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6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S/1/97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惩教机构过分挤迫事宜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2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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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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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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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程介南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刘江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 郭谭佩仪女士
- 惩教署助理署长
- 彭询元先生
- 保安局助理局长
- 高国耀先生
- 高级社会工作主任
- 李灿杨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2)673号文件)
1997年10月21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政府当局就小组委员会为纾缓惩教机构过分挤迫
情况而提出的初步建议作出的回应
(临立会CB(2)601及CB(2)685(01)号文件)
把社会服务令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地方法院,为地
方法院法官提供额外的判刑工具,并提供所需资
源以加强社会服务令计划
2.政府当局就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回应时表示,政
府已计划于1998年10月把社会服务令的适用范围扩展
至地方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院,以便提供额外的
判刑工具,协助罪犯获得更好的自新机会。为实行扩
展社会服务令计划适用范围的工作,当局已获得有关
的拨款,包括增加3个社会工作主任职位的款项。
采纳香港城市大学拟备的《评估青少年罪犯自新
计划成效研究报告》內所载建议,为该等被认为
并非面对道德危险的女性青少年罪犯提供短期的
院舍计划。此举将有助纾减大榄女惩教所宿位需
求方面的压力
3.议员察悉根据政府当局所作回覆,上述拟议计划是
为21岁以下的女性青少年罪犯而设。由于大榄女惩教
所只收容成年罪犯,因此,议员同意该项建议根本不
能纾缓惩教所內过分挤迫的情况。
4.关于当局正在研究,用以纾缓大榄女惩教所承受的
压力的措施,惩教署助理署长表示会在1997年12月11
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告知议员最新的进展情况。
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探讨把海外国家现时采用的
非囚禁式刑罚引入香港是否可行
5.主席就政府当局对海外国家采用的非囚禁式刑罚进
行的研究提出查询,惩教署助理署长回应时表示,由
前保安科领导,成员包括惩教署及前律政署代表的研
究小组,已于1995年进行详细的研究。研究结果综述
于临立会 CB(2)462(01) 号文件附件 B,并已于过往会
议加以讨论。政府当局并无打算在现阶段展开新的研
究。惩教署助理署长表示,鉴于在实行非囚禁式刑罚
时会遇到如该文件所阐释的问题及掣肘,政府当局认
为应从供应方面着手研究解决方法,亦即如何增加惩
教机构宿位以解决过分挤迫的问题。
6.惩教署助理署长回应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
,海外国家采用的非囚禁式刑罚大多适用于涉及非刑
事元素的案件,例如伪造个案及所谓的“白领”罪行
。周末拘留主要是针对被判短期监禁刑罚,最多只需
入狱数个星期的罪犯。现时,全港只有约10个被判短
期监禁刑罚而正在服刑的囚犯。惩教署助理署长表示
,应作出非囚禁式刑罚还是监禁刑罚的裁决,完全属
法院的决定。惩教署助理署长补充,惩教署人员过往
曾多次与司法机构人员会面,就有关罪犯判刑的事宜
交換意见。
7.关于囚犯改过自新的问题,惩教署助理署长表示,
政府在10年前已开始在此方面提供各种经过改善的服
务,其中包括为即将获释的囚犯提供就业辅助及进行
监管释囚的工作等。他表示因为非刑事罪行被判刑的
