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研究本港惩教机构过于挤迫事宜小组委员会

委员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会议上要求的资料

回应一: 法庭依据确立的判刑原则来作出判刑
的决定。一般来说,法庭不会判16岁
或以上及21岁以下的人士入狱,除非
法庭认为沒有其他适用于该人士的判
决方法。一些非囚禁式判决方案的数
字载于附件A。

回应二: 我们已考虑其他国家施行的非囚禁式
方案。详情请看附件B

回应三: 《监狱规则》订明的减刑安排是适用
于所有犯人,无论他们是什么国藉。
以下是过去五年內依据《监狱规则》
有关减刑的条款而获释的外国犯人(不
包括从內地来的犯人)的每年数字:

年份 人数
1992 1 451
1993 1 263
1994 1 890
1995 2 197
1996 2 017

回应四:

覆核的程序载于附件C

回应五: 我们沒有来自內地非法入境者在港重
犯非法工作的数字。越南非法入境者
在港非法工作又同时犯了其他罪行便
会被捡控。在一九九七年首九个月內
,超过400名外藉人仕(不包括来自內
地的非法入境者),被捡控当非法劳
工,其中超过160人被判监禁刑罚。

回应六: " 非暴力的外国藉囚犯 " 意思不太清析
。我们假设 " 非暴力罪行 " 是指那些不
是单靠警方捡控的罪行。犯了违返逗
留条件的外国藉囚犯数目(于一九九
七年十月十日)共108人。

回应七: 《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为移交被判
刑人士从香港送回他们自己的国家服
完刑期的安排提供了一个本地法律的
基础。除此之外,我们仍需要和接受
国家制定所需的移交安排。

回应八: 香港目前沒有和內地移交被判刑人士
的安排。我们尚未和中央人民政府商
谈这事情。

回应九: 跟据我们目前的监狱人口增长预测,
当现在的改建工程在转入下一世纪时
完竣时,不足的宿位数目可达3000个
。我们正密切留意改建工程的进展,
以确保工程不会延误。

回应十: 研究显示阴澳是适合建新监狱的选址
。我们仍探索其他适合的地方,希望
可扩大监狱设施的容量。

回应十一: 据了解,一些国家(如澳洲、美国、马
来西亚及印尼)的惩教当局都集中注意
力在策划或兴建新监狱设施作为长远
性纾缓监狱挤迫的方法。采用代替监
禁的方法在其他国家似乎只是选择性
地推行,并且是局限于某类别的罪犯
,例如在澳洲一些地方,沒有交罚款
的人士须要做社区服务;在美国一些
州,被裁定醉酒驾驶的男士须要在电
子监察下接受家中拘留。

回应十二: 目前以惩教机构认可收容额作提供人
力资源基础的做法是和其他纪律部队
的做法一致的。举例说,警局和消防
局的人力资源的提供是基于它们的设
计数字。以实际囚犯人口来决定人力
资源的分配是不可行的,因为囚犯的
数目每天都不同。此外,监狱职员的
多少和囚犯人口改变的关系不一定是
成正比的。举例说,囚犯进行日间活
动时(通常是在狱中公开地方进行的)
会接受集体式监管,而并非单对单的
监管。因此,假设十个惩教职员看管
二百名囚犯,跟十个职员监管二百一
十名囚犯分别不大。实际上,惩教署
是弹性地调配人手,包括在个别惩教
机构內和惩教机构之间,视乎每个机
构的需要,务求保持一个安全和妥善
管理的监狱环境。当局密切留意惩教
机构的人手需要,并已在近年提供了
额外的人力资源,包括新的芝麻湾戒
毒所的139个新职位,及新的罗湖惩教
所的149个新职位。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



附件B

海外非囚禁式方案

本附件列出一些在其他国家实施的非囚禁式方案(
还有其他的方案,未能尽录):

  1. 家中拘留,宵禁令及电子监察;

  2. 收养家庭;

  3. 独立生活计划;

  4. 入狱一天计划;及

  5. 周末拘留。

家中拘留,宵禁令及电子监察

2. 家中拘留限制或禁止罪犯的行动自由,方法是把
罪犯拘留家中,除非他需要外出工作或作有限度的
活动,例如约见医生。

3. 与家中拘留相类似的是宵禁令。一个典型的例子
便是引用英国Criminal Justice Act 1991所作出的宵禁
令,这宵禁令可规定一名十六岁或以上的罪犯每天
必须在指定时间內留在指定的地方,指定的时间可
介乎每天二至十二小时。时间的长短可每天不同,
地点也可以不同,视乎个人情况。

4. 在执行这些非囚禁式刑罚方案时,必须有方法去
监查罪犯是否遵从方案的规定,例如透过个别探访
,电话联络。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一些国家如美
国、澳洲及新加坡已使用电子仪器监察罪犯的位置
及行踪。其中一种电子监察方法是需要罪犯戴上会
发出电波讯息的小型发报器,罪犯身处地方的电话
则装上接收器去接收讯息。在宵禁期间,监察中心
內的电脑会自动在不定时间內联系罪犯身处地方的
电话去确定电话內的接收器是否收到罪犯身上发报
器所发出的讯息。假若确定收到讯息,电脑便会记
录罪犯是在家中或在指定地方。否则电脑便会记录
罪犯可能沒有遵守规限。

