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67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S/1/97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惩教机构过分挤迫事宜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0月21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江华议员

缺席委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保安局副局长
方志伟先生

惩教署助理署长
彭询元先生

副首席政府律师
张维新先生

高级社会工作主任
李灿杨先生

保安局助理局长
高国耀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跟进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问题

(临立会CB(2)300(02)、CB(2)409(01)及CB(2)462(01)号
文件)

非囚禁式刑罚

政府当局回答议员有关青少年判刑问题的查询时表示,
判刑的目的是帮助犯人改过自新。一般来说,法院不会
判处16岁或以上及21岁以下的人入狱,除非法院认为沒
有适用于该人的其他判决方法。

2. 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同意就下列事项提供资料及
作出分析:

  1. 在过去5年內,被捕的21岁以下青少年罪犯数目、
    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被判监禁或判以非囚禁式
    刑罚的青少年罪犯数目及获判无罪释放的人数;


  2. 比较曾重犯同一罪行的青少年囚犯数目及被判非
    囚禁式刑罚的青少年积犯数目。
3.关于临立会CB(2)462(01)号文件附件A所载各项选定的
非囚禁式刑罚,政府当局表示此等判刑方案对帮助犯人
改过自新具有一定的效用。高级社会工作主任告知议员
,香港城市大学最近就青少年罪犯自新计划的成效进行
研究,结果显示社会人士对社会服务令计划及感化服务
计划均甚表支持。政府当局答应提供该报告的研究结果
,供议员参阅。

4. 议员察悉在警司警诫计划下,约三分之一于1996年被
捕的青少年曾遭警诫。保安局副局长回应议员时建议邀
请警方代表出席下次会议,向议员简介该计划。

(会后补注:有关警司警诫计划的小册子已随临立会CB
(2)475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5. 向议员简介就其他国家所采用的非囚禁式刑罚进行检
讨的结果(临立会CB(2)462(01)号文件附件B)。保安局副
局长及惩教署助理署长表示,政府当局已详细研究各项
方案,并认为此等方案均不适用于本港。举例而言,本
港挤迫的居住环境会对若干方案如收养家庭、家中拘留
、宵禁及电子监禁的成效造成严重限制。此外,海外国
家采用的非囚禁式刑罚大多仅以青少年罪犯为对象,本
港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问题则主要涉及成人监狱,故该
等方案并不能用以纾缓有关问题。

6. 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以开明的态度检讨各项解决此问
题的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参考文件內载有入狱一
天计划及周末拘留的短处,但却值得对这两个方案作进
一步的研究。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告知此两个判刑方案可
用以处理何类罪行,以及估计所涉及的囚犯数目。

7. 议员又要求政府当局进一步研究收养家庭计划的可行
性,以及把提供家庭服务的安排扩展至青少年罪犯是否
可行。

外籍囚犯

8. 惩教署助理署长提供过去5年,在剔除来自內地的中国
籍囚犯后,有关外籍囚犯的年终统计数字如下:

年份囚犯数目
1992655
1993709
1994787
1995871
1996884


来港非法工作的非法入境者

9.惩教署助理署长告知议员,根据《入境条例》(第115
章)的规定,任何人如触犯未经准许而入境及留下,以
及违反逗留条件的罪行,即会遭受检控。惩A教署并无
备存內地非法入境者重犯在港非法工作的罪行的统计数
字。保安局副局长澄清,非法入境的內地人士将会在被
捕后立即被遣返。內地非法入境者如在港非法工作,均
会被检控并判处监禁。合法进入本港但须受逗留条件规
限而不准在港工作的旅客,如被发现在港非法工作,即
会被控违反逗留条件。在1997年头9个月內,约有 160名
不包括內地非法入境者在內的外籍人士被控在港非法工
作,并被判处监禁刑罚。被判监禁的內地非法入境劳工
则约有 500 人。政府当局答应提供《入境条例》中相关
条文的节录,供议员参阅。

10.保安局副局长表示,监禁刑罚能有效阻吓试图非法入
境并留港工作的非法入境者。同时,政府亦已采取其他
防范措施,阻止非法入境劳工大量涌入本港,例如加强
边境监察工作、提高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的罚款额及加
重其刑罚、加强进行宣传,以及采取多项行政措施,包
括推出专为外地劳工签发的*W*字头身份证。此等措施
亦非常有效。保安局副局长表示,对于任何在政策上作
出改变的建议,例如放宽非法劳工的监禁刑罚,当局均
须仔细研究其可能带来的后果。

11.议员认为沒有內地非法入境者重犯在港非法工作的罪
行的数据资料,将无法准确评估监禁刑罚带来的阻吓作
用。保安局副局长同意与入境事务处跟进此事,研究能
否收集此方面的统计资料。

