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会议
供参考之用
临时立法会
保安事务委员会
移交囚犯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有关原居地并非香港的囚犯愿意返
回原居国服刑的移交安排。
背景
2. 移交被判刑人士返回他们的国家服刑,目的是要透过
囚犯返回一个沒有语言和文化隔阂的环境,使亲友可定
期探访,从而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3.《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实施
,为移交囚犯的安排提供了法例依据。
移交外籍囚犯
4. 根据《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香港须与有关的司法
管辖区订立移交安排,才可移交囚犯。有关安排与条例
內容一致,其中必须订明:
- 引致被判刑人士被判服刑的作为,对两个司法管
辖区而言均须为刑事罪行;
- 移交方、接收方及被判刑人士均须同意移交;以
及
- 如移交方对刑罚作出修改(例如赦免或宽减刑罚)
,接收方须予以执行。
5. 上述安排包括规管一般囚犯移交事宜的双边协定,以
及就个别囚犯的移交作出的安排。我们的取向是透过双
边协定落实移交安排,不过,在双边协定的涵盖范围未
有充分建立之前,我们仍须就个别囚犯作出移交安排。
6. 到目前为止,香港已签署两份双边协定,第一份在一
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与美国签订,第二份则在同年十一
月五日与英国签订。当局现正继续与其他国家进行磋商。
7. 我们已接获53名外籍囚犯提出要求,希望返回原居国
继续服刑,预料其中19人可透过已签署或即将签署的双
边协定进行移交,而其余34人则会根据移交个别囚犯的
安排处理。
8. 现时,我们的法律只授权我们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
特区以外地方的移交安排,其中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其他地方。我们须制订新法例,香港特区与內地之
间才可移交囚犯。就移交囚犯的安排,我们首先会在现
有法律架构內商议。移交被判刑人士属于司法协助事宜
,若干有关事宜必须与內地商讨。我们现正处理比较紧
急的问题,例如移交逃犯的安排。我们希望日后可与內
地商讨移交被判刑人士的事宜。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