5. 电子器材未必是完全可靠,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
电子仪器被改动,仪器或联络出现毛病,其他电器
产生的电磁场所造成的干扰。此外,成立监察中心
会涉及大量资源,因为需要添置仪器,提供维修保
养,及安排额外人手去处理违规的个案。再者,在
香港挤迫的居住情况下,限制罪犯留在家中,可能
会引致更多家庭冲突的发生。更严重的是,受电子
监察的罪犯仍可以接触到不良份子,毒品及其他恶
行。假若这些措施不能妥善地操作,便可能对社会
安全构成威胁。

收养家庭

6. 当年青罪犯的家庭状况不适合他回到家中,法庭
可以判他入住一个收养家庭。收养家庭可以是集体
形式或个别形式。前者是同时照顾几名年青犯。提
供收养的父母必须乎合指定的条件及检查标准。身
为 " 受顾 " 的父母,他们可获津贴用作为他们收养的
年青犯提供食物、住宿、衣服及其他费用。

7. 最理想的收养家庭应该能够为年青犯提供一个支
持性、像自己家庭的环境,并能给于他个别的照顾
、关怀和爱心,使他不用被送入其他机构。不过,
据悉只有小数收养家庭可足以充份取代真正自己的
家庭,而年青犯普遍对入住收养家庭有反感。年青
犯和收养父母编配会偶尔出现不协调。收养家庭未
必是适合香港挤迫居住环境的方案。此外,这方案
的对象是年青犯,并不能纾缓香港成人监狱的严重
挤迫的问题。

独立生活计划

8. 这计划为那些过于独立而不能接受收养家庭父母
管教的年青犯而设。这些年青犯一般较为成熟,足
以独立生活,但又未能维持生计而且需要指导及支
持。这计划下的年青犯可以住在大厦单位、青年会
宿舍或其他集体宿舍。提供监管的机构会负责他们
部份或全部的膳宿费和其他费用,而年青犯须要上
学接受教育、职业训练及/或当兼职工作,他们亦会
接受辅导,有助他们迈向自立阶段期间达到他们的
个人目标。这计划也是为年青犯而设,不能纾缓香
港成人监狱的挤迫问题。

入狱一天计划

9. 这计划透过让年青犯在监狱渡过一天的亲身体验
强调入狱的真正感受。年青犯亦会接受正式的入狱
前评估和辅导,及出狱后的积极跟进。

10. 计划的对象包括以往有犯案的年青犯,及那些可
能会再犯可被判入狱罪行的年青犯。这计划主要为
年青犯而设,不能纾缓香港成人监狱的挤迫问题。

周末拘留

11. 这是一种法庭的命令,规定罪犯于周末在监狱服
刑,而其余时间则获自由回到社会。假若犯人沒有
遵从命令而使它因而被取消,犯人必须入狱服完其
余的刑期。与家中拘留相类似,周末拘留不用完全
夺去犯人的正常生活而可以达到惩罚性及阻吓性的
目的。严格来说,这是服刑的另一种方式,而不是
取代服刑的一种方式。

12. 在荷兰,周末拘留只会用于被判两星期或以下刑
期的罪犯,他们多数是因醉酒驾驶而被判刑的。在
比利时,周末拘留可用于有工作而获判两个月或以
下刑期的犯人。在德国,法庭可命令14至20岁的年
青犯接受周末拘留达一至四个周末。在新西兰,适
合接受周末拘留的罪犯必须是因犯了可入狱的罪行
而被定罪,之前未被判入羁留中心或感化院,或沒
有入狱服刑超过一个月。这计划不适用于残疾、弱
能、情绪不稳定及多次犯事的犯人。

13. 虽然周末拘留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获一定程度的采
用,但昆士兰政府发现这方案有以下的问题,这些
间题导致他们停止了周末拘留的措施:

  1. 犯人回到监狱时是饮醉酒,继而在狱中
    生事;

  2. 从帮助犯人改过自新的角度看,监狱在
    周末都不能提供十足的资源,包括提供
    适合的活动和专业人士的参与;

  3. 违禁品被传到其他犯人;

  4. 只有那些星期一至五朝九晚五上班的或
    失业的犯人才能接受周末拘留;轮班制
    的便会被周末拘留妨碍工作;

  5. 维持狱中纪律成为一个真正问题。对周
    末拘留的犯人不能施以惩罚,因为他们
    到星期日便会获释,这点可引致他们作
    出扰乱性的行为。职员投诉遇到这些弊
    端和控制上的问题;

  6. 假若囚犯不到监狱报到,他们便会作逃
    犯处理。逮捕他们使用了额外的警力资
    源;及

  7. 周末拘留不值得继续下去,因为需要额
    外费用(住宿、维修、衣物的供应、膳食
    及监狱职员的超时人工)。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



