及所有有关因素及情况,包括该行
政指引第2(a)及(b)段所述的两项因素。举例来说,
公众集会的性质、地点和参与人数,都是须予考虑
的有关因素和情况。
26.简福饴议员察悉在该行政指引第 2(a)与 2(b)段所
载的两项因素之间有一*和*字,故询问警务处处长
是否仅会在该两项因素均存在时才采取行动。高级
助理法律政策专员予以否定,并指出警务处处长在
作出决定前,除考虑其他情况外,还须考虑该两项
因素。因此,这并不表示他仅会在该两项因素均存
在时才采取行动。最终的测试是,警方是否合理地
认为为了国家安全才采取此项行动。
27. 简福饴议员询问,如仅有该行政指引第 2(a)段的
因素而沒有第2(b)段的因素,或仅有第2(b)段的因素
而沒有第2(a)段的因素,警务处处长会否采取行动。
政府当局表示会视乎实际情况而定。如属前者(有第
2(a)段的因素而沒有第2(b)段的因素),署理副保安局
局长1表示,如有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出现,警务处
处长可基于维护公安为理由,而未必以保卫国家安
全为理由采取行动。如属后者(有第2(b)段的因素而
沒有第2(a)段的因素),署理保安局局长表示,警务
处处长如认为那是一次和平的公众集会,便可能不
会采取行动。
获授权的警务人员
28. 署理副保安局局长1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仅
高级的警务人员才获授权行使警务处处长根据《公
安条例》获赋予的权力。一如该行政指引第1段所述
,仅不低于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职级的警务人员,
才有既授权力可于接获通知时,以“国家安全”理
由规管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至于进行中的公众集
会或公众游行,在总警司或以上职级的人员在行使
既授权力之前,须确保已考虑所有有关因素。
个案的处理
29.部分议员询问在以下情况下警务处处长会否以“
国家安全”理由禁止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
- 在公众集会进行中,1名筹办人不知悉的参与
者举起鼓吹台湾独立的标语;
- 在公众游行中,4名参与者分别穿上各印有“
台湾独立”4个字之一的T恤并列而行,使人
们可将该4个字一并读出。
30.署理保安局局长表示难以就假设的个案作出评论
。她向议员保证,在现场的警务人员在作出决定之
前,会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及情况。
上诉渠道
31.署理保安局局长指出,任何人、社团或机构如对
警务处处长的决定感到受屈,可向根据《公安条例
》第44条组成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并可申请司
法覆核。
咨询
32.马逢国议员代表黃英豪议员询问何以政府当局在
发出该行政指引之前,并无进行任何公众咨询。署
理保安局局长指出,拟备该行政指引的目的,是述
明应如何应用《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所指的
“国家安全”概念。由于已在《1997年公安(修订)
条例草案 》及《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的草
拟阶段进行全面的咨询工作,政府当局认为沒有需
要就该行政指引进行另一咨询工作。然而,政府当
局曾征询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结论
33.主席总结是次讨论时表示,议员及公众主要关注
的是,应用《公安条例》所指的“国家安全”概念
不会限制言论自由。她要求政府当局察悉此点及议
员提出的意见。
V. 会议结束
34.会议于下午6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