12.杜叶锡恩议员表示,非法入境劳工一般会被判监禁15
个月。她认为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只会依据入境政策行事
,而非按照有关个案的个别情况作出决定。保安局副局
长答称,法例已订明可判处的刑罚,法院大可在法律容
许的范围內判刑。政府当局无权干预法院的决定。副首
席政府律师表示,倘有关个案所涉罪行的性质非常相近
,判刑指引将适用于若干类别的罪行。举例而言,非法
入境个案、和毒品有关的个案及抢劫案都订有判刑指引
。判刑指引的目的是令所判刑罚趋于一致,以免出现不
必要的混乱情况。就非法入境劳工而言,由于他们在港
别无居所,因此,可以选择的判刑方案非常有限。在大
部分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处监禁或无罪释放。现有的15
个月判刑指引是上诉法院在1988年实施的。然而,此项
指引并无任何约束力。在若干情况下,裁判官在考虑到
例如健康或人道理由的其他因素后,往往会判处较轻的
刑罚。副首席政府律师补充,15个月的判刑适用于非法
入境的非法劳工。被控违反逗留条件的人,例如在订明
时限內有权在港逗留但却不可工作的非法劳工,所获判
处的刑期将会少于15个月。

13.杜叶锡恩议员指出,非法入境劳工的问题应从雇主方
面着手解决。政府当局表示,政府一直按照此方针行事
。当局于去年曾就有关法例作出若干修订,调高聘请非
法劳工的雇主所须缴付的罚款及加重其刑罚。该等雇主
亦可能会和非法入境劳工一样,被判15个月监禁。

非因暴力罪行入狱的外籍囚犯

14.政府当局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截至1997年10月10日)

罪行囚犯数目
藏有伪造身份证145
行使属于他人的身份证23
藏有伪造旅行证件16
违反逗留条件108


移交囚犯

15.议员察悉,有关把愿意返回原居国家服刑的外籍囚
犯移送回国的事宜,将会在 1997年11月20日保安事务
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政府当局表示,该类外籍囚犯
的数目,在本港现有600名外籍囚犯中只占一小部分。
倘未能获得有关囚犯的同意,以及与有关国家并未订
立任何双边安排,便不能把外籍囚犯移送回国。政府
当局应议员的要求,同意把要求返回原居国家的外籍
囚犯数目及当局与所涉国家有否订立移交囚犯安排的
资料,载入1997年11月20日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的讨
论文件內。

16.至于香港与內地之间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保安
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仍未和中央人民政府商谈此
事。政府当局已决定优先处理和司法制度与香港相近
的国家,即普通法适用地区订立移交安排的事宜。在
1997 年7月1日前,本港已与约20个国家订有双边协议
。与移交囚犯有关的其中一个主要考虑因素,是香港
当局必须信纳被判刑人士在移送回国后,将会获得相
当于他们在港时所获待遇的对待。保安局副局长补充
,与奉行不同司法制度的国家进行磋商,将会更加困
难。

17.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尽快与內地当局展开讨论,因为
磋商结果对內地及香港的囚犯均会造成影响。主席认
为,为确定处理此事的迫切程度,政府当局应找出如
订有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将会有多少名在港服刑
的內地囚犯愿意返回国內服刑。

增加惩教机构收容额的新工程

18.议员察悉,虽然政府当局现正进行若干重建工程,
而计划在阴澳兴建的新监狱设施预计将于2003年落成
,但根据现时的预测,至2003年时,惩教机构宿位将
仍有约3 000个不足之数。议员关注到若不增加监狱设
施,惩教机构过分挤迫的情况在极短时间內将渐趋恶
化。保安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将会定期检
讨及更新收容额不足的估计数字,而且现正研究以一
套更精密的模式进行预测工作。该模式会把罪案率的
改变、成功拘捕罪犯的比率及法院判处的刑罚等因素
列入考虑范围。政府当局亦同时从供应方面入手,研
究解决有关问题的长远方法,以便提供更多惩教设施
。当局会在可以提出具体建议时,向保安事务委员会
作出汇报。保安局副局长向议员保证,所有获批准的
新工程项目均会如期进行而不会有任何阻延。惩教署
助理署长补充,惩教机构过分挤迫是全球各国均要面
对的问题。大部分国家在解决此问题时都会采取被动
的措施,增加惩教机构收容额以应付实际不足之数,
而不是在预料日后会出现宿位不足的情况下提供新设
施。

19.议员指出,大型工程通常需要5至6年的筹建时间方
可完成。鉴于现时的惩教宿位严重不足,议员吁请政
府当局在挤迫情况进一步恶化前设法解决此问题。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

20.下次会议订于1997年11月6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举
行。

III. 会议结束

21.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7日

*.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