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22号文件
档 号:CB2/PS/1/97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惩教机构过分挤迫事宜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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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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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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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胡经昌议员
程介南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杜叶锡恩议员
*
陈财喜议员
*
刘江华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I. 就惩教机构过分挤迫问题进行內部讨论
(临立会CB(2)300(02)、CB(2)409(01)、CB(2)462(01)及
CB(2)528(01)号文件;
香港城市大学拟备的《评估青少年罪犯自新计划成效研
究撮要报告》)
主席表示进行是次內部讨论的目的,是让小组委员会委
员根据以往为纾缓惩教机构过分挤迫问题与政府当局进
行的讨论,就解决此问题的可行方法达成共识。政府当
局承诺在 1997年12月10日之前提供资料,阐述当局为处
理此问题而进一步提出的建议,小组委员会在研究该等
建议前应着手制订初步建议,供政府当局研究。
非囚禁式刑罚
社会服务令
2.议员察悉香港城市大学拟备的《评估青少年罪犯自新
计划成效研究撮要报告》(下称"该报告")第109段建议,
社会服务令的适用范围应扩展至地方法院,以便向青少
年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议员同意把社会服务令的
适用范围扩展至地方法院,并涵盖该等由成人触犯而可
被判监禁的罪行,将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纾缓对惩教机
构宿位需求的压力。另一方面,议员知道不应向司法机
构传达一项讯息,使之以为把社会服务令的适用范围扩
展至地方法院的目的,仅在于解决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
问题。相反,有关方面应强调,该项建议的优点是为判
刑工作提供另一选择,既可达到惩处的目的,亦可为罪
犯提供更佳的自新机会。至于应否就个别个案判处社会
服务令,将仍须由法庭作出裁决。
为女性青少年罪犯提供特别自新计划
3.主席请议员留意,该报告第114段建议,当局应考虑为
该等被认为并非面对道德危险的女性青少年罪犯提供短
期的院舍计划。她表示大榄女惩教所部分囚犯可能是该
建议的适当目标,因此,如该建议获得采纳,大榄女惩
教所的过分挤迫情况将可得到纾缓。主席认为应就该项
建议征询政府当局的意见。
警司警诫计划
4. 议员同意政府当局的意见,认为不宜把该计划扩展至
涵盖18岁以上的成年罪犯。由于警方近年已大幅增加使
用该计划,议员决定现阶段无须进一步扩大其范围及涵
盖程度。
检讨海外国家采用的非囚禁式刑罚
5. 议员同意海外国家采用的部分非囚禁式判刑,例如入
狱一天计划及周末拘留,不但不适用于本港,而且对于
纾缓惩教机构过分挤迫情况只有极轻微的成效。然而,
议员并不信纳政府当局已就所有此类方案进行充足的研
究。议员议决要求政府当局进行更全面的检讨,研究把
海外国家采用的部分非囚禁式刑罚引入香港是否可行。
监禁来港非法工作的非法入境者
6. 议员察悉杜叶锡恩议员在以往会议上曾表示,来港非
法工作的非法入境者并非刑事罪犯,因此不应被判监禁
。然而,议员认同此事涉及和杜绝本港非法入境者有关
的政策。议员感到关注的是,放宽非法入境劳工须接受
的监禁刑罚,将会向打算偷渡来港非法工作的人传达一
项错误的讯息,从而令更多人循非法途径来港。任何此
类建议均会在达致政策目标方面被视为倒退的一步,且
不会获社会人士接纳。此外,议员认为向非法入境劳工
判处较轻的监禁刑罚,事实上会令惩教机构过分挤迫情
况更形恶化,因为此举会吸引更多非法入境劳工再次来
港,导致有更多人因重犯有关罪行而被定罪。
7.议员议决不应提出建议,把在本港非法工作的非法入
境者的监禁刑期缩短。
把囚犯移送回原居国家
8. 议员认为并非以香港为原居地而愿意返回其原居国家
服刑的囚犯,应尽量在达到所需规定之下获得回国服刑
的机会。就此,议员同意应促请政府当局加快与其他司
法管辖区包括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磋商,以便就移交
被判刑人士的安排订立双边协议。
管理惩教机构所需的人手
9. 对于政府当局根据既定的惩教机构收容额厘定管理惩
教机构所需人手的立场,议员不表赞同。议员认为为确
保能有效管理及监控惩教机构,该等机构的人手需求应
与实际囚犯数目直接挂钩。由于若干惩教机构收容的囚
犯数目已远远超过"可容忍的 "超额收容水平,政府当局
应制订检讨机制,以确保在任何时间,尤其是在过分挤
迫问题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惩教机构內必须有足够人手
维持秩序。主席表示此点虽属惩教机构过分挤迫事宜的
附带事项,但亦应载入小组委员会报告內。
II. 征询政府当局的意见
10.议员议决就小组委员会为纾缓惩教机构过分挤迫情况
而提出的下列初步建议,征询政府当局的意见:
- 把社会服务令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地方法院。此举
可为地方法院法官提供额外的判刑工具。政府当
局应提供所需资源,加强社会服务令计划;
- 采纳《评估青少年罪犯自新计划成效研究报告》
內所载建议(该报告第114段),考虑为该等被认为
并非面对道德危险的女性青少年罪犯提供短期的
院舍计划。此举将有助纾减大榄女惩教所承受的
压力;
- 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探讨把海外国家现时采用的
非囚禁式刑罚引入香港是否可行;及
- 加快把并非以香港为原居地而愿意返回其原居国
家服刑的囚犯移送回国,即香港以外的地方。
III. 日后会议的日期
11.小组委员会下两次会议的详细安排如下:
- 1997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
- 讨论政府当局就上文第10段所载建议作出
的回应;及
- 1997年12月11日(星期四)上午10时45分
- 讨论政府当局为纾缓惩教机构过分挤迫情
况而提出的建议,并整理小组委员会就此事
提出的建议,以便提交保安事务委员会研究。
IV. 会议结束
12.会议于下午12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5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