囚犯,其再犯并被定罪的比率通常较刑事罪犯为低。
8.杜叶锡恩议员认为在若干情况下,特别是对未成年
罪犯而言,监禁刑罚可能会令犯人更难改过自新,因
为他们会受到狱中的坏分子影响。此外,入狱纪录亦
会严重影响囚犯出狱后的就业机会。杜叶锡恩议员指
出,刑事检控专员在最近一次会面中曾经表示,他会
爭取采用更多不同种类的非囚禁式刑罚。政府当局应
议员的要求,同意提供有关此方面的资料,以及该等
非囚禁式刑罚是否仅适用于青少年罪犯的资料。
9.杜叶锡恩议员重申其立场,她认为在港非法工作的
非法入境者并非刑事罪犯,故此,以非法工作为理由
判处他们入狱是违反人权的做法。主席表示,由于此
事与政府的出入境政策有关,议员或拟另行向政府当
局提出此方面的意见。就此,惩教署助理署长告知议
员,在惩教机构收容的囚犯总数之中,只有少于 5 %
(即约400人)属非法入境劳工。
10.胡经昌议员询问,其他同样面对惩教机构过分挤迫
问题的国家采取了甚么措施应付此问题。惩教署助理
署长答称,此类国家大多以提供新的监狱设施解决有
关问题。他告知议员,泰国、新加坡及菲律宾等国家
所面对的问题比香港严重得多。
加快把并非以香港为原居地而愿意返回其原居国
家服刑的囚犯移送回国,即香港以外的地方
11.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现正与其他国家进行商议,以便
就移交囚犯的安排订立协定。议员认为政府应设法加
快移送囚犯回国的程序。
跟进1997年11月6日会议上提出的事项
(临立会CB(2)685(02)号文件)
管理层数较多的监狱设施和管理低层监狱设施相比
之下所需要的额外人手
12.关于临立会CB(2)685(02)号文件所载的资料,廖成
利议员表示多层监狱可能是增加惩教机构宿位的可行
方法,此举或许有助纾缓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情况。
惩教署助理署长回应时表示,多层监狱不利于进行有
效的管理及控制。此种设计不但需要较多人手,而且
会带来运作及保安方面的问题,例如囚犯来往各层之
间及在发生火警时疏散囚犯的问题等。他表示本地及
海外国家的经验均显示,为了方便管理,监狱收容的
囚犯不应超逾500人,而且楼高不得超过5层。位于阴
澳的 3 座新监狱(每座可容纳400名犯人),便是按照此
标准而设计的。惩教署助理署长补充,楼高 8 层的荔
枝角收押所约于20年前兴建,现时用作收容各类成年
男性还押犯的收押中心。该收押所的设计并不符合现
今理想监狱设施的条件。
13.关于监狱职员与囚犯的最理想比例,惩教署助理署
长解释,此项要求会随著不同种类惩教机构的需要而
有所不同。举例而言,为青少年罪犯而设的惩教机构
需要较多空间及资源,俾能在课室的环境下提供职业
训练。至于收容成年囚犯的监狱,则需要调配较多人
手管理各间工场。惩教署助理署长强调,在研究增加
惩教机构收容额的措施时,当局必须确保狱中的管理
及监控工作维持有效。
接受社会服务令的成年罪犯
14.主席察悉,接受社会服务令的成年罪犯数目的增幅
在过去两年已放缓。高级社会工作主任表示,法院最
感关注的是,若有关罪犯只被判接受社会服务令而非
拘留性的判决,会否对社会构成危险。在此方面,法
院可能认为在判处成年罪犯接受社会服务令的问题上
,有必要采用较处理青少年罪犯个案更严格的准则。
15.高级社会工作主任察悉,主席建议比较社会服务令
应用于青少年罪犯及成年罪犯身上的情况,并分析社
会服务令在不属严重刑事罪行的个案中的使用情况。
III. 內部讨论
要求政府当局作出回应的事宜
16.除上文第8段所载问题外,议员决定要求政府当局
澄清下列事项:
- 在根据保安程度把监狱分为高度、中度及低设
防监狱方面,当局是按照甚么准则决定囚犯应
收押在哪一类监狱內;及
- 因为在港非法工作而被判刑的內地非法入境者
,会被囚禁在属何种保安程度的监狱內。
小组委员会为纾缓惩教机构过分挤迫情况而提出的
建议
17.议员议决把下列各点纳入小组委员会的报告內:
- 应把社会服务令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地方法院,
并提供所需资源,加强社会服务令计划;
- 自上次于1995年进行研究以来,各种情况可能
已有所改变,因此,当局应借鉴采用各类非囚
禁式刑罚的海外国家所得的经验,就实施该等
刑罚的可行性进行更全面的检讨;
- 如有可能,应考虑扩大现行非囚禁式刑罚的应
用范围,特别是有关并非涉及暴力罪行或刑事
罪行的成年罪犯的判刑问题;及
- 加快进行安排,以便把并非以香港为原居地而
愿意返回其原居国家服刑的囚犯移送回国。
18.议员同意不应提出建议,把被控在港非法工作的內
地非法入境者的监禁刑期缩短,以免令人误会政府已
放宽其出入境政策,因而导致有更多非法入境者涌入
本港。
IV. 下次会议的日期
19.下次会议订于1997年12月11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
V. 会议结束
20.会议于下午4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6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