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参考文件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根据《基本法》
拥有居留权的內地儿童申请来港定居事
引言
本文件报告有关內地合资格儿童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
居的情况。
背景
2.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所有合法大陆移民均按照
大陆管制內地人士移居港澳的政策及本港协助家庭团聚
的政策,获批准来港定居。《基本法》第24(2)(3)条生效
以后,合资格儿童可来港定居,是依据法律而行事﹐而
非因行政措施使然。《1997年入境(修订)(第 3 号)条例》
落实《基本法》第24(2)(3)条,并施行由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起生效的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根据这个计划,合资
格儿童来港仍须受单程通行证(单程证)配额制度所规管。
3. 为了将临时立法会议员的意见向內地当局反映﹐入境
事务处处长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将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
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廿五日召开的会议的纪录送交
內地当局。
合资格儿童来港的问题
4. 根据手头可得的最佳资料,我们估计截至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仍在轮候来港的合资格儿童(20岁以下) 共有
66 000人 。至于內地合资格的成年子女的数目,我们并
沒有统计数字。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每天 150
个单程证配额中,指定预留予合资格儿童的分额数目,
已由45个增至60个,另外会有10名合资格儿童可透过非
指定的分额获批准来港。按这个进度,这批合资格儿童
可全数于两年半內来港。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
九八年一月底,根据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来港的合资格儿
童共有10 388人。
法院个案的影响
5. 《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通过以后,许多合
资格儿童的父母认为这条法例违反《基本法》第24(2)(3)
条,乃提出诉讼。有四个代表个案获得当局批出法律援
助,以进行司法覆核。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原讼法庭
裁定该条例乃合法,并确认该条例的追溯效力。不过,
法庭同时裁定,一名儿童能否根据《基本法》第24(2)(3)
条获得“合资格儿童”的身分,决定因素在于其所生于
何人这一事实,而非父母的婚姻状况。換言之,按照法
庭的裁决,非婚生子女亦可如婚生子女一样,享有香港
的居留权。
6. 有关儿童及他们的父母已入稟法院,就裁决中对他们
不利的事项提出上诉。政府则已入稟法院,就有关非婚
生子女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将于一九九八年三月
五日开始聆讯。
7.另一代表个案是关于《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
的条文。条例规定在香港以外地区出生的子女,出生时
其父母亲最少一方必须在港有居留权,他们才可获得香
港的居留权。81名在父母双方均未获得香港居留权之前
出生的內地儿童,他们的父母在《基本法》本身并无这
些条款的情况下,认为这些条文违反《基本法》第24(2)
(3) 条,乃向法院申请司法覆核。原讼法庭于一九九八年
一月十九日聆讯这宗个案,其后在一月二十六日裁定申
请人胜诉。我们已就这项判决提出上诉。正如法官亦承
认,这项判决会带来严重影响,因为这项判决实际上是
把居留权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在香港以外地区出生的中国
籍人士。他们不论年龄,只要父母其中一方其后获得居
留权,便享有香港的居留权。不过,只要居留权证明书
计划继续实施,这类人士仍须领取单程证才可来港定居。
8. 受法院个案影响的儿童已获保释出外,并可在诉讼未
结束前,暂准留港。其间,他们可以向本地学校提出入
学要求,或向教育署要求协助,以便入学。入境事务处
会就个别个案情况而定,容许他们暂时入学。
未来路向
9.我们会继续密切注视情况,确保合资格的儿童能够迅
速和有秩序地来港。我们同时会密切留意法院诉讼的进
展。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