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会议
供参考之用
临时立法会
保安事务委员会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规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我们建议为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
的《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下称条例)制定附属法例。

背景

2. 上述条例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为成立一个兼备有更完
善和合时宜的程序的法定覆核委员会,而订定条文,使
我们的监禁刑罚覆核和减刑制度更具透明度、更有效率
及公正不阿。委员会可建议行政长官更改某些囚犯的刑
罚,亦可批准合适的无限期刑罚囚犯在监管下获有条件
释放,或在获释后接受监管。

3. 条例第43(1)条(副本载于附件)规定当局可就有关事宜
订立规例。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在一九九八年年初向立
法机关提交《长期监禁刑罚覆核规例》(下称规例),使
委员会能按照一套详细而有法规基础的程序运作。

建议

4.建议的规例旨在订定条文,这些条文涉及:

  1. 委员会所考虑现有的有关资料,例如罪行性质、
    刑事罪行纪录、主审法官的意见和减轻罪行的情
    况等。这些考虑因素与原先的非法定委员会考虑
    的因素大致相同。这项规例是根据条例第43(1)(b)
    条及43(1)(i)条制定,那些条文订明当局可就委员
    会为或获准为根据条例作出命令而考虑的事宜,
    及为更有效地贯彻条例的宗旨而必须作出的事宜
    ,订立规例;

  2. 根据条例作出的命令由主席签署(《监管释囚条例》
    也有类似条文),及监管令订明的条件所涉及的事
    项与适用于囚犯 ( 监管下释放)计划的事项相似,
    例如报到规定、就业情况及居住地方等。这项规
    例是根据条例第43(1)(c)条制定,该条文订明当局
    可就委员会有权根据条例作出的命令而必须包括
    其中的事宜,订立规例;

  3. 根据条例作出的命令符合由惩教署署长指明的格
    式(《监管释囚规例》和《囚犯(监管下释放)规例
    》也有类似条文)。这项规例是根据条例第 43 (1)
    (d)条制定,该条文订明当局可就惩教署署长在条
    例实施方面的职能及职责,订立规例;

  4. 委员会委员就覆核囚犯个案一事会见有关囚犯(
    《监管释囚规例》和《囚犯(监管下释放)规例》
    也有类似条文)。这项规例是根据条例43(1)(e)条
    制定,该条文订明当局可就囚犯出席委员会为其
    覆核刑罚而进行的议事程序的权利的范围(如有
    的话),订立规例;以及

  5. 保安局局长指明进行议事程序的地方,而该等
    议事程序是指倘若委员会议事程序所关乎的囚
    犯亲自出席的议事程序(不论他是根据条例出席
    聆讯或是在委员会同意下出席)。这项规例是根
    据条例第43(1)(f)条制定,该条文订明若委员会
    议事程序所关乎的囚犯亲自出席议事程序,保
    安局局长有权指明进行该等议事程序的地方。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