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供参考之用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研究本港惩教机构过于挤迫事宜小组委员会
目的
本文件提供议员要求获得的资料,以便保安事务委
员会属下的小组委员会研究惩教机构过于挤迫一事
。
政府为纾缓监狱挤迫情况而考虑的方案,及减
少监狱人口(特别是非暴力或已接受感化的囚犯)的
措施
2.正如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的保安事务委员会
资料文件內所述,我们处理监狱过于挤迫的问题的
策略,主要是从增加惩教机构宿位数目方面着手。
3.我们已考虑过可能使宿位需求降低的措施。不过
,我们依据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任何务求减低
宿位需求的方法都不可削弱政府在处理其他执法事
宜(例如维持治安、入境及海关管制)上的决心。換
言之,我们不可为了纾缓监狱挤迫而姑息养奸。我
们必须从两方面取得适当的平衡,一方面是寻求可
能代替监禁惩罚的方法,另一方面是达到社会对罪
犯应在公平而又保障公安的情况下获对待的期望。
非囚禁式判决方案
4.目前,法庭已有多项非囚禁式判决可供选择,例
如感化令、缓刑、社会服务令,以及警司警诫计划
。警司警诫计划及把一些年青罪犯送交社会福利处
管辖的设施都已经有助降低惩教机构內囚犯数目中
的年青犯比例。当然,是否采取这些判决最终是由
法庭决定。
5.我们已考虑采用本港仍未采用的其他非囚禁式刑
罚方案的可行性,例如家中拘留、宵禁令、周末拘
留及电子监察。我们的结论是,这些方案不适用于
香港,因为它们可能带来一些不容易解决的技术上
困难(例如电子器材被改动),或可能对社会构成威
胁。家中拘留限制罪犯留在家中,除非他需要外出
工作或作有限制性的活动,例如约见医生。宵禁令
规定罪犯必须在每天订明时段內留在指定的地方,
这些安排是视乎个别情况。周末拘留规定罪犯于周
末在监狱服刑,而其余时间则获自由回到社会。在
执行这些非囚禁式刑罚方案时,必须有方法去监查
罪犯是否遵从方案的规定,例如透过个别探访,电
话联络及电子仪器监察。不过,电子器材未必是完
全可靠,因为有可能被改动或遇上技术上的毛病。
此外,受电子监察的罪犯仍可以接触到不良份子、
毒品及其他恶行。假若这些措施不能适当地操作,
便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
帮助囚犯改过自新的基制
6.目前已有其他运作中的基制是对监狱挤迫产生附
带作用的。首先,于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的《长期
监禁刑罚覆核条例》可能对减低宿位需求有附带作
用。该条例提供了一个额外工具,让长期监禁刑罚
覆核委员会可以在合适的囚犯服完刑期前或在他们
的无限期刑罚改为有限期前把他们释放,但他们须
接受监管一段期间。这安排原则上跟其他国家的假
释制度类似。我们应注意此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协
助合资格的囚犯改过自新,而它对减低惩教设施的
需求压力只能起轻微的附带作用。
7.第二,行政长官亦可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
》批准提早释放个别囚犯,但释放是受制于条件。
同样,这些安排对监狱挤迫的影响轻微。
8.第三,宿位的需求已因减刑制度有所减少。根据
《监狱规则》,囚犯无须服满全部刑期,他最多只
需服三分之二的刑期,条件是他必须在狱中表现勤
奋及行为良好。在考虑给与任何减刑或提早释放的
安排前,必须考虑囚犯改过自新的进度、其再度融
入社会的能力,以及保障社会安全的需要等等。现
行的安排,已妥善考虑这些因素。纯粹为了改善监
狱的挤迫情况而提早释放囚犯,对囚犯和社会都沒
有益处。
检讨监禁从內地非法来港工作者的做法
9.大多数在本港被捕的从內地来港的非法入境者,
都被遣返而无须经过检控程序。只有触犯了刑事罪
行或非法就业的非法入境者,才会被检控。检控就
业的非法入境者的政策始于一九八八年,目的是对
非法入境者来港工作所做成的日益增长压力作出阻
吓作用。监禁他们的目的是对那些尝试非法来港找
寻工作的人发出明确的阻吓讯息,让他们知道这类
行为是要付出代价,而这代价便是入狱。刑期的长
短由法庭决定,政府无法控制。因非法就业而被判
刑的从內地来港的非法入境者,约占囚犯总数的5%
(即约600名囚犯)。
10.虽然有些人可能认为我们现行的政策沒有任何阻
吓作用,但我们不可忽视取消这政策的负面影响。
放弃或松懈我们对来港就业的非法入境者的强硬政
策,可能会减轻监狱挤迫约5%,但过渡后迅即改变
政策,无论改变是那么轻微,都可能会给予蛇头和
意图非法入境的人错误的信息,鼓励多至不能接受
的非法入境者来港就业。这不单会对边境管制造成
负面影响,而且会构成香港劳工界一个严重忧虑。
把囚犯送返原居地
11.《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生
效,该条例就被判刑人士移交自己国家服刑的安排
,作出规定。条例的目的,是把囚犯送返一个沒有
语言和文化隔阂的环境,使其亲友可定期探望他们
,从而协助他们改过自新。
12.该条例规定,作出移交前,须事先得到囚犯本身
、接收国当局,以及移交国当局三方面同意。香港
的囚犯如希望获移交原居地服刑,须向惩教署提出
申请。自一九八九年起,有25名囚犯已获移交自己
国家服刑。在未获得囚犯本身及其国家有关当局同
意前,我们不能强行把囚犯移交其原居地。移交囚
犯可能对纾缓监狱挤迫有附带作用;不过,这只是
附带好处,对监狱挤迫的影响不大,而我们并沒有
能力控制囚犯是否希望获移交。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