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72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S/1/97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惩教机构过分挤迫事宜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1月6日(星期四)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缺席委员:

程介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保安局副局长
方志伟先生

保安局助理局长
高国耀先生

惩教署助理署长
彭询元先生

香港警务处总警司
杜伟义先生

高级社会工作主任
李灿杨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2)529号文件)

1997年10月9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继续讨论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问题
(临立会CB(2)300(02)、CB(2)462(01)、CB(2)475(01)及
CB(2)528(01)号文件)

重建现有设施以增加惩教机构的收容额

2. 廖成利议员询问可否在现有惩教机构的大楼进行高空
发展,以增加该等机构的收容额。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
,除该等在1975年以前建成的旧式监狱外,大部分惩教
机构均楼高数层。政府当局认为多层楼宇并非安置惩教
机构囚犯的合适地点,因为在这方面须顾及保安及管理
问题。从提供合标准惩教设施的角度而言,和扩充现有
设施相比之下,兴建新监狱设施是较理想的长远解决办
法。保安局副局长表示,新监狱设施例如赤柱监狱范围
內的重建工程,以及规划中位于阴澳的监狱设施,在设
计方面均已顾及橫向及纵向扩展所带来的限制,充分考
虑到有关用地的最适当用途。

3.为方便小组委员会对廖成利议员所提建议作较深入的
研究,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作出分析,找出管理楼高9至
10层的较高监狱设施,和管理只有 4至 5层高的监狱设
施相比之下,将需要多少额外的人力资源,并把分析
结果提供议员参考。

管理惩教机构所需的人手

4. 主席表示,由于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情况持续已久,
因此,根据既定的惩教机构收容额厘定管理该等机构所
需人手的做法并不合理,得出的结果将较实际所需人手
为低。为确保惩教机构保安完善及管理得宜,惩教人员
的数目须和惩教机构囚犯人数成正比。保安局副局长答
称,现时惩教机构的人手调配方式,与例如警队及消防
处等其他纪律部队的做法无异。他表示,惩教机构囚犯
数目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但研究此事时应从较广的角
度着眼,以便同时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其他资源及支援
服务的供应情况。解决惩教机构过分挤迫问题的长远方
法是增加惩教机构的收容额,同时增拨额外的人手资源
及提供更多辅助器材和服务。

5.惩教署助理署长告知议员,以高度设防监狱的工场所
采用的集体监管方式而言,监狱职员与囚犯的比例是
1:20至1:25不等。惩教署预料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问题
,应不会严重危及该等机构的保安。保安局副局长补
充,惩教署实际上会以灵活的方式,在惩教机构內部
及各机构之间进行人手调配。在保安方面出现紧急事
故的罕有情况下,惩教署亦可向辖下的应急支援组或
警方求助。

预计中的惩教机构收容额不足之数

6.议员察悉就全港监狱的过分挤迫情况而言,平均的
比率是21%。根据现时的预测,即使包括阴澳的新监
狱设施在內的所有发展计划均已完成,至2003年时,
惩教机构宿位将仍有3 000个的不足之数。议员担忧当
局若不制订更多计划增加惩教机构的宿位,过分挤迫
的情况将会进一步恶化。保安局副局长告知议员,
3 000个宿位的不足之数,是根据1996年一项预测推算
出来的。政府当局现正研究以一套更精密的模式进行
预测工作,俾能在评估日后的宿位不足情况时,能把
更多因素列入考虑范围。他表示政府当局正从供应方
面著手研究解决宿位不足问题的措施。除了较早时在
临立会 CB(2)300(02) 号文件汇报的计划之外,政府当
局亦正研究若干项新的建议,以增加惩教机构的收容
额。保安局副局长答应待获得较具体的资料时,尽快
向小组委员会作出汇报。

7.惩教署助理署长回答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当局在筹
划及设计各惩教机构时已预留一定程度的弹性,让惩
教机构可暂时接收比认可收容额多出15至20%的囚犯
,而又不会为机构內的保安及管理工作造成任何即时
及严重的威胁。惩教署总部会负责进行统筹工作,监
察惩教机构的过分挤迫情况,并在有需要时就作出调
整的幅度提供意见。对于拥有较新颖设计、属于开放
式囚室的监狱设施而言,可以接受的超额收容囚犯数
目可能会较高。政府当局澄清,超额收容的囚犯数目
并不属于惩教机构认可收容额的一部分。

8.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允在适当时提供下列资
料:

  1. 就预测惩教机构宿位不足之数的新旧模式作出的
    比较;

  2. 预计中至2003年时的惩教机构宿位不足之数;及

  3. 除阴澳以外,当局有否考虑在其他地点兴建新的
    监狱设施。
非囚禁式刑罚

9. 总警司向议员扼要介绍警司警诫计划的背景及现况
(临立会CB(2)475(01)号文件)。他表示该计划的涵盖范
围已在过去数年加以扩大。自1995年起,其范围已扩
大至包括18岁以下的青少年罪犯。当局现正考虑进一
步扩大该计划,使之适用于涉及轻微毒品罪行的青少
年罪犯,但所涉及的必须是小量毒品,而有关的青少
年属于初犯,所涉罪行亦不构成贩毒罪。在该计划下
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数目,已由1992年的2 515人上
升至1996年的3 884人。由于近年青少年罪犯所受到的
对待有所改善,尤其是在提供专业辅导及善后辅导服
务方面,故当局亦鼓励高级警务人员以警诫方式处理
更多涉及青少年罪犯的个案。