附件C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

覆核刑罚程序

引言

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的《长期监刑罚覆核条例》
(以下简称「该条例」),设立法定的长期监禁刑
罚覆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取代了以
前非法定的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委员会须根据该
条例的条文,在指定的时间覆核合资格囚犯的刑罚
如下:

囚犯类别 覆核次数
在定罪时年满21岁或
以上,被判强制性终
身监禁刑罚或刑期在
10年或以上

在服刑满5年后首次覆核,
其后每隔两年覆核一次
被判酌情性终身监禁
刑罚或等候行政酌情
决定
有关在该条例开始实施后
被判刑的囚犯,在服刑满
5年后或在服满最低刑期
前6个月(以较早者为准)首
次覆核;至于那些在该条
例开始实施前被判刑的囚
犯,在订定了最低刑期时
由委员会首次覆核;其后
每隔两年覆核一次

在定罪时未满21岁,
被判确定限期刑罚

在服刑满1年后首次覆核
,其后每年覆核一次直至
21岁,由21岁起,每隔两
年覆检一次

委员会的选择

2. 委员会可向行政长官建议是否须更改某囚犯的刑
罚。行政长官可据《基本法》48(12)条行使赦免权
,更改囚犯的刑罚。

3. 委员会亦可对现正服无限期刑罚的合资格囚犯给
与须接受监管的有条件释放,以及对那些已由无限
期刑罚改为确定限期刑罚的合资格囚犯给与在接受
监管下提早释放。

考虑因素

4. 委员会在制订向行政长官提供的意见时,会适当
地考虑下列因素:

  1. 罪行的性质;
  2. 犯罪历史;
  3. 主审法官的意见;
  4. 值得减刑的情况;
  5. 悔意;
  6. 对辅导的反应;
  7. 囚犯犯案时的年龄;
  8. 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9. 与其他个案的比较;
  10. 公众利益;
  11. 心理状况;
  12. 精神状况;
  13. 服刑时的行为;
  14. 健康状况;
  15. 囚犯现时的年龄;
  16. 已服刑期;
  17. 体恤理由;
  18. 最低刑期(若适用的话);
  19. 向执法机构提供的协助;及
  20. 任何其他有关因素。

委员会的运作

  1. 采取季度的循环
  2. 5. 委员会以季度循环的形式运作,一年
    召开四次会议覆核有关个案。按季召开
    会议是恰当的安排,由于有关方面须有
    充分时间拟备所须的文件,以及供委员
    会的成员在开会前详细审议每个个案。

  3. 文件
  4. 6. 每一个季度的循环运作,通常是先由
    委员会秘书处列出所有在季度內合符期
    限覆核的个案。然后各有关部门拟备有
    关的报告书,这需时大概一个月。惩教
    署所提供的报告內容包括囚犯的表现、
    健康状况,及如有需要的话,连同心理
    状况报告。警方报告的內容包括囚犯在
    刑事方面的纪录。社会福利署报告的內
    容包括囚犯的家庭状况、改过自新机会
    和就业机会。有关的法庭纪录也要提供
    。当秘书处接到全部所须的资料后,便
    会将资料成为个别囚犯的个案档案,并
    安排该等个案档案分成两册讨论文件印
    行,一册是刊载无限期刑罚的个案,而
    另一册是刊载确定限期刑的个案。囚犯
    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例如申诉书,亦会
    归入有关文件。內。有关这些文件的处
    理需要大概两个月才能够完成。

    7. 在第三个月初,便会将讨论文件送交
    委员会成员,他们有3至4个星期时间审
    阅这些文件。同时,秘书处就个案进行
    背景资料研究,并且将囚犯的背景、刑
    事纪录、所犯罪行的详情、监狱的表现
    、改过自新的进度和委员会就先前类似
    个案而对刑期作出建议等资料撮录成概
    要的形式。有关概要副本于会议前大概
    两个星期分发给各成员参考。

  5. 会议
  6. 8. 委员会的季度会议每次为时一个下午
    。每次会议将覆核大概150宗个案。无
    限期刑罚的个案占大概15%,而确定限
    期刑罚的个案则占85%。一般来说,后
    者的个案较为直接,毋须长时间审议。
    委员会可能花较多时间讨论无限期刑罚
    的个案。在每次会议前,成员会已经仔
    细研究有关个案。成员都是来自不同行
    业的专业人士,包括:心理病学、精神
    病学、社工、法律、教育和商界等。他
    们惯于处理大量文件。此外,有些成员
    ,包括主席,是以前非法定覆检委员会
    的成员,他们一直跟进有关个案,熟识
    大多数个案的历史。

  7. 申诉书及请愿书
  8. 9. 委员会一接到申诉书和请愿书,或从
    不同的来源,例如保安局,收到申诉书
    和请愿书的副本,便会尽快收录在交给
    成员考虑的讨论文件內。在开会前不久
    才收到的申诉书和请愿书便会在会上提
    交,并由成员在会议中考虑。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