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讨论文件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保护证人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有关警方和廉政公署现时采取的保
护证人措施。
背景
2.鼓励证人挺身而出,把不法之徒绳之于法,是非常重
要的。为此警方及廉政公署已采纳了一系列措施,以确
保证人感到安心,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以及为他们
提供足够保护。
保护证人措施
3.一般来说,警方和廉政公署会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证
人 --
- 警方或廉政公署会为所有证人提供一份资料小册
子/单张(附件),解释刑事案件证人所享有的权
利;
- 所有证人会获警方及廉政公署提供一张联络人员
咭。咭上印有调查主管人员的电话号码和调查人
员的姓名,确保熟悉该案调查工作的人员能够24
小时随时为证人提供意见;
- 每个警方陆上总区最少各有一间单向观察镜认人
室。廉政公署执行处亦装有单向观察镜认人设施
。警方/廉政公署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证人可能会
遭报复,或证人忧虑有遭报复之虞,便可采用单
向观察镜进行认人。否则,就会进行面对面认人
。在认人过程中,警方/廉政公署都会用证人编
号称呼证人,避免在认人程序中提及证人姓名或
其他可辨认身分的资料,以免疑犯听到;
-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交付审判过程当中,如要
向被告提供证人的供词或其他文件,当局会把证
人的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可辨认身份的资料删
去或供其无法辨认;
- 如证人害怕在法院作供,法院可根据《刑事诉
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9B条的规定,准许
证人透过电视直播作供或接受盘问。至于涉及
某些性罪行的案件,根据《刑事罪行条例》
(第200章)第156条,任何可能认出受害人的
资料都是禁止发表或广播的;以及
- 负责有关案件的主管人员会建议保护措施,例
如在有需要时提供人身保护,接送证人出庭作
供。
保护证人计划
4.一九九二年十月,一宗谋杀案的审讯因一名主要控方
证人拒绝作供而宣告中止。由于发生这宗事件,当局决
定加强保护证人的安排。警方的保护证人组和廉政公署
的证人保安委员会先后在一九九五年四月和六月成立,
负责推行保护证人计划。这项计划的主要內容如下 --
- 设有一个专业评估证人受威胁程度的制度,以
确定有否充分理由为证人提供保护。这制度现
时由警方保护证人组和廉政公署证人保安委员
会负责。有关为证人提供保护的要求通常由有
关案件的主管人员提出,但市民如认为自己担
任证人会有危险,亦可主动提出要求;
- 由高层人员负责审批拟向证人提供的保护措施
。警方及廉政公署的批核人员,分别是刑事及
保安处处长和执行处处长(调查);
- 有关证人将与警务处或廉政公署签署接受保护
的承诺书,列明提供保护的条件;
- 为证人作出本港境內的迁居安排或移居外地的
安排,但后者须先获得第三国家同意。对于在
本港境內的迁居安排,受保护的证人会获安排
入住称为安全居所的特别寓所,由保护证人计
划人员提供全日24小时保护,或可与房屋署作
出安排,分配一个新的单位给受保护的证人。
至于移居海外方面,当局会根据个别案件的情
况与有关领事馆联络;
- 当局会就保护的形式密切咨询拟受保护的证人
,他们可选择不接受保护及要求更改保护措施
;以及
- 有关证人将与警务处或廉政公署签署终止保护
通知书,以便把终止保护一事记录在案。
5.截至本年二月底,警方保护证人组接获28宗保护证人
要求,其中19宗获得接纳。其他9宗的要求,由于经专
业评估认为沒有必要把证人纳入保护证人计划,或证
人拒绝加入有关计划,所以并沒有被接纳。廉政公署
证人保安委员会则在同期共收到并接纳了两宗要求。
上诉机制
6.现时警方或廉政公署如决定拒绝把某名证人纳入保
护证人计划內,或撤消保护某名已纳入该计划的证人
,有关证人可以提出上诉。若证人对警方或廉政公署
所安排的保护有所不满,调查主管人员会告知证人有
关的上诉渠道。保护证人上诉委员会是警方设立的上
诉机构,由警务处副处长(行动)出任主席,成员包括
保安局副局长和四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非公职人士。
廉政公署方面,现时并未设立正式的上诉委员会,所
有上诉都是向廉政专员提出。至今为止,警方和廉政
公署并未有接获任何上诉。
改善措施
7.目前的保护证人计划并不包括更改证人身分,但当
局认为,更改身分,再辅以迁居别处等措施,对人身
保护甚为有效,特别是可使身处高度危险境况的证人
感到安心。为进一步巩固保护证人制度,我们于一九
九六年七月向前立法局提交《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为更改证人身分等事项提供法律依据。但由于沒有成
立条例草案委员会,该草案最后失效。我们现计划在
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的立法议程內,向香港特区首届
立法会再次提交该条例草案。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