10.廖成利议员询问,若把警司警诫计划的范围扩大至
涵盖65 岁或以上的人,是否有助纾缓对惩教机构宿位
需求的压力。总警司回答时表示,属于 65岁或以上的
年龄组别,且被检控必须出庭应讯的人为数不多。因
此,扩大该计划的适用范围以涵盖上述人士,对于纾
缓惩教机构过分挤迫情况并无多大效用。关于把该计
划的年龄限制放宽至18岁以上人士的建议,总警司表
示把年龄限制设定于18岁的理据,是社会人士普遍接
纳任何人只要年满18岁,便应已由青少年过渡至成人
阶段,因此,他们应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该计划的
主要目的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利用作出警诫而非提出
检控的方式,使青少年罪犯避免蒙上刑事罪名成立的
污名。保安局副局长补充,非囚禁式刑罚如社会服务
令,均适用于14岁以上的人士。

11.总警司回答一项进一步提问时表示,警方在大多数
情况下不会向即将年满18岁,且估计须进行大量辅导
及跟进工作的罪犯作出警诫。在此等情况下,采用其
他惩教措施是较佳的处理方法。

12.杜叶锡恩议员认为现时香港单亲家庭数目日渐增加
,政府应加强向该等会在该计划下接受警诫的青少年
的家人提供所需协助。高级社会工作主任表示会记下
此项意见。他表示社会福利署的家庭服务中心及感化
服务组现时均有进行此方面的工作。

13.根据临立会CB(2)528(01)号文件附件A所载,主席察
悉获判无罪或给予非囚禁式刑罚如罚款及缓刑的青少
年罪犯数目,由1992年开始直至1996年均有下降的趋
势。另一方面,在警司警诫计划下接受警诫,或接受
感化令或社会服务令的罪犯数目却有所增加。政府当
局应主席的要求,答允拟备参考资料,列出由1992至
1996年,每年被判处3种非囚禁式刑罚(即警司警诫计
划、感化令及社会服务令)的青少年罪犯的分项统计
数字。

14. 关于临立会CB(2)528(01)号文件所载问题1(b)的回覆
,高级社会工作主任澄清,在1995及1996年,未能完成
感化令所载规定的罪犯比率分别为28及25%。此类罪犯
包括再被定罪及已不知所踪的罪犯,或需要对之采取其
他自新措施的罪犯。就1995及1996年而言,再被定罪的
罪犯比率分别为12.5及10.7%。

各惩教计划下的青少年罪犯

15.惩教署助理署长表示,临立会CB(2)528(01)号文件第
1(b)项回覆提及的各项惩教计划,包括为青少年罪犯而
设的教导所、劳教中心、戒毒所及惩教机构。近年青少
年罪犯再被定罪的平均比率约为25%,其中劳教中心及
教导所的罪犯的再被定罪比率有颇大差别,前者是 5%
,后者则为30%。

根据《入境条例》第38(1)(b)及41条提出检控

16. 保安局副局长表示,当局如发现內地非法入境者在
港非法工作,便会根据《入境条例》第 38(1)(b)条提出
检控,犯此罪者可被判监禁刑罚。上诉法院制定的判
刑指引是监禁12至15个月。任何人如违反逗留条件,
当局便会根据《入境条例》第41条提出检控,一般而
言,此类人士会被判较轻的刑罚。保安局副局长表示
,除非法工作的罪行外,第38(1)(b)条亦同样适用于其
他刑事罪行。截至1997年10月31日为止,在根据第38(1)
(b)条被检控及判处监禁的411名內地非法入境者当中,
有162人过去曾根据同一条文被定罪。由于非法入境者
可能会被控多项罪名,而且可能因非法工作以外的其他
罪行而被检控,因此,当局根本沒可能将再被定罪的內
地非法入境者数目进一步细分,得出重犯非法工作罪行
的非法入境者数目。惩教署助理署长补充,在 411 名根
据第38(1)(b)条被判刑的內地非法入境者中,有98人年龄
未满21岁,其中19名青少年罪犯过去曾根据同一条文被
定罪。政府当局并沒有把单单因为非法工作而被检控的
內地非法入境者区分开来。

17.杜叶锡恩议员认为非法工作在性质上并不属刑事罪行
,判处非法入境劳工监禁刑罚可能会违反人权。政府当
局同意就检控非法在港工作的非法入境者并对其判处监
禁刑罚,会否牴触《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一事作出书面
回覆。保安局副局长表示,有关非法工作的现行政策,
旨在针对越来越多非法入境者试图来港找寻工作的情况
而实行阻吓措施。如改变有关政策,特别是在本港过渡
后的短时间內作出有关转变,便会向蛇头及可能来港的
非法入境者传递一项错误的讯息,导致有更多非法入境
者涌入本港之虞。

入狱一天计划及周末拘留

18.议员同意部分海外国家向被判短期监禁的罪犯实施的
入狱一天计划及周末拘留,均有相当严重的弊端。因此
,该两项计划对纾缓惩教机构过分挤迫情况所起的作用
,均可不予考虑。

收养家庭计划

19.高级社会工作主任表示,在香港招募12岁以上青少年
罪犯的收养父母并不可行。部分志愿团体在向青少年罪
犯提供类似协助方面取得相当理想的成绩,但大部分接
受此类协助的罪犯都只触犯了一些轻微罪行,根本不会
成为惩教机构的囚犯。

香港城市大学就青少年罪犯自新计划的成效进行研
究后拟备的报告


20.主席表示,小组委员会将于下次会议讨论该报告。

日后的工作

21.主席表示,小组委员会将在下次会议进行內部讨论,
以便就纾缓惩教机构过分挤迫情况的方法订定若干初步
建议,供政府当局研究。与此同时,小组委员会要求政
府当局在1997年12月10前,就当局为解决该问题而现正
研究的任何新建议,提供有关的详情。

III. 下次会议的日期

22.下次会议订于1997年11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时45分
举行。

IV. 会议结束

23.会议于下午4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5日



*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